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实行机动车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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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实行机动车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实行机动车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2〕30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实行机动车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防城港市城市道路实行机动车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管理,维护好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防城港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
第三条 根据城市道路车流量、人流量的情况在市区道路逐步实行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 停车收费泊位由所在地城区政府和市政、交警、工商、物价部门共同确定。
第五条 停车泊位服务收费按照不同路段分类收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通过听证或公示等形式广泛征集意见后按有关程序上报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由市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的公平竞争方式授予,招标所得收益上缴财政。
第七条 参与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及财务状况;
(四)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五)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六)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的具体路段、泊位数量、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择优选择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经营企业签订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协议。
第九条 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听从停车泊位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依次将车辆停放在泊车位内并自行做好车辆安全防盗工作,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一条 停车泊位服务收费主要采取人工收费等形式,有条件采用咪表管理的,驾驶员须严格按照咪表所示程序进行操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停车卡余额不足的应及时充值,超时停车的按欠费处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各路段停车规范和秩序管理有关规定,如在禁停路段和区域停车的,由交警部门或城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的中标经营企业负责市区临时占道有偿服务路段停车位所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派出现场管理人员,设置规范统一的标志标牌,告知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的免费时段、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和有关权利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的中标经营企业要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不得擅自把临时停车泊位改作他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按照规定的停车泊位及车辆停放要求规范车辆有序进出,入位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制止超线压线停放行为;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点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发给上岗证,上班时需按规定统一着装,做到文明服务,文明管理;必须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在管理路段发挥市容监督作用,对市民的不文明行为应进行纠正、劝说、教育,影响较大的应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中标经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经督促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由市政、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取消经营收费权,并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因不文明管理而造成民事纠纷和经济损失的,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的中标经营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政主管部门、交警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审批、办证、泊位和停车线规划、日常执法检查等工作。车辆在市区道路上乱停乱放的,由交警部门、城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停放在停车泊位服务收费路段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经管理人员说服无效时,由上述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市物价部门负责收费的审批管理,对占用城区道路违法乱收费或不按标准收费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工商、税务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停车服务收费的中标经营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公园、广场等公共用地需要进行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的,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由政府融资平台实施建设的城市道路,在没有移交市政主管部门前,如需实施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由其参照以上程序自行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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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财政部

批复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93)8号《关于“三资”企业兴建高尔夫球场等旅游服务设施如何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耕地占用税现行政策规定,对“三资”企业兴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包括旅行社、旅游服务公司、旅游车、船公司、饭店(宾馆、酒店、旅店)、度假村、游乐场、球场、俱乐部、游泳池、浴池、餐馆、歌舞厅、理发美容店、照相馆等以及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占用耕地,应照章征
收耕地占用税。请做好征收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1993年10月29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5〕5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仁怀市、赤水市、遵义县、桐梓县、习水县、道真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遵义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管理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切实规范和加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任务。根据《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范围

市人民政府对有关县、区(市)完成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情况纳入全年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以年初市人民政府下达到有关县、区(市)的全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计划为考核目标。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为被考核对象。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

有关县、区(市)完成当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任务,并完成其它管理指标得100分。其中:征收任务70分,基金解缴20分,统计报表5分,财务管理5分。未完成征收任务和未足额上缴基金的单位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算扣缴,并不能参与评奖。

1、征收任务

有关县、区(市)完成全年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任务得70分,未完成任务按比例扣分。

当年得分=实际完成数(万元)/全年任务数(万元)×100%×70分

2、基金解缴

有关县、区(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按时按比例将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分别解缴省、市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发生挤占、挪用等情况取消奖励资格,少缴扣10分,缓缴扣5分。

3、统计报表

有关县、区(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按月准时、真实报送征收统计报表。对不报的取消评奖资格,迟报、缺报、数据不准等每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4、财务管理

根据《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有关县(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设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基金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违反该规定,缺一项扣1分,扣完5分为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要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未使用专用票据的取消评奖资格。

三、奖励资金来源

按照市人民政府年初下达的征收任务,年终依据本办法对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奖励。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从本级留存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2%和超额上缴市级部份提取10%作为奖励资金。

四、有关县、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考核奖励办法。

五、本办法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奖励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