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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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68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9年9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09年9月22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7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
二、《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的规定》(1989年9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三、《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开业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3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1998年第9次常务会议修正)
四、《内蒙古自治区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12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五、《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国防教育暂行规定》(1991年12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
六、《内蒙古自治区外国人居留、旅行、就业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七、《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4年5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1998年第9次常务会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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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工地容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工地容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建筑工地容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苏州市建筑工地容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地容貌管理,进一步提高市容环境质量和品位,塑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工地容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地,是指各类在建、待建建设项目的占地场所,包括储备地块。
第四条 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筑工地围挡及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工地容貌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建筑工地容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按照规范明确建筑工地容貌的标准和措施。
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土地使用权所属单位分别是储备地块、待建地块的容貌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各项措施。
第六条 建筑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除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外,还应当与所在地城市建筑风貌相协调,与施工安全要求相一致。
建筑工地围挡应当保持稳固、整洁、美观、安全。不得涂绘、张贴不健康的标语、口号、画面和未经审批的广告。陈旧、破损、污脏的围挡,应当及时修缮、更换、粉刷或者油漆。
第七条 围挡设置主要形式
(一)仿古式砌筑实体围墙。高度不低于2.2米,色彩为白色或白色加灰边,采用黑色小瓦压顶,顶部水平或云墙形式;墙体上设置通透式、半透式或不透式花窗,花窗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具备条件的,围墙外可以增设花坛。
(二)普通式砌筑实体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色彩和形式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具备条件的,围墙外可以增设花坛。
(三)钢板式围挡。设置连续,拼接严密,牢固美观,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挡板式围栏。围栏排列整齐规范。
第八条 围挡适用要求
(一)古城区、古城风貌保护区内和市容环境管理示范路、景观道路、主次干道两侧的储备地块、待建地块,应当设置仿古式砌筑实体围墙。其他区域的储备地块、待建地块,可以设置仿古式或者普通式砌筑实体围墙;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置钢板式围挡。
(二)在建工地宜设置钢板式围挡。
(三)临时市政工地、管线敷设工地宜设置挡板式围栏。
第九条 建筑工地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地容貌责任单位应当与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依法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二)建筑工地周边应当保持环境整洁、文明、有序。每日有专人对周边进行清扫;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乱堆乱放,不得乱拉乱挂、乱倒垃圾,不得损坏周边的绿化;具备条件的应设置绿篱和临时绿化。
(三)施工产生的污水、废水不得直接向场外排放、堵塞管道、浸漫路面。
(四)建设项目竣工拆除围挡前,建筑工地容貌责任单位应当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清理建筑余料、渣土、垃圾,并修整和复原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做到工完场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按照规定运输至核准的储运消纳场所。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 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建筑工地容貌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党的十五大以来,不少地方和企业在推行厂务公开方面积极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和成功经验。为了更好地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巩固、深化和规范厂务公开工作,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在全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厂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

  广大职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参与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我国企业管理的重要特色和优势。党的十五大特别是十五届四中全会以来,一批企业通过实行厂务公开,加强了企业的管理和改革,完善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实践证明,实行厂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有效途径;是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内在要求;是搞好群众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力手段。实行厂务公开,对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和落实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企业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密切党与企业职工群众的关系,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增强其责任感,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实行厂务公开的指导原则是:

  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

  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和保护商业秘密。

  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动员职工广泛参与。

  必须与企业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

  实行厂务公开的总体要求是:

  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都要实行厂务公开。目前还没有实行的单位应尽快实行;已经实行的,要进一步深化,逐步使其内容、程序、形式规范化、制度化。特别是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更应当实行厂务公开,动员和依靠职工群众与经营者共同把企业搞好。

  2.在厂务公开工作中,要切实做好企业领导人员和职工的思想工作。企业领导人员要提高认识,自觉地把厂务公开摆到重要工作位置,纳入现代企业管理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之中。要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厂务公开活动,支持和监督企业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要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识和能力。

  3.在厂务公开工作中,必须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务求工作实效。要切实做到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更应向职工公开,职代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职代会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大多数职工不拥护的企业领导人员,其上级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职代会决议和厂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二、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企业重大决策问题。主要包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2.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主要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

  3.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优选先的条件、数量和结果,职工购房、售房的政策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及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等。

  4.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主要包括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等。

  厂务公开的内容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使厂务公开始终在职工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要密切结合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及时引导厂务公开不断向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延伸,推动企业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三、厂务公开的实现形式

  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要通过实行厂务公开,进一步完善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制度,坚持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企业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由职代会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等,不断充实和丰富职代会的内容,提高职代会的质量和实效,落实好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审议权、通过权、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民主管理制度。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要发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的作用。车间、班组的内部事务也要实行公开。应依照厂务公开的规定,制定车间、班组内部事务公开的实施办法。

  厂务公开的日常形式还应包括厂务公开栏、厂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和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厂报、墙报等,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同时,在公开后应注意通过意见箱、接待日、职工座谈会、举报电话等形式,了解职工的反映,不断改进工作。

  四、厂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实行厂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厂务公开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推行厂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厂务公开中暴露出来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推行厂务公开作为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实施情况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并与奖惩任免挂钩。各级经贸委要把推行厂务公开与加强企业管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以推进。各级地方工会要积极主动地承担起推行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并以此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和工会工作。

  企业实行厂务公开要在企业党委领导下进行。企业行政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体。企业要建立由党委、行政、纪委、工会负责人组成的厂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厂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审定重大公开事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做好督导考核工作,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企业工会是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企业应成立由纪检、工会有关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厂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职工反映的意见是否得到落实,并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要制定厂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办法,形成制约和激励机制。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依照法律规定,采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实行厂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工作。

  本通知原则上适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

  各地区、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