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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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11〕1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5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收购或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专门机构出资建设和运营,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主要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生劳动者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逐步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城区住建局)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城区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发改、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税务、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政府或国有公司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在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在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五)政府腾空或长期租赁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及其他住房;

(六)在满足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廉租住房。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单身家庭申请的必须年满18周岁。申请时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公示。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家庭或取得本市《暂住证》(居住证)且在本市市区连续缴纳社保2年(含)以上的非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家庭;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

  (三)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我市无住房,且申请之日起前3年(含)内无转让住房行为的(含直管公房);

  (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共同居住;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我市居民收入及居住的实际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有住房:

  (一)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所购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

  (二)承租的市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三)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自有住房。

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申请。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家庭提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非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家庭提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暂住证》(居住证),缴纳2年以上(含)的社保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暂住证》(居住证)载明的暂住地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符的,向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协查材料。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二)街道办事处在集中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其受理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和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三)城区住建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城区住建局将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核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接到城区住建局报送的材料及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核准批复。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核实属实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书面告知城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第十四条 经核准的家庭,统一纳入实物配租轮候库,按轮候顺序配租。轮候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经核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分配住房:

(一)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三)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四)家庭成员为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家庭;

(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六)配合市政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房屋被征收的家庭。

第十六条 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优先分配住房户数将公共租赁住房指标分配给各城区住建局,由其进行分配;纳入轮候库的家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剩余房源情况按轮候顺序分配。

第十八条 一个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应考虑申请家庭的人口及代际情况,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一人户配租单间;

(二)二人户配租一房一厅;

(三)三人(含三人以上)户配租两房一厅;

(四)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三人户配租两房一厅;

(五)属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柳州市区工作的全国、自治区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配租两房一厅。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成本租金测算,参照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的60%—80%确定。租金实行适时调整,调整后须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为2年。承租人签订合同之日,按《柳州市直管公房管理暂行规定》(柳政发[2010]62号)规定缴纳租赁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账户中直接划扣。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并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承租人身体状况改变需要调换房屋的,可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提出调换房屋申请。调换房屋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五条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选择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管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被保障家庭人员。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项目统一物业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未经许可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房屋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二十七条 被保障家庭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我市市区取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间收入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腾退期间,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拒不退出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予以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遇城市建设被征收时,被保障家庭应当服从政府安排。

第二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先行查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数据库,对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办理退出手续,否则不予进行房屋登记。对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而未腾退的家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第二十九条 我市直管公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租金标准及准入退出机制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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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出国(境)从事有损国格人格的文化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出国(境)从事有损国格人格的文化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出国(境)从事有损国格人格的文化活动的通知》(国办发[1995]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出国(境)从事有损国格人格的文化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199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国(境)外有些人通过国内某些单位和人员,以劳务输出、文化交流、境外就业或旅游、访友等名义,招募或雇佣我国女青年、女潢职人员到国(境)外公开或变相的色情场所从事芭情服务,严重损害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对内对外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近来还发现有些人擅自
到国(境)外举办有损我国形象的画展,上演坏戏等。有迹象表明,某些国(境)外人士或组织企图避开官渠道,用各种名义、手段和途径在我国物色他们感兴趣的人员,邀请他们出国(境)去从事反华、贬华及一些低级下流的文化活动。而国内少数部门和单位政策法律观念淡薄,管理松
弛,把关不严,对已发现的问题查办不力,有的甚至同国(境)外机构、经纪人、掮客、“蛇头”等相勾结,从中牟取钱财,致使这类恶劣现象屡禁不止。
为此,除对派遣女青年到国(境)外从事色情服务的非法活动要按照有关部门已发的通知继续给予严厉打击外,必须进一步采取措施对出国(境)从事有损国格人格的文化活动予以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对外文化交往必须按照已定方针和政策,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3]30号),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联系的涉外文化艺术往来事
项,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文化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未经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对外作出承诺。各部门、各单位的人事部门不得审批个人出国演出、讲学、举办展览等属于对外文化交流归口管理范围的事项,不准假借“旅游”、“访友”等名义出国(境)从
事文化交流活动。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在为歌手及其他演职人员出具演出资格证明对,要注明:“此证件仅限国内使用”严禁为歌手等演职人员出国(境)到夜总会等色情或变相色情场所演出出具证明。
二、任何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均不准利用劳务形式组织或承办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对有外派劳务经营权、境外就业介绍权的单位违反规定从事这类活动的,应追究其领导人和主管人员、经办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暂停或取消其外派劳务经营权,境外就业介绍权,由
这些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对严重违法人员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有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权的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有颁发护照权的外事,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核把关,加强监督检查。对涉嫌出国(境)从事有损国格人格的文化括动的文化艺术团组和个人,审批部门应不予批准,外事、公安机关应拒发护照、拒办签证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查明情况后按规定处理。今后如再发生批准团组和个人出国(境)从事有损国格人格的文化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应追究组织申报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机关和审批部门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暂停直至收口其出国(境)审批权。
四、公证机关如必须为通过正常渠道出国(境)进行文化交流活动的团组和个人出具公证文书,应要求申请公证的团组和个人出示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无批准文件的一概不予公证。
五、对外国公司、商社以及海外华人、华侨在我境内从事本通知明令禁止的各项活动的,各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依法严肃处理。
对国内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同国(境)外机构、个人相勾结从事这类活动的,公安部门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对有关责任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予以惩处,必要时通知新闻媒介曝光。
六、驻外使领馆,处要继续注意调查了解我国公民在国(境)外从事有损国格人格的文化活动的情况并及时准确地报告国内,以便国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查处。国内审批、发照机关要与驻外使领馆、处加强联系,发现可疑迹象及时沟通情况,以防有人弄虚作假骗权出国(境)证件。归
口管理部门如发现出国(境)团组和人员从事文化活动中有损国格人格的问题,应及时向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通报。



1995年6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法发〔201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今年12月10日至12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全面总结今年及“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科学分析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详细部署明年的经济工作,对于统一全党认识、坚定各方信心、凝聚全国力量,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司法服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任务。现就学习贯彻会议精神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认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

各级人民法院要迅速组织广大干警学习领会会议精神,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要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深刻认识明年经济工作任务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国际国内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人民法院担负的重大职责任务上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要深刻认识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影响,切实加强司法应对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对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影响明年经济工作的不利条件有清醒的认识,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经济形势的新变化,积极做好司法应对工作。要继续坚持能动司法,紧紧围绕中央关于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部署,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深刻影响,准确把握经济发展大局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准确把握各类市场主体对人民法院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迫切期待,及时出台完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司法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文件,确保人民法院工作始终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始终服从服务于科学发展,始终服从服务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

三、要深刻认识司法审判工作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密切联系,切实审判执行好相关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立的明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认真审判执行好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加大改革攻坚力度、拓展国际经济合作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要妥善审理各类金融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妥善审理股权纠纷、企业破产、重组改制、强制清算等案件,促进优化产业结构;妥善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住房消费等民生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纠纷等涉农案件,依法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加大对自主创新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妥善审理公害污染赔偿、节能减排等案件,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妥善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深入发展。要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意识,创新司法便民机制,落实司法便民措施,畅通民意沟通渠道,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四、要深刻认识维护社会稳定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要求,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为推进科学发展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多发性侵财犯罪,依法惩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一方面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抗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把调解工作贯穿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继续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促进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共同化解社会矛盾。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以群众工作统揽涉诉信访工作,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始终站稳群众立场,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好实事、解好难事。要坚持重在预防,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积极参与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等工作,努力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五、要深刻认识人民法院自身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对照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认真查摆自身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改进各项工作。要着力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按照“把握方向、立足国情、依法推进、确保公正”的原则,努力完成和落实各项司法改革任务,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不断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要着力抓党建带队建,继续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努力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提高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着力抓基层打基础,全面加强法院基层工作和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使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充分发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沿阵地作用。

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情况,望及时报告我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