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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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6日七届1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利彩票公益金(原社会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募集、管理与使用规定》(民福发〔199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珠海市发行中国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留成或返拨我市使用,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我市管理和使用福彩公益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福彩公益金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市民政局为福彩公益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为福彩公益金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福彩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集体研究、审查批准的制度。

市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残联、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等单位组成。市评委会会议由评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办福彩公益金分配使用的具体工作及资助项目具体事宜。

第六条 每年9月底前,市评委会办公室会同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市民政局、市残联,研究资助项目工作重点并预测下一年度福彩公益金收支情况。市评委会办公室编制下一年度市级福彩公益金收支计划。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按规定比例下拨的福彩公益金;

(二)福彩公益金利息收入;

(三)“即开型”彩票弃奖收入。

第八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按年度福彩公益金收支计划编制福彩公益金年度资助项目预算,报市评委会审定,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福彩公益金使用范围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市评委会办公室编制的福彩公益金年度收支计划,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专款专用,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广东省财政厅按比例拨给我市的福彩公益金开具《珠海市一般专用缴款书》,足额缴入市财政。

第十一条 每年在市级留用的福彩公益金中计提20%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我市残疾人事业,计提20%基本医疗救助金,专项用于医疗救助。

第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 福彩公益金当年投放率一般不低于70%,结余部分结转财政专户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必须秉承“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宗旨。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流浪儿童、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建设、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殡葬、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对老化、陈旧社会福利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

(三)对口扶持资助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列支;

(五)资助灾区的灾民衣、食、住、医及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救灾物资运输,减灾救灾宣传教育;

(六)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但全年资助总量应控制在本级留成福彩公益金的10%之内;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五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建设的设施,应当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变更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资助项目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008〕213号)的要求,在显著位置建立永久性标识。福彩公益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中国福利彩票资助”字样。

第十六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社会公益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福彩公益金资助数额相等的部分应归还福彩公益金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属于建设类的项目,受资助单位在工程竣工三个月后,必须向市评委会办公室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十八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建设和购置的物资、设备、器材等财产,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福彩公益金申请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拟申请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区民政部门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初审后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

市直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申请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向市评委会办公室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市(区)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福彩公益金项目呈报表;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规模和功能、社会效益预测、主要资金的落实情况及工程进度计划等);

(四)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活动)批准文件;

(五)基建工程需有当地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的有关文件;

(六)需征地的项目,要有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书;

(七)当地民政部门对项目的实际考察报告;

(八)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拟申请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报市残联进行初审,市残联出具初审意见后,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拟申请基本医疗救助金资助的项目,由市民政局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福彩公益金资助的每一个项目都应建立档案,作为永久性资料保存。档案应按管理标准立卷。档案资料除上述申报材料及附件外,还应包括:

(一)受资助的正式批文;

(二)拨款情况记录;

(三)项目竣工后的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的决算报告,有关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四)建筑工程的外形图片;

(五)福彩公益金资助的永久性标志图片。

第四章 福彩公益金评审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市、区民政部门及各有关单位申请资助项目后,对申请资助项目按规定审查,提出资助建议,并对项目进行考察,对符合福彩公益金资助范围的项目,编制资助项目预算方案并在召开市福彩公益金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前,送达市评委会所有成员。

第二十五条 市评委会对申请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进行审议,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

第二十六条 市评委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项目评审会议,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或副主任提议临时召开。半数以上评委委员到会形成的评审意见即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特殊或紧急资助项目,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以阅代议方式处理,即由主任、副主任、成员传阅审定。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广东省民政厅规定的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和市政府批准的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优先列入评审范围。其他项目按轻重缓急情况予以安排。

第二十九条 对确定由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按预算请求拨款时,需向市评委会办公室申请,市评委会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由市财政局核拨,其中:

(一)市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申请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申请单位;

(二)区属单位申请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至申请单位所属的区财政局。

第三十条 对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资助项目拨款,由市财政局按市评委会会议纪要直接拨付给市残联。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按时拨付福彩公益金到用款单位。资助数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项目的工程进度分期拨款。项目单位按规定需到位的配套资金尚未到位时不予拨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受资助项目实行跟踪监督。市评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受资助项目的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福彩公益金的,可缓拨、停拨福彩公益金,情形严重者可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对已拨资金予以追回。对改变基本功能转作非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用途的,要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和纠正。

第三十三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市评委会。具体包括:

(一)项目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助使用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市评委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建立福彩公益金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市财政局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收支及结余详细情况报市评委会。市评委会办公室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详细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福彩公益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市评委会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定期审计和绩效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2004年3月9日印发的《珠海市社会福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珠民〔2004〕2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本市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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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内外汇担保履约及对外担保、外债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内外汇担保履约及对外担保、外债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
广州汇报(1999)25号《关于外汇担保项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你局请示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内外汇担保履约
(一)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原则上担保人不得购汇履约。金融机构以自有外汇履约时,凭受益人索付通知书、债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自行办理履约手续。
(二)担保人为非金融企业法人的,担保人以自有外汇履约时,凭受益人索付通知书、债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履约手续;担保人须购汇履约的,必须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购汇履约。担保人提出购汇申请时,须提供受益人索付通知
书、债务主合同、担保合同、债务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担保人履约后,即拥有对债务人相应债权,债务人在偿付担保人垫款时,如担保人已购汇,则债务人应支付人民币;如担保人未购汇,债务人应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支付,不足部分可以购汇支付。
二、关于对外担保与外债登记
我国对对外担保和外债登记采用属地管理原则,今后仍将坚持这一原则。


广州汇报〔1999〕25号 1999年3月1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现就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外汇保函项下垫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粤中银贸〔1999〕7号)中提出的外汇担保项下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国内外汇担保履约的问题。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来文提出:国内外汇担保不属于对外担保,不纳入《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管辖范围,其他法规亦未对此项业务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我分局明确该业务项下担保人履约赔付的手续及被担保单位购汇偿还担保人垫款所需凭证。
由于目前对国内外汇担保的管理尚无明确规定,因此不宜对其履约进行核准。但根据对总局《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1号)中有关资本项目结汇、售汇和付汇及境内划转业务和专用帐户开立一律须经外汇局审批规定的理解,我分局认为:国
内外汇担保中担保人以自有外汇履约的,可由担保人自行办理;担保人购汇履约的,须事先经外汇局批准,购汇支付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国内外汇担保中担保人履约后,被担保人对担保人垫款偿付的手续如何办理、是否须经外汇局审批,目前也没有明确规定,请总局一并答复。
二、关于对外担保登记与外债登记合一的问题。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提出:保函的开出通常在办理外债登记之前。保函开出后,担保人只能督促而无法约束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为了保证担保人担保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建议将担保登记和外债登记合一。
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债登记和还本付息的核准在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担保登记和担保履约核准在担保人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我分局认为:由于担保人与债务人的属地可能不同,外债登记
与担保登记合一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困难。因此,担保人出具担保后,应督促债务人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以上意见妥否,请予明示。
三、担保履约后的垫款追收问题。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提出:担保人担保履约后,部分地方外汇局根据总局不得购汇偿还逾期贷款的规定,不同意债务人购汇偿还垫付款,使担保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鉴于国内外汇担保担保人履约后,债务人能否购汇偿还担保人外汇垫付款尚无明确规定,对此问题亦有待总局明确。
专此请示,祈请批复。



1999年6月1日

关于开展201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对复制业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四大准入”制度,根据《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以及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围绕优化结构,进一步调整产业布局,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我国复制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促进我国复制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通过年度核验及时、准确了解复制单位基本现状和全行业目前发展基本情况;强化复制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复制单位坚决不予年度核验,为复制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年度核验工作的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光盘复制单位(含只读类、可录类)和磁介质复制单位,包括在2009年、2010年新设立并且已投产的复制单位。
  三、年度核验工作的时间
  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应在2011年3月底之前完成。201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指导,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年度核验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复制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一式两份):
  (一)《201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见附件)。
  (二)自检报告。内容包括遵守国家有关复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及奖惩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省级以上行业培训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设备状况及产品质量情况;生产经营及效益情况;对年度核验期内的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光盘复制单位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样盘情况;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的情况;年度核验条件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三)《复制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限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企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五、年度核验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准予年度核验。
  1.属于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从事光盘复制生产和磁介质复制业务的单位,复制单位符合《复制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关于设立复制单位基本条件要求的;
  2.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复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年度核验期间没有被处以停业整顿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3.具备与复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复制设备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相关国际通用标准的;
  4.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已按规定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SID码样盘的(须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核实,联系人:韩醒,联系电话:0755-83071352);
  5.光盘复制单位按要求参加《复制管理办法》和光盘行业新标准培训的;
  6.按规定已向新闻出版统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1.不具备《复制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条件的;
  2.因违反规定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的;
  4.不能正常开展复制经营活动的;
  5.存在其他违法嫌疑活动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间,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暂缓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进行整改。暂缓年度核验期满,达到要求的复制单位予以通过年度核验;仍未达到要求的复制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登记意见,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复制经营许可证。
  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经书面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登记意见,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复制经营许可证。
  六、年度核验工作重点
  各地要把本次年度核验工作与当前正在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紧密结合,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及进一步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2010)新出明电39号〕要求,认真检查辖区内各复制单位的复制委托书情况(特别是接受委托复制计算机软件、影视音像作品的情况)、执行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情况以及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样盘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复制行为,切实加强对复制单位的监督管理。
  七、年度核验工作程序
  (一)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对复制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进行,应按要求对本辖区(本系统)的年度核验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凡参加核验的复制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写《201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经主管单位(无主管单位的除外)审核同意后,于2011年1月15日前将《201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及有关材料报至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审核。解放军所属的复制单位,将年度核验材料报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进行审核。
  (三)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对各复制单位上报的材料按上述范围、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查(核),并有重点地对部分复制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各地要根据年度核验和日常监管情况完善复制单位违规档案。
  (四)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2011年2月底完成对所辖复制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并将年度核验工作情况进行汇总、编写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中应包括对年度核验工作情况的汇报,对本地区复制业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今后发展的打算等内容。
  (五)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于2011年3月底前将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报告和前述各复制单位年度核验所报送的材料(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请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本辖区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并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核验的实施细则。各复制单位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翔实填写有关数据。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实各复制单位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汇总。
  在开展201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可随时与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联系。

附件:2011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633/129315386917538008.doc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联系人:路洲、付东
电话:010-83138698,83138697
传真:010-83138696
电子信箱:ysfzc@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