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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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经贸委等工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实施以来,摩托车行业的生产集中度有了较大提高,企业的质量、品牌和自律意识得到增强,市场竞争更加规范,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逐步提高,但摩托车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没有有效解决。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结构调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建摩托车生产企业

(一)申请新建摩托车企业的,在满足准入管理原有规定基础上,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新建独立法人的摩托车企业(指《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独立序号企业),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下同);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其中设备投资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

新建企业应当具备年产两轮摩托车30万辆、或年产三轮摩托车15万辆的生产能力,具备总装、冲焊、涂装等工艺及检测设备;应当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其设备投资不得低于2000万元。

新建两轮摩托车企业还应当具备年产配套发动机30万台的生产能力,具备箱体、缸头、缸体等的机械加工及检测设备。

2.集团公司新建独立法人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分公司),集团公司前三年摩托车产销量累计应当超过90万辆(以上传合格证或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并且:

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不得低于7000万元,其中设备投资不得低于5000万元;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

新建子公司(或分公司)应当具备年产两轮摩托车30万辆、或年产三轮摩托车15万辆的生产能力,具备总装、冲焊、涂装等工艺及检测设备;新建子公司的企业名称应明示与集团公司的关系。

(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申请转为独立序号企业、或分公司申请转为子公司、或已被撤销的摩托车企业重新申请摩托车准入许可的,均按新建企业要求。

(三)同一集团公司在同一省(或自治区、直辖市)内不得设立两家及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不得设立下属企业。

二、关于摩托车企业兼并重组

(一)国家支持和鼓励《公告》内摩托车企业按有关政策要求进行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公告》内企业重组后,集团公司、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不得少于2000万元。

(二)《公告》内企业重组后搬迁的,应当重新申报准入许可。其中跨地市搬迁的,按新建企业要求申报、考核,产品按新产品的要求重新申报;其他搬迁的,按照原准入条件申报、考核,且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0万元。

三、关于摩托车准入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实行“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1.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摩托车企业实行特别公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撤销其摩托车企业准入许可。企业被特别公示期间,不得与其他企业及个人进行重组。

2.对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倒卖产品合格证、不按批准产品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有产品被列入公安部“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库”的企业,重点开展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撤销其准入许可。

(二)集团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依法合规生产。子公司(或分公司)有关准入申请事项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受理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直接申报。

(三)为进一步加强对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这两类产品实行公示制度。

1.对企业申报的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新产品进行公示,其中被举报的新产品,将要进行核查。

2.当企业有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产品被列入公安部“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库”,该企业的同类产品将被全部公示。

3.生产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企业应当及时开展自查,凡违规生产或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立即纠正。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重点开展对这两类产品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标准生产、或不满足产品一致性的,撤销该产品的准入许可;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摩托车企业的准入许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辆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本通知要求,认真了解本地区摩托车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本地区摩托车行业的准入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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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政办发〔2006〕57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十七日

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市行政中心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是指市行政中心大楼及其附属设施、市信访局办公楼在正常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水、电、汽、设备维修、设备检测、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三条行政中心运行费用的管理,坚持保障与节约并重的原则,采取现代技术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行政中心管理单位。负责行政中心的供水、供电、供汽、设施维护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行政中心的各项节能降耗措施和具体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并及时通报驻行政中心办公单位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节能工作情况;编制上报行政中心运行经费预算并执行批复下达的经费预算。
第五条驻行政中心办公单位负责管理和督促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控制行政中心运行费用的各项管理制度,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节约节支意识。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行政中心能耗、水耗定额、支出标准和考核办法;科学核定市行政中心运行成本基数,并严格审核、下达行政中心运行经费预算;保障行政中心正常运行经费的供给;承担行政中心运行中的设备、物料、服务等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七条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负责检查监督行政中心运行经费使用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审核,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
第八条物管公司负责行政中心所有公共部位节约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章费用控制
第九条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对行政中心的中央空调系统、照明系统、供水系统、电梯等,运用楼宇监控系统进行集中控制,最大限度减少设备的空转时间。
第十条抓好节约用电工作。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间较长或下班时,必须关闭空调、电灯和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在日照光线充足的情况下,室内不得开灯;禁止上网聊天、玩游戏;正常情况下,严禁使用电炉、电暖器、电热水壶等电器产品。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必须加强公共部位的亮化管理,在日照光线充足的情况下,不开启公共部位的照明设备;非节日和没有重大活动,不开装饰灯;非工作日的白天,每个楼层只开一台茶水炉,夜间茶水炉一律停用;科学设置电梯运行编程,提高电梯利用率,减少电梯空运行的无效能耗; 降低电梯使用频率,非工作日和工作日的非工作时间,两组电梯各停用两台。物管公司要督促保洁人员加强巡查,及时关闭长明灯;加强对地下车库的照明管理,平时开启一组照明,夜间根据需要开启。
第十一条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所有人员用水完毕或发现水龙头滴水,必须及时关闭水龙头;不得在行政中心内洗涤衣物;严禁在行政中心内直接用自来水冲洗车辆。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物管人员要加强对用水设备的巡查检修,杜绝跑冒漏滴,避免长流水现象的发生;卫生间采用延时冲便阀和冲水感应装置,节约用水;绿化浇灌用水一律使用雨水和景观河水。
第十二条降低蒸汽消耗。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根据天气和节假日情况,调控中央空调使用时间,降低汽耗;运用循环技术,将蒸汽冷凝水回补到空调供暖管道中循环使用,在节约补充水的同时,利用余热节约蒸汽用量。
第十三条控减维修保养费用。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对市行政中心的运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防止因设备损坏造成浪费;行政中心运行设备维修,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专业人员施工。维修所需物料必须由使用部门人员签字确认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支;按设备供应合同规定应由设备供应商承担的维修费用,要及时向设备供应商索取。
第十四条压缩会议开支。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压缩会议时间和规模,减少文件发放,尽量淘汰一次性纸杯的使用,节约会议成本。会议室服务人员必须根据日照、气温情况,严把照明、空调使用关,减少电耗、汽耗。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各单位的工作职能、以往召开会议的次数等情况,核定驻行政中心各单位每年无偿使用会议室的基数。超额使用的,按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确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驻行政中心办公的单位,使用行政中心会议室,一律按规定标准收费。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中心运行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每年单独编制,并与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同步送审。
第十六条行政中心运行费用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实行专项核算。
第十七条行政中心运行费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凡属于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经费, 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实际支出数提出支付申请,经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负责运行费用用款进度的审核把关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进度用款。
第十八条行政中心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财政不安排经费。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费用支出,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从严从紧把好支出关。
第十九条对驻行政中心的经营性单位,单独核算其应承担的水、电、汽费用和物业管理费, 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月收缴。
第二十条行政中心办公用房对外出租收入, 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合同规定按期收取,纳入行政中心年度运行经费预算,统筹使用。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建立定期检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的检查监督制度。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人员,每天对用水、用电、用汽等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纠。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驻行政中心各单位(包括物管公司、经营性单位)执行节能降耗情况进行抽查,每季度通报一次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对被通报的各种浪费行为视情节一次扣发有关责任单位不少于2000元的公用经费, 同时扣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月度节约奖。物管公司因管理不善、履行职责不力而造成资源浪费、运行成本加大的,视情节扣减其当年度物管费用。
第二十三条行政中心年度运行费用实行目标考核。按市财政局核定、市政府审定的年度运行费用目标控制值和节约率,对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考核,节约奖励,超支扣发其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奖、节约奖。
第二十四条行政中心年度运行费用的考核奖励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审计局、财政局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有关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主题词:行政经费管理办法通知





劳动部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4年4月9日,劳动部

铁道部:
你部《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劳定〔1994〕2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部在1994年5月1日后,对部分轮班制人员实行新工时制度延长一段准备时间,但其人数要尽量减少,时间要尽量缩短。希望你们通过合理安排,挖掘潜力,自行调剂,尽快实行新工时制度。在准备时间内,对部分职工确需加班加点的,允许支付加班工资。
关于核增工资总额问题,我部拟在今年核定工效挂钩方案时再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