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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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的通知


从1987年发布《国家教委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试行办法》、成立国家教委教学仪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开始,我委每年组织教学仪器优质产品的评选活动。几年来,共评出教学仪器优质产品23个,其中5个产品已获得国家优质产品银质奖。评优活动对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开展创优活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一届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的工作已圆满结束,第二届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于1990年4月成立。根据国家优质产品评审工作的有关精神,我委优质产品评选范围有所扩大(不仅包括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还包括所有校办产业产品),第二届评委会修订了《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制订了《国家教委校办产业优质产品评选试行办法》,现予印发(其中《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以主任令的形式下发,此文不再转发)。望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一、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
二、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略)
三、国家教委校办产业优质产品评选试行办法


(1990年4月25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承担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鼓励生产单位开展创优活动,特成立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下同)。
第二条 评委会下设教学仪器设备评审组、校办产业产品评审组,分别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评委会的职责:
(一)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根据优质产品的评选条件,审定国家教委优质产品。
(二)按照《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审核上报国家优质产品的全部资料及评审组提出的产品评比总结报告,推荐并申报由国家教委归口管理的国家质量奖产品。
(三)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优质产品奖单位的产品、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及保证体系进行检查与考核。
(四)督促生产厂从生产环节入手开展创优活动,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稳步提高产品质量。
(五)对已获优质产品奖的生产单进行监督。收集用户意见,反馈质量信息。
(六)审批年度评优计划和创国优的规划。
第四条 评审组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或委派产品评比工作组。
(二)组织检测工作,审议检测结果及检测数据汇总表。
(三)协助进行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分析,检查提高产品质量措施的执行情况,提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
(四)向评委会推荐委优产品名单,并写出评审组的评审情况总结报告。
(五)向评委会推荐申报国优的产品名单,同时提出该产品的评比总结报告。
(六)审查并提出评优计划和创国优规划。

第三章 组 织
第五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委员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设名誉主任委员1人。
评审组各设组长1人,副组长2至4人,组员若干人,均由评委会成员担任。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办理评委会和评审组的日常事务。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秘书处设在国家教委条件装备司。
第七条 评委会、评审组和产品评比工作组的成员必须保持廉洁,不准以权谋私。
第八条 评委会成员由国家教委颁发聘书。评委会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有违纪行为者,可以提前解聘。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 评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集中审定优质产品和审批评优计划、规划。
第十条 评审组提出符合优质产品评审条件的预审名单,由秘书处提交评委会正、副主任委员初审。经评委会正、副主任委员初审同意后,提交全体委员审定。审定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对有争议的产品,必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算通过。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指派产品评比工作组,具体负责某项产品的评比工作和生产条件的考核。任务完成后,产品评比工作组即告解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评委会通过,并经国家教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国家教委条件装备司负责解释。

国家教委校办产业优质产品评选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校办产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结合校办产业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教委系统组织评选的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校办产业(含学校占有重要股份的合资企业)生产的国家级优质产品(国优产品)及委级优质产品(委优产品)。
第三条 “国优”和“委优”产品的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四条 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家教委直属院校,应在相互协调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2至3年的滚动创国优规划和年度创委优规划,由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汇总后下达评优计划。
第五条 评优产品的申报程序:委属院校由评审委员会直接受理。各部委所属院校,地方大、中、小学分别由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受理,汇总上报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每年下达的评优计划和评优申报通知具体落实评优申报工作。
第六条 国优产品必须具备《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必须是委优产品和归口行业的部优产品。
申报国优产品由国家教委会同行业归口部委联合推荐。
第七条 委优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结构、性能先进,在国内或国外市场占有较高份额,对推动地区或行业技术进步、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引进设备、产品消化吸收、国产化等发挥了较重要的作用,在节能、节材、节汇方面有较大的效益。
2.产品质量经测试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
3.校办企业计量定级标准,必须达到三级计量合格(或单项验收合格)。
4.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在能源、原材料消耗、“三废”处理和经济效益方面达到省(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5.校办企业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并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6.产品已获得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优质产品称号或经过同行业评选获前3名的优质产品,以及对符合本条其他条件,而尚未获得部优、省优称号的校办产业优质产品,由其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初评推荐,亦可报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审评。
第八条 校办产业对参加评选的产品必须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1.优质产品申报表中关于产品质量采用的标准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必须经行业标准化机构审查确认。
2.产品质量状况必须经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或国家教委指定的检测机构随机抽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3.产品批量生产能力,能源、原材料消耗、“三废”处理、经济效益和创汇能力,以及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水平、推动科技进步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须经省(市)、自治区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4.校办产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健全程度,必须有省(市)、自治区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5.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 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循标准先进、评价科学、评选公正的原则评选和推荐校办产业国优、委优产品。对评选的产品发生争议时或对评委的公正、廉洁有异议时,评委会应组织复查、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教委裁决。
第十条 对荣获国优产品奖的产品,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颁发国优产品奖证书和标有“优”字标志的奖牌;国家教委发给一次性奖金。
委优产品,由国家教委颁发委优产品证书,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十一条 国优产品奖证书和奖牌的有效期为3年至5年,具体期限由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确定。委优产品奖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时,上届委优产品若未参加复评或复评落选,则自动失去委优产品称号。
第十二条 违章责任按照《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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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2年8月5日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决定,把电子政务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信息化工作的重点,政府先行,带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落实这一决定,对于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挑战,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增强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促进社会监督,实施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已经起步。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建设了一批业务系统,“金关”和“金税”工程取得显著成效,办公自动化、政务信息化也取得较大成绩。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仍处于初始阶段,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网络建设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结构不合理;业务系统水平低,应用和服务领域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滞后,互联线通不畅,共享程度低;标准不统一,安全存在隐患,法制建设薄弱。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解决。电子政务建设事关信息化发展的全局,为做好“十五”期间电子政务建设的各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十五”期间,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对政务工作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的有效性,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通过积极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增强政府工作的科学性、协调性和民主性,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快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国电子政务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
---统一规划,加强领导。电子政务建设必须按照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制定总体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防止各自为政。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的关系,明确各自的建设目标和重点,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分步实施。
---需求主导,突出重点。电子政务建设必须紧密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政府业务的需要,结合人民群众的要求,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要讲求实效,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当前要重点抓好建设统一网络平台、建立标准、健全法制,建设和整合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业务系统。
---统一标准,保障安全。加快制定统一的电子政务标准规范,大力推进统一标准的贯彻落实。要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综合平衡成本和效益,一手抓电子政务建设。一手抓网络与信息安全,制定并完善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二、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十五”期间,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标准统一、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政务信息网络平台发挥支持作用;重点业务系统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基础性、战略性政务信息库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信息资源共享程度明显提高;初步开成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规范的培训制度,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法规和标准逐步完善。这些工作完成后,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的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公共服务得到较大改善和加强,电子政务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十五”期间,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设和整合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为适应业务发展和安全保密的要求,有效遏制重复建设,要加快建设和整合统一的网络平台。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构成,两网之间物理隔离,政务外网与互联网之间逻辑隔离。政务内网主要是副省级以上政务部门的办公网,与副省级以下政务部门的办公网物理隔离。政务外网是政府的业务专网,主要运行政务部门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和为需在内网上运行的业务。要统一标准,利用统一,促进各个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要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形成统一的电子政务内外网络平台,在运行中逐步完善。
(二)建设和完善重点业务系统。为了提高决策、监管和服务水平,逐步规范政府业务流程,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快12个重要业务系统建设:继续完善已取得初步成效的办公业务资源系统、金关、金税和金融监管(含金卡)4个工程,促进业务协同、资源整合;启动和加快建设宏观经济管理、金财、金盾、金审、社会保障、金农、金质、金水等8个业务系统。业务系统建设要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分阶段推进。党的工作业务系统建设方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研究提出。
(三)规划和开发重要政务信息资源。为了满足社会对政务信息资源的迫切需求,国家要组织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建设专项,设计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启动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宏观经济数据库的建设。
(四)积极推进公共服务。各级政务部门要加快政务信息公开的步伐。在内部业务网络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推动各级政府开展对企业和公众的服务,逐步增加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近两年重点建设并整合中央和地方的综合门户网站、促进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社会保障、教育文化、环境保护、“防伪打假”、“扫黄打非”等服务。
(五)基本建立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要组织建立我国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框架,逐步完善安全管理体制,建立电子政务信任体系,加强关键性安全技术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建立应急支援中心和数据灾难备份基础设施。
(六)完善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逐步制定电子政务建设所需的标准和规范。今年要优先制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和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标准,加快建立健全电子政务标准实施机制。
(七)加强公务员信息化培训和考核。要发挥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切实有效地开展公务员的电子政务知识与技能培训,制定考核标准和制度。今年要制定公务员信息技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标准和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教材,落实培训机构。
(八)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法制建设。适时提出比较成熟的立法建议,推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快研究和制定电子签章、政府信息公开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电子政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必须按照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决策,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和协调电子政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总体规划,协调、指导和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科学的审议和评估机制。
(二)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电子政务建设具体项目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审批,做好前期审议、可行性研究、采购招标、监理和验收工作。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由电子政务建设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方案;业务系统和信息库建设,由各部门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为了保证电子政务建设的顺利进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要在近期内,协同或组织有关部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标准体系和安全规范的制定,明确提出统一的地址、域名、路由、信任和授权体系、项目管理等方面的规范,为各部门和地方的电子政务建设创造基础条件。
(三)稳步推进,严禁重复建设。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制定规划,积极稳妥地做好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特别要加快信息资源开发和业务系统建设;要从实际出发,逐步规范业务流程,增加网上业务,加强公共管理和服务。各地要按照统一要求,加快整合分散的业务系统和信息资源,建成或调整为与中央政务网络标准一致的政务统一网络平台,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现有网络平台条件,严禁重复建设。
(四)利用统一网络平台。各部门已经建设的业务系统和网络,要按照统一规划和标准,抓紧调整,逐步规范和完善,实现原有系统与统一网络平台的互联互通,新建的业务系统,原则上要利用统一的网络平台。
(五)规范试点。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要根据指导意见组织电子政务建设的试点与示范工作。要明确重点、抓出实效,防止一哄而起、盲目追风。有关部门已经开展的电子政务试点示范工程,要根据指导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纳入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规划。
(六)保证建设和运行资金。电子政务建设所需资金,采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负担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资金,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中央电子政务系统建成之后的运行经费,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在预算中予发安排。地方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运行经费,由地方政府负担。对确有困难的地区,国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七)创造有利电子政务发展的外部环境。要加快制定电子政务建设技术政策,实施有利于国内信息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国内软件和系统集成产业的发展;制定电子政务项目概算标准,保障运行维护和培训经费,特别要合理确定和提高软件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重;研究建立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机制。

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黑


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力度,遏制和惩处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不正当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
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接受和赠送‘红包’行为”是指单位、个人违反规定获得或者给予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和购物卡等行为。
第三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接受和赠送“红包”。
对不易拒收的“红包”按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主动登记上交的,不追究接受“红包”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红包”,超过一个月不登记上交的,一经发现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视情节给予下列党纪政纪处分:
(一)数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警告处分;
(二)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三)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数额10000元以上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利用该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红包”,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五条和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红包”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下列党纪政纪处分:
(一)数额不满10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三)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七条 将赠送给单位或者部门的“红包”隐瞒私分的,以贪污论处,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七条和行政处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赠送、介绍或者代为赠送“红包”的,与接受“红包”同等论处,根据数额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
第九条 单位、个人多次接受或者赠送“红包”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在初核期间、立案之前,主动上交所收“红包”的;
(二)在立案检查期间,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的;
(三)主动追回以“红包”送出的公款的;
(四)有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用公款赠送“红包”的;
(二)索要或者暗示对方赠送“红包”的;
(三)接受和赠送“红包”数额较大,影响恶劣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有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黑龙江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