浅谈当前企业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难点及对策/于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8:00:12   浏览:8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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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企业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作者 于晟

[摘要]
目前,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32亿,并以每年3.2%的速度急剧增长,这些老年人口相当一部分是退休职工,本文结合本单位实际,试图探讨加强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途径,为退休职工走向社区化管理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希望切实改变退休职工想看病但不敢看的状况,对离退休职工医疗保健提出一些本人的建议。 

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群众工作。它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质量的优劣,关系着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否认真贯彻落实,离退休职工晚年幸福、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做好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不仅是广大离退休职工的迫切要求。也是各级离退休管理组织和离退休管理干部责无旁贷的神圣职责。
在建设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时期,在目前退休职工养老金已社会化发放,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将逐步迈向社区化管理的过渡时期,如何进一步做好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此我们先介绍水电八局离退休职工管理模式。水电八局是五十年代初期就成立的老水电企业,以后又经过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与湖南省水电建设公司一部分单位合并,水电八局作为水电建设单位,单位流动性大,人员分散,所以对离退休人员实行分片区管理,这些片区分为湖南武汉,湖南长沙市,湖南长沙南托,湖南资兴东江,贵州贵阳市五个片区,每个片区又分为若干小的片区。比如说长沙片区,它分为长岭片区、百善台片区,长岭片区又分为长岭机关、狮子山、雅塘村、长沙市内、长沙县、宁乡县、望城县、浏阳县共八个部分,这些部分共居住着1千多名离退休职工(包括抚恤救济人员)。
一、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面临的难点
1、社会保障和配套服务设施难以满足需要。企业没有资金再建活动场所。如长岭机关,百善台片区分别有200多名离退休职工,没有一处有专门供老年人活动的门球场。这因为长岭、百善台都属长沙市内,现在长沙市作为湖南的省会,地价可以说是“寸土寸金”,作为企业单位一没有空闲土地,二没有建设门球场资金。
2、离退休职工居住分散,给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带来非常大的难度。水电八局的老职工绝大部分是从四面八方调入的。目前这些职工相继离休和退休,有的住在边远贫困山区,有的返回了农村或与子女住在其它城市,分布在北京、河南、河北、湖北、湖南、广东、贵州、四川、广西、福建、等十几个省市的人,水电八局就达1500人之多。退休职工居住分散,给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带来一定的难度,如长沙片区长岭办住得最远的退休职工要从长沙坐四个小时的汽车,还要走两个小时的山路才到家;长岭办住在乡下的退休职工共有一百三十多人。这些居住在乡下和边远地区的退休职工,他们的衣、食、住 、行都有待改善,买米买菜,就医都不方便,有的就近看了病,医药费一时难以报销,有的居住条件简陋,有的子女就业仍未解决,有的子女下岗了也到家里靠老人的养老金生活。就近我们去过宁乡县,一般我们看到房屋林立中最差的房子就是我们退休职工居住的,有许多人丈夫是我们的退休职工,妻子是农民,老两口就靠总共500多元丈夫的养老金生活,碰到子女下岗了,还要回家吃老两口的。
3、 随着水电建设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水电八局作为企业,经济效益不容乐观,但退休职工的队伍却日趋扩大,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内退职工,作为现有正式职工一万二千多名的水电八局,却有离退休职工八千多人,占职工总数的近70%,而且退休职工比例还具有上升趋势,离退休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离退休职工对在职职工实际上己成为一种巨大的压力的负担。
4、离退休职工普遍存在“失落感”和“自卑感”。社会交往少了,集体活动一般不愿参加,成天猫在家里,产生了空虚感,孤独感,甚至有些由此而诱发多种老年疾病。
5、 目前城镇公有制企业的职工绝大部分都参加了养老保险计划,但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大部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近几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工资水平的提高频率和幅度均高于企业退休人员,二者的差距越拉越大。据调查,一些城市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水平比企业退休人员平均高出70-80%,这种双重体制的磨擦既限制了劳动力的流动,也每每引起企业退休人员的不满,造成了不必要的攀比和骚动。
6、 水电八局由行业统筹划归社会统筹后企业的离休干部与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不一视同仁,企业的离休干部不能完全享受国家给离休干部的优厚待遇。水电八局是企业单位,离休干部担忧企业,不好养老和医药费无着落,使本企业的离休干部更觉得比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低人一等”。
7、 离退休老职工普遍担心子女下岗,有的离退休干部反映身边无子女,无人照料,企业没有办法解决。
8、 对于医药费报销问题,作为企业的离休干部,他(她)们是非参保人员,不管住院还是门诊,医药费中药品按湖南省基本药品目录,分甲、乙两类药(乙类药需比例自负一部分),药费可以无限额报销。退休职工作为参保人员,医药费报销具体操作是:参保人员发生的看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看门诊将无法报销;住院先付起付线标准费用(起付线标准费用付过后一年内有效,下同),个人账户如果有资金,可以冲抵起付线标准费用;然后进入统筹,按比例报销,但设定住院费报销上限,超过上限,将无法报销。对十几个严重慢性病种,设立十几类“特殊病种”形式,按住院报销,报销方式与住院相同。这种操作方式使退休人员害怕生病,因为门诊只是个人账户的费用,如现在每年就仅四百多元,看两次感冒,或者打两次吊针(一个疗程需吊针三至五天),一次感冒还没有痊愈,个人账户的资金就用完了,以后看门诊就得自己掏钱,对于平均收入500---600元的退休职工,生几次病就没有生活费了,对于得了慢性病,又不是很严重的退休职工实在也难以承担医药费。对于是大病必须住院的退休职工,付完赴会起付线后,按分段累计报销,达到最高限额(如五万元),自己也要自付药费(加上起付线)5000多元,还不管其他的费用,作为一个退休职工根本无力负担。
二、加强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措施,
1、更新观念,重新认识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有人认为,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只要每年组织离退休职工开展几次活动,退休职工有困难尽力帮助解决,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任务努力完成就行了,如今看来,仅做这些是不够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老年人的需求观念也有了相应改变,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要根据老年人新的需求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并结合实际有所创新。首先,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老年人,为他们实现人生价值铺平道路,其次,要为他们提供机会,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继续奉献余热。再次,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可能为他们扩建一些文体活动设施,使他们能经常参加群体活动,精神充实,生活愉快,身心健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正如某位中央领导所说的:“老龄工作要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他强调:“首先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作风,深入实际,加大投入,为老年人办好事,办实事,同时要注意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和推动老龄事业的发展。只有这样,老龄工作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才能赢得人民群众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
2、强化管理,充分发挥离退休职工的人力资源,一是要发挥退休职工的劳动力资源。退休职工中一部分是因企业不景气而过早地退休的,这些人仍然年富力强,退休前是生产骨干或技术能手,仍是很强壮的劳动力。二是要发挥退休职工的智力资源,在文教卫生技术部门,一些有高级职称的老同志,如能继续发挥他们的智力优势,对国家、对企业、对其本人都是有利的。各级离退休管理组织,各种老年协会应把他们组织起来发挥余热。技术行业可以聘请他们当顾问,为企业出谋划策创造财富,人员紧缺,技术力量薄弱的部门,还可以返聘他们为临时合同工,让他们继续为企业做贡献。
3、采取措施,努力提高离退休管理干部的自身素质,一是要加强离退休管理干部思想政治建设,使离退休干部不断提高对离退休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起做好离退休管理工作的自信心和责任感,清除离退休管理工作“没出息。”“低人一等”“没地位”的错误认识,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组织他们深入家属区“现场办公”,访贫问苦,调查研究,与离退休职工交朋友,掌握他们的思想方向,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二是要完善离退休干部的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离退休管理人员分期分批轮训,把干部培训作为提高干部素质的根本途径抓紧抓好,三是要选配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能力、资力较深的同志担任离退休管理工作。四是各级组织要关心离退休管理干部的切身利益,升迁、奖励、奖金分配及其它各项福利待遇上,应与其它干部一视同仁,充分调动离退休管理干部的积极性。
4、离退休职工作为老年人,精神的愉悦与经济保障占同等重要的位置,老年人只有老有所养,才有老有所乐,只有老有所乐,才能为社会做出不遗余力的贡献。为此,我们在落实老有所养的同时,开展一系列活动,以增强离退休同志的体魄和心理上的健康,一是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参观旅游,每年一次组织部分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参观考察本地区有代表的工厂、学校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组织到就近的革命圣地和旅游风景点。如遵义、南岳、张家界、长沙市内烈士公园、常德桃花源等地旅游观光。二是组织老人进行琴棋书画比赛;开展老年文艺活动。组织老同志书画比赛,举行获奖作品展览;成立老年体协,根据老同志的爱好,成立舞蹈、腰鼓、气功、钓鱼、象棋、乒乓球等队伍,制定全年活动规划,做到月月有活动、月月有比赛,定期举行老年人运动会。并举办多期门球、象棋、乒乓球的培训班。积极组织参加省、市、社区组织的这些活动。这些有益活动陶冶了离退休职工的情操,激发他们老有所为的热情,许多老同志将根据自身的特点,发挥较好的作用,另外,每个离退休办,选择离退休职工中威望高、见识广的老同志作顾问,并根据离退休职工的数量,分片区分别成立离退休党支部协助做好离退休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对于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少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情况,应考虑设计实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纳入社会化的同一计划(即使各自实行不同的计划,也应在基本制度结构上相同)实行三同一不同,即按同一比例缴费,按同一标准计发社会统筹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状况同步提高养老金水平,在此基础针对各自的特点,实行不同的附加性养老金。
6、医疗体制改革后,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建立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医疗保健制度。一是应每年定期对离退休职工进行一次身体素质状况检查,设立老年健康状况档案,对疑难病症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减少老年人的痛苦,二是可以在职工医院和各大医院建立起老年疾病专科门诊,设置专门老年家庭病床,为离退休提供优质服务。
7、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应将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高额医疗保险基金合二为一称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1)基本医疗没有费用限制,只有目录限制。2)参保人员发生在基本医疗费用在目录范围内费用为住院、门诊分别累进按不同比例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支付。3)门诊个人支付比例大于住院。4)统筹资金从0支付开始随着费用分段累进增加,支付比例逐渐增加到95%止。个人支付从100%支付开始,支付比例逐渐减少到5%止。5)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决定使用个人账户基金还是自付现金。6)个人账户基金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个人支付费用,特殊医疗费用 (包括目录外检查、治疗、药品、不包括保健用品、保健项目)也可用于购买其它社会及商业医疗保险。
8、老年医疗保健工作水平的高低,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和社会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因此,务必把老年医疗保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开拓进取,促进离休管理工作全面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退休职工将逐步走向社区化管理,但不管哪种管理,对离退休管理工作要求将越来越高,因此,要进一步扩大离退休管理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质量,以后社区要重视退休职工活动场所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兴办一些中小型敬老院,老年公寓,创办老年大学,为退休职工和孤寡老人提供生活、学习、娱乐场所,正如上海华东医院院长王传馥先生提出的:“1)、老人应该有自己的活动室,在那里可以看书、读报、下棋、打扑克,交流思想,运动健身。2)、老人应该在一所诊疗质量较好的医院就诊,医院要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四优服务。3)、老人应该有康复诊所。可以消除其在疾病痊愈后遗留的功能障碍,为此,社区要建康复站。4)、老人应该有临终医院,当患有绝症或慢性病发展至终末期时,可在那里安逸地度过人生的最后一站。5)、老人应该有托老所,当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时,可送托老所,如白天送去晚上接回,称之为日托所;全天不接回,周末接回,称之全托所。6)、老人应该有养老院,当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时,可以到养老院养老,国家出钱。以上措施要靠多渠道、多形式落实,可以政府办。社区办、集体办私人办。只有交接好每一轮‘接力棒’,我们的老人就能安度晚年。”
总之,离退休管理工作做好了,既能更好地安抚离退休职工,又能间接地做好在职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使他们安心工作,还能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建设成果。
200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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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已由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于2004年12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署长:牟新生

                         二00四年十一月十日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部分货物的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内的商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其目录。现行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后(见附件一)。
  
  第四条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包括具体货物名称、海关商品编码,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该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自动进口许可分级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二)。
  
  第六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样表见附件三)和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见附件四)由商务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发放至发证机构。各发证机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专管专用。
  
  第七条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包括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凡申请进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采购的货物,收货人应当依法招标。
  
  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
  
  第八条 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
  2、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五);
  3、货物进口合同;
  4、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5、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6、针对不同商品在《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
  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收货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第九条 收货人可以直接向发证机构书面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
  
  书面申请:收货人可以到发证机构领取或者从相关网站下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可复印)等有关材料,按要求如实填写,并采用送递、邮寄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与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递交发证机构。
  
  网上申请:收货人应当先到发证机构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申请时,登录相关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等资料。同时向发证机构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许可申请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发证机构收到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收货人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进口许可货物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 以下列方式进口自动许可货物的,可以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如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仍应当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进口自动许可管理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复出口。因故不能复出口而转内销的,按现行加工贸易转内销有关审批程序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各商品具体申领规定详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第十五条 国家对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采取临时禁止进口或者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的,自临时措施生效之日起,停止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六条 收货人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原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发证机构对收货人交回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予以撤销。
  《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收货人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构以及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可予以收回并撤销。
  
  第十七条 海关对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四种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
  
  第十八条 商务部对《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一批一证”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同一进口合同项下,收货人可以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非一批一证”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六次。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对“非一批一证”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大宗散装商品,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允许溢装上限内计算。
  
  第十九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
  
  第二十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一律在原发证机构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实行“非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核减原证已报关数量后,按剩余数量发放新证。
  
  第二十一条 未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擅自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管理实施细则由商务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目录1:

商品类别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备注
肉鸡 0207110010 鲜的整只鸡
0207110090 冷的整只鸡
0207120000 冻的整只鸡
0207131110 鲜的带骨的鸡块
0207131190 冷的带骨的鸡块
0207131910 其他鲜的鸡块
0207131990 其他冷的鸡块
0207132110 鲜的鸡翼 不包括翼尖
0207132190 冷的鸡翼 不包括翼尖
0207132910 其他鲜的鸡杂碎
0207132990 其他冷的鸡杂碎
0207141100 冻的带骨鸡块 包括鸡胸脯、鸡大腿等
0207141900 冻的不带骨鸡块 包括鸡胸脯、鸡大腿等
0207142100 冻的鸡翼 不包括翼尖
0207142200 冻的鸡爪
0207142900 冻的其他食用鸡杂碎 包括鸡翼尖、鸡肝等
0504002100 冷,冻的鸡胗 即鸡胃
酒 2205100000 小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 两升及以下容器包装,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2205900000 其他包装的味美思酒及类似酒 两升以上容器包装,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2207100000 浓度在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 指酒精浓度
2208200000 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2208300000 威士忌酒
2208400000 朗姆酒及其他甘蔗蒸馏酒
2208500000 杜松子酒
2208700000 利口酒及柯迪尔酒
2208901000 龙舌兰酒
2208909010 酒精浓度在80%以下的未改性乙醇
2208909020 薯类蒸馏酒
2208909090 其他蒸馏酒及酒精饮料
烟草 2401101000 未去梗的烤烟
2401109000 其他未去梗的烟草
2401201000 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烤烟
2401209000 部分或全部去梗的其他烟草
2401300000 烟草废料
2402100000 烟草制的雪茄烟
2402200000 烟草制的卷烟
2402900010 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
2402900090 烟草代用品制的雪茄烟
2403100000 供吸用的烟丝 不论是否含有任何比例的烟草代用品
2403910010 再造烟草
2403910090 均化烟草
2403990010 烟草精汁
4813100000 成小本或管状的卷烟纸
4813200000 宽度≤5cm成卷的卷烟纸
4813900000 其他卷烟纸 不论是否切成一定尺寸,编号4813未具体列名的
5601221000 化学纤维制的卷烟滤嘴
二醋酸纤维丝束
石棉

  5502001000 二醋酸纤维丝束
2524001090 其他长纤维石棉
2524009090 其他石棉
彩色感光材料 3701309000 未曝光其他用途的感光硬片及软片 平面软片,任何一边>255毫米
3701910000 其他用未曝光彩色硬片及平面软片 边长≤255mm
3702310000 未曝光无齿孔彩色窄胶卷 窄胶卷指宽度≤105毫米,彩色摄影用
3702410000 未曝光无齿孔宽长彩色胶卷 宽长胶卷指宽度>610毫米,长度>200米
3702439000 其他用未曝光无齿孔中长胶卷 中长胶卷指宽度>610毫米,长度≤200米
3702449000 其他用无齿孔未曝光中宽胶卷 中宽胶卷指宽度>105毫米,但≤610毫米
3702510000 未曝光窄短彩色胶卷 窄短胶卷指宽度≤16毫米,长度≤14米
3702520000 未曝光中窄彩色胶卷 中窄胶卷指宽度≤16毫米,长度>14米
3702541000 非幻灯片用彩色摄影胶卷 宽度=35毫米,长度小于等于2米
3702549000 其他非幻灯片用彩色摄影胶卷 宽度>16毫米,但≤35毫米,长度≤30米
3702559000 其他未曝光窄长彩色胶卷 窄长胶卷指宽度>16毫米,但≤35毫米,长度>30米
3702569000 其他未曝光的中宽彩色胶卷 中宽胶卷指宽度>35毫米
3702910000 未曝光窄短非彩色胶卷 窄短胶卷指宽度≤16毫米
3703101000 成卷未曝光的宽幅感光纸及纸板 宽幅指成卷宽度>610毫米
3703201000 未曝光的彩色感光纸及纸板 成卷的宽幅感光纸及纸板除外
塑料原料 3901100010 初级形状比重<0.94的聚乙烯 进口到岸价格高于1500美元/吨
3901100090 初级形状比重<0.94的聚乙烯 进口到岸价格不超过1500美元/吨
3901200010 初级形状比重≥0.94的聚乙烯 进口CIF价高于1500美元/吨
3901200090 初级形状比重≥0.94的聚乙烯 进口CIF价不超过1500美元/吨的
3901902000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 初级形状的
3902100010 电工级初级形状聚丙烯树脂 灰分含量不大于30ppm
3902100090 其他初级形状的聚丙烯
3903110000 初级形状的可发性聚苯乙烯
3903190000 初级形状的其他聚苯乙烯
3904100010 聚氯乙烯纯粉 纯指未掺其他物质
3904100090 其他初级形状的纯聚氯乙烯 纯指未掺其他物质
3904210000 初级形状未塑化的聚氯乙烯
3904220000 初级形状已塑化的聚氯乙烯
天然橡胶 4001100000 天然胶乳 不论是否预硫化
4001210000 天然橡胶烟胶片
4001220000 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 初级形状(胶乳,烟胶片除外)或板,片,带
4001290000 其他初级形状的天然橡胶 胶乳除外的初级形状或板,片,带状
合成橡胶 4002111000 羧基丁苯橡胶胶乳
4002119000 其他胶乳
4002191100 初级形状未经任何加工丁苯橡胶 胶乳除外
4002191200 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 胶乳除外
4002191300 初级形状热塑丁苯橡胶 胶乳除外
4002191400 初级形状充油热塑丁苯橡胶 胶乳除外
4002191900 其他初级形状羧基丁苯橡胶等 胶乳除外
4002199000 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板,片,带
4002201000 初级形状的丁二烯橡胶
4002209000 丁二烯橡胶板、片、带
4002311000 初级形状的异丁烯-异戊二烯橡胶
4002319000 异丁烯-异戊二烯橡胶板,片,带
4002391000 初级形状的其他卤代丁基橡胶
4002399000 卤代丁基橡胶板、片、带
4002410000 氯丁二烯橡胶胶乳
4002491000 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橡胶 胶乳除外
4002499000 氯丁二烯橡胶板、片、带
4002510000 丁腈橡胶胶乳
4002591000 初级形状的丁腈橡胶 胶乳除外
4002599000 丁腈橡胶板、片、带
4002601000 初级形状的异戊二烯橡胶
4002609000 异戊二烯橡胶板、片、带
4002701000 初级形状的乙丙非共轭二烯橡胶
4002709000 乙丙非共轭二烯橡胶板、片、带
4002800000 天然橡胶与合成橡胶的混合物
4002910000 本税号其他未列名的胶乳
4002991100 其他初级形状的合成橡胶
4002991900 其他合成橡胶板、片、带 胶乳除外
4002999000 从油类提取的油膏
胶合板
 
4412130010 有一表层为桃花心木薄板制胶合板 至少有一表层是桃花心木,每层厚度≤6mm
4412130020 有一表层为拉敏木薄板制胶合板 至少有一表层为拉敏木薄板,每层厚度≤6mm
4412130030 一表层为濒危热带木薄板制胶合板 热带木指本章子目注释一所列木材,每层厚度≤6mm
4412130090 有一表层为热带木薄板制的胶合板 热带木指本章子目注释所列木材,每层厚度不超过6mm
4412141010 一表层为濒危非针叶木薄板胶合板 至少有一表层为温带非针叶木制,每层厚度≤6mm
4412141090 其他一表层为非针叶木薄板胶合板 至少有一表层为温带非针叶木制,每层厚度≤6mm
4412142010 濒危竹地板层叠胶合而成的多层板 两层及两层以上,每层厚度≤6mm
4412142090 其他竹地板层叠胶合而成的多层板 两层及两层以上,每层厚度≤6mm
4412149010 一表层为濒危非针叶木薄板胶合板 所称非针叶木不包括热带木,每层厚度≤6mm
4412149090 有一表层为非针叶木薄板制胶合板 所称非针叶木不包括热带木,每层厚度≤6mm
4412190010 其他仅由濒危薄木板制胶合板 每层厚度≤6mm
4412190090 其他仅由薄木板制胶合板 每层厚度≤6mm
化纤布 5407101000 高强力纱纺制机织物 由尼龙或其他聚酰胺高强力纱纺制的
5407102000 聚酯高强力纱纺制机织物
5407200000 合纤长丝扁条及类似品的机织物
5407410010 未漂或漂白的打字机带用机织物 尼龙或其他聚酰胺长丝含量≥85%
5407410020 未漂白纯尼龙机织物 含尼龙量≥85%
5407410090 未漂白的或漂白的其他机织物 其他聚酰胺长丝含量≥85%
5407420000 染色的纯尼龙机织物 按重量计尼龙或其他聚酰胺长丝含量≥85%
5407430000 色织的纯尼龙机织物 按重量计尼龙或其他聚酰胺长丝含量≥85%
5407440000 印花的纯尼龙机织物 按重量计尼龙或其他聚酰胺长丝含量≥85%
5407510010 未漂白或漂白纯聚酯变形长丝布 聚酯变形长丝含量≥85%,重量≤170克/平米
5407510021 未漂白纯聚酯变形长丝机织物 聚酯变形长丝含量≥85%,重量大于170克/平米
5407510029 漂白纯聚酯变形长丝机织物 聚酯变形长丝含量≥85%,重量大于170克/平米
5407520000 染色的聚酯变形长丝机织物 聚酯变形长丝含量≥85%
5407530000 色织的聚酯变形长丝机织物 聚酯变形长丝含量≥85%
5407540000 印花的聚酯变形长丝机织物 聚酯变形长丝含量≥85%
5407610000 聚酯非变形长丝机织物 聚酯变形长丝含量≥85%
5407690000 其他聚酯长丝机织物 聚酯长丝含量≥85%
5407710010 未漂白其他纯合纤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含量≥85%
5407710090 漂白其他纯合纤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含量≥85%
5407720000 染色的其他纯合纤长丝布 纯合纤布指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含量≥85%
5407730000 色织的其他纯合纤长丝布 纯合纤布指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含量≥85%
5407740000 印花的其他纯合纤长丝布 纯合纤布指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含量≥85%
5407810000 染色的与棉混纺机织物 混纺合纤布指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含量在85%以下
5407820000 染色的与棉混纺机织物 混纺合纤布指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含量在85%以下
5407830000 色织的与棉混纺机织物 混纺合纤布指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含量在85%以下
5407840000 印花的与棉混纺机织物 混纺合纤布指按重量计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含量在85%以下
5407910000 未漂或漂白的其他混纺合纤机织物
5407920000 染色的其他混纺合纤机织物
5407930000 色织的其他混纺合纤机织物
5407940000 印花的其他混纺合纤机织物
5408100000 粘胶纤维高强力纱的机织物
5408211010 未漂白粘胶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粘胶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
5408211090 漂白粘胶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粘胶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
5408212000 未漂白或漂白醋酸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醋酸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
5408219000 未漂白或漂白其他纯人纤长丝机织 包括扁条布,按重量计其他人造纤维长丝含量≥85%
5408221000 染色的粘胶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粘胶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
化纤布
 
5408222000 染色的醋酸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醋酸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
5408229000 染色的其他人纤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其他人造纤维长丝,扁条含量≥85%
5408231000 色织的粘胶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粘胶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
5408232000 色织的醋酸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醋酸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
5408239000 色织的其他人纤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其他人造纤维长丝,扁条含量≥85%
5408241000 印花的粘胶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粘胶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
5408242000 印花的醋酸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醋酸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
5408249000 其他印花人纤长丝,扁条机织物 按重量计人造纤维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
5408310000 未漂白或漂白人纤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人纤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
5408320000 染色的人纤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人纤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
5408330000 色织的人纤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人纤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
5408340000 印花的人纤长丝机织物 按重量计人纤长丝,扁条或类似品含量<85%
5512190000 其他聚酯短纤的机织物 聚脂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
5512210000 未漂或漂白腈纶短纤机织物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
5512290000 其他腈纶短纤机织物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
5512910000 未漂或漂白其他合纤短纤机织物 合纤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
5512990000 其他合纤短纤机织物 合纤短纤含量≥85%
5513111000 与棉混纺未漂白的聚酯短纤平纹布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112000 与棉混纺的漂白的聚酯短纤平纹布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121000 与棉混纺未漂白的聚酯短纤斜纹布 混纺为含聚酯短纤85%以下,轻质指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122000 与棉混纺漂白的轻质聚酯斜纹布 混纺为含聚酯短纤85%以下,轻质指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131000 与棉混纺未漂白聚酯短纤其他织物 聚酯短纤<85%,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132000 与棉混纺漂白聚酯短纤其他机织物 含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190000 棉混纺未漂或漂白其他合纤短纤布 合短纤<85%,每平米重≤170克
5513210000 与棉混纺染色聚酯短纤平纹机织物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220000 与棉混纺染色的聚酯短纤斜纹布 含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230000 与棉混纺染色聚酯短纤其他机织物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290000 与棉混纺染色其他合纤短纤机织物 含其他合纤短纤<85%,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310000 与棉混纺色织的轻质聚酯平纹布 混纺为含聚酯短纤85%以下,轻质指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320000 与棉混纺色织的轻质聚酯斜纹布 混纺为含聚酯短纤85%以下,轻质指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330000 与棉混纺色织聚酯短纤其他机织物 含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390000 与棉混纺色织其他合纤短纤机织物 含其他合短纤<85%,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410000 与棉混纺印花聚酯短纤平纹机织物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420000 与棉混纺印花的轻质聚酯斜纹布 混纺为含聚酯短纤85%以下,轻质指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430000 与棉混纺印花聚酯短纤其他机织物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3490000 与棉混纺印花其他合纤短纤机织物 含合成短纤<85%,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4111000 与棉混纺未漂白聚酯短纤平纹织物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备注:1、申领本《目录》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证,除应提交《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天然橡胶进口申报单》。
2、肉鸡加工贸易转内销,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发证机构凭商务部批复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本《目录》中其他商品加工贸易转内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


目录1:

商品类别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备注
化纤布 5514112000 与棉混纺漂白聚酯短纤平纹织物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4121000 与棉混纺未漂白的聚酯短纤斜纹布 含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4122000 与棉混纺漂白的重质聚酯斜纹布 混纺为含聚酯短纤85%以下,重质指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4131000 与棉混纺未漂白聚酯短纤其他织物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4132000 与棉混纺漂白聚酯短纤其他机织物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4190000 棉混纺未漂或漂白其他合纤短纤布 含其他合纤短纤<85%,每平米重>170克
5514210000 与棉混纺染色聚酯短纤平纹机织物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g
5514220000 与棉混纺染色的重质聚酯斜纹布 混纺为含聚酯短纤85%以下,重质指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4230000 与棉混纺染色聚酯短纤其他机织物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4290000 与棉混纺染色其他合纤短纤机织物 含其他合纤短纤<85%,每平米重>170克
5514310000 与棉混纺色织的聚酯短纤平纹布 混纺为含聚酯短纤85%以下,重质指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4320000 与棉混色织聚酯短纤三四线斜纹布 聚酯短纤<85%,重>170克/平米,含双面斜纹
5514330000 与棉混纺色织聚酯短纤其他机织物 含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含双面斜纹
5514390000 与棉混纺色织其他合纤短纤机织物 含其他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g
5514410000 与棉混纺印花聚酯短纤平纹机织物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4420000 与棉混纺印花的聚酯短纤斜纹布 含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克
5514430000 与棉混纺印花聚酯短纤其他机织物 聚酯短纤85%以下,每平方米重量>170g
5514490000 与棉混纺印花其他合纤短纤机织物 其他合纤短纤<85%,每平方米重量>170g
5515110000 与粘胶纤维短纤混纺聚酯短纤织物 聚酯短纤含量在85%以下
5515120000 与化学纤维长丝混纺聚酯短纤织物 聚酯短纤含量在85%以下
5515130000 与羊毛动物细毛混纺聚酯短纤织物 聚酯短纤含量在85%以下
5515190000 与其他纤维混纺聚脂短纤机织物 但聚酯短纤含量在85%以下
5515210000 与化纤长丝混纺聚丙烯腈短纤织物 聚丙烯腈短纤含量在85%以下,包括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5515220000 与羊毛动物细毛混纺聚丙烯腈织物 聚丙烯腈短纤含量在85%以下,包括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5515290000 与其他纤维混纺聚丙烯晴短纤织物 聚丙烯腈短纤含量在85%以下,包括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5515910000 与化纤长丝混纺其他合纤短纤织物 合成纤维短纤含量<85%
5515920000 与毛混纺其他合纤短纤织物 合成纤维短纤含量<85%
5515990000 与其他纤维混纺其他合纤短纤织物 合成纤维短纤含量<85%
化纤布 5516110010 未漂白的纯人纤短纤机织物 按重量计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
5516110090 漂白的纯人纤短纤机织物 按重量计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
5516120000 染色的纯人纤短纤布 纯人纤布指按重量计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
5516130000 色织的纯人纤短纤布 纯人纤布指按重量计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
5516140000 印花的纯人纤短纤布 纯人纤布指按重量计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
5516210010 未漂或漂白人纤短纤缎纹或斜纹布 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与化纤长丝混纺
5516210090 未漂或漂白人纤短纤其他机织物 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与化纤长丝混纺
5516220000 染色人纤短纤机织物 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与化纤长丝混纺
5516230000 色织人纤短纤机织物 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与化纤长丝混纺
5516240000 印花人纤短纤机织物 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与化纤长丝混纺
5516310000 未漂或漂白人纤短纤与毛混纺织物 人造纤维短纤含量<85%
5516320000 染色人造纤维短纤与毛混纺机织物 人造纤维短纤含量<85%
5516330000 色织人造纤维短纤与毛混纺机织物 人造纤维短纤含量<85%
5516340000 印花人造纤维短纤与毛混纺机织物 人造纤维短纤含量<85%
5516410000 未漂或漂白人纤短纤与棉混纺织物 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
5516420000 染色人造纤维短纤与棉混纺机织物 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
5516430000 与棉混纺色织人造纤维短纤机织物 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
5516440000 印花人造纤维短纤与棉混纺机织物 人造纤维短纤在85%以下
5516910000 未漂或漂白人造纤维短纤其他织物 与其他纤维混纺,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
5516920000 染色人造纤维短纤其他机织物 与其他纤维混纺,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
5516930000 色织人造纤维短纤其他机织物 与其他纤维混纺,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
5516940000 印花人造纤维短纤其他机织物 与其他纤维混纺,按重量计人造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
5801310000 不割绒的化纤制纬起绒织物 品目5802或5806的织物除外
5801320000 割绒的化纤制灯芯绒 品目5802或5806的织物除外
5801330000 其他化纤纬起绒织物 品目5802或5806的织物除外
5801340000 不割绒的化纤经起绒织物(棱纹绸) 品目5802或5806的织物除外
5801350000 割绒的化纤制经起绒织物 品目5802或5806的织物除外
5801360000 化纤绳绒织物 品目5802或5806的织物除外
6201139000 化纤制男式其他大衣斗篷及类似品 包括短大衣、短斗篷、雨衣
6201939000 化纤制男式其他带风帽防寒短上衣 包括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
6202139000 化纤制女式其他大衣雨衣斗篷等 包括短大衣、短斗篷及类似品
6202939000 化纤女式其他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 包括防风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
6203120000 合纤制男式西服套装
6203230000 合纤制男式便服套装
6203330000 合纤制男式上衣
化纤布 6203439000 合纤制其他男裤 含长裤、童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
6204130000 合纤制女式西服套装
6204230000 合纤制女式便服套装
6204330000 合纤制女式上衣
6204430000 合纤制女式连衣裙
6204440000 人纤制女式连衣裙
6204530000 合成纤维制女式裙子及裙裤
6204630000 合纤制女裤 包括长裤、女童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及短裤
6205300000 化纤制男式衬衫
6206400000 化纤制女衬衫
6211339000 化纤制其他男式服装
6211430000 化纤制其他女式服装 含衬衫,马甲,上衣,无袖罩衫
铜 7402000000 未精炼铜、电解精炼用铜阳极
7403110000 精炼铜的阴极及阴极型材 未锻轧的
7403120000 精炼铜的线锭 未锻轧的
7403130000 精炼铜的坯段 未锻轧的
7403190000 其他未锻轧的精炼铜
7403210000 未锻轧的黄铜
7403220000 未锻轧的青铜
7403230000 未锻轧的白铜或德银
7403290000 未锻轧的其他铜合金 铜母合金除外
7404000010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7404000090 铜废碎料
7406101000 精炼铜制非片状粉末
7406102000 白铜或德银制非片状粉末
7406109000 其他铜合金制非片状粉末
7406201000 精炼铜制片状粉末
7406202000 白铜或德银制片状粉末
7406209000 其他铜合金制片状粉末
7407100000 精炼铜条、杆及型材
7407210000 黄铜条、杆及型材
7407220000 白铜或德银的条、杆及型材
7407290000 其他铜合金条、杆及型材
7408110000 最大截面尺寸>6mm的精炼铜丝
7408190000 截面尺寸≤6mm的精炼铜丝
7408210000 黄铜丝
7408220000 白铜丝或德银丝
7408290000 其他铜合金丝
7409110000 成卷的精炼铜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190000 其他精炼铜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210000 成卷的黄铜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290000 其他黄铜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310000 成卷的青铜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390000 其他青铜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400000 白铜或德银制板、片、带 厚度>0.15mm
7409900000 其他铜合金板、片、带 厚度>0.15mm
7410110010 覆铜板及印刷线路板用铜箔 厚度不超过0.15mm
7410110090 其他无衬背的精炼铜箔 厚度不超过0.15mm

 
7410121000 无衬背铜镍合金箔或铜镍锌合金箔 厚度不超过0.15mm
7410129000 无衬背的其他铜合金箔 厚度不超过0.15mm
7410210000 有衬背的精炼铜箔 厚度(衬背除外)不超过0.15mm
7410221000 有衬背铜镍合金箔或铜镍锌合金箔 厚度(衬背除外)不超过0.15mm
7410229000 有衬背的其他铜合金箔 厚度(衬背除外)不超过0.15mm
7411100000 精炼铜管
7411210000 铜锌合金(黄铜)管
7411220000 白铜或德银管
7411290000 其他铜合金管
铝 7601100000 未锻轧纯铝
7601200000 未锻轧铝合金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7602000090 铝废碎料
7603100010 颗粒<500μm的微细球形铝粉 颗粒均匀,铝含量≥97%
7603100090 其他非片状铝粉
7603200000 片状铝粉末
7604100000 纯铝条、杆、型材
7604210000 铝合金制空心异型材
7604290000 铝合金制条、杆、其他型材
7605110000 纯铝制的粗丝 粗丝指铝丝最大截面尺寸>7mm
7605190000 纯铝制的细丝 细丝指铝丝最大截面尺寸≤7mm
7605210000 铝合金制的粗丝 粗丝指铝丝最大截面尺寸>7mm
7605290000 铝合金制的细丝 细丝指铝丝最大截面尺寸≤7mm
7606112000 纯铝制矩形的中厚板、片及带 中厚板指厚度≥0.3mm,但≤0.36mm
7606119000 纯铝制矩形的其他板、片及带 指厚度<0.3mm或>0.36mm
7606122000 铝合金制矩形的薄板、片及带 薄板指厚度<0.28mm,但>0.2mm
7606123000 铝合金制矩形的中厚板、片及带 中厚板指厚度≥0.28mm,但≤0.35mm
7606124000 铝合金制矩形的厚板、片及带 厚板指厚度>0.35mm
7606910000 纯铝制非矩形的板、片及带 厚度>0.2mm
7606920000 铝合金制非矩形的板、片及带 厚度>0.2mm
7607111000 轧制后未进一步加工的无衬背铝箔 厚度不超过0.007mm
7607119000 其他无衬背铝箔 厚度≤0.2mm
7607190000 其他无衬背铝箔 厚度≤0.2mm
7607200000 有衬背铝箔 厚度≤02mm
7608100000 纯铝管
7608200000 合金铝管

目录二

一、以下商品编码的产品由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8402119000 其他发电用锅炉 45吨/时<蒸发量<900吨/时的发电用锅炉
2 8402120010 纸浆厂废料锅炉  
3 8402120090 其他蒸发量未超45吨/时水管锅炉  
4 8402190000 其他蒸汽锅炉 包括混合式锅炉
5 8402200000 过热水锅炉  
6 8402900000 蒸汽锅炉及过热水锅炉的零件  
7 8403101000 家用型热水锅炉 但编号8402的货品除外
8 8403109000 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 但编号8402的货品除外
9 8403900000 集中供暖用热水锅炉的零件  
10 8404101000 蒸汽锅炉、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 例如:节热器、过热器、除灰器、气体回收器
11 8404200000 水及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  
12 8406811000 40<功率≤100兆瓦的其他汽轮机 功率指输出功率
13 8406812000 100<功率≤350兆瓦的其他汽轮机 功率指输出功率
14 8406813000 功率超过350兆瓦的其他汽轮机 功率指输出功率
15 8406820000 功率不超过40兆瓦的其他汽轮机 功率指输出功率
16 8406900000 汽轮机用的零件  
17 8407310000 排气量≤50cc往复式活塞引擎 87章所列车辆用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不超过50cc
18 8407320000 50<排气量≤250cc往复式活塞引擎 第87章所列车辆用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19 8407330000 250<排气量≤1000cc往复活塞引擎 第87章所列车辆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20 8407909010 转速<3600r/min汽油发动机 发动机用
21 8407909020 转速<4650r/min汽油发动机 税号8426-8430所列工程机械用
22 8407909030 立式输出汽油发动机  
23 8407909090 其他往复或旋转式活塞内燃引擎 非第87章所列车辆用其他点燃往复式或旋转式活塞发动机
24 8408100000 船舶用柴油发动机 指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25 8408201010 功率≥132.39KW拖拉机用柴油机  
26 8408201090 功率≥132.39KW其他用柴油机 指87章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132.39KW=180马力)
27 8408209010 功率<132.39KW拖拉机用柴油机  
28 8408209090 功率<132.39KW其他用柴油机 指第87章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29 8408901000 机车用柴油发动机 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30 8408909210 转速<4650r/min柴油发动机 税号8426-8430所列工程机械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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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广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9月8日市政府第12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三年十月一日

广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儿童等群体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

现有城市道路、建筑物,有条件的应逐步增设、完善无障碍设施。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建设、交通、规划、市政、公安、房管、城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发展计划。

第六条 各类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是该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义务人。所有权人与使用、管理人应当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执行。

第八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提出无障碍设计要求。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对不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进行无障碍设计的,应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审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对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综合验收。

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经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无障碍设施,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及时改建或整修。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政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无障碍交通设施的维护。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和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管理人同意,并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信号等防护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任何公民均可就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方面的问题,向设施管理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投诉,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十五条 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擅自占用、改建附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或者在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依照《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损坏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的,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职责,或不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履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责任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以前本市发布的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