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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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5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5〕2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切实执行。贯彻情况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担负着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神圣使命。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保障审判、完成刑事执行、参与民事执行、采取强制措施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以及体现司法公正、树立法院形象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保障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治思想建设,保持队伍的先进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保障力量,这一特点决定着这支队伍必须始终站在时代的前列,政治坚定,令行禁止,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永葆先进性。

  (一)建立政治思想工作长效机制。要把政治思想工作作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做到专人负责,形成制度,科学实施,务见成效。各级司法警察部门分管政治工作的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努力研究探索司法警察队伍政治思想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切实把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在计划上形成系统,既有长远规划,又有短期安排,在时间上形成制度,建立健全学习、谈心、民主生活会等各项周制度、月制度,在人员上保证到位,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教育内容的安排要有针对性,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将各项教育活动与司法警察工作实际有机结合,切实解决司法警察队伍思想领域里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司法警察的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达到“政治坚定、意志刚强、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要求,为司法警察工作的不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牢固树立职责意识、为民意识、服从意识。培养爱岗敬业、勇挑重担的意识,引导和教育广大司法警察,增强对司法警察职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不断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努力适应新形势,敢于迎接新挑战;要培养“公正执法,一心为民”意识,增强依法履行职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观念,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培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意识,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服从于人民法院的工作大局,令行禁止,纪律严明。

  (三)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发扬人民警察的光荣传统,努力形成“与时俱进、文明高效、清正廉洁、积极向上”的优良作风,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要从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队伍作风建设入手,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养成扎实肯干、耐心细致、机智勇敢、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净化心灵,淡泊名利,甘守清贫,始终保持艰苦奋斗、廉洁自律的优良本色;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勤奋好学,善于钻研,努力增长才干,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四)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司法警察队伍中营造“领导带头、典型引路、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各级法院法警队领导班子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与时俱进,带头学习,严格自律,身先士卒,以实际行动感染队伍,凝聚人心;广大党员干部要发挥骨干作用,团结同志,任劳任怨,开拓进取,高质量做好本职工作。要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和无私奉献精神,善于发现和宣传先进典型,用先进典型教育人、鼓舞人,激发司法警察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推动司法警察队伍的全面建设。

二、进一步理顺体制,健全管理机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体制。要努力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认真落实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实践和探索,寻求纵向管理与横向管理的最佳结合。

  (五)统一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配备。统一司法警察部门内设机构,司法警察总队和支队设置警政科(处)、警务科(处)和直属支(大)队,或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减;司法警察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设机构;规范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并配备相应的领导职数。

  (六)健全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任免职备案制度,凡各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都必须征求上一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并报上一级法院政工部门备案。未经同意的,或者任职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或不符合授衔条件的,上一级法院不授予或晋升其警衔。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和工作报告制度,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24小时内向上一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报告;对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部署的工作,应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上一级司法警察部门汇报。

  (七)完善警衔管理制度。各级法院政工部门和司法警察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警衔工作;警衔工作由政工部门和司法警察部门依据文件要求共同管理。要建立和完善警衔工作相关制度,严格审批权限、条件和程序,健全警衔档案,并将警衔工作与疏通进出口渠道、试行聘任制司法警察以及训练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八)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司法警察工作激励机制,推行岗位目标管理,制定详细的工作标准,明确岗位职责,细化各项工作的达标条件,完善各项奖惩制度,并将晋职、晋级与工作成绩挂钩;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试行警营式管理模式,即聘任制司法警察集中管理,形成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准军事化管理体系;要结合司法警察工作特点,积极试行警长制,即根据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数量确定一定比例的警长职数,并明确警长的分工与职责,确定警长的权限和所属人员。

  (九)加强纵向指导与横向沟通。上一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要履行好管理职能,领导、组织所辖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业务工作,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司法警察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指挥协调辖区内的重大警务活动;各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领导要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和协调能力,对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部署的工作和法警队自身开展的工作,要向法院领导多汇报、多请示、多做工作,遇到难题努力争取领导支持。

三、增强队伍力量,夯实执法基础

  解决警力不足问题是一项当务之急的工作。各级法院要在当前编制较为紧缺的情况下,想方设法,最大限度地满足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需要。

  (十)保证司法警察编制落实到位。要将司法警察编制纳入全院干部编制内统筹考虑,保证司法警察编制的落实,不断增强司法警察力量,防止因长期不录用或少录用司法警察而导致的断层现象发生。与此同时,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女性司法警察。

  (十一)补充聘任制司法警察力量。聘任制司法警察是司法警察队伍中的辅助力量。在落实政法编制的基础上,警力不足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想办法,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和沟通,争取地方政府在编制和经费上给予支持,用于聘任制司法警察;对于符合授衔条件的聘任制司法警察,政工部门要及时授予其警衔。

  (十二)整合内部警力资源。一是清理兼职法警,严格按照“要么归队,要么退警”的要求,对符合条件适合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尽快让其归队,对不能适应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作退警处理;二是采取分流的办法,对因年龄、能力、身体等原因不能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合理调配到其他岗位,符合退休条件的,准予其提前退休;三是优化警力组合,可根据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层次等情况,结合履行职能,将现有警力有机组合,集中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警力的作用。

四、提高队伍素质,增强执法能力

  围绕履行好保障庭审安全、执行生效判决、处置突发事件等职务行为,着力提高司法警察的知识层次、业务技能和灵活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三)提高司法警察职业准入。把好司法警察入口关,对于政法编制司法警察的录用,政工部门要从警察院校毕业生中择优选拔思想品质好、文化素质高、业务技能精的热爱司法警察岗位的人员;对于聘任制司法警察的聘用,要向社会公开招考,严格考核程序及条件,确保人员素质。

  (十四)建设一流的领导班子。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应具有从事过司法警察工作的经历,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决策能力、组织指挥能力以及协调能力,热爱司法警察事业、有全局观念和奉献、开拓精神。各级法院要严格按照标准选拔人才,合理搭配班子结构;上级警队可从下级警队择优选拔领导人才;对于不称职的司法警察部门领导,要本着对司法警察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予以调整。

  (十五)构筑司法警察人才工程。树立“精英化”人才观,注意在录用人员时引进特色人才,在工作中发现和培养特色人才,着力培养一批法律知识深厚、富有远见卓识的致力于研究司法警察队伍发展以及解决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专门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精湛业务技能、有丰富训练经验的致力于抓训练工作的训练人才;培养一批骁勇善战、机智灵敏、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较为全面的骨干力量,以适应新时期司法警察工作的需要。

  (十六)加强和改进训练工作。对司法警察训练工作周密计划,科学实施,建立长效练兵机制。在训练内容上,要将知识型培训为主向能力型培训为主转变,普及型为主向专业化为主转变,突出专业知识、业务技能、体能素质和灵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训练,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短期培训质量;在训练制度上,要认真落实“三个必训”,一是结合司法警察准入制度,实施首任和上岗必训,二是结合干部任职资格制度,实施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三是实施司法警察年度训练;在组织形式上,一是以集中训练为主要形式,有条件的可采取轮训轮值,勤训合一的模式,二是因地制宜推行岗位练警,保证每周不少于半天的专门时间进行训练,三是结合岗位实际,广泛开展自学自练,制定年度训练计划;在管理机制上,要实施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目标责任制度、考核评估制度、奖惩制度、训练手册和档案管理制度,并积极开展训练竞赛活动。

五、充分履行职能,提高执法水平

  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职责,规范司法警察履行职能的行为,保证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警察权,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的根本保证。

  (十七)正确履行司法警察的法定职能。依法履行对刑事审判工作和民商事、行政审判工作的保障职能,其中,不能忽视派出法庭及实施简易程序的民事审判活动保障工作;依法履行实施强制措施的职能,法院决定的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应交司法警察部门实施;依法履行刑事执行职能,尽快完善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推进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的全面开展;依法履行参与民事执行职能,充分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的特点和优势。与此同时,要避免将法律规定以外的工作交给司法警察来完成,确保将有限的警力用于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八)规范司法警察的职能履行。严格落实警力配备和装备设施要求,防止警力不足、枪械长期存放入库无法使用、没有防范设施等现象发生;严格执法程序,在履行押解、看管职能时,完善提押手续和看管程序,在履行安全检查和值庭职能时,认真执行安检程序和法庭规则;严格规范执法行为,通过训练、观摩等多种形式,落实每一条职能履行规则,规范执法的一言一行,推动司法警察职能履行规范化进程。

  (十九)保证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警察职权。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能,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具,依法处置暴力抗法等各类突发事件。要保证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这些权力,充分发挥威慑力:一方面,凡司法警察为保证工作顺利完成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警察职权的,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司法警察应依法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来完成工作任务,否则就是失职。与此同时,司法警察要注意正确使用警察职权,杜绝特权思想和行为,并善于将警察职权的使用与实际工作的特殊性结合起来,遇事沉着、机智,避免僵化、教条地执行任务,实现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一致性。

六、完善保障机制,营造执法环境

  司法警察从事的是“急、难、险、重”的工作,承受着较大的心理和工作压力。要高度重视司法警察工作,全面落实“从优待警”政策,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保障机制,认真解决司法警察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切实解决关系司法警察切身利益的职级、待遇等突出问题,充分调动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二十)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领导。各级法院要把司法警察工作摆到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既要有短期安排,又要有长远规划;要在党组成员中指定专人分管司法警察工作,分管领导要成为司法警察工作的行家里手,多学习司法警察业务,多了解司法警察工作,努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配齐配强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支持司法警察部门领导的工作,为其充分施展才能提供广阔的空间和良好的环境。

  (二十一)保证司法警察所需经费的落实。设立司法警察专项经费,并不得挪作他用,保证司法警察装备、训练、防护、卫生、通讯器材等经费的落实。要下决心改变警用装备设施短缺落后的现状,尽快配齐各级法警队的警用装备,建设司法警察训练基地和固定刑场。装备设施的先进程度要适应新时期司法警察工作任务的需要,要结合本地区经济条件,尽最大努力提高装备设施的科技含量,逐步实现警务装备现代化。

  (二十二)解决好司法警察职级晋升难问题。要把司法警察的职级数纳入全院干部职级系列,统筹考虑解决司法警察的职级问题。司法警察大队的大队长(政委),配备副科级以上干部,司法警察支队的支队长(政委),配备副处级以上干部,司法警察总队的总队长(政委),配备正处级以上干部。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司法警察,优先考虑晋职、晋级。

  (二十三)落实司法警察的有关待遇。认真落实司法警察应享受的岗位津贴、警衔津贴、伤亡保险津贴、抚恤金和特殊专项补贴等;要针对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和艰巨性,制定司法警察履行职能特殊津贴;要主动关心司法警察的工作和生活,缓解司法警察的心理和工作压力,解决司法警察的家庭和生活困难,着力排除司法警察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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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旅游业优惠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府〔2004〕42号



印发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旅游业优惠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旅游业优惠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九日


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旅游业优惠规定


第一条 外来投资我市旅游业者(指本市辖区外投资者,下同)可享受《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河府〔2003〕107号)所明确的有关优质服务和法治环境、办证办户口等方面的便利。

第二条 投资3000万元以上开发的旅游景区、投资兴建标准三星级以上且床位300个以上的旅游饭店或度假设施为重点的旅游项目实行“只收税不收行政规费”政策,即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不收取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并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详见附件)。

第三条 对符合第二条标准的项目给予用电优惠,允许其户外路灯用电按市政设施用电价格标准,其他用电按商业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第四条 对外来投资旅游企业纳税大户按招商引资的工业企业的纳税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 本市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投资旅游景区或旅游饭店符合第二条标准的,可参照以上规定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附件 1、免收规费目录
2、减收收费目录

附件1 免收规费目录
1、市政建设配套费
2、城市公共绿化费
3、城市建设附加费
4、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服务费
6、建设工程招标交易服务费
7、房屋租赁手续费
8、劳动合同监证费
9、使用临时工调配费
10、再就业基金
11、劳动年审培训费
12、义务植树代劳费
13、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
14、水资源费(直接从江河湖泊中取水的生产性企业免收,供水企业和水力发电用水除外)
15、高埔、热水收费站车辆通行费
16、公路运输管理费
17、堤围防护费
18、教育基金
19、副食品调节基金
20、土地评估费
21、土地交易费
22、气象服务费
23、白蚁防治费(预防的免收,灭治的按50%收)
24、广东省红盾信息网网员年费
25、企业基本注册资料(机读资料)费
26、企业档案建档费
27、企业字号查询及保留费
28、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吊销证明费
29、企业公告费


附件2 减收收费目录
1、排污费按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
2、环境监测费按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
3、环境影响咨询费(评价费)1万平方米以下的按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按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按0.1元/平方米收
4、卫生检验技术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5、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6、桥式起重机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7、土地拍卖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8、国土测绘费按0.08元/平方米收
9、防雷设施定期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10、规划放线测量费1万平方米以下的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0.1元/平方米
1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单体建筑最高收费金额1.5万元
12、工程质量监督费按0.9元/平方米收,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按0.5元/平方米收
13、地基及桩基础质量抽验20%以内检测费按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
14、除“四害”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5、房屋测绘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6、房屋安全监定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7、房地产权属登记费按80元/宗收
18、商务代理费按工缴费结汇额5%收
19、拉圾清运费按5元/桶收,每企业每月最高限价1000元
20、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费按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


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全市性会议公务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08]38号

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全市性会议公务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全市性会议公务活动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3届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全市性会议公务活动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统筹和规范以市政府、各部门、市有关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举办的全市性会议公务活动,控制会议(活动)的数量,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会议(活动)的举办原则

举办会议(活动)应坚持求真务实、精简高效、科学统筹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的规格、数量、规模、会期、经费,切实精简会议(活动)的议程,形成全市性会议(活动)的统一标准。

(一)严格控制规格。

1.以下会议(活动)以市政府名义举办:

(1)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重要指示、决定精神的;

(2)部署市政府一个时期重要工作的;

(3)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及全市中心工作的;

(4)涉及重大节庆、纪念日且影响广泛的:

(5)由市政府授奖、表彰的;

(6)上级要求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

(7)其他需要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

2.各部门(或市有关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布置、总结本系统业务工作、贯彻上级主管部门会议精神的全市性会议,以部门(或市有关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召开。

3.一般奠基、庆典、剪彩、首发首映式等各类事务性活动,原则上不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4.非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会议(活动),原则上不邀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不安排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

(二)严格控制数量。

1.市政府可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2.各部门(或市有关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1次。

3.各部门不得以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

4.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可套开的会议采取套会形式召开;国家或省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我市已安排现场贯彻会议精神的,市政府不另行召开贯彻会议。

5.严格限制举办无实质性内容的各类论坛。

(三)严格控制规模。

1.会议(活动)只安排密切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参加,不安排非主管领导及与会议(活动)无关的部门和人员参加。

2.全市性会议一般不安排街(镇)负责人参加,会议精神由参会单位会后及时组织向下传达。

3.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超过300人:部门(或市有关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超过200人。

4.除涉密会议外,提倡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采取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

(四)严格控制会期。

1.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期原则上为半天,不得超过一天半。

2.部门(或市有关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期原则上为半天,不得超过一天。

(五)切实精简议程。

1.会议(活动)应当主题突出,内容务实,程序简练,节奏紧凑,不安排无关的程序。

2.会议不安排内容相近的讲话。

3.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并发表讲话的会议,一年内再召开同一主题会议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讲话。

4.会议需安排单位代表发言的,代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

5.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全市性重要会议讲话原则上控制在60分钟以内,一般性会议讲话原则上控制在30分钟以内,活动礼节性致辞原则上控制在10分钟以内。

(六)严格控制经费。

1.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经费已列入各部门年度行政经费预算的,由会议承办部门负责解决,市财政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经费。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和其他各种会议,所需经费一律在本单位行政经费中自行解决,市财政不再另行安排。

2.经市政府同意举办的会议(活动),经费由申报单位另行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二、会议(活动)的申报

(一)各部门(或市有关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请求以市政府名义举办全市性会议(活动),或以本单位名义举办需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活动),不应直接请示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应报请市政府审批。

1.请示件须列明会议(活动)的名称、时间(含单项议程时间)、会期、地点、内容、规格、规模、议程(日程)、参加人员、工作分工、经费来源,并附上相应代拟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稿、主持稿,会议(活动)通知稿及相关背景资料。

2.请示件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申报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申报;如有分歧,由申报单位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处理意见。

(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实行年度会议计划报送审批制度。

1.每年11月底前,各部门填写下一年度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申请表,报由市府办公厅审核并提出是否予以召开的建议,分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征求意见后,拟订下一年度的全市性会议计划,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后及时下发。

2.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会议,申报单位须在会议召开前两周将会议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3.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会议,原则上不予召开。确有必要安排召开的,申报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拟召开会议的请示件报送市政府,文中须说明会议召开的必要性及临时申报的原因。因特殊情况临时决定召开并过了每月申报期限的,应在明确会议相关事项后立即将召开会议的请示件报送市政府,文中须说明会议召开的必要性及临时申报的原因。

(三)全市性各类表彰、颁奖活动须严格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的通知》(穗办[2005]10号)精神报批。

(四)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外事活动以及涉港澳官方、半官方的交往、侨务活动、台务活动,分别归口市外办、侨办、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重大涉台交流活动及台湾上层人士参与的活动按涉台有关规定办理审批。

三、会议(活动)请示件的办理

(一)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全市性会议(活动),以及以部门(或市有关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举办、需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活动)的请示件由市府办公厅办理。

(二)凡不符合全市性会议(活动)的举办原则、申报规定的,经协商由市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予以退文处理。

(三)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全市性会议,经市府办公厅以预报件附加会议方案、会议通知呈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后组织实施。

(四)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确需临时安排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经市府办公厅审核后呈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

四、会议(活动)的通知

(一)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全市性会议(活动)以市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会议(活动)通知。

(二)以部门(或市有关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举办的全市性会议(活动),由主办单位印发会议(活动)通知。其中,经市政府批准,需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活动),通知中应当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会务工作

(一)会务工作主要包括制订方案、办文呈批、部署分工、组织材料、落实人员、布置现场、报到(签到)、礼仪引导、现场管理、监控程序、会议记录、清理现场、总结经验、材料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二)会务工作应遵循服务主题、注重实效、科学统筹、规范运作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周全、细致。

(三)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由部门(或市有关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承办的会议(活动),承办单位负责具体的会务工作,市府办公厅负责审核把关、协调指导、现场监控工作。

六、会议(活动)的统筹安排

(一)全市性会议(活动)必须合理安排、科学统筹,避免一个时段内会议(活动)过于频密。

(二)实行无会旬制度。每月11日至20日,原则上不安排全市性会议。情况特殊确需召开的,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

(三)公休日原则上不安排全市性会议(活动)。

(四)在重要节日期间,除《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要节日期间统筹安排市领导活动的通知》(穗办[2007]13号)规定的活动外,原则上不再安排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其他全市性活动。

(五)市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全市性会议(活动)的统筹安排,并编制《市政府会议和公务活动初步安排月表》及《市长一周重要活动安排表》,分送市政府领导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