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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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0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根据该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有关文本作相应修正后公布。


一、市政府决定将《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14号令)第二条删除,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二、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盘活房地产市场若干办法》(海府〔1998〕78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把盘活空置商品房与实施解危解围、拆迁安置结合起来。经市房管部门核准,将空置商品房转化为解危解围、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的,按照《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
(二)删除第十条,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三、市政府决定将《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7号令)第八条第(五)项删除,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200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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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春节期间核设施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文件

国核安发〔2005〕11号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核设施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核设施营运单位:
  2005年春节即将来临,各有关单位必须切实加强春节期间核设施的安全管理,认真仔细安排春节期间核设施的运行、防火、应急、保卫、值班通讯等各项工作,做好维护管理,确保核设施春节期间安全、可靠运行。

  

  二○○五年二月五日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领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领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国资委管理企业:

  2004年12月30日,建设部下发《关于公布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企业名单的公告》(建设部公告[2004]300号),为做好资质证书颁发工作,现将领取证书有关通知如下:

  一、企业必须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www.cein.gov.cn)填写此次新申请的资质数据,并上报至建设部;

  二、原一级及一级以上企业领取证书时,必须将企业所有旧证书上缴建设部;原一级以下企业领取证书时,必须将企业所有旧证书上缴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取证书,如企业有特殊情况需自行领取的,必须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四、请各地区、各单位按照证书领取安排表领取证书(见附件)。

另外,有人借建设部颁发资质证书之际,擅自通知企业开展有偿活动,干扰了正常的资质发证工作。我司从未委托任何单位进行类似活动,此类活动与核发资质证书无关。

  附件:证书领取安排表

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证书领取安排表

2005年1月12日
(星期三) 2005年1月13日
(星期四) 2005年1月14日
(星期五) 2005年1月17日
(星期一) 2005年1月18日
(星期二)
江苏省(约65家)
河南省(约33家)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吉林省(约13家)
宁夏自治区(约3家)
新疆自治区(约7家) 湖北省(约25家)
贵州省(约11家)
重庆市(约28家)
国家电网公司(约20家) 浙江省(约116家) 山东省(约46家)
陕西省(约20家)
青海省(约1家)
湖南省(约23家)
黑龙江省(约21家)
2005年1月19日
(星期三) 2005年1月20日
(星期四) 2005年1月21日
(星期五) 2005年1月24日
(星期一) 2005年1月25日
(星期二)
海南省(约5家)
内蒙古(约4家)
路桥(约16家)
北京市(约74家)
中港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辽宁省(约49家)
中治(约6家)
中国水利水电(约5家) 广东省(约84家)
云南省(约4家)
山西省(约13家)
中国水利水电(约5家)
中石化(约7家) 广西区(约6家)
四川省(约19家)
甘肃省(约9家)
湖北省(约25家)
江西省(约20家) 福建省(约41家)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河北省(约17家)
安徽省(约9家)

说明:

  1、请按表中安排的时间领证,如未按时间,以当日安排的省份优先领取。

  2、表中未列出的国资委管理企业的所属企业可随时领取,但需由其上级主管企业出具证明。

  3、此次取证企业如有变更,需按变更程序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