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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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2 号


  《广东省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3年9月3日




广东省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保护珍稀、濒危海龟资源及其栖息地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海龟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海龟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龟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优先的原则,注重保护海龟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景观协调性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第四条 海龟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海龟自然保护区可以依法接受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用于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海龟自然保护区应当规范保护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龟以及海龟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海龟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六条 在海龟自然保护区设立的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海龟自然保护区的具体工作。
  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由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海龟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渔业、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林业、旅游、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海龟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编制、实施海龟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

  (三)制定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统一管理海龟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设置和维护各种保护设施、界标和标志物;

  (五)组织或者协助开展海龟及其他生物资源养护、生态环境监测监视、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合作等;

  (六)接受、抢救和处置伤病、搁浅或者误捕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七)在不影响海龟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保护区的参观、生态旅游和宣传教育;

  (八)协助监督管理海龟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利用活动;

  (九)依法承担其他管理职能。
  第八条 海龟自然保护区内土地、海域的使用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
  海龟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科研、科普等公益性设施建设使用的土地,由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申领土地使用权证书。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域纳入公益性用海,由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申领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九条 海龟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根据管理实际,在海龟自然保护区外围海域设置外围保护带。
  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海龟自然保护区及外围保护带具体范围和界线,设置界碑、标志物及相关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海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核心区进行科学研究、观察、调查活动的,应当向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活动计划。申请书内容包括:进入核心区的理由、时间、地点、活动范围、参加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单位证明等材料。活动计划内容包括:活动方案、观测手段、预期目标、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有关材料。
  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和活动计划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必要时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一条 因科学研究、标本采集、教学实习等活动需要进入海龟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应当向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入。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在海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报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每年5月1日至11月30日,海龟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带禁止拖网、定置网、围网以及其他产生噪音、灯光等影响海龟产卵繁殖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经批准进入海龟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服从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三)不得破坏海龟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不得从事可能影响海龟生长、栖息和繁育的活动;

  (五)不得妨碍海龟自然保护区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在海龟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砍伐、狩猎、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爆破等危害保护区生态环境和破坏海龟生活栖息场所的活动。
  禁止在海龟自然保护区进行捕捞生产作业以及电鱼、炸鱼、毒鱼。
  第十六条 禁止在海龟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范围非法捕捉、饲养、杀害海龟,以及买卖、占有、利用海龟、海龟卵及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公益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海龟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龟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拖网、围网而被困的海龟时,应当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并及时报告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捕捞作业时误捕海龟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
  第十八条 禁止在海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与海龟保护无关的设施;禁止在海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新建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在海龟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应当开展对海龟自然保护区及海龟栖息、觅食、繁殖和洄游相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征求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
  在海龟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海岸工程,不得损害海龟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禁止向海龟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倾倒污染物、废弃物、生活垃圾、船舶压载水;禁止兴建垃圾填埋场以及其他损害海龟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和活动。
  禁止在海龟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排放的废水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其迁移或者关闭。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进入海龟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二)擅自在海龟自然保护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采集标本等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向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四)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标志物及保护设施的。
  实施海上救助或者紧急避险,不适用本办法有关保护区禁入的规定。但停留期间超过海上救助或者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入海龟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带从事拖网、定置网、围网等生产作业,以及其他产生噪音、灯光等影响海龟产卵繁殖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海龟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砍伐、狩猎、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爆破等危害保护区生态环境或者破坏海龟生活栖息场所的,在外围保护带范围内非法捕捉、饲养、杀害海龟,以及买卖、占有、利用海龟、海龟卵及其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海龟自然保护区进行捕捞生产作业以及电鱼、炸鱼、毒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造成海龟自然保护区及外围保护带内海域污染或者生态环境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允许他人进入海龟自然保护区或者在海龟自然保护区开展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在海龟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海龟自然保护区的四至范围为东经114°52′10“~114°55′33”,北纬22°31′00“~22°33′20”之间,北部以白鹤洲至深坑的山脊线为界。各功能区界标如下:

  (一)核心区界标

  核1:22°32′43“N,114°53′02”E;

  核2:22°33′14“N,114°53′43”E;

  核3:22°32′01“N,114°54′29”E;

  核4:22°31′59“N,114°52′51”E。

  (二)缓冲区界标

  缓1:22°32′49“N,114°52′53”E;

  缓2:22°33′12“N,114°53′53”E;

  缓3:22°31′36“N,114°55′08”E;

  缓4:22°31′25“N,114°52′26”E。

  (三)实验区界标

  实1(白鹤洲):22°33′15“N,114°52′50”E;

  实2(深坑):22°33′20“N,114°54′33”E;

  实3:22°31′17“N,114°55′33”E;

  实4:22°31′00“N,114°52′10”E。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海龟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带,是指海龟保护区向海外延8海里所包含的海域,外围保护带界标:

  外1:22°35′13“N,114°44′40”E;

  外2:22°32′16“N,114°43′30”E;

  外3:22°30′21“N,114°43′33”E;

  外4:22°26′54“N,114°44′56”E;

  外5:22°23′12“N,114°49′47”E;

  外6:22°23′58“N,114°56′35”E;

  外7:22°24′34“N,115°00′42”E;

  外8:22°29′39“N,115°03′59”E;

  外9:22°34′06“N,115°03′33”E;

  外10:22°38′39“N,115°01′07”E;

  外11:22°40′42“N,114°58′12”E。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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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劳动合同法,转变人力资源工作理念

张喜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6月29日正式颁布,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对我国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工作提出重大的挑战,用人单位必须彻底转变人力资源工作的理念。

一、保护劳动者权益 管理须在软环境上下功夫

  长期以来,在劳动法理论中一个主流的观点认为:劳资关系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隶属性”。这种观点在劳动合同法起初草案中也是有所体现的,当时规定: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全社会的讨论,这个规定最终被删除了,并且确立了劳资平等的原则。

  正是这种既定的劳资关系隶属性的理念导致了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劳动者的利益、合法权益甚至是人格尊严现象。用人单位恶意体罚劳动者、降低劳动者的保护条件和福利待遇、肆意延长工时、压低工资甚至拖欠和拒付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山西“黑煤窑”事件是这样恶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的最极端的表现。以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为指导,劳动合同法突出强调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社会主义劳动法律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中也有明确的规定的,与劳动法典相比,劳动合同法不仅在总则中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且在细则中也突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细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招工时的告知义务,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除依据服务协议和竞业限制约定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均属无效。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等等。

  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工作必须改变那种企图仅仅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约束劳动者的行为的观念,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留住人才,人力资源工作必须在用人单位文化建设等软环境上下功夫。

二、共决规章制度 更须尊重劳动者民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突出强调规定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劳资共决”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秉承了劳动法典第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精神。但是,劳动法典的这个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用人单位确实是努力制定了繁琐的规章制度,但是,没有做到这些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行使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保障,——规章制度专注于所谓的对劳动者的“管卡压”。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和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严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可以说是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工作理念具有革命性的挑战。制定规章制度再也不只是用人单位单方的特权,而是劳资双方的“共决权”,——没有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和与工会的谈判,其规章制度即是无效的。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工作就必须改变以往那种单方“管理”劳动者的作法,树立与劳动者平等的理念,尊重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管理的民主权利。

三、协调劳动关系 工会的程序作用不能忽略

  工会是劳资矛盾的产物,中国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一直以来,工会被误解为可有可无的,甚至以改革为名把工会工作机构与其它职能部门合署办公。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典和工会法规定的地位的基础上,在协调劳动关系的具体工作方面突出规定了工会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都必须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工会有权对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劳动者给予支持和帮助;用人单位裁减人员须向工会说明情况比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有权组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工伤死亡等安全事故的调查组必须有工会方面的代表,等等。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具体角色和作用,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工会的存在,并应当积极主动地争取工会组织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未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解除劳动合同不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行为;安全事故调查组没有工会方面的代表参加其结论是无效的,如此等等。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保障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使其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用人单位发展的积极作用。

(2007。8 《工人日报》法制专栏)



关于商标复审申请时限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商标复审申请时限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及商标代理组织来函、来电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询问商标复审申请时限和延期申请起算日的计算等问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其15天复审时限的计算,分别将当地邮局收到信函和发出信函的邮戳日期,视为当事人收到和发出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文标注的日期顺延20天视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
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复审申请的日期上溯20天视为当事人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或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复审书件时,应提供商标局邮寄的信封,以便计算当事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日期。
二、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共复审时限从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国际局发文日期的,则以商标局发给国际局的驳回商标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
三、当事人申请商标复审事宜,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延期申请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交,延期时间从第16日起算。
四、由于延期申请的时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书件时才能进行,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时限审查,而在收到正式复审书件时一并进行时限审查。超过法定时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




19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