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公示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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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公示工作制度
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公示工作制度》已由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5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6日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公示工作制度
(2005年7月26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提高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的公示是指常务委员会在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时,在事前或事中将该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向本市公众公布,征询本行政区域内各组织、单位和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作为决策参考依据的行为。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以下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公示:
(一)制定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地方性规定;
(二)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大事项;
(四)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地方性规定,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需要公示的重大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是公示工作的承办机构。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研究需要进行公示的具体事项,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必要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六条 需要公示的重大事项应以常务委员会的名义发布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二)各组织、单位和公民提出意见或建议的途径;
(三)公示的期限;
(四)公示工作承办机构的名称;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公告应通过《东莞日报》等市属新闻媒体和东莞人大网站向公众公布。
第八条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可在公示时间内向公示工作承办机构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九条 公示工作承办机构应如实整理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后书面通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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