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修、包修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吕守用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4:28:08   浏览:98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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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修、包修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作者:吕守用 e-mail: lsyzyq@126.com


在商品售后服务方面及消费者保护领域,不少消费者(包括有些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对保修的概念与包修的概念的认识不太清楚,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商家作出三年五年甚至终身保修的承诺,真等到出现故障去维修时,却收到更换零部件及维修人工费用的清单,商家解释说“保修”并非“包修”。不少经营者正是利用“保修”与“包修”的一字之差而在此问题做文章,从维护自己的利益角度出发对这两词提出了不同的解释,认为“包修”是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故障为消费者提供的免费修理,“保修”则是对产品故障提供的收费维修, 给消费者造成对这两个概念理解上的混乱。本文从以下几点对此进行简要分析,以澄清这两个概念,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一点有益的见解。
“保修”与“包修”这两个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及的两个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第二款“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而对保修和包修这两个词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府行政部门都没有对这两个概念作出正式解释,根据法律解释的原则只能对这两个概念从字面上作出解释。“保修”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上的解释是“工厂或商店对售出的某些商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由此可见“保修”的含义从字面上讲是免费维修的。而“包修”在《现代汉语词典》上没有这一词,根据“包”字的含义来作相应的解释。应取“包”在《现代汉语词典》上解释中的担保,保证之意。可见“包修”从字面上并无免费修理之意。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第一条规定“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 ”由此可知“三包”是指由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包修”则是由生产者、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义务和责任。从法律上也并没有明确“包修”是免费的。但是《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第十八条规定“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中的这两条规定明确了三包有效期内的维修(即包修)是免费的。 可见,“保修”的本意是免费的修理,而“包修”是法律规定免费修理的。而事实上,绝大多数商品生产者在其保修凭证上用的是“保修”且非“包修”,在其承诺的保修期限内的维修或更换零部件是生产者免费提供的。
包修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包修期”一般意义上是指三包有效期,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第四条 第一款规定“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第二款“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可见三包有效期是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商品的质量而规定的由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部分商品的缺陷和质量问题进行修理和对产品进行更换和退货的期限,这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承担的一种义务和责任,其针对的主要是列入《实行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规定的商品。在国家规定的部分产品三包有效期内,若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免费维修,或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更换或者退货,
保修期是销售者对销售者承诺的对其售出的商品进行免费修理的期限。其针对的是所有的商品,其期限根据产品的性质和价值,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作出长短不同的商品保修期。在保修期内若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故障消费者可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免费维修,对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费者可要求更换或退货。对列入《实行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向消费者承诺的的保修期可以与商品的三包有效期一致,也可以比商品的三包有效期长,但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部分商品的三包有效期。《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第四条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承诺的保修期限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对生产者特别是销售者对列入《实行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商品或其他商品,作出的高于国家规定的三包有效期的保修承诺或是商品终生保修承诺的,消费者若因商品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排除因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的)或质量问题,可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免费修理或更换退货。若生产者或销售者借口承诺的是“保修”而非“包修”实行收费服务或拒绝提供服务,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最大范围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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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府办[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尾市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汕尾市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
 为了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工作,做到“重风(雨)前、抢风(雨)中,救风(雨)后”,有效防御并减轻台风和暴雨造成的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制定本细则的依据
 本细则的制定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汕尾市防洪应急预案》、《汕尾市防风应急预案》和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切实加强三防工作的通知》等。
 第三条 本细则的适应范围
 本实施细则和《汕尾市防风应急顶案》、《汕尾市防洪应急预案》是我市防风、防洪抗灾行动的指南。当强台风在未来24小时内将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市海面或陆地时,或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或我市启动防风I级应急响应;当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我市发布洪水I级预警级别时,具体防风、防洪措施和行动都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重风(雨)前 全面做好准备


 第四条 启动响应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军分区等主要领导坐镇市三防指挥部,指挥防强台风、强降雨和抢险救灾工作。
 (二)组织气象、水文、海洋和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分析研究台风、暴雨的发展趋势,并召开防御强台风或强降雨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
 (三)市委市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全力做好防强台风和强降雨工作。
 (四)市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对全市防强台风和强降雨工作做出紧急部署。
 (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坐镇三防指挥部,并组织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防强台风、强降雨和抢险救灾工作。
 (六)市三防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三防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七)驻汕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紧急集结、待命,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八)市级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奔赴各县,县级其他班子成员到各镇,镇级其他班子到各行政村,协助指挥指导抢险救灾,形成四级指挥网络。同时,市、县各“双挂双联”“双融双建”挂钩单位的干部进驻行政村,协助指挥和指导抢险救灾。
 第五条 全面动员
 (一)干部动员。动员市、县、镇、村四级干部队伍,按照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切实加强三防工作的通知》规定和各机关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做好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的准备。
 (二)群众动员。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方式和途径。通过广播、电视、电台、报纸、网络、手机短信或市领导发表电视讲话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及时将强台风、大暴雨或特大暴雨、洪水等信息传递到群众手中,让广大群众做好做足防风防洪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加强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的宣传指导。大力普及灾害防御知识、自救互救知识,提醒广大群众主动防风、防洪避险.增强发生灾害时的自救意识和施救能力。
 第六条 部署队伍
 (一)纵向的抢险队伍,主要有四级:
 市级增缓队:由军分区机关及民兵应急分队、武警支队和市直机关干部共500人组成;
 县级突击队:由武装部及民兵应急分队、武警中队和县直机关干部共800—1000人组成;
 镇级抢险队:由复退军人、基干民兵和镇机关干部共100—200人组成。
 村级自救队:由村干部和青壮年劳力组成。
 (二)横向专业抢险队伍:由医护人员组成的抢救医疗队,由水利、交通、供电、供水、通讯、消防、建设、国土、海洋等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三)所有的抢险队伍人员都要紧急集合待命,配齐各种应急抢险救灾的设备和物资,随时准备抢险救灾。
 第七条 准备物资
 防强台风和防强降雨物资主要有编织袋、沙石料、帐篷、雨衣、水鞋、铁铲、锄头、畚箕、救生衣、手电筒、通讯设备、铲车、挖土机等抢险物资.大中型水库的备用电源以及棉被、被单、衣服、大米、饼干、矿泉水,等等。
 (一)水利工程要按标准按要求配齐配足防风防汛物资。
 (二)各行各业要根据自自的职能和业务需要配齐配足防风防汛物资。
 (三)市、县、镇三级要配齐配足防风防汛物资,尽量满足抢险救灾的需要。
 第八条 落实责任
 (一)在纵向上落实市、县、镇、村四级应急管理机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首长要第一时间到位,科学指挥和合理部署防御强台风或强降雨的各项工作。
 (二)在横向上落实三防指挥部44个成员单位和17个专门小组的责任,要按照《汕尾市防风应急预案》、《汕尾市防洪应急预案》规定的工作和职责认真落实。
 (三)在面上落实“防汛抢险应急运转机制、山塘水库管理机制和小水电站安全监督机制、江海堤围防管机制”等四项机制。
 (四)在点上要明确全市634宗山塘水库、140宗小水电站和,458公里江海堤围责任人的责任,山塘水库和小水电站要严格按照三防指挥部规定的防限水位运行,全面巡查大坝,监管排洪设施的运转,严格管理,确保水库安全。
 第九条转移人员
 (一)采取“三停三转移”措施:即“停工、停市、停课。转移渔民、危房户和学生”。农业、渔业及所有野外作业一律停工,简易工棚、危房工厂及不牢固的工厂一律停产,中学、小学、幼儿园等一切学校一律停课。
 (二)落实转移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防风、防洪预案和“四级台帐”预先做好的人员转移方案进行安全转移,人员转移的责任要明确,转移地点要安全,转移路线要清楚,转移方法要妥当.转移措施要落实。
 (三)确保转移效果:要动员所有干部力量进村人户,深人社区、乡村、渔港和企业,逐一排查,确保不漏一船、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力争在台风到来之前转移所有受台风威胁的群众,做到“四个100%”(渔船要百分之百回港,渔排人员要百分之百上岸,危房校舍、五保户人员要百分之百转移。危险区域人员要百分之百转移到安全地方)。


第三章 抢风(雨)中 尽量减少损失


 第十条 及时报告灾情
 (一)及时报告灾情。强台风登陆以后或强降雨发生时,各村、社区、各类工矿企业和下乡协助防御强台风和强降雨的机关干部要密切注视水库、堤围、涵闸、道路、房屋等设施以及强台风或强降雨所造成的破坏程度和产生的灾情,及时发现、及早报告。
 (二)严格灾情报告制度。要严格执行灾情险情报告制度,可由村级报镇,由镇报到县三防办,再上报市三防办。县(市、区)直机关单位的灾情报县(市、区)三防办汇总后,再报市三防办和市直相关单位,市直单位也要及时将灾情、险情汇总后报市三防办。报告灾情、险情时,要详细报告灾情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程度和人员遇险情况,确保市县三防指挥部能及时准确地实施抢险救灾。
 第十一条 统一指挥调度
 (一)强台风或强降雨响应启动以后,市、县、镇、村各级行政首长要立即负起抢险救灾指挥长的职责,统一安排干部队伍,统一调动抢险队伍,统一调配抢险物资,统一调度水库泄洪,统一转移受困群众,统一实施抢救人员。
 (二)灾情险情发生以后,各级指挥长根据来自各地的灾情信息,迅速调动抢险队伍前往救灾,排除险情.抢救人员,做到“信息畅通、指令畅通、救灾迅速、抢险有效”,使抢险救灾急中不乱.忙而有序。
 第十二条 科学实施救人
 抢险救灾要立足“以人为本,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高于一切”的宗旨,救灾先救人,实施救人就是首要任务。
 (一)救人要及时。一旦发现有人员被倒塌的房子或滑坡的山泥压住,就要立即派出突击抢险队员进行抢救.尽快挖出被埋人员,立即实施救治,尽量挽救人的生命。
 (二)救人要科学。要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救人设备和手段,实施科学救人,还要注意抢险队员的自身安全,避免发生新的伤害。
 第十三条 严肃救灾纪律
 (一)在抢险救灾过程中,所有的干部和抢险队伍都要严格听从命令,服从指挥,决不能消极怠慢,马虎应付。
 (二)要严格管理抢险队伍,合理安排抢险人员,做到“哪里有险情,哪里就有抢险队伍”。
 (三)要在抢险救灾中考验干部、考察干部,对不怕艰苦、不怕牺牲、表现突出的干部要予以奖励、给予重用;对消极对待、临阵退却的干部要予以严肃处理,使抢险救
 灾工作严肃有序、取得成效。
 第十四条 防控灾区治安
 (一)及时派出警力维护灾区的治安秩序。特别是市场、商铺、银行、民居及公共设施。要严格管理,严格保护。
 (二)严厉打击趁灾抢劫和偷盗分子。要维持好临时避难场所的生活秩序,严厉打击趁灾抢劫和偷盗分子。
 (三)教育灾民自我保护,互相关爱、互相支持,共渡难关,确保灾区治安秩序和生活秩序的正常。
 第十五条 做好后勤保障
 做好抢险救灾的物资保障。抢险救灾需要运输车、挖土机、推土机、铁铲、锄头、雨衣、水鞋、编织袋、沙石料等工具和物料,指挥部要统一调配,及时安排,及时到位.尽力满足抢险救灾的需要。


第四章 救风(雨)后 尽快恢复生产


 救风(雨)后,关键是要做好安置灾民的物资保障和迅速恢复灾后生产。物资保障主要有帐篷、被子、衣服、食品、药品等,尽量使临时转移安置的灾民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有保障。
 第十六条 统计汇报
 (一)快速收集、统计灾情:三防指挥部要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调查灾情和损失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书面逐级上报。汇报的内容包括伤亡情况、财产损失、作物损失和基本设施损失等情况。
 (二)确保灾情准确。汇报数据和情况要实事求实,确保上级救灾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十七条 安置灾民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首先安置并解决倒房户、危房户和无房户的临时住所和生活用品,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二)帮助灾民重建家国,建设新的住房,解决长远问题。
 第十八条 治疗伤员
 (一)抢险队员要快速将伤员送至医院救治。
 (二)医院要先组织好救灾医疗队,救治在台风暴雨中受伤的群众,尽量把伤亡人数降到最低。
 第十九条 做好善后
 因强台风或强降雨导致人员死亡之后,要组织专门队伍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和慰问,解决经济上的困难,做好善后工作,尽力保持社会稳定。
 第二十条 实施防疫
 要组织防疫队伍奔赴灾区对因灾死亡禽畜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周围环境进行消毒,特别对人畜饮用水源进行严格消毒处理,防止灾后疫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恢复生产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及时组织生产指导组奔赴灾区一线指导救灾复产。
 (二)政府部门要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恢复生产。
 (三)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细则管理与更新
 (一)本细则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管理,视情况变化对细则作出相应修改和补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要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实施细则。
 (三)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本细则,结合实际,编制实施细则,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四)本细则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4]100号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委办公室:

  你们《关于请批转〈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建设[1994]25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逐步改建为企业。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是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请你们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的原则,抓紧研究制订实施意见和配套办法,使这项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

  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不是简单地更换个名称,要着重经营机制的转换,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