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公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46:20   浏览:85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公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公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 2008 ] 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区公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市区公厕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新乡市公厕的日常保洁和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巩固提高公厕管理工作水平,确保公厕管理工作实现长效化、规范化、精细化,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根据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和新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的原则
  市区公厕管理工作按照“两级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市城管局负责市管公厕的建设与保洁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行政辖区内区管公厕的建设与保洁管理工作。
  市管公厕是指市区建成区内由市城管局负责管理的公厕(现有307座)。
  区管公厕是指凤泉区城区内公厕和市中心区环路内(北外环以南、西外环以东、南外环以北、107国道以西)除市管公厕以外的所有公厕,包括无主管单位公厕和单位庭院、居民小区内公厕。目前,我市有区管公厕707座。其中:无主管单位公厕302座,单位庭院、居民小区内公厕405座。
  二、经费保障
  市管公厕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招标数额负责拨付。
  区管无主管单位公厕的保洁费用和水、电费用及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管理人员所需工资费用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承担,市财政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各区费用补助,市财政局于每月30日之前将当月费用拨付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依据对各区公厕管理工作监督考核结果核减相应费用后拨付各区。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区面积将逐步增加,公厕数量也将不断增加,市、区两级财政将逐步加大对公厕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单位庭院、居民小区内的公厕保洁费用和水、电费用及设施设备维修费用均由公厕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三、监督考核
  公厕的监督考核工作由市城管局依据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各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的区管公厕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一)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实行日督查和日抽查及旬暗访制度。
  日督查由各区(开发区管委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市环卫处组织实施。要坚持每日两次督查,督查情况要进行登记造册,每月月底进行统一汇总记录,督查结果要与保洁人员工资直接挂钩,对保洁质量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的保洁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合同约定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同时,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负责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做好单位庭院、居民小区内公厕保洁工作,对单位庭院、居民小区内公厕保洁情况督查每日不应少于1次,督查情况列入各区公厕督查总体工作范围之中。
  日抽查、旬暗访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二)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其中,市城管局组织的日抽查情况占分值的60%,每旬组织的暗访检查考核情况占分值的20%;各区(开发区管委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市环卫处经费保障落实情况、保洁人员及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情况占分值的20%。同时,市领导对公厕管理工作不到位的批评每次扣10分、表扬的每次加10分;新闻媒体对公厕管理工作不到位的曝光每次扣5分,正面报道的每次加5分;市民群众(行风热线)对公厕管理不到位的投诉举报每次扣5分,表扬的每次加5分。每月按照考核结果对各区和市环卫处进行计分排序,排序情况纳入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排序,占各单位城市管理总分值的20%。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单位庭院、居民小区内公厕的管理纳入到相关责任单位的工作目标管理之中,并作为本单位各种评比先进的基本条件。
  (三)奖惩
  市城管局将扣除各区公厕保洁的补助经费用于奖励年度考核排序前3名的区,同时对年度考核排序末两位的区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次被评为末位的区,对有关领导和责任单位按照城市管理效能监察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年度考核未达标者,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府目标办分别记过错一次,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将清扫保洁工作纳入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绩效考核之中。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公厕管理工作是整个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城管局的重要职责。鉴于目前公厕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广大市民群众对如厕环境和条件的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城管局一定要站在执政为民、以民为本的政治高度,站在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大局,努力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要成立公厕工作领导机构,各区和市城管局要明确一名领导专门分管此项工作,并由区城管局(开发区城管办)和市环卫处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建立队伍,认真落实
  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公厕保洁专业队伍与管理队伍,分别负责辖区内区管公厕卫生保洁、粪便清掏排运(统一运送到市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和设施设备维修及日常管理、督查考核工作,保洁人员与管理人员要进行“定岗定位定职责”,原则上三类公厕(槽沟式)要由1人专门负责保洁工作,二类以上(一便一冲式)公厕要由2人负责保洁工作,确保区管公厕保洁管理工作高起点、规范化运行。
  单位庭院、居民小区内公厕要由专人进行管理,并明确产权单位的管理部门和具体负责人。
  (三)严格工作标准,确保工作质量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城管局要严格按照《新乡市城市公厕管理规定》、《公厕卫生标准》等工作标准与要求,扎实做好公厕管理、设备维修(含水电维修、管道疏通)、粪便清掏清运工作,努力提高公厕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建章立制”是各项工作规范、高效、长效进行的基本前提与重要基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城管局要认真建立和健全公厕管理工作职责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使公厕管理工作有规章可循、有制度可依,并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确保公厕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长效化的发展轨道。
  (五)强化职工教育管理,确保一线人员思想稳定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城管局要切实加强公厕保洁人员队伍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努力使一线作业人员思想稳定、工作积极,不断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提高公厕管理工作质量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附件:1.各区公厕统计表
     2.公厕卫生标准
     3.公厕管理规定
     4.公厕管理员职责
     5.公厕检查人员职责
     6.公厕卫生考核标准

  附件:新政办(2008)139号附件1-6.doc


http://10.10.11.14/xxoa/GovernmentDocument.nsf/B5AD8CD775EC654B4825748F000952D3/$file/新政办(2008)139号附件1-6.doc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质监规〔2008〕3号

各电梯生产单位:

  为加强我市电梯生产安全管理,规范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生产行为,保证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等法规和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梯生产安全管理,规范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生产行为,保证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等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含维护保养)等行为的单位(统称电梯生产单位)。

  第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年度遵章守法的总分为100分,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证后监督检查发现违章的,扣除相应分数。一次违章扣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30分、20分、10分、5分四种。

  从每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扣分周期,每扣分周期内违章扣分累计计算。每扣分周期内所余分值在7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第四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扣分的实施、接受被扣分单位的投诉及组织证后监督检查工作)。

  各质监分局参与实施对在本辖区工商注册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证后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细则

  第五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0分:

  (一)发生死亡2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四)向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书的;

  (五)超越许可范围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开展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

  (七)单位基本条件未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八)单位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九)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制造的产品的;

  (十)为使用单位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

  (十一)在制造或安装、改造、维修电梯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的。

  第六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0分:

  (一)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重伤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安装、改造、维修前未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的;

  (四)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将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交付使用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未办理备案,或者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未在一个月内申请换发新证的;

  (六)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重新取得许可继续从事制造活动的;

  (七)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电梯经监督检验(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达到本单位业务量10%的;

  (八)施工时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

  (九)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关作业项目的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无证上岗的;

  (十)单位档案管理不善,无相关工作记录,或者检查时未能在单位办公场所现场提供工作记录的;

  (十一)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活动未制定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施工方案施工的;

  (十二)未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的。

  第七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发生重伤1人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未在产品包装、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上标明《制造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日期的;

  (三)设备出厂时,未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

  (四)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未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的;

  (五)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少于2人,或无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检查员的;

  (六)对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电梯,未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检,或者对维修保养的电梯未在6个月内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检的;

  (七)计量器具未检定或超出检定有效期使用的;

  (八)对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作业人员上岗未随身携带证件,或者作业人员违章操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档案管理不善,缺少相关工作记录的;

  (十)施工方案与本工程内容不符,或者施工方案无针对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

  (十一)维修保养项目低于《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要求的;

  (十二)使用单位未在轿厢内张贴维修保养单位名称和电话,维修保养单位未向质监部门举报的,或者维修值班电话在连续10分钟内无法接通的;

  (十三)维修保养后的电梯故障率达到3次/台月以上的(人为故障除外),被电梯用户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十四)因维修保养单位责任造成所维修保养的电梯年检有效期过期1个月以上的;

  (十五)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电梯经监督检验(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达到本单位业务量5%的;

  (十六)接到故障通知后,未在一小时内赶赴现场实施处理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工作记录填写不规范,存在缺项未填和冒名签字等行为的;

  (二)施工告知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三)因维修保养单位责任造成所维修保养的电梯年检有效期过期1个月以内的;

  (四)维修保养合同到期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质监局解除维修告知手续的;

  (五)未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的;

  (六)电梯使用单位存在未张贴安全提示和警示标志、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未书面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改正,或者电梯使用单位自收到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未改正、未立即向所在辖区质监分局报告的;

  (七)电梯发生故障未在现场及时修理完毕、未立即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及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的。


第三章 违章扣分的执行

  第九条 证后监督检查工作,由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可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督检查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持证的执法人员共同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行政执法证件。在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对违规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和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一条 违章扣分表格由市质监局统一印制。扣分表格应列明扣分原因、扣分值、违章地点、时间、被扣分单位、整改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违章扣分应与对电梯生产单位违章行为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同步执行,并作为电梯生产单位业绩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第十四条 在执行扣分时,扣分表格一式两份,由被扣分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后,一份由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录入档案,一份交被扣分单位。

  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确认,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应记录有关情况并实行留置送达。

  第十五条 被扣分单位对扣分有异议的,可自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提出书面申诉。

  对扣分调查取证情况存在争议的,由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经查实确属证据不足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被扣分单位。

  第十六条 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发现电梯生产单位扣分分值已满20分的,应以通知形式书面告知电梯生产单位。

  第十七条 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每年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通报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不合格单位名单。

第四章 扣分管理

  第十八条 电梯生产单位在一个扣分周期所余分值在60-70分的,由市质监局依法责令其在3个月内整改。

  一个扣分周期内所余分值不足60分或者连续两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值超过30分的,由市质监局依法责令其在6个月内整改。

  整改完成后,该单位的整改情况必须经过整改复查,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市质监局组织的法规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1990-3-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招牌

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工商〔1990〕第60号



涟源市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招牌是广告宣传的一种媒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自己承担费用,为传递信息、树立形象、招徕顾客等进行自我宣传而制作的招牌,通常叫招牌广告,属于广告管理的范围。因此,你院受理的涟源三川艺术社不服娄底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娄地工商广复字〔1989〕第002号复议决定书》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所涉及的企业招牌是广告,应当属于广告管理的范围。

一九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