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保加利亚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保加利亚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7年5月5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保加利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保加利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第222号照会,内容如下:
“保加利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会谈,就保加利亚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保加利亚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领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保加利亚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保加利亚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
四、双方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本照会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保加利亚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于北京
广州市侵犯企业经营权投诉规则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侵犯企业经营权投诉规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证企业经营权的落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公司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认为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干预、侵犯其经营权的,均可以向受理投诉的工作机构进行投诉。属市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向“广州市侵犯企业经营权投诉室”(设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投诉;属各区、县级市管辖的企业,向各区、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不服各区、县
级市人民政府对投诉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向“广州市侵犯企业经营权投诉室”申诉。
第三条 投诉应当递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电话号码;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三)投诉的事实依据、要求和理由,投诉的日期。
第四条 对投诉的处理,由依法享有处理权的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投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条 对投诉的处理,应当根据侵犯企业经营权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情节一般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投诉人得打击报复。如发现有打击报复行为的,按隶属关系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其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第七条 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投诉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投诉人拒绝履行投诉处理决定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广州市侵犯企业经营权投诉室的投诉电话:3330360—3290、3390。
第九条 本规则所指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第十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