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破产抵销权/李冬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32:46   浏览:91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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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

李冬梅


1.破产抵销权的概念和意义。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一般认为,抵销具有担保债权回收的作用。例如,银行在对存款客户贷款时已经预见到,如客户到期不能还贷,则它可以以客户的存款抵还贷款,即通过抵销而免除对客户的存款返还义务,从而使自己的贷款请求权得以满足。这就是所谓“抵销的担保机能”。
在通常情况下,抵销免除双方的债务,双方是同等受益的。也就是说,以抵销的方法实现清偿的结果,与双方分别向对方履行给付的结果是一致的。但是在破产情况下,破产债权与破产财产由抵销所受的利益是不均等的。因为,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获得的清偿是不足额的,而债务人财产向它的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获得的清偿则是足额的。所以,破产抵销所实现的清偿结果与各自分别清偿的结果并不一致;前者有利于主张抵销的债权人而不利于债务人财产,因而不利于全体破产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这种情况,导致少数国家的破产立法不允许破产抵销。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这表明我国破产法是承认破产抵销权的。
2.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仅关系到破产抵销权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破产财产及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管理人为对象,以意思表示为之。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抵销的单方意思表示为之。这种意思表示,应向特定的对象作出。这一特定对象就是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破产抵销的主张,经管理人承认,始发生抵销的效果。具体说,①抵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并且必须送达管理人。②抵销的单方意思表示的生效虽不以管理人的同意为条件,但受到管理人否认的意思表示的阻却。这种否认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债权人作出抵销的表示后,管理人对其发出履行债务的催告。这种催告意味着不承认此债务已经因抵销而消灭。在这种情况下,该破产债权人可以以破产抵销权作为拒绝履行的抗辩。由此引起的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债权申报为必要。破产抵销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一种特殊方式。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因此,债权人只有在申报债权以后,才取得受破产法保护的地位。只有取得了破产法上的受保护地位,才有权对债务人财产提出种种权利请求。
债权申报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使所有对债务人财产提出的请求,都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审查和确认。通过这种集体审查程序,可以保证请求权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从而防止利用虚假债权侵蚀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发生。因此,未依法申报的债权,其真实性、准确性未经过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的,不能主张抵销。
3.不适用破产抵销的情形。由于破产抵销权具有优先权的性质,能够使债权人得到优于清算分配的清偿结果,如果不加限制,则可能被滥用,从而损害破产清算的秩序和多数债权人的正当权益。有鉴于此,破产法第40条具体规定了不适用破产抵销的以下三种情形: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得用于抵销。由于债权可自由转让,以十分低廉的价格购买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很容易做到的。因此,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性:对债务人财产负有债务的人低价收购债权,随后通过破产抵销来不正当地免除其对债务人的债务。有鉴于此,为了杜绝债务人的债务人通过廉价收购对债务人的债权而由破产抵销免除债务的情况发生,凡承认破产抵销的国家都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受让取得的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得用于抵销。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的,不得抵销。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在破产申请1年前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债权人在得知其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甚至已经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后,通常的反应就是设法抢先获得个别清偿。但是,在多数国家,这时的个别清偿是受禁止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对破产抵销没有限制,则债权人可以通过对债务人负债的方式取得债务人的财产。例如,按照市价赊购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形成对破产财产的债务,然后通过破产抵销,免除这笔债务。这实际上是以实物形式使自己的破产债权抢先得到满足,从而逃避破产程序。为了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法律必须将这种债务排除于破产抵销的范围之外。因此,凡是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破产人负担债务的,必须如数清偿,不得以其债权加以抵销。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担债务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破产申请1年前发生的原因,则可以认为该债权人负担此债务时没有通过破产抵销获得抢先满足的恶意,因而不在法律禁止之列。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取得的债权,不得抵销。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债务人的债务人以取得(通常为受让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来使自己免除对破产财产的给付义务,其行为性质与上述情形相同,故不得用于抵销。但是,取得债权有法律规定的正当原因的不在此限,其理由也与上相同。
至于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直接与债务人交易而取得的债权,如果该交易有恶意串通、显失公平等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则除了不得适用破产抵销外,该债权还可适用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丧失破产债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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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2004】143号


各保险中介公司、保险公司:
为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保险中介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职业特点,我会制定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保险中介公司和保险公司要根据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制定或修改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的要求落到实处。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特此通知。

附件: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2、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3、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一: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提高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是指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或者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做到: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一、守法遵规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3、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
4、遵守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
二、诚实信用
5、在执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6、在执业活动中主动出示法定执业证件并将本人或所属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如实告知客户。
7、客观、全面地向客户介绍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不误导客户;如实告知所属机构与投保有关的客户信息。
8、向客户推荐的保险产品应符合客户的需求,不强迫或诱骗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当客户拟购买的保险产品不适合客户需要时,应主动提示并给予适当的建议。
三、专业胜任
9、执业前取得法定资格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10、在执业活动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11、参加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机构组织的考试和持续教育,使自身能够不断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
四、客户至上
12、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和优质的专业服务。
13、不影响客户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言谈举止文明礼貌,时刻维护职业形象。
14、在执业活动中主动避免利益冲突。不能避免时,应向客户或所属机构作出说明,并确保客户和所属机构的利益不受损害。
五、勤勉尽责
15、秉持勤勉的工作态度,努力避免执业活动中的失误。
16、忠诚服务,不侵害所属机构利益;切实履行对所属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所属机构的管理。
17、不挪用、侵占保费,不擅自超越代理合同的代理权限或所属机构授权。
六、公平竞争
18、尊重竞争对手,不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19、依靠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展开竞争,竞争手段正当、合规、合法,不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不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经济利益。
20、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进步。
七、保守秘密
21、对客户和所属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附件二: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提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工作人员。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做到: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一、守法遵规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3、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
4、遵守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管理规定。
二、诚实信用
5、在执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6、在执业活动中主动出示法定执业证件并将本人或所属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如实告知客户。
7、客观、全面地向客户介绍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如实向保险公司披露与投保有关的客户信息。
三、专业胜任
8、执业前取得法定资格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9、在执业活动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10、参加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组织的考试和持续教育,使自身能够不断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
四、勤勉尽责
11、秉持勤勉的工作态度,努力避免执业活动中的失误。
12、代表客户利益,对于客户的各项委托尽职尽责,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最好保障,且不因手续费(佣金)或服务费的高低而影响客户利益。
13、忠诚服务,不侵害所属保险经纪机构利益;切实履行对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管理。
14、不擅自超越客户的委托范围或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授权。
15、在执业活动中主动避免利益冲突。不能避免时,应向客户或所属保险经纪机构作出说明,并确保客户和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利益不受损害。
五、友好合作
16、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的从业人员友好合作、共同发展。
17、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进步。
六、公平竞争
18、尊重竞争对手,不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19、依靠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展开竞争,竞争手段正当、合规、合法,不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不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经济利益。
七、保守秘密
20、对客户和所属保险经纪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附件三: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

为保护保险合同相关各方的利益,提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保险公估机构工作人员。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做到:守法遵规、独立执业、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一、守法遵规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3、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
4、遵守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规定。
二、独立执业
5、在执业活动中保持独立性,不接受不当利益,不屈从于外界压力,不因外界干扰而影响专业判断,不因自身利益而使独立性受到损害。
三、专业胜任
6、执业前取得法定资格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7、在执业活动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8、参加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组织的考试和持续教育,使自身能够不断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
四、客观公正
9、在执业活动中以客观事实为根据,采用科学、专业、合理的技术手段,得出公正合理的结论。
五、勤勉尽责
10、秉持勤勉的工作态度,努力避免执业活动中的失误。
11、对于委托人的各项委托尽职尽责,不因公估服务费用的高低而影响公估服务的公正性和质量。
12、忠诚服务,不侵害所属保险公估机构利益;切实履行对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
六、友好合作
13、在执业活动中与保险人、被保险人等有关各方友好合作,确保执业活动的顺利开展。
14、与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友好合作、共同发展。
15、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进步。
七、公平竞争
16、尊重竞争对手,不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17、依靠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展开竞争,竞争手段正当、合规、合法,不借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不向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八、保守秘密
18、对执业活动中的相关各方以及所属保险公估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加快社会保障卡发放进度,扩展社会保障卡应用领域,促进金融服务民生,方便人民群众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和金融服务。现就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是社会保障精确管理和金融服务深化提升的新要求,是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模式和金融服务模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参保人员便捷地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和金融服务,有利于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和金融服务能力,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好地享受政府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从而实现便民、利民、惠民的目标。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分支行、商业银行等相关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紧迫感,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相关工作。

二、功能定位

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为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其使用范围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卡片介质为接触式芯片卡,可以用芯片加隐蔽磁条复合卡的形式暂时过渡,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以下简称社保应用)和金融应用。

三、实施原则

(一)统一规划,整体部署。坚持统一规划、整体推进、上下协调的基本原则,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人民银行的总体部署下,由各省、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建设和实施。

(二)统一标准,安全实用。按照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采用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确保社会保障卡在加载金融功能后能够满足业务工作的需要,促进“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目标的实现。

(三)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从方便群众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社会保障以及各类公共服务业务出发,开展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工作,充分体现便民、利民的宗旨。

(四)有序推进,平稳过渡。按照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部署,结合金融IC 卡整体推进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平稳有序地开展实施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切实加快发行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尚未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应加快发卡相关准备工作,并积极联合商业银行,在发卡伊始即加载金融功能;已经发卡但尚未加载金融功能的地区,要创造条件,适时在新发的卡中加载金融功能;对已经发出的未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应积极探索,通过适当的金融应用方式为持卡人提供便利。各地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社会保障卡普遍具有金融功能的目标。

(二)大力推进具有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的应用。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后,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动其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领取等业务环节的应用,逐步将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参保居民、农村参保人员等人群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以及面向个人的各类就业扶持政策补贴的领取,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后的费用支付、非即时结算后报销费用的返还等业务,都集成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中办理,实现集约化管理和服务。参与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应为上述业务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合理分担发卡成本,并积极研究相关惠民措施。

(三)努力构建适合具有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的管理机制。发卡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合作银行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本着职责明晰、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各自的业务职责,分别承担起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中社保应用与金融应用的管理责任。同时,双方应建立起管理沟通机制,通过业务授权、管理系统互联、数据交换等方式,促进服务体系的衔接,力争实现管理服务各个环节的联动,共同为持卡人提供便捷的服务。人民银行分支行应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做好本地区协调、监管工作。

五、推广安排

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以单一芯片同时支持社保应用和金融应用为最终模式。2011年至2012年为试点阶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人民银行共同制定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总体方案、标准规范,确定应用模式和管理机制,并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进行单芯片卡应用试点。2013年起开始全面推广,所有地区新发卡均采用单一芯片卡。单一芯片卡全面推广后,对于已处于使用中的复合卡,采用自然淘汰的方式进行更换。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人民银行将共同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促进该项工作的开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科学组织。发卡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与建设的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及时、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发挥出实效。

(二)严格标准,规范管理。各地发行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业银行银行卡发卡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47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IC卡的意见》(银发〔2011〕64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相关规定,并遵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工作规范有序。

(三)加强防范,确保安全。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卡片制作、发放、挂失、解挂、补换、销户、销卡等环节的规范操作和安全管理,切实保障社会保障卡使用安全。发卡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合作银行要建立健全密钥管理制度,分别承担起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中社保应用与金融应用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密钥安全。采用外包方式进行卡片个人化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合作银行要明确与外包单位的合作与分工关系,加强对外包单位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人民银行组成巡查组,对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请人民银行副省级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将本意见转发至辖区内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总体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总体方案



为推动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工作,规范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管理,促进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应用,编制本方案。

本方案确定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技术实现方式、应用领域和发行管理模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联合商业银行等相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人民银行的总体部署,在本方案确定的框架内,开展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工作。

一、技术实现方式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采用单一芯片接触式CPU卡,社保应用与金融应用共置于同一个芯片之中,应用分设,密钥管理体系相互独立,支持各自功能的实现。

(一)卡片技术实现

1.芯片。依据社保应用和金融应用需求,芯片存储介质采用高可靠性的EEPROM,具有接触式接口,支持《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JR/T 0025—2010)定义的加密算法。

2.卡片操作系统(COS)。采用单COS双应用的架构,采用硬掩膜技术,同时支持社保应用和金融应用。通过COS内部防火墙机制,确保社保应用和金融应用从安全、文件系统、命令等各方面进行独立管理,互不影响。

3.文件结构。卡片建立社保应用系统环境(SSSE)和金融支付系统环境(PSE)。社保、金融的数据文件和密钥文件分别建立在各自环境下。终端通过选择SSSE进入社保应用系统环境,选择PSE进入金融支付系统环境,此后依据《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JR/T 0025—2010)定义的交易流程对卡片进行操作。

4.卡片架构。本方案定义的卡片采用单一芯片,通过硬件驱动层支持卡片操作系统(COS)。卡片COS同时支持社保应用和金融应用,两种应用分别具有独立的命令管理模块、文件管理模块和安全管理模块,通过防火墙机制相互独立,互不影响。卡片架构图见附图1。

(二)读写终端技术实现

读写终端可采用POS、PC+Reader、ATM等方式,从功能上分为社保业务功能终端、金融业务功能终端和全业务功能终端三种模式。

1.社保业务功能终端。与现行社会保障卡受理终端采用相同的技术要求,即配有显示器、IC卡接口设备、键盘、密码键盘、安全存取模块、存储设备等硬件设备,具备读取社保应用环境、应用初始化、有效性检查、联机处理等功能。可受理未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以及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中的社保应用。

2.金融业务功能终端。符合《银行卡销售点(POS)终端规范》(JR/T 0001—2009)、《银行卡自动柜员机(ATM)终端规范》(JR/T 0002—2009)等技术标准,与现行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JR/T 0025—2010)的金融IC卡受理终端采用相同的技术要求。可受理金融IC卡,以及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中的金融应用。

3.全业务功能终端。同时符合以上两种技术要求和功能要求。

(三)应用系统技术实现

人社部门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要求,建立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形成个人基础信息库,实现对社会保障卡的制卡、密钥、应用、黑名单等的规范管理,并与相关业务系统相衔接,保证社会保障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业务领域的有效应用。

商业银行应建立基于借记卡的IC卡发卡、密钥管理、授权和清算等系统,或对相关系统做出适当改造,确保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的有效应用。中国银联应做好金融IC卡相关系统和受理环境改造,确保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跨行转接与清算顺利进行。

(四)安全体系技术实现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设置卡片主控密钥。卡片主控密钥用于创建SSSE和PSE,并装载上述两个系统环境的环境主控密钥。在完成上述系统环境创建和主控密钥装载后,卡片主控密钥对各应用环境不再拥有控制权,而转由各自的环境主控密钥控制。其中,社保环境主控密钥用于创建SSSE目录下的文件,装载社保应用密钥。金融环境主控密钥用于创建PSE目录下的文件,装载金融应用密钥。环境主控密钥不受卡片主控密钥控制,可以自主更新。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中,社保应用与金融应用在各自的应用环境中,分别遵循《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JR/T 0025—2010)定义的安全机制。

同时支持社保应用和金融应用的全业务功能终端中,用以存储密钥等敏感信息的安全存取模块(PSAM卡)只应用于社保应用,需满足《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要求。

二、应用领域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不仅可以支持身份凭证、信息查询、医疗费用结算等不需要金融功能支持的社保应用(以下简称与金融功能无关的社保应用),也可以支持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领取等需要金融功能支持的社保应用(以下简称基于金融功能的社保应用),同时也支持金融应用(人民币借记应用)。

(一)与金融功能无关的社保应用

与金融功能无关的社保应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身份凭证。作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费用报销、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办理的身份凭证。

2.信息查询。以社会保障卡为入口,持卡人可以登录网站及在触摸屏上查询相关信息,还可以在网上办理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

3.医疗费用结算。凭卡实现在本统筹地区及跨统筹地区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二)基于金融功能的社保应用

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后,各地人社部门要积极推动其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领取等业务环节的应用,逐步将涉及个人缴费、支付的各项业务,集成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之中办理,实现集约化管理和服务。具体包括:

1.社会保险费缴纳。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参保居民、农村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银行代扣等。

2.待遇领取。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各项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医疗费用等的报销返还,以及面向个人的各类就业扶持政策补贴等的领取。

3.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后的费用支付(包括个人自付部分结算时个人账户不足额时的费用结算、个人自费部分结算)。

各地可在上述应用基础上,借助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金融功能,探索开展其他便民服务。

(三)金融应用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作为具有特殊性质的银行卡,其金融功能做如下限制和定制:

1.只限境内使用。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具有政府服务功能,使用范围暂时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暂支持借记应用。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金融功能暂限定为人民币借记应用。

3.支持专有的金融增值服务。合作银行可与商户协商推出基于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增值服务功能,如持卡人在药店、医疗机构等和社保应用有关的商户消费时,持卡可享受特别优惠,或者具备商户积分功能。

4.优惠措施。由于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所具备的公益性和政府服务的职能,人社部门可与合作银行协商,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优惠。

(四)应用实现方式

与金融功能无关的社保应用依靠社会保障卡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实现;基于金融功能的社保应用以社会保障卡为基础,依靠加载的金融功能,通过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来实现;金融应用依靠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金融功能,通过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来实现。

人社部门应建立支持上述应用的信息系统,并通过网络互联、信息交换等方式,实现与银行业务系统的衔接。

具体实现方式见附图2。

三、应用管理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具体应用过程中,人社部门与合作银行应建立管理沟通机制,促进服务体系的衔接,为持卡人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联动服务。合作银行应制定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管理规定,加强关键环节管控。

为保证卡的唯一性,首次发放、补卡和换卡须由人社部门发起。

(一)首次(初次)发放:人社部门对参保人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成社保应用个人化数据,并将个人资料信息批量发送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等法规制度要求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成金融应用个人化数据。按照商定的方式完成卡片制作与个人化后,个人化机构将成品卡传递到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将卡发放给持卡人。合作银行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批量办卡的规定,要求持卡人持个人身份证原件到柜台办理金融功能的激活手续。

(二)挂失: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口头挂失可采用电话等多种渠道。口头挂失后持卡人需要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可采用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分别在人社部门服务网点和合作银行服务网点挂失;第二种是在人社部门服务网点和合作银行任意一方挂失,人社部门和合作银行应采取措施保证挂失信息同步。书面挂失应以第一种方式为主,待各项条件成熟后,各地可逐步研究第二种方式的应用。

(三)解挂:解除挂失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分别到人社部门服务网点和合作银行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第二种是到人社部门或合作银行任意一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人社部门和合作银行应采取措施保证解除挂失信息同步。解除挂失应以第一种方式为主,待各项条件成熟后,各地可逐步研究第二种方式的应用。

(四)补卡:书面挂失后,持卡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人社部门申请挂失补卡,流程与首次发放一致。在补卡的过程中,人社部门可向持卡人提供适当方式进行社保业务办理。

(五)换卡:应用到期或卡损坏后,持卡人可申请换卡,流程与首次发放一致。在换卡的过程中,人社部门可向持卡人提供适当方式进行社保业务办理。

(六)销卡:销卡分两步完成。持卡人先到人社部门完成社保应用的注销,凭人社部门开具的清户通知书再到合作银行完成金融应用的注销。合作银行将卡回收,完成整个销卡处理流程。人社部门和合作银行应采取措施保证销卡信息同步。

(七)销毁:销毁分为两种模式,一种为合作银行销毁,合作银行将注销的卡片粉碎销毁;另一种为人社部门销毁,合作银行将已回收卡片送往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粉碎销毁。无论采用何种销毁方式,人社部门和合作银行均应采取措施保证销毁信息共享。

(八)密钥管理:人社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的有关要求,管理卡中的社保应用密钥;合作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关于金融IC卡密钥管理的有关要求,管理卡中的金融应用密钥。

四、产品选择

各地发行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所采用的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以及人民银行关于金融IC卡的有关规定。相关要求如下:

(一)芯片选择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芯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的相关要求,同时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人民银行的认可。

(二)卡片选择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卡片和卡内操作系统(COS)需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人民银行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

(三)读写终端选择

受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社保业务功能终端应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金融业务功能终端应经过人民银行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全业务功能终端应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人民银行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

(四)卡片供应商选择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制作应选择满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并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人民银行认可的卡片供应商完成。

(五)第三方个人化机构选择

如采用集中个人化模式,承担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个人化的第三方机构须同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人民银行相关资质要求,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人民银行的认可;如采用分步个人化模式,第三方机构须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障卡个人化的相关要求,或人民银行关于金融IC卡个人化的相关要求。

五、卡片制作与个人化模式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卡片制作(以下简称个人化)工作,可采用社保应用与金融应用统一进行个人化的工作模式(即集中个人化模式),也可采用社保应用与金融应用分别进行个人化的工作模式(即分步个人化模式)。具体方式由发卡地区人社部门商合作银行共同确定,但应优先选择集中个人化模式。

(一)集中个人化模式

集中个人化模式由同一组织或机构一次性完成社保、金融两部分应用的个人化。集中个人化模式的个人化机构可以是地方人社部门、合作银行,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个人化机构。该第三方机构需要具备本方案第四部分所提出的各类管理要求。

集中个人化模式具体过程如下:

1.数据写入。社保应用与金融应用分别准备各自的业务数据,按照各自的规则分别生成发卡数据文件,传到个人化机构的数据准备系统,经校验、比对、整合后,建立数据关联关系,经个人化系统一并写入卡中,并进行卡面个人化。

2.密钥写入。社保密钥与金融密钥分别由各方提供的密钥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在个人化时,两个应用的各类密钥(包括各自的主控密钥KMC)通过个人化机构密钥管理系统提供的密钥服务,经个人化系统一并写入卡中。

(二)分步个人化模式

分步个人化模式由不同组织或机构分步完成社保、金融两部分应用的个人化。其中,社保应用个人化机构可以是地方人社部门或地方人社部门认可的第三方个人化机构;金融应用个人化机构可以是合作银行或合作银行认可的第三方个人化机构。

分步个人化模式具体过程如下:

1.个人化过程。先由一方的个人化机构完成相关应用的个人化,再交由另一方的个人化机构完成另一应用的个人化。双方的个人化均按照各自个人化规则进行。各方在完成个人化后均需生成包括个人化反馈数据在内的个人化相关数据文件。后进行个人化的一方,生成的个人化相关数据文件中还应包括卡片邮寄数据、卡片包装数据等发卡数据,供卡的发放使用。

2.两次个人化的关联。两次个人化的关联关系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建立。

方式一:通过卡片内存储的个人信息进行关联。第二次个人化时读取第一次个人化写入卡片的个人信息,查询个人化数据,建立关联关系,完成第二次个人化。

方式二:通过第一次个人化产生的反馈数据进行关联。第一次个人化后产生个人化反馈数据,第二次个人化通过反馈数据和个人化数据建立关联关系,完成第二次个人化。

(三)数据准备与数据匹配

采用上述两种个人化模式皆应针对社保应用和金融应用,分别做好数据准备工作,并对两项应用中的数据进行匹配。

1.数据准备。社保数据准备应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卡内文件结构进行,具体数据文件的格式,由个人化机构与发卡地区人社部门事先约定。金融数据准备的要求,参照《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JR/T0025-2010)执行。

2.数据匹配。已完成各自单独应用数据准备工作的社保应用、金融应用两部分个人化数据,应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匹配。数据匹配必须采用双方数据文件中共有的数据项作为唯一的匹配标识,且该数据项本身具有唯一性(如社会保障号码)。完成匹配的数据文件格式,由个人化机构与发卡地区人社部门、合作银行共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