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池市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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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池市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2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八日





河池市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发布和实施<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河池市内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评价考核,考核内容为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

第三条 考核采取量化方法,设置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和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

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有“单位GDP耗地下降率”“ 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 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三项指标值标准化、平均加权后,在全市排序,并对不同位次赋分得出,满分为65分。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为位次考核指标,旨在通过各县(市、区)集约水平在全县(市、区)的位次考核该县(市、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水平。

集约用地的水平年度变化指标是在计算“单位GDP耗地下降率”“ 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 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三项指标值的基础上,分别赋分后加和得出,满分为35分。集约用地的水平年度变化指标是激励考核指标,旨在通过各县(市、区)考核年度集约水平与上年相比的提高程度考核该县(市、区)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力度。

第四条 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和集约用地的水平年度变化指标相加得出最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90分)、合格(60-75分)与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具体考核计分方法和数据要求见附件。

第五条 考核实施动态考核制度。定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各县(市、区)上一年度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状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组成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并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形成各县(市、区)评价考核等级和综合评价报告,报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复核后,于每年11月底报市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别作为分解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干部主管部门对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对连续三年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县(市、区),结合节约用地表彰等活动进行表彰奖励。连续三年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节约集约用地措施,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厅、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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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历史文化的街区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漳政〔2003〕综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漳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漳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地方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维护历史街区内房屋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漳州市区内的唐宋古城、新华东路(岳口段)、新行街、浦头街和根据法定程序批准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以及不在上述区域内的漳州市区传统建筑和传统街巷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日常工作的管理和维修整治工程的实施,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给予业务指导。
市、区两级政府和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做好与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设立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专项保护资金,实行市、区两级定额财政拨款和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办法。市、区两级财政对办事处的管理经费应给予补贴,确保办事处的有效运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结合历史文化街区、传统店铺及老字号进行地方传统手工艺和戏剧、曲艺的创作、表演和展示,开辟私人收藏的博物馆(室)。为避免对历史文化街区产生环境污染和风貌破坏,规划、文化、办事处等部门应对传统商业贸易、手工艺和地方传统饮食的经营和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
  第七条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严格恢复其结构、体量、形式、材料和色彩以及使用功能。
维修文物时,应依法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 传统建筑的保护应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不得随意毁坏。如遭各种原因的侵蚀和损坏,应及时申报维修。
  整治维修传统建筑前,需报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办事处批准。整治维修时不得随意改变其结构、体量、形式、材料和色彩以及使用功能。
  第九条 传统街巷的保护应坚持“保护风貌、改善设施”的原则,在保持其传统尺度和型制的前提下,改善其市政及公共设施。
  保护传统街巷的整体格局,严禁破坏街巷中传统的街巷走向和宽度、河湖桥梁和堤岸、名木古树和绿地水井等构成历史风貌的景观因素。
  传统街巷内的电缆、线路的敷设应采用地下管道暗埋的方式。
  第十条 非传统建筑的整治应坚持“统一规划、逐步改造”的原则,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非传统建筑分期分批,逐步进行改造和拆迁。
临街非传统建筑和传统院落(老宅子)内的非传统建筑,必须按保护规划进行改造或拆除,恢复传统建筑的型制及风貌。
  第十一条 违法建筑的整治应坚持“坚决取缔、自改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恢复历史原貌。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得擅自安装防盗网、雨蓬、空调器室外机等设施;户外广告、招牌、橱窗、灯箱和灯饰的样式、设置的位置和方式,以及店铺的增设或撤并,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相关规定,并符合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要求。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新、扩、改建,修缮,装修,或迁移各种管线,勘探、挖掘等施工作业,必须依法申请,并须经办事处在相应权限内核准。
申请报批材料须有书面申请、产权证明、四邻同意协议书、相关部门意见、维修整治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法、改变使用性质的相关细节方案等。
  第十四条 办事处应对辖区内各项整治维修建设施工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管理历史街区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其事迹经办事处确认后,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或办事处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七、八、九、十、十二、十三条及其它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漳州市域内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与管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外贸出口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外贸出口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7〕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外贸出口奖励暂行办法》已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鼓励外贸出口奖励暂行办法



  为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扩大出口,充分发挥外贸出口在工业强州中的重要作用,促进阿坝州发展实现新的跨越,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办法

  (一)为解决全州外贸企业出口资金短缺问题,州内金融机构应对进出口企业开展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业务,帮助企业解决出口流动资金周转紧张状况。

  (二)对现有高载能外贸出口企业出口产品基本电费优惠政策保持不变,继续给予优惠。

  (三)对全州高载能生产型出口企业,当年有出口实绩且出口形势较好的出口企业,凭外销合同或客户订货单,电力协调部门应积极协调供电企业给予供电支持,尽力保证其正常生产,满足产品出口需要。

  (四)凡州内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商品,政府按0.05元人民币给予企业鼓励;企业出口自产或州内产品,企业出口1美元商品,政府给予0.02元人民币的鼓励。

  (五)为鼓励企业多出口,对比上年同期增加部分,每出口1美元,政府按0.08元人民币给予企业鼓励。

  (六)对我州进出口企业自营出口当年达50万美元的企业,政府给予3000元人民币的鼓励;当年出口达100万美元的企业,政府给予6000元人民币的鼓励;当年出口达200万美元的企业,政府给予10000元人民币的鼓励;当年出口达300万美元的企业,政府给予15000元人民币的鼓励;当年出口达400万美元的企业,政府给予18000元人民币的鼓励;当年出口达500—900万美元的企业,政府给予30000元人民币的鼓励;当年出口达1000万美元的企业,政府给予50000元人民币的鼓励。

  (七)为鼓励国税部门向上争取中央金库资金支持我州外贸出口企业,保证全州出口企业能及时、足额退税,按出口退税部分给予一定奖励,即按出口退税每1元人民币给予0.03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鼓励的依据

  本办法鼓励出口的数据,以州商务局提供的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出口退税以税务部门实际数商州商务局确定。增量为比上年实绩增长部分,上年没有出口实绩的按本年实绩出口额的60%折算,作为当年增量。

  三、资金来源

  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州、县财政按企业属地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分级解决。州财政局先垫付,年终结算时与相关县财政局清算。

  四、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奖励办法(暂行)》(阿府发〔2003〕15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