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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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建办科[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我部组织对《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经报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工作(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工作)是实施建筑节能行政管理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已纳入国家统计体系。做好统计调查工作,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状况和建筑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科学制定建筑节能规划、政策、标准,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制定建筑节能目标、实施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施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贯彻和实施《报表制度》,全面推进统计调查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二、明确职责分工

  《报表制度》明确我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工作,分省市两级组织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报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统计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规范统计调查工作,进一步细化、落实本地区统计调查工作分工和相应的职责,有效保障统计调查工作的深入有序开展。

  三、认真抓好统计数据审核与分析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管,采取逐级审核的方式,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同时要对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数据进行定期检查与抽查,并设立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抽查情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编写《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数据分析报告》,及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析报告要深入、客观。

  四、建立统计调查考核评价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将统计工作执行情况作为建筑节能专项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内容应包含统计资料的上报时间、填报质量,以及分析报告编写质量。

  五、统计报表报送时间要求

  《报表制度》分为年报和两年报。2011年度和2012年度各相关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分别为2012年8月31日前和2013年4月30日前。

  我部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统计调查工作的日常管理。《报表制度》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或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联系。

  联系人及方式: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胥小龙、张福麟

     电话:010-58934548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刘海柱、丁洪涛、张小玲

     电话:010-58933101、58933102

     E-mail:nhtj@mail.cin.gov.cn

  附件:1.《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2.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2]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附件下载: 1、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skj/201205/t20120510_209848.html

2、 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2]20号)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skj/201205/t20120510_209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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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

中国 乌克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4年9月6日)
  应乌克兰总统列·达·库奇马的邀请,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至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对乌克兰进行了正式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两国基辅最高级会谈结果,
  对两国友好互利合作关系的不断加深和扩大,充满活力并走向一个崭新的阶段深表满意,
  基于两国人民对进一步加深和扩大友好和伙伴关系的共同愿望,
  重申双方恪守一九九二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建交联合公报和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中乌联合公报中关于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
  声明如下:
  1.双方彼此视为友好国家,按照《联合国宪章》,并本着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将进一步加深和扩大两国友好与合作关系。
  中乌发展友好与合作关系不针对任何第三国。
  2.双方不参加任何针对对方的军事政治同盟;不同第三国缔结任何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的条约或协定;不参加任何第三国损害对方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的行动。
  3.双方反对任何形式的军备竞赛,呼吁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包括核武器在内的所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认为应以适当方式加强国际核不扩散制度,赞成尽快缔结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中国方面重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国家和无核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乌克兰方面对中方的这一原则立场表示赞赏。
  双方呼吁所有核国家作出承诺,争取为此尽早缔结一项相应的国际公约,以确保无核国家的安全。
  4.双方认为,所有国家均有参与国际事务的平等权利,反对在国际舞台上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双方主张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应通过和平方式加以解决,不施加压力,更不应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双方呼吁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并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5.乌克兰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确认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并尊重乌克兰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6.双方一致认为,经济合作和贸易关系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在平等互利和共同发展基础上大力加深两国间的经贸合作,提高其质量和水平并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
  7.双方承认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性,打算努力寻求积极发展欧亚经贸、科技和文化交流的新途径。
  8.为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加强相互信任和理解,双方商定保持经常性的政治对话,包括最高级会晤,以及两国外交部之间继续进行磋商和保持密切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乌克兰代表
     江泽民         列奥尼德·库奇马
    (签字)          (签字)

                        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于基辅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5〕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2月5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荆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及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国有(集体)产权、政府采购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及其他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三)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介;

  (四)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五)负责全市招标投标统计工作;

  (六)全面负责招标投标监督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财政、卫生、药监、国资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装饰工程(含室内装饰)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在10万元以上的;

  (四)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五)交通、水利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七)政府采购招标按《荆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

  (八)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公开招标。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个。

  第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统一在指定的报刊、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

  第八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自行招标的,经审查核准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评审标准应当公开。对所有投标人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因行业、地域、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也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或其他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证明作为投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标人资格预审实行市内企业资格集中年审、外地企业临时预审。市招投标办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立相应的企业资质库,凡经市招投标办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资格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企业,可直接参加投标,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含国家和省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在发售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招投标办。

  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按国家和省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不设业主评委。

  第十三条 市招投标办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并负责管理。

  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专家,统一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库缺乏相关专业专家的,经批准后招标人可另行聘请。

  第十四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无标底招标。

  第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行业的承包商、供货商。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一)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人数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

  (二)提交投标书的投标人不足三人的;

  (三)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人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

  员会依法否决全部投标的。

  第十七条 经营性土地交易招标出让时,投标人不足三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公开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四)出现其他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

  (一)招标采购,供应商不足三家,未重新招标的;

  (二)招标采购,采购单位自主指定品牌型号的;

  (三)特殊情况须提供品牌,所提供品牌不足三个的。

  第二十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市招投标办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各行业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并接受监察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招投标办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各种方式变相加以限制。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格认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市招投标办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招投标办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30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市招投标办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招投标办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30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对市招投标办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行政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市招投标办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系统。对有信用不良记录的,可限制其参与本市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招投标办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