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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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科节函[2009]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9年1月12日,我司在北京召开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测评机构2008年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开展情况,着重研究分析了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讨论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思路,明确了2009年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重点工作任务和计划安排。

  现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见附件,请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附件: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纪要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加快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于2009年1月12日在北京召开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工作会议。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六家国家级测评机构的分管领导和技术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列席了会议。

  会议总结了测评机构2008年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开展情况,着重研究分析了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讨论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思路,明确了2009年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重点工作任务和计划安排。现将会议确定的下一步重点工作事项纪要如下:

  一、进一步建立完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各项制度

  1、按照我部立法计划,2009年上半年完成《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规定》(初稿),由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2、修订完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由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2009年3月底前完成。

  3、制定《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质量管理办法》,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2009年3月底前完成初稿。

  4、修改完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2009年4月底前完成。

  5、会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

  二、总结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试点经验,尽快全面推广实施

  1、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求,推动全国普遍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

  2、各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省市要将试点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3月10日前上报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3、各试点省市应在3月10日前上报一批申请能效标识的民用建筑项目,将在第五届国际智能、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上颁发标识牌和证书。

  4、各试点省市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尽快建立包括能力建设、实施方案、技术服务、配套政策及管理制度等各方面比较完善的配套体系。

  三、尽快确定国家级和省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

  1、尽快确定西北区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确定本地区省级测评机构并报送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备案。

  四、加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

  1、各测评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在能效检测仪器、设备配置、技术人员、检测资质认证等方面符合《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2、由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组织对国家级测评机构进行培训,再由各国家级测评机构对所在片区省级测评机构进行培训,逐步加强国家级和省级测评机构的能力。

  五、做好国家级示范项目的能效测评工作

  1、各测评机构要抓紧做好承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能效测评工作,在2月10日前将已经测评的项目的汇总材料及测评报告提交给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2、各测评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行专项能效测评时,应同步对具备条件的示范项目进行综合能效测评。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测评补助经费预先拨付50%,剩余50%根据测评工作完成情况和质量再行拨付。

  4、对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项目,由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协调有关测评机构对其进行能效测评。

  六、加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质量控制

  1、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要研究建立国家级测评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2、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要尽快建立能效测评质量控制体系。

  在会议开始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陈宜明司长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提出几点意见,一是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已有很好的基础 ,颁布了管理办法和技术导则,开始了项目测试,2009年应加快进度,加强管理,依靠测评机构将工作做扎实,在实践中完善制度,使之更加规范、更加严格;二是共同推进能效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应重点探索两者的结合点,求得一致,求得协调,待全面实施后理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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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水利(水电、水务、水产)局、各水利风景区:

  为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依据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文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利风景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吉林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吉林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根据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利风景区的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水利风景资源是指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能对人产生吸引力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水利风景区以培育生态,优化环境,保护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目标,强调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监督管理。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一般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负责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设立水利风景区,应当有利于加强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保障水工程安全运行,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凡利用水利风景资源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必须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按照水利风景资源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质量及景区利用、管理条件,水利风景区划分为两级,即国家级和省级水利风景区。

  第七条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由景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规划纲要和区域范围,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审核,经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评定,由水利部公布。

  省级水利风景区,由景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提出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规划纲要和区域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公布,并报水利部备案。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须首先被批准为省级水利风景区方可申报。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申报水利风景区,应当在两年内依据有关法规编制完成规划。水利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九条 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利风景资源评价:即水文景观、地文景观、天象景观、生物景观、工程景观、文化景观等;

    (二)水利风景区发展目标和范围;

    (三)水利风景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水利风景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五)水利风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六)投资及效益分析。

    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与有关水利规划、当地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水利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景区和保护地带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和文化设施等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水利风景区的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规划由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编制完成报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水利部审定;省级水利风景区规划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由有关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编制完成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水利风景区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结合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进行。

    (一)新建水利工程应将水土流失防治、生态建设和保护以及工程所在区域自然、人文景观的保护纳入工程建设规划,并从规划、设计、审批、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与景区建设相结合,统筹安排道路、通信、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景点、景观建设;

  (二)已建水利工程可结合工程的扩建、改造、水土保持、河道改造、水资源保护等工作统筹水利风景区建设;

    (三)水利风景区的维护应当与水利工程的维护有机结合;

  (四)经批准在水利风景区内进行的施工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山体、水域、林木、植被、名胜古迹、地质遗迹等景物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在一个月内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建设项目验收时必须有风景区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参与,竣工资料须在六个月内送风景区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存档;

  (五)鼓励省内外投资者在风景区内按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风景资源。

  

  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四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与保护制度,保证水利风景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一)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侵占水利风景区资源和土地。

  (二)水利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风景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土、生物及人文资源的保护工作,对宜林、宜草区域按照生态和美化要求修复植被,按照有关要求有效处理垃圾、污水等;提供良好的卫生、服务、消防、救护等公共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一)景区内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地质遗迹、珍稀物种,要设置标志,制定保护措施;根据保护环境、恢复生态、森林防火的需要和总体规划,可以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封闭,并予以公告。

  (二)水利风景区应当按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垃圾箱、果皮箱等公共设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处理,为游客提供良好整洁的卫生环境。

  (三)水利风景区景点应当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和指路牌,险要部位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风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障游览者安全。

  (四)水利风景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治安、消防管理工作,提供良好消防、救护设施,及时制止、处理破坏水利风景资源和危及游览者安全的行为,确保良好的景区秩序。

  (五)水利风景区应当确定各景区、景点的环境容量和游览线路,做好旅游旺季游览者的疏导工作,加强对导游和服务人员的管理。

    (六)水利风景区对进入的车辆,应设定指定路线,按指定线路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十六条 在水利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水利风景区管理部门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养殖及各种水上活动;

    (二)采集标本或野生药材;

  (三)设置、张贴标语或广告;

    (四)各种商业经营活动:

  1、在景区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风景区统一规划;

  2、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经风景区签署意见,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在指定地点和规定范围内亮证经营、文明经商;

  3、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风景区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可对进入景区的游客、车辆进行收费,对依托风景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资源保护费,收费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其它可能影响生态或景观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水利风景区内禁止各种污染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的行为,禁止存放或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八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保障设施,并有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和有效处理能力,保障游览安全和水工程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水利部报送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

  

  第五章 奖 罚

  

  第二十条 在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当地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利用水利风景资源的;

  (二)经审定设立的水利风景区,未在两年内编制完成规划的;

  (三)未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四)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人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五)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造成水体污染、生态破坏或出现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水利风景区内资源、设施、设备或有其它违反水利风景区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调整我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调整我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最近人民银行总行以银会计[1998]22号《关于调整中国建设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对我行缴存准备金的存款范围进行了调整。各行要按调整后的缴存范围和计算口径逐级办理缴存,其缴存存款的核算手续、缴存的时间以及其他事项仍按建总函[1998]125号和建总发[1998]44号文执行? O纸敬蔚髡牟糠纸纱婵罘段ㄖ缦拢胨僮簟? 一、将“441地方预算基建贷款基金”科目调整为:“441地方预算基建贷款基金”(减:442地方预算基建贷款、444地方机动财力基建贷款)。
二、将“449地方基本建设基金”科目调整为:“449地方基本建设基金”(加:121地方财政拨存资金、123地方基建限额存款、129地方地质勘探限额存款、131地方机动财力限额存款、137地方预付下年度存款,减:450地方基建基金投资公司贷款、122核定地方基建限额、128核定地方? 刂士碧较薅睢?30核定地方机动财力限额、136核定地方预付下年度限额、138地方上年度拨款支出)。
三、将“467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科目调整为:“467国家基本建设基金”(加:101中央财政拨存资金,减:468国家基本建设基金部门贷款、466国家基建基金投资公司贷款、108中央上年度拨款支出)。
本通知自1998年5月10日起执行。



1998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