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法律规定及修法建议/张喜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35:29   浏览:8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促进就业法律规定及修法建议

张喜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十周年,对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典关于促进劳动就业方面的规定基本上是沿用了建国以来形成的就业方针,尽管如此,这些规定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其中有经济转型企业改革的必然原因,同时也有法律保障不利的问题。特此笔者提出一些关于促进就业修法的一些粗浅建议。

一、政府应当承担促进就业工作的主要责任

劳动法规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这些规定无论从行文上还是在可操作性方面都显得十分的空洞,只是一种倡导性的条款;这就难怪某些地方政府,有的时候或在有的阶段忽视促进就业工作甚至是做一些促进失业的工作;因为现行劳动法对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没有责任性的规定。建议修改劳动法典,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的规定,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应当承担起促进就业的责任之原则要求,增加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更好地指导和约束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以科学的发展观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对政府造成企业裁减员工的行为以及促进就业不利的行为,做出明确的法律制裁之规定。

二、明确对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就业和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鼓励措施

现行劳动法典对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和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已经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实践中却没有很好地得以执行,据报道称,中央政府制定的一些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和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的就业优惠政策,在有的地方百分之八十都没有有效落实。建议修法,明确这些规定即对企业增加对失业人员录用的,对劳动者成立合伙制企业自主就业的,政府须制定鼓励或扶植政策,给予适当减免税收。修改劳动法典不但应有鼓励政策的原则性规定,更重要的还必须有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这些鼓励性规定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之规定。再者,对企业经济裁减人员应当明确规定其对被裁决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或再就业补偿的责任,从减少失业方面促进就业工作。

三、增加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力度

现行劳动法典总则规定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也做出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但是,在劳动法典实施十年的情况分析,我国的劳动就业歧视不是比劳动法之前少了而是更多了,除了有性别歧视、还有相貌歧视、身高歧视、年龄歧视、地域歧视,甚至出现了个人隐私如乳房大小方面歧视等等,堪称五花八门。有企业在招工中的歧视、也有政府方面录用人员时的歧视。这些千奇百怪的就业歧视现象,业已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消灭这些歧视现象的最终手段应当是法律。可惜,现行的劳动法典虽然有就业歧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法律责任之规定,即就业中的歧视行为是很难得到法律制裁的。因就业歧视而发生的争议,按照现行劳动法几乎不能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程序予以纠正。因此有必要修改劳动法典,对一切歧视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经济方面的责任、行政方面的责任甚至的刑事方面的责任。因歧视而发展的纠纷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最后,提请修法时注意条款行为的表述和逻辑。例如现行劳动法典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这样的表述有两性群体争夺就业权之嫌,从立法的角度应当表述为劳动者的就业权平等而不是两性之间的平衡问题。第十二条已经表述了“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不同而受歧视”,此条之“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则是重复。另外,“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里的“除”……“外”之句型,不是很恰当。在书面语中若能用“除”一个字,就完全可以准确表达意思,又符合语言经济学的理论。或者用 “……除外”也不至于引发歧义。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残疾人”改为“不完全劳动能力者”,更易于这类特殊人群接受且有更大的涵盖面;“少数民族人员”改为“非汉族人员”更够体现民族平等原则;“退出现役的军人”是一个错误的用词,应当改为“军队退役人员”。建议此条规定为:国家对不完全劳动能力者、非汉族人员、军队退役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做特别规定,其就业权利依法得到保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创新思路 强化措施
切实做好涉诉信访工作

爱辉区法院 张立新

涉法涉诉访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黑河市爱辉区法院始终把此项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摆上位置,加强领导,创新思路,强化措施,加大问题解决力度,使涉法涉诉访工作取得长足进展。该院连续三年被评为全区信访工作优胜单位,并在全省法院系统信访工作会议上介绍经验。在处理涉诉信访问题上该院的主要做法是:
健全制度,规范运作,确保信访工作有序开展。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坚持从源头和根本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该院制定了《信访实施方案》,明确了年度信访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并印发《爱辉区法院接待上访老户情况登记表》、《爱辉区法院集中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情况表》和《中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反映情况表》,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健全信访接待手续,实行“三薄”、“一单”、“两书”制度,即来信登记薄、来访登记薄、交办信访案件登记薄,集中上访通知单,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使涉法涉诉访工作运作更加规范。坚持定期排查和重点时期排查工作制度,对排查出的案件,填写《涉法上访案件情况表》,将案件情况和审理报告报立案环节,建立信访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使信访工作重心前移。
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全员抓信访工作格局。涉法涉诉信访是一项牵涉面广、综合性强的工作,完成此项工作需要法院内部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与配合。每年年初,该院党组都要与各庭科室签订包括涉法涉诉信访在内的工作目标责任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院长、主管院长、庭长和案件承办人的工作责任,以及相关庭室的工作职责,形成了全员负责、全员抓涉法涉诉访工作格局。设立信访专职接待人员,群众来信来访统一到信访接待处登记,信访接待人员随时向立案庭长汇报,立案庭定期 向院信访领导小组汇报,以确保及时、准备、全面地掌握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如有上级法院和上级党委交办的工作,院信访领导小组坚持按要求向上级法院和党委反馈信访问题解决情况,确保所交办的工作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进而使全院建立了统一管理,归口接待,分级负责,协调督办的工作管理机制。
引入听证机制,做好息诉工作。爱辉区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案件时,一方面,推行申诉案件听证制度,主动邀请人大、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法院参加申诉案件听证会,坚持做到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另一方面,切实做好再审案件息诉工作。出于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原因,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多数情绪较为激动,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上访事件。该院审查再审案件时,采用审查与听证相结合的方法,努力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对于申诉案件及时调卷、阅卷,七日内审查并予以答复;需要核实的案件进行听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从而使申请再审案件进入审理程序的过程更加公正、透明。据统计,自2004年以来办理的19件再审申诉中,决定进入再审的6件,说服息诉13件,无一起案件引发上访。
领导重视,亲自接待,着力解决诉访实际问题。该院坚持实行院长接待制度和领导包案责任制,明确分工,跟踪问效。该院领导亲自接待诉访当事人,亲自协调相关部门包案,亲自督促诉访问题的解决。如爱辉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判决作出后原告不服要求申诉,对此院领导非常重视,责成院信访领导小组牵头对该案进行认真审查,审查结果认定该案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原告年事已高,法院主动与其在外地工作的儿子联系做其工作。原告儿子来到法院后,经院领导和主审人对案件的介绍,原告的儿子认为法院的判决合理合法,并与法官一道说服了原告。原告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访,使这起诉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29日  证监发字[1997]19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195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 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 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

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

未按时上报发行有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