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贫困群体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02:50   浏览:9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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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贫困群体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6号


《舟山市贫困群体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剑彪
二○○四年二月四日

舟山市贫困群体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缓解我市困难群众的医疗难问题,进一步完善贫困群体救助工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县(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和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以及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特困证》等贫困群体。
(一)医疗救助对象:
1、城镇“三无对象”【无赡(扶、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和农村五保户;
2、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特困残疾人家庭中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3、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精减职工;
4、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
(二)医疗救助范围:
尿毒症透析或移植术后抗排斥、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病人治疗、严重精神分裂症等5种疾病。
第二条 大病医疗救助标准
大病医疗救助各项费用参照舟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医药费用的规定(以下简称“基本医疗”),“基本医疗”以外的医药费用不予救助,由个人自负。具体救助标准为:
对于尿毒症透析或移植术后抗排斥、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肝功能衰竭失代尝期病人治疗、严重精神分裂症等5种疾病,原则上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8000元。
第三条 就医管理
各类大病医疗救助人员实行定点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指市、县(区)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各开展慈善门诊的医院。
贫困群体大病医疗救助仅限于上述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到市外就医的,须持有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同意转院证明,到市医保部门指定的市外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
第四条 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一)要求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按属地申报的原则,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已支付的大病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病史证明以及困难状况的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大病医疗救助的初步意见,经县(区)民政局批准后,报市民政局备案。救助对象到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领取相应救助金。
第五条 大病医疗救助费用的计算
(一)各类大病医疗救助人员门诊、住院医疗、家庭病床以及急诊观察室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照实际支付的医药费用计算;
(二)各类大病医疗救助人员的医药费用,是其本人在医疗年度内累计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医药费用;
(三)各类大病医疗救助人员的医药费用,须扣除商业保险和有关文件规定的救助对象单位应承担报销部分。
第六条 资金来源和管理
贫困群体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来源,由市、县(区)财政安排专款,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并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区)要按实支付医疗救助资金,不足的要相应追加财政预算,结余的转入下年。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根据各县(区)的实际支付情况,酌情给予补助。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对贫困群体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不断扩大资金规模。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团体、个人以及单位提供捐赠和资助,由民政部门接收并全部纳入贫困群体大病医疗救助资金。
民政、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年度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医疗优惠
符合第一条的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持相应有效证件或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定点医院要给予享受优惠待遇,门诊:免收挂号费、诊疗费和注射费;住院:减半收取床位费、护理费和手术费。
第八条 各级民政、卫生、财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树立大局观念,切实加强对贫困群体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把握疾病的治疗适应症,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对贫困群体大病医疗对象提供“基本医疗”以外的服务,应先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和市卫生部门按各自的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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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九九八年度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善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一九九八年度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善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1998年度全国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工作已经结束。在审查的278家公司中,213家通过年检;19家不予通过年检,进行停业整顿(其中包括两家公司自动停业);46家不予通过年检,取消期货经纪业务资格。为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后的善后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通过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由所在辖区的派出机构收缴汇总原许可证到证监会换取新的许可证。各派出机构要针对年检中发现的公司经营管理问题,进一步加强监管,严格要求,责令其限期解决问题,按时完成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工作。增资不能及时到位但愿意继续从事期货业务
的公司,在自主化解风险的前提下,可申请自动停业,保留资格,经所在辖区的派出机构审核后报证监会批准。
二、对不予通过年检,取消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经纪公司,由所在辖区的派出机构收缴原许可证上交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清理整顿违规期货经纪公司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1999〕5号)的要求,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客户保证金及时清退,
化解风险。
三、对不予通过年检,进行停业整顿的期货经纪公司,应抓紧做好如下工作:
(一)认真核实公司财务情况,尤其要核实客户保证金的存放情况,确保客户保证金清退和平稳移仓;
(二)督促公司主要负责人制定整顿计划,并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
(三)对有隐患的公司,要在事先制定预案,依靠当地政府,取得公司股东的配合,妥善处理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一九九八年度期货经纪公司年检结果
一、通过年检的公司名单:
北京市:
中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首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龙电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钢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天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华农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天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百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永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寰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京都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京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方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华煜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五矿海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厦门市:
厦门国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厦门开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福建省:
福建润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甘肃省:
甘肃陇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大连市:
大连北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大连万恒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辽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辽宁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省:
成都瑞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天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成都大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成都南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省兴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成都倍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嘉陵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西:
银建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西玉林金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北省:
湖北汉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北楚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北金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北省金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武汉华中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吉林省:
吉林捷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吉粮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吉林联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吉林金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百万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市:
重庆泰融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润市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大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星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黑龙江:
黑龙江省天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哈尔滨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黑龙江北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黑龙江延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哈尔滨三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辽宁省:
沈阳建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中鞍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鞍山五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沈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辽宁汇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陕西省:
陕西五矿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陕西省长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陕西华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云南省:
日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滨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云南恒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安徽省:
安徽安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安徽华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安徽新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北省:
河北际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北恒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西省:
江西瑞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疆:
新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疆璐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疆汇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疆新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西省:
山西和合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西物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西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南省:
湖南湘正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南鑫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南金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南先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天津市:
鑫国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金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天津金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省:
河南格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正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豫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万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郑州三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中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省:
广东汇储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省南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广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华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宝利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珠海市天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南海市海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南海市南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泰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汕头亿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汕头南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惠州华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佛山市集成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东莞宏远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兆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州华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佛山市鸿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南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珠海中实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万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粤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州华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省寰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神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市:
深圳市宝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实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金瑞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鹏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石化粤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金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市平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东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新基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丰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省:
海南中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光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深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海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金海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口万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星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省:
浙江良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省永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南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天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大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金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天马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中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新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大越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咸亨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金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新世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宁波市:
宁波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青岛市:
青岛金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弘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青岛国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青岛海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东省:
山东金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东泉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烟台海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东三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齐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烟台物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省:
常州建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常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苏州光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无锡市金万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中山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苏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金陵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东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无锡利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纪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南通物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苏州中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常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通宝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上海金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浦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实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东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大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宏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中粮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普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南都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外高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华超物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浙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永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良茂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百事顺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东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中机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久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华高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东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浦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大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赛德联合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正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黄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金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内蒙:
五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二、不予通过年检,停业整顿的公司名单
北京市:
中保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涌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吉林省:
长春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长春金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高斯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黑龙江:
黑龙江省天昊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北省:
湖北丰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西:
广西桂林金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宁波市:
宁波鑫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青岛市:
双飞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东省:
淄博鼎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上海鑫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良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中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恒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众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天津市:
天津汇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天津大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三、不予通过年检,取消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公司名单
北京市:
新国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鑫恒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华远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德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大连市:
三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省:
四川和正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华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乐山市银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永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北省:
武汉融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辽宁省:
广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内蒙:
内蒙古金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内蒙古久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省:
郑州润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洛阳金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国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鑫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北省:
河北金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天津市:
天津市中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天津通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省:
海南海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华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省:
广州华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州永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山市银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万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顺德市万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金雄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湛江市湛财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州银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中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市:
深圳海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宏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宁波市:
宁波纵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上海东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国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新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长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省:
南京东建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长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三山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建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省:
浙江众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锦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东省:
山东中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济南华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1999年7月16日

关于印发《建材工业“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建材工业“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为促进建材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建材工业局制定了《建材工业“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控制总量是为了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是在优胜劣汰中实现总量控制,目的是使结构更加合理。建材工业企业量多面广,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难度较大。本通知下发后,国家建材工业局将根据我国建材工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指导和推动这项工作。各地经
贸委(经委、计经委)要切实加强领导与协调,力争在2000年前,使这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建材工业“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若干意见
一、“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指导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材工业发展很快,水泥、玻璃、陶瓷等主要产品产量已跃居世界首位,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建材工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四大五低”,即产品产量大,企业数量大,职工队伍大,能源消耗大,劳动生产率低
,集约化程度低,科技含量低,市场应变能力低,经济效益低。这些问题集中反映出我国建材工业结构处于不合理状态,造成了目前部分建材产品总量过剩,产品价格大幅下滑,企业经济效益低下等诸多问题,总量失控、结构失衡已成为制约我国建材工业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
针对上述突出矛盾,国家建材局在1998年行业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工作目标。这不仅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速实现国民经济合理化布局、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的指示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推动行业脱
困增效、确保建材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实际需要。 “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指导原则是:
以市场为导向,加快新型建材的发展,努力提高优质建材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调整建材工业产品结构;以科技为先导,用先进工艺改造老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调整建材工业技术结构;以资产为纽带,以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防止不合理的建设和重复建设,重点支持发展一批具有
竞争优势的大型企业集团,带动相关企业整体水平的提高,调整建材工业组织结构;大力节能降耗,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注重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节约耕地,进一步改革开放,积极引进和利用国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全面提高建材工业的
生产经营水平和竞争能力。
根据上述原则,“九五”后三年建材工业的增长不以速度作为发展的主要目标,而要与市场需求相适应,主要是加快发展新型建材及制品、高新技术产品和深加工产品,同时要坚决淘汰一部分落后工艺和产品。
二、“九五”后三年“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目标
总量控制目标是:到2000年,主要建材产品总量控制目标为:水泥5.3亿吨,平板玻璃1.6亿重量箱,卫生陶瓷5500万件,建筑陶瓷10亿平方米。结构调整目标是:加快新型建材的发展,到2000年新型建材工业的产值由1995年占建材工业总产值的13%增加到20%,新型建材、无机金属新
材料和非金属矿深加工制品3 个行业的工业总产值由1995年占建材工业总产值的25%增加到35%;增加水泥、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等传统建材产品中优质品、深加工产品的比例,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优化和升级。
(一)水泥
1、总量目标。1997年全国水泥产量5.1亿吨,其中旋窑水泥 1. 08亿吨,占水泥总量的21%。2000年水泥总产量控制在5.3亿吨,其中旋窑水泥占总量的25%-28%。
2、结构调整。贯彻“限制、淘汰、改造、提高”的方针, 今明两年重点淘汰直径2米(含2米)以下的立窑和土窑生产能力3500万吨, 2000年前淘汰2.2米(含2.2米)以下机立窑生产能力8000万吨; 原则上不再上新项目,要按照“三改一加强”的原则,有选择地对部分老企业进行改
造,增加新型干法水泥和特种水泥3000万吨;为适应国家扩大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要积极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 200O年水泥散装率由1997年的15%提高到25%。
(二)平板玻璃
1、总量目标。1997年全国平板玻璃产量1.68亿重箱, 其中浮法玻璃1亿重箱,占平板玻璃总产量的60%。“九五”后三年不再新建、扩建平板玻璃生产线。2000年平板玻璃总产量控制在1.6亿重箱。
2、结构调整。2000年前要坚决淘汰小平拉、 四机以下垂直引上生产线及部分四机以上垂直引上生产线生产能力3000万重箱,2000年浮法玻璃产量要达到总产量的70%。积极开拓平板玻璃应用领域,增加建筑业和汽车工业的用量,增加平板玻璃深加工的比重,提高深加工水平。2000年
深加工用平板玻璃要达到原片总量的25%。
(三)建筑卫生陶瓷
1、总量目标。1996年全国建筑陶瓷产量13.5亿平方米, 其中高档产品占10%左右。“九五”后三年不再新建建筑陶瓷项目,2000年建筑陶瓷总量控制在10亿平方米以下。
1996年全国卫生陶瓷产量5500万件,其中高档产品占10%左右。 2000年卫生陶瓷总量控制在5500万件。
2、结构调整。 建筑陶瓷要大幅度淘汰落后工艺和小规模生产能力,淘汰生产能力70万平方米以下的中低档釉面砖产量3-4亿平方米。在压缩建筑陶瓷总量的基础上,按规划改造部分低档产品生产线,增加高档产品3000万平方米,使高档产品占到总量的20%-25%。
卫生陶瓷在不增加总量的基础上,通过改造老生产线,增加高档卫生陶瓷500-700万件,同时淘汰20万件以下的低档卫生陶瓷700 万件,使高档产品占总量的20%-25%,单线规模由现在的27万件提高到50万件以上。在调整过程中,要完善和提高高档卫生陶瓷五金件的配套,形成几个
具有经济规模的卫生陶瓷生产基地。
(四)新型建筑材料
新型建筑材料品种较多,“九五”后三年要重点抓好新型墙体材料和化学建材的发展,推动新型建材产品的升级换代。
1、墙体材料总量目标。1996年墙体材料总量折合标准砖7595 亿块,“九五”后三年墙体材料总量保持适度增长,重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制品,优化结构。2000年墙体材料总量控制在8200亿块标准砖,其中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由1996年的22%提高到28%;实心粘土砖
产量由1996年的5951亿块标准砖减少为5600亿块标准砖以下。
2、结构调整。墙体材料的发展要因地制宜, 根据各地建筑体系和市场需求,淘汰土窑等落后工艺,坚决禁止新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重点发展各种轻质板材、加气砼、砼空心砌块及各种利废、节能、有利环境治理、符合建筑功能和质量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产量由19
96年的1644亿块标准砖增加到2300亿块标准砖。
(五)无机非金属新材料
1、总量目标。无机非金属新材料是建材工业发展高新技术、 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领域。1996年玻璃纤维产量25.5万吨(其中池窑法及坩埚法18万吨),玻璃钢产量23.5万吨。2000年玻璃纤维总量控制在22万吨,其中池窑拉丝11万吨,新增池窑法玻璃纤维生产能力6万吨,占总?
康?0%;玻璃钢制品总量控制在30万吨, 其中形成经济规模的玻璃钢制品生产能力15万吨。
2、结构调整。“九五”后三年建成若干条7500-10000吨的池窑玻璃纤维生产线,重点培育发展具有规模经济的玻璃钢产品,同时淘汰陶土法纤维7万吨,坩埚法纤维2万吨,低档玻璃钢制品2万吨。
(六)非金属矿及深加工制品
1、总量目标。 非金属矿及其制品要提高深加工技术水平和数量比例,加大增值力度,2000年非金属矿及深加工制品总产值将由1996年的280亿元增加到470亿元。
2、结构调整。“九五”后三年增加科技含量高、 附加值高的非金属矿深加工产值250亿元。坚决禁止土法开采、 浪费资源的落后工艺的建设。淘汰技术水平低、粗放加工的非金属矿初级产品产值80亿元。
三、“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措施
(一)调整结构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调节作用,又要加强宏观政策的引导,各级建材主管部门要把“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作为落实建材工业“由大变强,靠新出强”的跨世纪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根据上述总体目标,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控制
总量、调整结构”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围绕数量、质量、技术优化、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内容,全面转变增长方式,促进建材工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控制总量,推进结构调整。要认真贯彻《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 尽快淘汰落后的建材生产工艺和产品。各地都要有相应的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调查研
究,做好第二批淘汰落后工艺的准备。各地经贸委和建材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并及时向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建材局报告执行情况。
(三)各级建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建设部门的合作、配合,推进技术方面的立法工作,将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建筑设计、施工的规范规程。加大多部门合作力度,抓好一批新型建材发展快、推广应用好的典型,特别要抓好依法限制、淘汰落后工艺取得显著成效的城市和地区,总结经验,
以点带面,推进新型建材的发展和应用。
(四)加强产品标准制订、修订和质量管理工作。既要尽快补充完善建材产品标准体系,又要不断研究提高一些产品的质量指标。当前要加快水泥、玻璃、陶瓷和新型建材及制品等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强化产品的质量监督和环境保护监督,加强质量认证工作,限制无标准生产,制
止质量低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
(五)运用财税、信贷手段,争取金融部门支持新型建材及制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新型干法水泥、玻璃深加工和非金属矿深加工的发展,扶持有市场、有效益的重点项目。对落后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建议银行不予贷款。
(六)抓住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的契机,推动建材工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以大企业为中心,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通过联合、兼并、拍卖等方式实现企业资产的有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企业实力,扩大经营规模,形成一批优强企业,带动相关企业共同发展,推动建材
工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199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