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83(21.75)天在日常中的运用/孙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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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3(21.75)天在日常中的运用

孙斌


每月实际工作日或者每月计薪日是否按20.83(21.75)天计算,这是很多HR在日常计算工资都遇到的问题。由于20.83(21.75)天是按年实际工作日总额(250天)或者年计薪日总额(261天)为标准计算的每月平均实际工作日或者每月平均计薪日,因而日常计算工资时应如何运用20.83(21.75)天成为关键:
根据2010年每月各类时间统计(本统计个别数据在实际操作中有调整)情况看:
1、2010年1-12月实际工作日分别为:
1月 20天 2月 17天 3月 23天 4月 21天 5月 20天 6月 21天
7月 22天 8月 22天 9月 21天 10月 18天 11月 22天 12月 23天

2、2010年1-12月计薪日分别为:
1月 21天 2月 20天 3月 23天 4月 22天 5月 21天 6月 22天
7月 22天 8月 22天 9月 22天 10月 21天 11月 22天 12月 23天

3、2010年每季度实际工作日分别为:
一季度 60天 二季度 62天 三季度 65天 四季度 63天

4、2010年每季度计薪日分别为:
一季度 64天 二季度 65天 三季度 66天 四季度 66天

5、上、下半年实际工作日、计薪日分别为:
上半年实际工作日 122天
下半年实际工作日 128天

6、上、下半年计薪日分别为:
上半年计薪日 129天(含7个法定节假日)
下半年计薪日 132天(含4个法定节假日)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如果以21.75天作为计算每月日工资标准的话,将必然出现每月计薪日与21.75天不一的情况。如员工中途入职或者离职该月工资计算下来其结果总对一方不利,因此笔者认为每月日工资的天数应按每月计薪日为标准,而21.75天可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
每月平均工作日按20.83天计算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上,每季度(半年度)的工作时间也应按实际的工作日计算。就工资计算而言,每月平均工作日20.83天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任何借鉴、参考作用。

兰泉进言:
1、每月加班工资计算公式: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总额÷21.75天÷8小时×加班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时间确认公式:
(按季度) 当季实际工作天数—当季度实际工作日
(半年度) 半年内实际工作天数—半年内实际工作日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686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27层
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兰泉员工关系室 http://blog.chinahrd.net/space/?uid=784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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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修正案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一条改为: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予以删除。
第八条第一款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除按前述规定处罚外,还可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2000年12月1日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特色档案采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办发〔2007〕4号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特色档案采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特色档案采集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18日

湘潭市特色档案采集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档案馆藏,做好特色档案的采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0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档案,是指本市范围内的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重大外事接待工作、重大历史事件所形成的档案以及本地名人、名优特产、名胜古迹、民风民俗、民间艺术档案,简称特色档案。
第三条 市档案局为全市特色档案采集工作的责任单位,授权市档案馆具体实施特色档案采集工作;市档案馆要指定专人负责特色档案采集工作。
第四条 特色档案采集工作人员应加强与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联系,建立特色档案采集联动机制,及时地进行现场采集;涉及特色档案的部门和公民,应支持和配合特色档案采集工作人员做好特色档案采集工作。

第二章 特色档案的采集

第五条 特色档案采集以现场拍照、摄像为主,辅以征集、接收相关的文字材料和音像资料。
第六条 特色档案采集人员进入采集现场开展工作时,应主动出示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颁发的“档案采集证”,并介绍采集意图或方案,取得支持与帮助。
第七条 采集人员应将收集的文字材料、图片和其他实物列出清单,与被采集的单位或个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主动采集特色档案,并及时向市档案馆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章 特色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九条 市档案馆设立特色档案库,配置防火、防盗、防潮、防磁、防高温等保护设备。
第十条 特色档案采集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采集到的数码材料输入电脑进行编辑、拷贝,并编制目录、标注说明;将收集的文字材料、图片和其他实物交市档案馆统一组织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特色档案的整理按事件(人物)→年度分别组成保管单位;电子文件按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特色档案经鉴定后,将可以公开的部分向社会公众提供利用。
第十三条 特色档案查阅、复制、公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湘潭市档案馆查阅利用档案资料的规定》和《湘潭市档案馆档案资料复制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档案局(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