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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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事局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宛人〔2008〕144号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2008〕9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南阳市委组织部 南阳市人事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人[2008]91号


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事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公务员日常登记制度,形成公务员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必须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符合公务员条件进入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各级机关对经考试录用、调任、选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方式或其他法定程序新进入机关的人员,及暂缓登记期满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应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及时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得进行公务员工资确定。本省内转任的公务员,由转任机关进行公务员登记数据变更和任职备案;机关和参照单位之间转任的,以及从省外转任调入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因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务员队伍,或由机关调出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所在机关应在一个月内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注销备案。
  第四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实行逐级负责,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逐级上报。
  第五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程序:
  (一)所在机关在编制限额内,依据登记条件确定登记对象,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录入公务员信息数据,报审核机关;
  (二)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输入省公务员管理数据库。
  (四)履行登记审批、备案手续后,《公务员登记表》装入公务员档案;
  第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依法履行日常登记手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编号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含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编号工作,其中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再按照规定的程序,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归口登记审核、备案、编号。
  第七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公务员登记的请示(内容包括:机关行政编制数、机关公务员数、机关职位空缺情况、拟登记人员基本情况、进入方式等);
  (二)调任、选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录用等方式进入机关的有关文件和依据;
  (三)人事档案和公务员信息数据;
  (四)《公务员登记表》一式三份、《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公务员登记变动情况审批备案表》各一式两份。
  第八条 公务员注销登记的,需提供辞职、辞退、开除、退休、调离、死亡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将本辖区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情况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受理。备案的内容包括:登记备案请示、《公务员登记表》一式三份、《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变动情况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及公务员信息数据等。
  第十条 各地各单位办理公务员日常登记业务时,要及时做好公务员信息数据库的更新和动态管理工作。每年6月20日至26日和11月20至26日,各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所辖公务员数据变动情况汇总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公务员实行一人一个编号管理,已在省内进行过登记的,转任到新单位后仍使用原编号;新登记人员一般不使用原退出人员用过的编号。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日常登记工作的督查指导,严肃登记工作纪律。对不按国家行政编制限额、职位空缺和规定条件、程序登记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宣布无效,并责令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出台新规定后,本办法如与新规定有抵触的,从其新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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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有关单位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及其他取得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一次性无偿资助或奖励。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缴纳税金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
  第五条标准化资助奖励的范围:(一)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主持或参与省、市急需的农业、服务业、食品安全、环保、节能、高新技术等领域地方标准或企业联盟标准制(修)订; (二)新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三)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第六条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先进水平的;(二)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升本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四)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必须是标准已经正式批准发布,且申请时间与标准正式发布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
  第八条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额度为:(一)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联盟标准制定的,资助额度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额度,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额度的10%-30%,最高不高于5万元;主持或参与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按制定标准资助额度的30%-50%执行。(二)新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新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新承担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三)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完成任务后,国家级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省级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
  以上资助奖励资金,资助奖励给企业的,按照现行财政收入分享比例由市与区县分级分担,其中市与张店区按5:5分担,市与其它区县按4:6分担。奖励给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市级单位由市财政负担,区县级单位由所在区县财政负担。
  第九条标准化项目的认定依据:(一)主持标准制定、修订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二)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程度的认定依据是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标准起草单位顺序;(三)承担国际、国家和省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省质监局发布的公告;(四)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认定依据是主管机关的批准确认文件或证书。
  第十条申请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二)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三)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标准中涉及专利的,还需提供专利证明;(四)标准审查会议的意见;(五)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及标准文本;(六)该标准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七)承担标准项目发生的经费明细;(八)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九)经中介机构依法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其他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二)标准化项目确认文件;(三)该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每年的第一季度受理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
  第十三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对受理的资助奖励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奖励项目及额度。
  第十四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根据资助奖励申请的审核结果,制定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年度计划,报市财政主管部门,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超过规定期限的;(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四)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标准化项目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更高额度资助奖励的,不再重复资助奖励。未达到本办法规定资助奖励额度的,可以补齐资助奖励额度。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收到资助奖励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及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
  第十八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在资金拨付后次年年底前,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接受市财政主管部门、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暂行禁止来自美国的牛及其相关产品入境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国家质监总局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暂行禁止来自美国的牛及其相关产品入境的紧急通知

            (农牧发[200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农牧)厅(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3年12月23日,美国农业部长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在美国华盛顿州发现一头怀疑患疯牛病的牛。为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行禁止来自美国的牛及其产品(不包括牛奶和奶制品、皮张、照相用明胶)入境。请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严防疯牛病传入我国。
  二、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照农业部《牛海绵状脑病检测方案》和全国疯牛病风险因子调查结果,立即对近年来从美国进口的牛(包括胚胎)及其后代(包括杂交后代)进行重点监测。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报告,对疑似病例要立即采样送农业部动物检疫所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或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疯牛病检测实验室确诊。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