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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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

建房改[2002]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统称设区城市),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和本意见要求尽快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制度。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职工代表名额,由设区城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单位代表要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设区城市辖区内,合理分配名额。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北京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有中央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部分在京中央单位、职工代表参加,省会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有省(区)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部分省(区)直单位、职工代表参加。

  石油、石化、煤炭等大型独立工矿区和铁路分局所在的设区城市,应根据独立工矿区和铁路分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占该城市全体缴存职工人数的比例,分配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名额。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可以由房改办或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不能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委员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聘任,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5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可以适当增加,但原则上不超过30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三)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范围内,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六)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九)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十)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十一)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二)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十三)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决议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应当报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及上级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备案。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的章程或议事规则,应当报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法自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限期改正。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称职的委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设区城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并按本意见规定更换新的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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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的精神,近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来函,商请研究解决期货行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就期货经纪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期货经纪公司所属营业部,应以期货经纪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期货经纪公司应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水利部 财政部 全国青联


中青联发[2005]31号


关于印发《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水利厅(局),农业厅(局),财政厅(局),林业厅(局),青联:

  为更好的开展中国杰出青年农民的评选表彰工作,现将《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水利部
                    财政部
                    全国青联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表彰活动的社会影响,鼓励更多的青年农民积极投身农(林)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领导

  1.评选活动由共青团中央、水利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和全国青联共同主办。主办单位联合成立“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组委会”),协调指导“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表彰活动工作。

  2.评选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青农部),由各主办部委有关司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和水利局(厅)、农业局(厅)、财政局(厅)、林业局(厅)、青联共同负责候选人的考察推荐。具体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牵头协调。

  第三条 评委组成

  评委由席位评委和特邀评委组成。席位评委由各主办部委分管部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特邀评委由评选组委会邀请的“三农问题”和生态建设领域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各大媒体负责人组成。

  每届评选时,由评选组委会采取抽选的方式从各类别特邀评委中随机邀请10名左右,与席位评委一起共同参加当届评审会。

  第四条 评选时间和名额

  评选表彰活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表彰“中国杰出青年农民”10名和“中国杰出青年农民提名奖”若干名。

  第五条 候选人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至39周岁之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青年农民;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3.从事农(林)业生产经营、农(林)产品加工及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服务,从业时间3年以上,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

  4.明礼诚信,团结互助,富而思源,带领和帮助广大农民群众共同致富。

  5.同一人选原则上不可连续两年申报。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活动分为“推选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公示”、“评审会评选”四个步骤进行,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推选候选人。候选人推选工作由各省级团委牵头协调当地水利、农业、财政、林业、青联等部门共同开展。各地负责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向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组织委员会办公室择优推荐候选人1名,并报送候选人事迹材料。上报材料必须征得候选人所在的县(市)党委和省级团委及水利、农业、财政、林业、青联等部门审核盖章。

  2.确定正式候选人。评选组委会办公室对各地申报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报经主办单位批准,确定正式候选人。不具备参选条件或所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候选人不作为正式候选人。

  3.正式候选人事迹公示。通过全国性报刊、网站和候选人所在县(市)党报公布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和评选组委会办公室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在正式候选人事迹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省级团委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根据情况迅速做出处理,并对调查和处理情况作书面报告,评选组委会办公室将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评选组委会。对经核实确有问题的正式候选人,评选组委会将取消其参选资格。

  4.评审会评选。评选组委会组织召开由席位评委和随机抽选的特邀评委参加的评审会,依据每位正式候选人的报送材料,对正式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前10名的正式候选人获得当届“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荣誉称号,其余正式候选人获得当届“中国杰出青年农民提名奖”。

  第七条 表彰奖励

  每年以主办单位的名义举行隆重的颁奖典礼,为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八条 “中国杰出青年农民”及提名奖荣誉称号获得者若出现任何违法违纪行为,评选组委会将自动取消其“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荣誉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组织委员会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