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和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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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和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和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周政[ 2009 ] 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和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重点工业企业

和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工业经济发展,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做强做大,发挥骨干企业对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引领示范作用,现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1、重点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年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高于10%的工业企业。

2、高成长性工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同行业中具有先进性、成长性,对全市工业结构调整具有带动作用,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高于30%的工业企业。

3、重点工业企业和高成长性工业企业要编制3-5年企业发展规划;经营中讲究诚信,有良好记录;上报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及时、准确、真实;遵纪守法;对社会有强烈的责任意识。

第三条 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和提高技术升级。认真贯彻落实重点工业企业、高成长性工业企业新上项目享受招商引资的同等优惠政策,大力扶持企业推进技术升级和产品升级,有效促进企业实施战略重组和产业升级。

企业新上工业项目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新建、扩建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并履行备案手续的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重点企业新上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2、给予企业建设用地支持。对重点企业新上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并享受省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格。除上缴国家、省和补偿农民的费用外,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相当于项目对应宗地土地净收益100%的支持。

3、奖励企业新增税收。对企业新上项目所形成的新的税收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新上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企业上缴所得税和增值税比上年度新增地方留成所得部分,前两年8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50%奖励给企业。

4、鼓励企业实施战略重组。对企业并购现有企业,生产规模增加1倍以上或投资转产高附加值产品以及生产规模超过原有企业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用工三分之一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上缴所得税和增值税比上年度新增地方留成所得部分80%奖励给企业。

5、鼓励企业技术升级、产业升级。支持企业以买断或许可方式引进国内外先进专有技术或专利,进口国内尚不能研发制造的重要装备的,优先安排国家贴息支持,优先纳入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优先安排国家和省治污专项资金。

6、支持企业“退二进三”。对企业退出城区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原工业用地由政府收回使用权,实行“招、拍、挂”,将土地收益部分除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必须上缴费用部分外全额拨付企业所在地财政,用于企业新建安置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退二进三”的工业企业入驻园区后享受重点工业企业新上项目的对应政策。

7、鼓励企业招商引资。对重点企业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实施战略合作,依托产业优势引进终端产品和相关配套项目的给予奖励。

8、鼓励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发展。重点企业、高成长性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发展的,在土地、环保容量等方面优先保证;在煤、电、油、运等方面优先供应;各类专项资金优先安排。

第四条 支持重点工业企业的融资担保。市、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要优先为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改等新上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要优先放贷支持。

第五条 规范对重点工业企业检查行为。市、县有关单位除涉及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税收等检查外,停止一切面向企业的检查活动。确需检查的,经市、县政府批准,报同级优化办备案,否则,企业有权向市政府举报。对被举报单位,由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清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重点企业非税收费管理办法,执收部门一律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乱收费,不得违规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重点企业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严厉查处对重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

第七条 对重点企业新上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实行全程代理制。重点企业新上项目所需审批办理的事项,由市、县工业经济发展局牵头,会同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理,企业配合,限时办结,效能监察中心及时跟踪问效。

第八条 保证支持重点企业政策的落实。市政府建立重点企业新上项目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对重点企业新上项目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第九条 对重点工业企业和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府按照重点工业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标准每年确定30户重点工业企业和10户高成长性企业重点支持。对重点工业企业实施综合考核,动态管理,总数不变。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重点企业名单中调出,同时补进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

第十条 项目获得本政策支持程序: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报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统计局、审计局等相关成员单位评价认定;根据评价认定结果向市政府提出支持意见,兑现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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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线电经济管理暂行条例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无线电经济管理暂行条例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设台使用者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是无线电管理的主管机关,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线电管理规则》和本规定,对无线电实行行政、经济、技术综合管理。
第三条 无线电频率是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无线电频率的划分,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实行合理利用,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安排,有偿占用。
第四条 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及设备(电视机,收音机,收录机除外,下同),均应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报批手续,领取设台执照或使用证书。
第五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无线电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无线电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并交纳设台手续费和频率管理费;需要无线电管理机关协助进行技术检测的,还应交纳技术检测费。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第六条 下列无线电台、站和设备免收频率管理费:
(一)党政领导机关设置使用的无线电通信台、站;
(二) 广播系统的实验台和中波转播台;
(三)军队系统和民兵按编制序列装备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四)开发研制阶段未定型生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五)因自然灾害或执行紧急、特殊任务临时使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七条 行政机关、无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邮电系统的短波通信设备等,其频率管理费,根据电台性质、任务、占用频率和电波覆盖范围,酌情减收25%至75%。
第八条 现有无线电通信设备发射技术指标不符合规定,经申报同意暂可使用的,频率管理费按标准的200%收取。
第九条 频率管理费按年计收(临时设台按月计收)。设台单位应按照无线电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和银行账户按期汇交。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条 无线电管理机关按本规定第五条收取的各项费用,在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下,专项用于无线电频谱工程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电波技术研究,业务技术培训及表彰先进等,不准挪作他用。设台单位交纳上述费用,企业在成本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
第十一条 对在无线电频谱工程技术开发研究中作出显著贡献,以及模范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定和通信保密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无线电管理机关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无线电管理机关有权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吊销其设台执照或使用证书;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罚款。罚款收入交同级财政部门。罚款标准见附表二。
当事人对经济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并制定施行细则。
附表一 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
────────────┬───────┬───────────────┬───────────────┐
类别 │ │ │ │
收基费数 频段 │ 短 波 │ 超短波无线电话机 │ 广播电视发射机 │
(元) 项目 │ ├───────┬───────┼───┬───┬───┬───┤
│ 通信电台 │ │ │ 中 │ │ │ │
│ │ D、E频段 │ 其他频段 │ 波 │ 调 │ │ │
│ │ │ │ 电 │ 频 │VHF│UHF│
├───┬───┼───┬───┼───┬───┤ 台 │ 台 │ │ │
功率 │ 报 │ 话 │单 频│双 频│单 频│双 频│ │ │ │ │
────────────┼───┼───┼───┼───┼───┼───┼───┼───┼───┼───┤
2瓦(含)以下 │ 10│ 15│ 20│ 40│ 15│ 30│ │ │ │ │
────────────┼───┼───┼───┼───┼───┼───┼───┼───┼───┼───┤
2瓦(不含)-5瓦(含)│ 15│ 30│ 40│ 60│ 30│ 50│ │ │ 30│ │
────────────┼───┼───┼───┼───┼───┼───┼───┼───┼───┼───┤
-15瓦 │ 30│ 50│ 60│100│ 50│ 80│ │ │ 50│ │
────────────┼───┼───┼───┼───┼───┼───┼───┼───┼───┼───┤

-25瓦 │ 60│100│120│150│100│120│ │ │ │ │
────────────┼───┼───┼───┼───┼───┼───┼───┼───┼───┼───┤
-50瓦 │ 80│120│200│300│150│250│ │100│100│ 80│
────────────┼───┼───┼───┼───┼───┼───┼───┼───┼───┼───┤
-100瓦 │100│150│300│400│250│300│ │150│150│120│
────────────┼───┼───┼───┼───┼───┼───┼───┼───┼───┼───┤
-150瓦 │120│200│400│500│300│400│ │ │150│ │
────────────┼───┼───┼───┼───┼───┼───┼───┼───┼───┼───┤
-300瓦 │150│250│ │ │ │ │ │ │200│150│
────────────┼───┼───┼───┼───┼───┼───┼───┼───┼───┼───┤
-500瓦 │150│300│ │ │ │ │ │ │250│200│
────────────┼───┼───┼───┼───┼───┼───┼───┼───┼───┼───┤
-1000瓦 │200│400│ │ │ │ │200│250│300│250│
────────────┼───┼───┼───┼───┼───┼───┼───┼───┼───┼───┤
-10千瓦 │300│500│ │ │ │ │300│400│400│300│
────────────┼───┼───┼───┼───┼───┼───┼───┼───┼───┼───┤

-50千瓦 │ │ │ │ │ │ │400│ │ │ │
────────────┼───┼───┼───┼───┼───┼───┼───┼───┼───┼───┤
│ │ │ │ │ │ │ │ │ │ │
─────┬──────┴───┴───┴───┴───┴───┴───┴───┴───┴───┴───┘
说 │ 一、频率管理费收费金额M=B×N(E+1)×0.5,式中B为基数,N为设备数,F为频率点
│ 频点基数按对(目夜频)计算,超占部分仍按个数累加。
│ 二、技术检测费按实际测试的设备数量、项目计算。使用监测车辆的,往返五十公里收费30元,额
明 │ 三、设台手续费在领取(更换)设台执照和使用证书时收取,每份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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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一 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
┬───────┬───┬───┬───┬─┬───────┬───┬─┬───┬───┬────
│ │ │ │ │ │ │ │ │ │ 设 │
│ │ 雷 │ 遥控 │ 无 │ │ 空 通 │发 检│进│ │ 台 │ 其
│ 微 │ │ │ 呼 │无│ 间 信 │ │口│ 干 │ 组 │
│ 波 │ │ 遥测 │ 线 │线│ 无 地 │射 │设│ 扰 │ 网 │
│ 通 │ │ │ 设 │电│ 线 面 │ 测│备│ 源 │ 勘 │
│ 信 │ │ 导航 │ 电 │话│ 电 站 │设 │审│ 检 │ 测 │
│ 机 │ │ │ 备 │筒├───┬───┤ │核│ 测 │ 论 │ 它
│ │ 达 │ 定向 │ 传 │ │上 行│下 行│备 费│ │ │ 证 │
┼───────┼───┼───┼───┼─┼───┼───┼───┼─┼───┼───┼────
│ │ │ 50│ 50│ │ │ │ 10│ │ │ │
│ ├───┼───┼───┼─┼───┼───┼───┤ │ │ │
│ │ │100│100│ │ │ │ 20│ │ │ │
│ ├───┼───┼───┼─┼───┼───┼───┤ │ │ │
│ │ │ │150│ │ │ │ 20│ │ │ │
│ ├───┼───┼───┼─┼───┼───┼───┤ │ │ │
│60路以 │ │ │200│ │ │ │ 30│ │ │ │
│下:100 ├───┼───┼───┼─┼───┼───┼───┤ │ │ │

│60-300 │ │ │300│ │ │ │ 30│ │ │ │
│路:200 ├───┼───┼───┼─┼───┼───┼───┤ │ │ │
│600-960│ │150│400│ │ │ │ 50│ │ │ │
│路:300 ├───┼───┼───┼─┼───┼───┼───┤ │ │ │
│1800路以 │ │ │ │ │ │ │ 50│ │ │ │
│上:400 ├───┼───┼───┼─┼───┼───┼───┤ │ │ │
│ │ │ │ │ │ │ │ 80│ │ │ │
│ ├───┼───┼───┼─┼───┼───┼───┤ │ │ │
│ │ │200│ │ │ │ │ 80│ │ │ │
│ ├───┼───┼───┼─┼───┼───┼───┤ │ │ │
│ │200│200│ │ │ │ │100│ │ │ │
│ ├───┼───┼───┼─┼───┼───┼───┤ │ │ │
│ │300│ │ │ │ │ │100│ │ │ │
│ ├───┼───┼───┼─┼───┼───┼───┤ │ │ │
│ │400│ │ │ │ │ │100│ │ │ │
│ ├───┼───┼───┼─┼───┼───┼───┼─┼───┴───┤
│ │ │ │ │3│200│100│ │5│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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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数。其中短波通信电台出部分每公里加收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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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无线电违章罚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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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 章 条 款 │单位│罚款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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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销售、购买、引进无线电发信设备 │ 部│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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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含试验) │ 部│3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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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使用核定以外的呼号、频率 │每次│10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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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增加发射设备、增大发射功率变更台址、加高天线 │ 部│200-800 │
──┼─────────────────────────┼──┼────────┼──────
5│擅自超占使用频率(频点或频组) │每个│2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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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电台执照(证书)或丢失执照(证书)│ 份│ 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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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丢失无线电通信设备 │ 部│4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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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无线电通信设备失控 │部次│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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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违反通规通纪、扰乱空中电波秩序、空中泄密等 │ 次│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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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非电信设备造成有害干扰,通知三个月不采取措施者 │ 次│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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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服从无线电管理部门检查监督 │ 次│ 5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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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无线电发射设备不符合技术规范,产生有害干扰造成后果│ │2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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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违反其它无线电管理条款 │ │10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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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2月31日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



学校:
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计字105号通知规定,1987年10月以后离、退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均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计发时间从198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
请根据当地教育和人事厅(局)的具体规定执行。



198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