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31:00   浏览:85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7〕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切实加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通行做法,现就境外人员申请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为以旅游名义到我国的外国公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以旅游名义跨国境为外国居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二、外国居民申请到我国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我部后,根据回复意见实施。
  三、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优先满足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永久性居民)需要。
  四、医疗机构在为香港、澳门、台湾永久性居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向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五、除《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规定的内容外,医疗机构不得利用任何方式发布人体器官移植医疗广告。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要纳入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定期评估的重要内容并严格考核。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撤销医疗机构相应专业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征兵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兵工作,是指依法征集义务兵的行为。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军区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全省的征兵工作。
军分区、县 (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安排和要求,负责完成本辖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任务。
第四条 征兵工作实行同一部队兵员相对集中征集地的原则。根据各地应征公民数量、体质、群众生产、生活情况,兵员储备需要以及优抚、安置承受能力,统筹兼顾,合理分配征兵任务。
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城乡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
第五条 适龄青年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应尽的光荣义务,应当积极报名应征,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其报名应征。

第二章 征兵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二)执行有关的征兵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三)审定征兵工作实施计划;
(四)从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保证征兵工作顺利进行;
(五)研究解决征兵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县级以上公安、卫生、民政、交通、劳动等行政部门在征兵期间派出人员参与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工作。征兵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征兵命令和有关征兵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定征兵工作实施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征兵工作任务;
(二)会同民政部门采取措施控制城乡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征兵宣传动员和政治思想工作,鼓励、教育适龄青年自觉依法服兵役;
(四)组织有关人员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负责审批定兵,办理批准应征公民入伍手续;
(五)组织新兵交接工作,协助按时起运、安全运输新兵;
(六)为接兵、退兵人员提供工作、生活条件,协助部队做好新兵交接后的管理工作;
(七)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不合格新兵;
(八)监督检查征兵工作,调查违反征兵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九)加强征兵资料建设,编报征兵材料,交流征兵经验,进行评比、奖励。

第三章 宣传动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机关和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国防教育条例》的规定,大力开展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意识。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组织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动员,鼓励、支持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应征。
第十条 征兵宣传动员的主要内容是:
(一)宣传有关征兵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提高适龄青年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引导他们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服役观念;
(二) 广泛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宣传人民解放军的宗旨、性质、任务和光荣传统;
(三)宣传征兵中的好人好事、好作风、好经验。

第四章 兵役登记
第十条 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依法进行兵役登记。

在全日制中等学校 (含高级中学、相当于高中的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 (不含业大、函大、夜大和非全日制的电大、职大等)学习的学生,可暂缓登记,但毕业后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应到户口所在地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
女性公民不进行兵役登记。
正在受刑事侦察、起诉、审判的,或者已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的,或者被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的,暂不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上级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组织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应征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兵役登记工作,有人民武装部的由人民武装部办理,无人民武装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指定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县 (市、区)应当根据上级要求做好退伍军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为作战时兵员动员奠定基础。

第五章 兵员征集
第十四条 征兵开始时,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的应征公民到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
异地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等的应征公民,回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到所在单位报名应征。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根据当年分配的征兵数量和质量要求,在充分考虑应征公民家庭和所在单位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有权通知未报名应征公民接受应征体检和政审,被通知应征体检和政审公民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体检和政审的,视为逃避、拒绝服兵役。
第十六条 兵役机关优先选送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检。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的体检工作,在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由卫生部门组织进行。卫生部门按照征兵计划和安排,抽调技术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体检组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从事过征兵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
第十八条 体检组对应征公民进行身体目测、体格检查,对因身体不合格退回的新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体检人员必须佩带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体检站。体检表统一编号,粘贴本人照片,防止漏检、误检和冒名顶替。体检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和主检把关制,谁体检、谁签字、谁负责。
第二十条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按《征兵工作条例》进行抽查,经抽查发现普通兵不合格人数超过实际抽查人数百分之五的,应当全部复查。
第二十一条 接兵部队在接兵地兵役机关的统一安排下,可指派一名军医参加本部队兵员的体检和主检室工作,协助体检医师做好体检结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初定对象进行病史和有无吸毒晚调查,调查情况填入《病史调查表》。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由公安机关和基层单位组织进行,由政审负责人签字负责。政治审查包括对预定对象进行初审和对预定入伍新兵进行全面审查。
教育部门负责如实提供应征公民学历、在校期间表现及病史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政治、身体、文化、年龄均符合条件的应征公民,由基层单位根据上级分配的名额择优推荐,报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批定兵。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必须坚持集体审批定和择优审批定兵的原则,逐个审定。审定新兵时,可吸收体检组长、政审组长和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会议。
报名应征的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军队干部子女,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征集。
第二十六条 基层单位对批准服役的公民,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群众反映要及时调查,发现不符合征集条件的应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铁路、水运部门的军代处 (室)和公路运输部门,根据接兵部队通报的接兵单位、代号、新兵数、接兵人员数、运输方式、上下车站 (码头),所需车 (船)数、换乘站 (港)和运输终点等情况,按照新兵运输的有关规定,提出新兵运输
计划,逐级上报审批。铁路、交通部门根据新兵运输计划落实运载工具,确保安全,准时运抵目的地。
民政部门协助做好新兵中转接待工作,保障新兵运输途中的饮食供应和住宿安排。
第二十八条 地方公安机关发现新兵入伍前有犯罪行为的,应当通知部队及时退回;超过退兵期限的,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 部队按规定退回不合格新兵,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接收。对有争议的问题,可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报上级 (直至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复核裁决。复核合格的,部队应当按有关规定带回;复核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接收并办妥退兵手?
?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由县以上 (含县,下同)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一)执行征兵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适龄青年参加兵役登记,报名应征率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落选青年思想稳定,入伍新兵安心服役;
(三)无政审、体检责任退兵;
(四)符合城乡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控制比例;
(五)无异地入伍现象;
(六)无责任事故;
(七)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
(八)妥善处理退兵事宜;
(九)统计报表数据准确,收存资料齐备。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执行征兵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对保证兵员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三)勇于同征兵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四)应征公民的家属支持、鼓励报名应征,表现特别突出;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积极支持本单位适龄青年报名应征,事迹特别突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
(二)因体检、政审不合格造成责任退兵;
(三)发生严重责任事故;
(四)擅自突破城乡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或者批准异地入伍;
(五)无理拒绝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致使征兵工作遭受损失;
(二)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有意将不符合条件的青年批准入伍;
(三)索贿、受贿;
(四)泄露征兵机密,遗失征兵机密文件;
(五)阻止应征公民服兵役;
(六)为应征公民提供假户口、假文凭、假证明。
第三十四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经教育不改,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二)属在职职工的,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对其调级、晋级和转正;属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非在职人员的,三年内任何单位不得对其录用、聘用、招生或者办理营业证照。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碍国家征兵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全省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部门统筹解决,列入地方预算“兵役征集费”科目;不足部分由市 (地、州)和县 (市、区)财政分别补贴。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费用自行解决。
第三十七条 征兵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日

关于印发《益阳市外宾接待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外宾接待工作规定》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外宾接待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益阳市外宾接待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提高外宾接待水平,根据有关政策和礼仪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市外事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全市外宾接待工作,负责组织安排需市级领导参加的外事活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市)需市级领导正式会见、宴请外宾,应报市外事部门审核,由市外事部门按程序报批,原则上不得以部门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接待请示。不涉及市级领导出面的外宾接待活动,接待单位向外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 相当于地市级以上人员正式来访,由市人民政府为主接待,市外事部门具体制定接待计划。经贸、科技、文化、体育界等团体或民间组织以考察、洽谈、观光等为目的的来访,以对口部门和单位为主接待,市外事部门负责对有关接待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各单位接待外宾事前应制定接待计划。接待计划包括来访团组和重要人物的背景资料,来访的目的、要求,应遵循的接待方针,以及迎送、会见、宴请、食宿、交通、新闻报道、活动日程等内容。需市级领导参加的重要外事活动,外国政要、党宾、议员、重要友人来访,接待单位应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接待计划,经外事部门审查,报分管市领导和主管外事工作的市领导审批。重要经贸团组(需市级领导会见、宴请的)洽谈、涉外经贸签约活动,由市经贸主管部门和市外事部门联合制定方案,报分管市领导、主管外事工作的市领导审批。相关部门应协调接待方案并制订实施细则;接待方案和细则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五条 根据对等接待原则,相当于地市级以上人员来访,一般由市级领导出面迎送。其他外宾可由县级领导根据市级领导批示迎送。经贸、科技、文化、体育界等团体或民间组织以考察、洽谈、观光等为目的的来访,由对口部门负责人迎送。

迎候人员应准确掌握外宾抵达时间,提前到达机场、码头、车站站台或其他约定的地点,以示对来宾的尊重。如贵宾,可安排献花,献花须用鲜花,并保持花束整洁、鲜艳,忌用菊花、杜鹃花、石竹花、黄色花朵。如主人陪车,应请客人坐主人右侧(如客人先坐,以不让客人移位为准),译员等按礼仪规定就座。送别外宾应考虑周全,原则上依照迎候规格确定送别规格。

第六条 需由市级领导出面会见的,由外事部门拟定参与会见人员名单、会谈话稿、外宾背景资料,报参加会见的主要领导审定。出席人数和人员,一般与接待的团组规模、规格相称。会见时一般应有中外文对照的欢迎标牌或横幅。安排合影,应事先制作合影图,主人居中,两端由主方人员把边。正式会见场所应当安排在市人民政府定点接待场所。接待场所要搞好环境卫生,营造整洁、雅致、安静、舒适、安全的外宾接待环境。

第七条 相当于地市级以上人员来访,由市级领导出面宴请一次,市外事部门具体负责宴会安排。经贸、科技、文化、体育界等团体或民间组织以考察、洽谈、观光等为目的的来访,对口部门负责人出面宴请。宴请形式应多样化,对重要外宾可举行正式宴请;对一般外宾可采取陪餐、工作餐等形式;对人数较多的大中型来访团可采取酒会、茶会和冷餐会等形式。

宴请要注意节俭,严格控制次数,不得铺张浪费。宴请应体现地方特色,提倡用地方酒、饮料和水果。宴请活动安排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外饭店或宾馆。参加宴请的中方人数原则上应少于外方人数,主办单位应对宴请的邀请、餐型、菜谱、座次、餐具等作周密安排。要根据国际惯例,尊重外方人员风俗习惯。来访外宾一般不举行答谢宴会,若对方提出,应婉言谢绝,如对方坚持,可视情况安排适当人员出席。

第八条 主客双方经由会见、会谈产生深化交流与合作意愿,形成协议或备忘录等文件的,通常举行签字仪式签署。接待单位应事先与对方商定并准备好相关文本,并准备小国旗、背景板、签字用具、酒水等,助签人员、服务人员和记者应做好相关准备。

第九条  礼品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对外交往中,一般不向对方赠送礼品,也不接受对方的礼品。如对方赠礼难以谢绝,可以收下,但一般不回礼。需要回赠或赠送礼品时,应送有宣传价值、地方特色和纪念意义的小礼品,不得送厚礼。各涉外单位以及个人所收礼品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处理(文件附后)。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礼品登记、收缴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制度。

第十条 有关部门要合理安排外宾参观考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路线,既要突出我市优势和特色,让来宾了解市情,又要注意技术等有关情况的保密和对外影响。未经外事部门和有关安全机关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外宾考察、参观。原则上谁接待谁负责陪同考察、参观,如属专业性质的,可由专业人员陪同。
外事部门要根据需要,确定一批重点涉外参观单位,并加强涉外参观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涉外接待人员培训,实行规范化、模式化服务。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方案,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认真做好重要外宾及随员、住地、现场、线路等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二条 外事涉外活动新闻报道,由市外事部门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正职领导出席的高规格、重大外事涉外活动的现场翻译工作,接待单位应当提前告知市外事部门,由市外事部门统筹安排。一般性外宾团组来访活动的翻译工作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自行安排。重要涉外活动使用的,或对益阳对外形象产生一定影响的有关名称和会标、横幅、说明牌、宣传物品等标识物的外文翻译文字,应当提请送市外事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外事活动悬挂国旗,应严格按照《国旗法》和外交部规定执行。国(境)外部长级以上高级别代表团来益正式访问时,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代表团级别的实际情况挂放国旗;双边正式会谈、签署双边协定或举行重大国际活动重大仪式时,可以挂放中国国旗、来访国国旗;一般性双边会谈和国际活动不挂放国旗,一般礼节性会见活动不挂放国旗。

  第十五条 外宾接待费用坚持“谁邀请,谁负担”的原则。市人民政府邀请来我市考察投资环境和友好往来的外宾,接待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市外事部门负责预、决算和具体开支,并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邀请来我市,但属于为企业牵线搭桥性质的外宾,接待费用由受益单位或外方负担;由部门、单位邀请来我市的外宾,接待费用由邀请部门、单位负担;来我市考察参观或寻求合作的外宾,一般自行负担费用。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外事纪律,遵守外交礼节。不得邀请入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员。参加涉外活动,除互有约定以外,应当着正装(男士着西服,女士着装要庄重、大方);出席正式会见、会谈、宴请等场合,须关闭移动电话,不得随意来回走动,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退场。应当尊重客人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避免谈论敏感国家、人物和政治热点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