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发布《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7:34:20   浏览:96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发布《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布《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
1992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电影、新闻出版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特制定《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

附件: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影、新闻出版企业的财务行为,有利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电影、新闻出版企业(不含洗印厂、印刷厂、新华书店及供销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图书、报纸、期刊(杂志)、音像制品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非电影、新闻出版系统独立核算的电影、新闻出版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没有出版权,仅从事音像制品复制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执行相关行业的财务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计量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
第五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吸收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企业投资。


企业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式筹集资本金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金额计价。
第七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 企业吸收的投资者的专有出版权等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确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的,应当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第一次筹集的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筹集。
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二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企业因分立、合并、投资等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 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作为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照规定程序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 流 动 资 产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应收广告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其中,应收票据应当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坏帐准备金,报社应收广告款可以按照年末余额的1%,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经确认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确认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等。
第二十一条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确定的价值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企业,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书刊种类较多的出版单位,为了简化库存书刊的计价,也可以采取按书刊的定价进行日常核算,其实际成本与书刊定价的差额于结算期末在发出和结存的书刊之间进行分配。
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摊销。
第二十四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五条 根据出版企业的产品特点,对库存图书、期刊(杂志)、音像制品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提成差价的提取标准为:
(一)杂志(包括半年刊和年鉴)和挂历、年画,当年出版的按年末库存总定价提取25%,前一年出版的提取50%。
(二)其他图书,当年出版的不提,前一年出版的按年末库存图书总定价提取10%,前二年的提取20%,前三年及三年以上的提取30—50%。
首次提取书刊提成差价,计入当期销售费用。第二年开始,按应提数与帐面结存数的差额计入当期销售费用(如应提数少于帐面结存数,则冲减当期销售费用)。前三年及三年以上的提取标准由企业在上述标准中确定,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为合理计算各期损益,书刊提成差价可按月末库存书刊总定价的一定比例预提,年终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三)音像制品,按月末库存音像制品总成本的0.5—1%计提,计入当月销售费用。
发生的呆滞损失,在已提提成差价中列支。处理呆滞书刊、音像制品的净收入,冲减当期销售费用。

第四章 固 定 资 产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做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见附件一)的基础上,编制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按原价加上改建、扩建支出扣除变价收入的余额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或者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九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三十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的产品并且可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三十一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对于某些价值较大,且不经常使用的大型设备或专用设备,及车辆、船舶等运输设备也可采用工作量法。技术进步快的电子、仪器仪表等设备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规定的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月折旧额=月实际行驶里程×单位里程折旧额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工作小时


月折旧额=月实际工作小时×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电影发行放映企业的放映设备可以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按场次计提折旧(见附件二)。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月份内开始使用当月不计提折旧的,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数额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应先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影片版权、发行权、专有出版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非专利技术、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不包括专有出版权)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无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一条 出版企业取得专有出版权的支出,按受益品种一次直接计入出版物成本。如有必要,可分期摊销,但摊销期不得超过10年。为便于管理,可采取“一元余额法”(无形资产帐户保留人民币一元的余额,以示尚有该项专有出版权)摊销。
企业因故发生的专有出版权损失,一次或者分期摊入管理费用。已报损的专有出版权重作无形资产的,冲销原摊费用。
第四十二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计入其他销售收入。
第四十三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汇兑净损失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租赁有效期限和改良工程耐用期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第四十四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是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 对 外 投 资
第四十五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实际支付的款项分期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四十七条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
第四十八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
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七章 成 本 和 费 用
第四十九条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直接材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直接工资包括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
直接费用包括:制片企业在影片制作过程中直接支付的剧本费、酬金、差旅费、运输费、外景费、置景费、剧杂费、服装费、道具费、化妆费、剧用军事费等;发行放映企业的影片发行权费、拷贝费、素材费、译制费、片租、发行分成支出、演出分成支出等;新闻出版企业的稿费、核订费、传版费、报纸编辑费、广告成本、专有出版权转让费、印制费、出版损失等。
间接费用包括:企业内各生产经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折旧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社外和业余加工费、编录用品费、样本(样片、样带、样报)赠阅费、图书资料费等。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十条 出版社需要支付给编辑部门委托社外人员和本社职工业余时间进行审稿、设计、编辑、校对、绘图等费用,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奖金)的12%限额内据实列支。
第五十一条 报社为刊出广告所支付的费用为广告成本,包括组稿费、广告业务费、设计费以及专设广告机构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等。广告的制版、印刷等费用一般不单独计算,如采取加版、加页但不向读者收费等方式刊登广告,则应计算所有费用。
第五十二条 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专有出版权损失、存货盘亏和报损(减盘盈)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由企业统一负担的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工会经费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指企业支付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规定缴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费用),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费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指向有关机构咨询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法律等问题时支付的费用,包括企业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诉讼费指企业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排污费用。
绿化费指企业对厂区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
税金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土地使用费指企业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
技术转让费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
无形资产摊销指土地使用权、影片版权、发行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
业务招待费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五十三条 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第五十四条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包装费、运杂费、影片维护费、宣传推广费、保险费、呆滞损失、委托代销手续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用等,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以及新闻出版企业专设发行机构的人员工资、福利费、折旧费、办公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经费等。
出版企业委托有关单位协助进行出版物的宣传推广,并按定价(零售价)全额收取价款的,可按推销出版物总定价不超过10%比例支付宣传推广费,但不得直接付给个人。
第五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六条 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七条 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应当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八条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应当按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出版企业列为间接成本的社外和业余加工费、样本赠阅费等编辑、录制(以下简称编录)经费,应于结算期末按成本计算期间出版的总印张(或总定价或初版字数或盒数等)分别摊入各印(版)次或各类出版物成本。
由于部分出版企业各月出版数量不均衡,这些企业编录费用的分摊也可参照季节性生产企业的办法,即每年1—11月份按计划定额分摊,全年实际编录费用减去1—11月累计已分摊数后的余额,在12月份一次摊完的办法。
出版企业计划定额可根据上年每万字(或每千印张、每千元总定价、每份、每册、每盒等)的实际成本,结合本年计划出版量、计划编录经费总额计算。定额一经确定,除特殊情况外(如计划出版量和编录经费与实际相差较大),一般不能随意变动。
第五十九条 企业的下列开支不得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各项罚款、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销售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六十条 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产品、刊登广告及提供劳务等而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销售收入。
其他销售收入包括:电影器材销售收入、修配收入、场地出租收入、广告收入(报社的广告收入列入产品销售收入核算)、无形资产转让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等收入、代储代运收入、多种经营收入等。
第六十一条 企业一般应当在产品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价款,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采用直接收款交货方式销售的,以货款已经收到,发票帐单和提货单已交给购货方,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在代销产品已经售出,并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广告费未收到前,作待实现销售处理;收到后,转增销售收入(广告收入)。
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第六十二条 新闻出版企业应按照国家新闻出版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合作、协作、自费出版业务,否则按非法出版收入处理。
合作出版业务是指企业与国内其他新闻出版企业、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企业通过合作方式,联合出版某图书或音像制品的行为。企业与国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非新闻出版企业以及个人进行合作,通过对方资助方式出版某一图书或音像制品的行为,属于协作出版范围。自费出版业务是指由新闻出版企业提供出版权、负责终审、收取管理费,著译者负责具体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业务,出版某一图书或音像制品的行为。
合作出版业务中,以本企业为主的,收支管理视同正常出版业务管理,以对方为主的,收支管理由对方负责,分给对方的利润或从对方分得的利润,计入当期损益。
协作出版业务的收支管理按正常出版业务管理。收到协作单位或个人的经费资助,作暂存款项处理;图书或音像制品出版后,全额转作其他销售收入处理。
自费出版业务中,图书或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等工作由著译者负责,其财务收支不纳入企业财务管理。收取的管理费和代制作费用,应全额作其他销售收入处理。
合作、协作出版业务中,企业不得从合作、协作出版收入中直接支付社外和业余加工等费用,需要支付的,按第五十条规定视同正常出版业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 销售 投 资 营业外 营业外
= + + --
总额 利润 净收益 收 入 支 出

销售 产 品 其 他 管理 财务
= + -- --
利润 销售利润 销售利润 费用 费用

产品销 产品销售 产品销 产品销 产品销售
= -- -- --
售利润 净 收 入 售成本 售费用 税金及附加

其他销 其他销 其他销 其他销售
= -- --
售利润 售收入 售成本 税金及附加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收到出口产品退税以及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销售税金处理。
第六十四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第六十五条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没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审查未通过的影片损失,经批准报废的剧本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六十六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应当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第六十七条 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八条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股利,但股份有限公司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九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5%为限。
第七十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 外 币 业 务
第七十一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
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价),也可以是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七十三条 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不包括按照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项目),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企业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第七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如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为净收益,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
第七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所购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资产的价值。
第七十六条 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需要折合记帐本位币的,有关资产帐户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实收资本帐户按合同、协议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企业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七十七条 企业发生外汇调剂业务时,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买入的调剂外汇按照调剂价单独记帐。支用时,按照买入时的帐面调剂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帐面调剂价可以采用逐笔辩认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
其他企业,买入的调剂外汇按照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作为调剂外汇价差。在支用调剂外汇时,属于购买资产或者支付费用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有关资产价值或者有关费用;属于偿还债务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财务费用。卖出调剂外汇时,冲销调剂外汇价差后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其他来源的外汇时,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十章 企 业 清 算
第七十八条 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负责办理下列财务事项: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处置企业剩余财产。
第七十九条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八十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八十一条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盈亏、财产变价净收入、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八十二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八十三条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企业办理清算发生的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八十四条 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八十五条 企业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如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第八十六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八十七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其中,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监管会等提供年度有关财务报表。
第八十八条 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其他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企业按月、按季、按年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报表。
第八十九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政策性亏损补贴、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社会效益各项指标完成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企业总结和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广告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纸张利用率等。指标评价及计算公式见(附件三)。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九十二条 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企业财务制度。
第九十三条 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的电影、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以及非电影、新闻出版系统的电影、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一、电影、新闻出版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二、国营电影放映企业固定资产按场提取折旧的标

三、企业财务评价指标

附一:电影、新闻出版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部分
通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运输设备 6—12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电子计算机 4—10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6.工业炉窑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设备工具 18—22年
电视机、录像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1.印刷及传版设备
(1)激光照排设备 4—8年
(2)远程数据传版设备 4—8年
(3)电子分色设备 8—12年
(4)印刷设备 10—14年
(5)生产用复印设备 4—6年
2.编采设备
(1)传真机 4—6年
(2)照相机 4—10年
(3)资料存储、检索设备 4—8年
(4)卫星接收设备 4—8年
(5)其他采访、通讯、编绘器具 5—10年
3.专业用录音设备
(1)调音台及附属设备 6—12年
(2)专业录音机及附属设备 7—8年
(3)话筒 4—6年
(4)扬声器 4—6年
(5)录音外围设备 6—10年
4.乐器
(1)钢琴 12—20年
(2)电子乐器 6—8年
(3)其他乐器 6—10年
5.组合音像设备(包括电唱机、电唱盘等) 6—10年
其中:(1)卡式录音机(包括录音卡座) 4—6年
(2)便携式录音机 4—6年
(3)激光唱机 4—6年
6.唱片加工设备
(1)刻纹设备 10—12年
(2)制模版设备 10—12年
(3)造粒机及附属设备 12—14年
(4)薄膜压片机 14—16年
(5)密纹压片机及配套设备 6—12年
7.唱机生产设备 6—12年
8.盒式音带加工设备
(1)快速复制设备(包括母机、子机) 4—6年
(2)裁带机 4—6年
(3)贴标机 6—8年
(4)包装机 6—8年
(5)其他配套设备 6—10年
9.录像设备
(1)摄像设备 4—6年
(2)复制设备 4—6年
①放像机及录像子机 4—6年
②监视器 5—8年
③分配放大器 6—10年
④其他附属设备 6—10年
10.电影制片设备
(1)摄影设备 10—12年
(2)录音设备 8—10年
(3)放映设备 10—12年
(4)剪接设备 8—10年
(5)照明设备 10—12年
(6)特技设备 8—10年
(7)照像设备 8—10年
(8)洗印设备 8—10年
(9)动画设备 10—12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1.房屋
(1)生产用房 30—40年
(2)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3)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4)非生产用房 35—45年
(5)简易房 5—10年
2.一般建筑物 15—25年

附二:国营电影放映企业固定资产按场提取折旧的标准
单位:元
------------------------------------------------------------------------
| 固 定 资 产 分 类 | 每 场 提 取 |
| | 标 准 |
|----------------------------------------------|--------------------|
| 放映设备 | |
|----------------------------------------------|--------------------|
| 70m/m立体声放映设备(进口) | 60—72 |
|----------------------------------------------|--------------------|
| 70m/m立体声放映设备(部分进口) | 20—32 |
|----------------------------------------------|--------------------|
| 35m/m立体声放映设备(进口) | 18—24 |
|----------------------------------------------|--------------------|
| 35m/m立体声放映设备(部分进口) | 12—18 |
|----------------------------------------------|--------------------|
| 35m/m固定式放映设备 | 5—7 |
|----------------------------------------------|--------------------|
| 35m/m移动式放映设备 | 2—5 |
|----------------------------------------------|--------------------|
| 16m/m固定式放映设备 | 2—5 |
|----------------------------------------------|--------------------|
| 16m/m移动式放映设备 | 2—4 |
|----------------------------------------------|--------------------|
| 8.75m/m放映设备 | 1—2 |
|----------------------------------------------|--------------------|
| 专业影院舞台设备 | 2—5 |
|----------------------------------------------|--------------------|
| 影院空调设备 | |
|----------------------------------------------|--------------------|
| 制冷、取暖设备 | 48—60 |
|----------------------------------------------|--------------------|
| 机械通风设备 | 8—12 |
|----------------------------------------------|--------------------|
| 座椅 | |
|----------------------------------------------|--------------------|
| 软座椅 | 6—8/千座 |
|----------------------------------------------|--------------------|
| 硬座椅 | 3—4/千座 |
------------------------------------------------------------------------
注:1.短片以二场折合一场计算。
2.70m/m立体声放映设备,每场提取折旧标准暂作试行。
3.座椅按每千座提取标准提取,超过千座按座递增。

附三:企业财务评价指标

1.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3.应收帐款周转率
赊销收入净额
应收帐款周转率=----------------×100%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


赊销收入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4.存货周转率
销货成本
存货周转率=--------×100%
平均存货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5日公布 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归侨的身份,不因其回国年龄的大小和何时回国而改变。华侨、归侨已死亡的,其亲属的侨眷身份不变。依法与华侨、归侨解除婚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自行丧失。
第三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其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由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归国华侨联合会组织提供协助。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可以由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核认定。
第四条 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主管侨务工作的行政部门,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六条 本省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是团结、联系归侨、侨眷的人民团体,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实行民主监督。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较多的州、市、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依法参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归侨、侨眷代表人选的协商。
第八条 到本省定居的华侨,可以在其原籍、直系亲属、购建住宅所在地安置。
凡到本省参加国家建设的华侨科技和其他专业人员,按双向选择的办法对口安排录用,具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出境定居不满一年经批准复归的归侨、侨眷职工,由原工作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第九条 对鳏寡孤独、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侨务、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采取下列扶持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对其所需经费,按现行体制列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生产经营需要信贷支持的,由金融部门给予安排。
(二)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及其兴办的第二、三产业,开发资源等生产经营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三)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学校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各级人民政府在教师、医务人员的配备、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在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扶助。
(四)安置在农场的归侨及其配偶、子女,在招干、招工、招生时应当按当地城镇非农业人口对待。因工作调动、参加工作或者升学而迁离农场时,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户口办理迁移手续。
(五)安置在农场、林场的归侨,其在农村的配偶要求到农场、林场落户的,由户籍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归侨、侨眷及其依法组织的社会团体经批准利用侨资在省内兴办的企业事业,其侨资占注册资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确认,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华侨投资优惠待遇。
前款所称的侨资,是指侨汇、境内外币存款、投资外币本息和国外亲属或者社团赠送的款物。
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赠与的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加工、维修的生产工具,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在省内兴办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的款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贪污、挪用。
第十四条 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所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承租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应当签订合法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归侨、侨眷出租私有房屋后,如遇在国外的父母、配偶、子女经批准回国定居尚无住所的,可以提前半年通知承租人,终止租赁合同,收回自用,并协商给予适当补偿,承租人必须及时腾退房屋。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需要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单位必须于动迁前,将正式批准拆迁通知书送达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商定补偿安置办法。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被拆迁人适当照顾。被拆迁人应当配合支持。
第十五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各级学校,给予加分照顾,具体办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侨务部门制定。报考高等学校未被录取而本人愿意继续报考升学的,可以留原校继续学习一年。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科技奖的侨眷,其子女报考各级学校,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其父母长期在边疆工作的,可以照顾到内地城镇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招工、招干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归侨、侨眷。侨务部门主管的侨资、侨属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招工时,应当优先录用归侨、侨眷。
第十八条 侨汇是归侨、侨眷的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冒领、克扣、摊派、强行借贷,非法冻结、没收。
归侨、侨眷使用侨汇建设住宅的,其用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有权继承或者接受境外亲友的遗产、遗赠、赠与,以及处分其在境外的财产,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出境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审批并正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其出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以及归侨、侨眷在父母死亡后出境探望兄弟姐妹的,其探亲假期、工资、旅费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其他亲友,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一定期限的事假。
华侨回我省探亲,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一年一次的陪同假。
归侨、侨眷出境探亲的,其所在单位不得作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规定。
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可以参照本条各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和各项补贴与原所在单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同等待遇,并可以兑换成外币携带或者汇出境外。
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已购买的住房,其房屋产权或者部分产权归购房者所有。持有出国护照但未获得前往国家或者地区入境签证的归侨、侨眷职工,要求购买或者租用公房的,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又返回,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恢复工作的,在退回离职金后,其出境前和复职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的归侨职工退休时,男职工工龄满三十年,女职工工龄满二十五年的,退休金与原工资的差额,由所在单位补足。
在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归侨职工退休时,退休金的发放办法,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归侨、侨眷直系亲属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可以免交培养费和免除服务期。华侨、归侨的非直系亲属,在偿还培养费后,可以免除服务期。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华侨、归侨祖墓给予保护。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迁移。盗掘和毁坏华侨、归侨祖墓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惩处。
华侨修复祖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侨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权向侨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机关对归侨、侨眷的申诉、控告或者告诉,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答复当事人。
对违反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归侨、侨眷的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
(二)侵占、破坏归侨、侨眷私有房屋和其他私有财产的。
(三)侵占、破坏归侨、侨眷合法组织及其财产的。
(四)侵犯归侨、侨眷兴办的企业、事业或者安置归侨的企业合法权益的。
(五)侵犯或者变相侵犯侨汇的。
(六)侵犯归侨、侨眷通信自由和秘密的。
(七)侵犯归侨、侨眷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七条 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居住在本省的眷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由省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5日

关于印发《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有关省(区、市)农业(农牧)厅(局、委)、农机局(办)、农垦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2005年、2006年和2008年中央1号文件以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发展保护性耕作、编制实施相关建设规划提出的要求,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2009—2015年)》,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2009—2015年)》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2009—2015年).doc
附件:

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2009—2015年)

保护性耕作是国内外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技术内容之一。保护性耕作作为一项通过对农田实行免耕少耕和秸秆留茬覆盖还田、控制土壤风蚀水蚀和沙尘污染、提高土壤肥力和抗旱节水能力以及节能降耗和节本增效的先进农业耕作技术,已在全球70多个国家推广应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阿根廷等国的应用面积已占本国耕地面积的40%—70%。经过多年试验示范,截至2007年底,我国保护性耕作应用面积已达3000多万亩。实践证明,保护性耕作是一项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步、当前与长远利益兼顾、利国利民的革命性农耕措施。积极发展保护性耕作是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护性耕作技术试验研究的深入,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适应我国国情的技术模式,研制开发了一批保护性耕作专用机具,初步形成了推广保护性耕作的运行机制,示范应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一年一熟区已基本具备推广条件,一年两熟区也已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种植模式复杂多样,配套机具更新难度较大,农民认知程度较低,技术支撑服务能力不足等,导致我国保护性耕作普及速度较慢。目前,应用面积仅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5%。
对传统耕作制度进行变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技术、经济、社会等多方面条件的支撑,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制定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在更大范围开展保护性耕作示范推广和试验示范,完善保护性耕作技术创新和建设保障体系,对促进我国保护性耕作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规划将我国北方15个省(区、市)和苏北、皖北地区划分为东北平原垄作、东北西部风沙干旱、西北黄土高原、西北绿洲农业、华北长城沿线、黄淮海两茬平作等六个保护性耕作类型区,以县(农场)为项目单元,建设600个保护性耕作工程区(共2000万亩)。通过项目建设与辐射带动,新增保护性耕作面积约1.7亿亩;建设国家保护性耕作工程技术中心1个。同时提出了涉及部门协作、项目管理、农艺措施、科技支撑、社会化服务、培训宣传等一系列保障措施。通过规划的实施,加快保护性耕作普及应用步伐。
第一章 规划背景
一、保护性耕作的起源与发展
保护性耕作是人们遭遇严重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的惨痛教训之后,逐渐研究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土壤耕作模式。20世纪20~30年代,美国利用大型机械大面积、多频次翻耕农田,由于气候持续干旱,土地沙化严重,发生了震惊世界的“黑风暴”。1931年从美国西部干旱地区刮起的黑风暴横扫美国大平原,厚达 5~30厘米的表土被吹走,30多万公顷农田被毁;1935年的第二次“黑风暴”横扫美国2/3国土,3亿多吨表土被卷进大西洋,毁掉耕地300万公顷,当年全美冬小麦减产510万吨,南部各州1/4多的人口迁移。1935年美国成立了土壤保持局,组织土壤、农学、农机等领域专家,开始研究改良传统翻耕耕作方法,研制深松铲、凿式犁等不翻土的农机具,推广少耕、免耕和种植覆盖作物等保护性耕作技术。50~70年代,许多地区的研究应用证实了保护性耕作对减少土壤侵蚀有显著效果,但也出现因技术应用不当导致作物减产的现象,使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较慢。80年代以来,随着耕作机械改进、除草剂的商业化生产以及作物种植结构调整,保护性耕作推广应用步伐加快,目前美国有近60%的耕地实行各种类型的保护性耕作,其中采用作物残茬覆盖耕作方式的占53%,采用免耕方式的占44%。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前苏联、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阿根廷、墨西哥等国家纷纷学习美国的保护性耕作技术,在半干旱地区广泛推广应用。其中澳大利亚从80年代开始大规模示范推广覆盖耕作(深松、表土耕作、机械除草)、少耕(深松、表土耕作、化学除草)、免耕(免耕、化学除草)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全面取消了铧式犁翻耕的作业方式,目前北澳90%~95%的农田、南澳80%的农田、西澳60%~65%的农田实行了保护性耕作。加拿大从60年代开始引进保护性耕作技术,80年代开始大规模推广,目前已有80%的农田采用了高留茬、少免耕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以巴西、阿根廷为代表的南美洲保护性耕作应用面积也超过70%,主要是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和增加农民收入。欧洲保护性耕作应用面积也达到14%以上,主要是为了减少土壤水蚀,降低生产成本。2001年10月初,FAO与欧洲保护性农业联合会在西班牙召开了第一届世界保护性农业大会,提出全面推进保护性耕作发展的倡议。目前,保护性耕作在北美、南美、澳洲、欧洲、非洲、亚洲推广应用总面积达到了25.35亿亩,显示出良好的生态经济效果和发展前景。
二、我国保护性耕作发展现状与趋势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引进和试验示范少免耕、深松、秸秆覆盖等单项保护性耕作技术,但受技术、机具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限制,这些技术只在部分地区进行小规模的示范试验,推广应用面积不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农业技术的进步,保护性耕作研究与示范工作发展速度加快。在西北旱区,以少免耕播种和地表覆盖为主体的保护性耕作技术得到推广应用;在华北灌溉两熟区,小麦秸秆还田及夏玉米免耕覆盖耕作技术得到了大力发展;在东北一熟旱作区,玉米垄作少耕及留茬覆盖耕作技术开始一定规模的示范应用;在南方稻麦两熟及双季稻区,也开展了以免耕覆盖轻型栽培为主要形式的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工作。进入21世纪,保护性耕作技术研究与示范推广工作得到各级政府高度重视。2002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每年投入3000万元,开始有组织有计划地加大保护性耕作示范应用力度,通过技术培训、宣传咨询、作业补贴与样机购置等形式,开展保护性耕作示范工程建设。截至2007年底,中央财政累计投入1.7亿元,加上地方投入,保护性耕作技术已在我国北方15个省(区、市)的501个县份设点示范,实施面积3000多万亩,涉及400多万农户。
从近5年的保护性耕作示范工程实施情况看,尽管仍存在一些问题,但总体实施成效还是很明显的,得到了项目区农民认同和当地政府重视。其技术效果主要体现在:(1)减轻农田水土侵蚀。通过农田免耕和秸秆覆盖有效控制了农田水土流失,并起到抑制农田扬尘作用。(2)提高农田蓄水保墒能力。免耕覆盖改善了土壤孔隙分布,可以有效地减少土壤水分蒸发和增加土壤蓄水量。(3)提升农田耕层土壤肥力。秸秆还田及减少动土次数能够提高表层土壤有机质和养分含量。(4)省工、省时、节本增效。通过减少土壤耕作次数和复式作业,减少机械动力和燃油消耗成本,降低农民劳动强度。同时,示范工程也积极探索了有效的运行机制及服务方式,并初步形成了多种具有区域特色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
虽然我国保护性耕作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果,但仍处于起步阶段。通过对试验示范的总结,在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推广过程中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1)观念和认识上有待加强。保护性耕作不仅仅是耕作技术的变革,同时带来农作物栽培制度、农田管理措施及传统农耕习惯与管理模式等一系列变化,作物增产和综合效益具有缓释性,多数农民尚习惯于已有的生产方式,更多关注作物产量、近期经济效益和变革带来的风险,对保护性耕作的认识还有个逐步深化和接受的过程。(2)基层技术推广服务能力总体偏弱,技术推广人员知识结构亟待改善。从国外发展情况看,保护性耕作推广初期均需由政府加以支持、引导。从我国现状看,基层推广机构的服务手段和装备水平较低,技术推广人员认识水平也不够高,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影响保护性耕作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3)技术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农机农艺结合需进一步加强。保护性耕作技术支撑能力不足,适应不同区域不同农耕制度的技术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一些作物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和技术路线尚需进一步完善。农机和农艺的结合需进一步加强,与保护性耕作相关联的技术问题如杂草控制、病虫害防治、水肥管理与有效利用等尚需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实现整体推进。农机的适应性和可靠性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提高,专用机具供应能力需加快提升。(4)保护性耕作的长效机制还未建立。农民的主体地位还有待确立,市场机制和服务体系有待培育和发展,农机大户及农机专业服务队、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等保护性耕作专业服务组织的传、帮、带作用有待充分发挥。
从发展趋势看,保护性耕作技术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农业发展要求,是国际农业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也是我国可持续农业技术发展的主要趋势。如何从我国国情出发,进一步完善区域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及技术体系,加大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推广力度,促进该项技术的成熟和发展,对于保护与恢复生态环境,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作用十分重大。因此,科学制定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对大力推进和有效指导各地开展保护性耕作具有重要意义。
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护性耕作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要求“改革传统耕作方法,发展保护性耕作”。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编制实施保护性耕作规划。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要求“继续实施保护性耕作示范工程和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试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改革耕作方法,发展保护性耕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要求“继续实施保护性耕作项目”。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鼓励农民开展土壤改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保护性耕作,提高耕地质量,大幅度增加高产稳产农田比重”。
第二章 工程建设的意义及必要性
一、发展保护性耕作的意义
对于一个农业和人口大国,粮食安全是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农业生产力水平及粮食产量均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但是,长期对土地进行掠夺式经营的生产方式,使得耕地质量下降,水资源紧缺,旱情趋重,农业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影响我国粮食生产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统计表明,我国耕地总体质量不高,中低产田比重大,主要粮食产区地力下降,土壤有机质含量低;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4,无灌溉条件的旱地约占耕地面积的60%,地下水超采严重,全国因干旱减产造成的损失约占各种自然灾害总和的2/3;土地荒漠化趋势加重,水土流失总面积达356万平方公里,每年因风蚀水蚀受损的耕地面积约1万平方公里,农田扬尘加重,因风蚀沙化损失的土壤有机质以及氮、磷、钾等有效成分高达5590万吨,土壤养分流失严重;长期大量使用化肥,农家肥和有机肥施用量减少,导致土壤地力不断下降。我国的实践证明,保护性耕作具有保护农田、减少扬尘、抗旱节水、培肥地力、提高单产、降低成本、增加收入等多种作用,在应对和缓解上述问题方面具有明显效果。
在我国加快发展保护性耕作,有利于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保障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任务和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促进现代农业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一)是引导农民了解和采用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有效方式
国内外实践表明,农民接受保护性耕作需要一个过程。发达国家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农场主一般需要5~7年的试验示范,才能将保护性耕作转变为自觉行动。我国农民整体受教育程度较低,接受新事物、掌握新技术的意识不强、能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保护性耕作推广应用的难度。因此,需要建立一批保护性耕作示范区,对农民加以培训、宣传、引导,促进我国保护性耕作走上快速发展道路。本规划通过政府引导,以农民为主体,开展工程区建设,在注重项目区农民采用保护性耕作技术建设工程区的同时,具有向工程区周边农民宣传保护性耕作优越性的作用,引导农民自觉走上保护性耕作发展道路。
(二)是提升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与服务能力的重要措施
农业机械是保护性耕作的技术载体,需要农机农艺等多技术协作。农机和农艺技术公共服务是发展保护性耕作的重要保障,是推广保护性耕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快改变农民传统生产观念、引导农民接受保护性耕作技术的重要力量。多年以来,国家在良种繁育、植物保护、中低产田改造、科技入户等方面不断加大投入,但是农机部门尤其是基层农机技术推广与服务能力建设长期滞后,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保护性耕作大规模实施的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各级尤其是县级农机技术推广与服务能力建设,为保护性耕作快速发展提供服务保障。本规划的实施,在注重工程区建设的同时,把国家级的保护性耕作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县级农机技术推广能力建设也放到了重要的位置,与此同时,提出一系列配套保障措施。项目建成后,必将对我国北方15个相关省(区、市)和苏北、皖北地区的技术推广能力和服务能力产生较大的提升作用,也必将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三)是加强保护性耕作科技支撑能力的客观要求
经过10多年的研究探索,我国已研究成功具有中国特色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与配套机具,应用效果较好。但是,目前的技术水平不能满足大面积推广保护性耕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研发力量分散,研究内容重复;农机农艺结合不足,技术模式不能覆盖所有地区,不能发挥最大效益,需要进一步完善;应用技术研究多,基础理论研究少;在应用效果研究方面,手段落后,科学数据采集困难;企业对机具的二次开发水平不足,生产工艺与能力落后,配套机具保障能力弱。强化技术保障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及长效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保护性耕作技术迅速推广普及的必要条件,同时,保护性耕作的推广普及也必然要求更强大的科技能力作为支撑。因此,需要加强保护性耕作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强化保护性耕作基础理论和原创技术研究、应用效果试验、配套机具开发能力,保障保护性耕作的大面积推广应用,为保护性耕作快速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章 工程建设的可行性
一、形成了较为科学的区域性技术模式
通过十多年大量试验研究和引进、消化吸收国外技术,集成创新了适应不同类型旱作区、具有中国特色的保护性耕作技术体系,包括东北平原区、东北西部干旱风沙区、西北黄土高原区、西北绿洲农业区、黄淮海两茬平作区、华北长城沿线区等六大类型区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试验示范结果表明,这些模式不但农艺上先进可靠,而且机械化作业可行,能够适应我国土地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条件比较落后的农业生产现状。
二、研制开发了先进适用的专用机具
先进适用的专用机具是保护性耕作得以有效实施的必要保证。通过与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共同进行的配套研究,我国保护性耕作专用机具研制也取得突破性进展,已经开发成功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型保护性耕作配套机具。主要包括小麦、玉米免耕播种施肥复式作业机具、秸秆还田粉碎机、稻草旋埋机、深松机、植保机械等,并已形成系列,实现批量生产。目前,我国约有100多家企业生产保护性耕作专用机具,许多大型农机企业已储备了一批专用机具的制造技术。农业部每年组织开展保护性耕作专用机具试验选型,选择推荐一批性能较好的机型,向社会进行公布,为农民购置机具提供指导,国产保护性耕作机具市场占有率达90%以上。这些机具能够为开展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提供保障。
三、具备了较好的经济社会环境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期,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阶段。中央关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等政策导向要求,为加快推广普及保护性耕作提供了有利契机。
我国农机装备总量持续增长,农机作业水平不断提高。2007年全国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已达到42.5%,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由初级阶段跨入中级阶段。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关键环节的生产机械化取得了重大突破。近年来,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力度不断加大,农民购买农业机械和采用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积极性高涨,为积极推进保护性耕作创造了良好机遇。尤其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方针,也必将为发展保护性耕作提供强大政策动力。
四、积累了较为成熟的建设管理经验
通过长期以来的实践,农业与农机部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性耕作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措施:(1)重视建章立制。先后组织制定了《保护性耕作技术实施要点(试行)》、《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规范(试行)》、《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监测规程(试行)》、《保护性耕作项目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等技术文件和管理规范,加强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建立专家顾问组,进行巡回技术指导。(2)加强宣传培训。组织编发了《保护性耕作技术培训教材》、《保护性耕作知识问答》、《保护性耕作机具参考目录》、《保护性耕作宣传片》、《保护性耕作宣传画册》等宣传培训材料,采用现场会及各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保护性耕作。(3)探索运行机制。努力建立政府推动、农民参与,以农机专业组织和农机大户为主体,基层农机推广机构及维修、信息咨询等服务组织为支撑的保护性耕作综合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市场化服务机制,促进保护性耕作良性发展。这些管理经验,为实施好保护性耕作工程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五、构建了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
随着全球保护性耕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保护性耕作的技术交流与合作越来越活跃。近年来,我国先后开展的保护性耕作国际合作主要有:(1)实施中加合作项目,争取加拿大政府的支持,组织部分省和项目县的技术管理人员赴加进行保护性耕作技术培训。(2)组织国际交流与研讨,与加方共同组织保护性耕作专家论坛,与联合国亚太农业工程与机械中心共同组织亚太地区保护性耕作国际研讨会。(3)组织实施瑞士先正达保护性耕作研究项目,支持陕西省农机局和西北农林大学开展黄土高原保护性耕作技术研究。(4)实施948项目,引进国际先进保护性耕作技术、机具与智力。此外,还编辑出版了中英文对照的《中国保护性耕作》图册,创建中国保护性耕作网站,营造对外交流平台。这些国际交流与合作,为我国实施保护性耕作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先进技术与经验。
总的来看,保护性耕作在我国的试验示范已取得基本成功,社会和农民已有一定的认识基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开展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普及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时机、条件基本成熟,大面积推广应用是可行的。
第四章 规划原则与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积极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的战略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保护性耕作在我国处于初级阶段的特征,以保障粮食安全、改善生态环境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科技创新和技术集成为先导,针对不同区域特点确定我国保护性耕作主导技术模式。规划以机械化措施为主,加强农机农艺结合,以北方一年一熟区为重点,兼顾黄淮海一年两熟区,坚持循序渐进,按照试点、示范、推广的步骤,建设保护性耕作工程区,强化技术支撑能力和社会化服务能力,构建保护性耕作长效发展机制,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主动自觉地采用保护性耕作技术,加快推进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普及应用。
二、规划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结合我国土地经营规模小、种植制度复杂、区域发展不平衡、技术需求各异等特点,坚持农机措施、农艺措施、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方面的有机结合,推动技术综合集成,完善创新技术模式,促进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保护性耕作技术体系。
(二)循序渐进,稳步发展
遵循“试验—示范—推广”的科学程序,准确把握不同区域保护性耕作发展水平和特征,根据试验、示范、推广不同阶段的差异,分区域规划,有步骤地开展保护性耕作工程示范区建设,带动周边地区保护性耕作发展。
(三)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农机农艺有机结合
根据保护性耕作核心内涵,以先进的农业机械为载体,坚持农机与农艺相结合,集成和配套应用良种选择、科学施肥、优化管理等农艺栽培技术,促进形成各具特色的高产高效农业生产制度和模式,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四)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建立长效机制
树立农民是保护性耕作实施主体的意识,工程建设以国家投入为引导,广泛吸引农民及社会各方多元化投入。依托农机大户、农民和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开展市场化、社会化服务,建立保护性耕作发展的长效机制,保证工程长期发挥作用。
三、建设目标
通过工程建设,基本形成我国保护性耕作支撑服务体系,建成600个高标准、高效益保护性耕作工程区,总规模2000万亩,占项目县总耕地面积的3.1%。通过项目建设与辐射带动,新增保护性耕作面积约1.7亿亩,占我国北方15个相关省(区、市)及苏北、皖北总耕地面积的17%。
项目建成3年后,对工程区的经济、生态效果进行监测,与传统耕作相比,达到以下目标值: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平均增产幅度达到5%以上;
耕地的蓄水保墒抗旱能力增强,耕层土壤含水率提高15%左右;
土壤团粒结构改善,地力提高,年均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0.01~0.06个百分点;
亩均降低综合生产成本15~30元;
农业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减少耕地表土流失量40%~80%,减少农田扬尘量50%左右。
第五章 区域划分与技术模式
按照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的总体指导思想及建设原则,以我国西北、东北、华北一熟地区为重点实施区域,并适当兼顾黄淮海两熟地区。根据各地种植制度、自然生态条件等区域特点,将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区域分为六个主要类型区:东北平原垄作区、东北西部干旱风沙区、西北黄土高原区、西北绿洲农业区、华北长城沿线区、黄淮海两茬平作区。按照每个类型区气候、土壤、种植制度特点及保护性耕作技术需求,提出各类型区主体示范推广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
一、东北平原垄作区
(一)区域特点
东北平原垄作区主要包括东北中东部的三江平原、松辽平原、辽河平原和大小兴安岭等区域,涉及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的178个县(场),总耕地面积2.06亿亩。本区年降水量500~800mm,气候属温带半湿润和半干旱气候类型;年平均气温-5℃~10.6℃,气温低、无霜期短。东部地区以平原为主,土壤肥沃,以黑土、草甸土、暗棕壤为主;西部地形以漫岗丘陵为主,间有沙地、沼泽,土壤以栗钙土和草甸土为主。种植制度为一年一熟,主要作物为玉米、大豆、水稻,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机械化程度较高。
(二)技术需求
东北平原垄作区的主要问题是雨养农业为主,季节干旱、尤其春季干旱仍是作物生产的重要威胁;土壤耕作以垄作为主体,但形式比较复杂,近年来耕层变浅、土壤肥力退化现象比较严重。本区域保护性耕作的主要技术需求包括:以传统垄作为基础有效解决土壤低温及作物安全成熟问题;蓄水保墒,有效应对春季干旱威胁问题;通过秸秆根茬覆盖及少免耕等措施,解决土壤肥力下降问题;通过地表覆盖,解决农田风蚀、水蚀问题。
(三)主要技术模式
1.留高茬原垄浅旋灭茬播种技术模式
该模式通过农田留高茬覆盖越冬,既有效减少冬春季节农田土壤侵蚀,又可以增加秸秆还田量,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其技术要点:玉米、大豆秋收后农田留30cm左右的高茬越冬;翌年春播时浅旋灭茬,并尽量减少灭茬作业的动土量,采用旋耕施肥播种机进行原垄精量播种;保持垄形,苗期进行深松培垄、追肥及植保作业。
2.留高茬原垄免耕错行播种技术模式
该模式适用于宽垄种植模式,通过留高茬覆盖越冬减少农田土壤风蚀、水蚀,并提高农作物秸秆还田量。其技术要点:垄宽一般在70~100cm,秋收后农田留30cm左右的残茬越冬;翌年春播时在原垄顶错开前茬作物根茬进行免耕播种;保持垄形,苗期进行深松培垄、追肥及植保作业。
3.留茬倒垄免耕播种技术模式
该模式通过留茬覆盖越冬控制农田土壤风蚀,并增加农作物秸秆还田量。其技术要点:秋收后农田留20~30cm的残茬越冬;翌年春播时,采用免耕施肥播种机,错开上一茬作物根茬,在垄沟内免耕少耕播种;苗期进行中耕培垄、追肥及植保作业,深松作业可结合中耕或收获后进行。
4.水田少免耕技术模式
该模式适用于重粘土、草炭土、低洼稻田,秋季免耕板茬越冬,春季轻耙或浅旋少耕整地,通过秸秆及根茬还田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并节约稻田灌溉用水。其技术要点:在灌水轻耙前撒施底肥或原茬不动旋耕施肥,沿整地苗带进行插秧;插秧后免耕轻耙;加强生育期管理,尤其重视免耕轻耙前期生育稍缓问题。
二、东北西部干旱风沙区
(一)区域特点
本区主要包括东北三省西部和内蒙东部四盟83个县(场),总耕地面积1.28亿亩。区内地形以漫岗丘陵为主,间布沙地、沼泽,土壤以栗钙土和草甸土为主。年降水量300~500mm,气候属温带半干旱气候类型,年平均气温3℃~10℃。种植制度为一年一熟,主要作物为玉米、大豆、杂粮和经济林果。
(二)技术需求
东北西部干旱风沙区土地资源丰富,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受地形和干旱、大风气候影响,春季干旱严重,土地退化和荒漠化趋势加剧,生态脆弱。本区域保护性耕作的主要技术需求包括:通过留茬覆盖,提高地表覆盖度和粗糙度,解决冬春季节的农田风蚀问题;蓄水保墒,有效应对春季干旱威胁问题,提高作物出苗率;通过秸秆还田及耕作措施调节,提高土壤肥力。
(三)主要技术模式
1.留茬覆盖免耕播种技术模式
该模式通过留茬覆盖越冬控制农田土壤风蚀,并增加农作物秸秆还田量,提高土壤蓄水保墒能力。其技术要点:采用免耕施肥播种机进行茬地播种;苗期进行水肥管理及病虫草害防治;作物收获后,留高茬覆盖越冬,留茬高度30cm左右。
2.旱地免耕坐水种技术模式
该模式应用免耕措施减少秋季和早春季节动土,有效控制冬春季节农田土壤风蚀,并保障播前土壤水分良好,并通过人工增水播种,提高作物出苗率。其技术要点:采用免耕施肥坐水播种机进行破茬带水播种;苗期进行中耕追肥培垄,以及病虫草害防治;作物收获后,秸秆覆盖以留高茬形式为主,留茬高度30cm左右。
三、西北黄土高原区
(一)区域特点
本区西起日月山,东至太行山,南靠秦岭,北抵阴山,主要涉及陕西、山西、甘肃、宁夏、青海等省(区)的195个县(场),总耕地面积1.17亿亩。该区域海拔1500~4300m,地形破碎,丘陵起伏、沟壑纵横;土壤以黄绵土、黑垆土为主;年降水量300~650mm,气候属暖温带干旱半干旱类型;种植制度主要为一年一熟,主要作物为小麦、玉米、杂粮。
(二)技术需求
本区坡耕地比重大,是我国乃至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重、生态环境最脆弱的地区,其中黄土高原沟壑区的侵蚀模数高达4000~10000t/km2;降雨少且季节集中,干旱是农业生产的严重威胁。本区域保护性耕作的主要技术需求包括:以增加土壤含水率和提高土壤肥力为主要目标的秸秆还田与少免耕技术;以控制水土流失为主要目标的坡耕地沟垄蓄水保土耕作技术、坡耕地等高耕种技术;以增强农田稳产性能为主要目标的农田覆盖抑蒸抗蚀耕作技术。
(三)主要技术模式
1.坡耕地沟垄蓄水保土耕作技术模式
该模式主要针对在黄土旱塬区坡耕地的水土流失问题,采用沟垄耕作法及沟播模式,提高土壤透水贮水能力,拦蓄坡耕地的地表径流,促进降水就地入渗,减轻农田土壤冲刷和养分流失。其技术要点:沿坡地等高线相间开沟筑垄,采用免耕沟播机贴墒播种;加强苗期水肥管理,控制病虫害;作物收获后秸秆还田,并进行深松。
2.坡耕地留茬等高耕种技术模式
该模式主要适用于黄土丘陵沟壑区坡耕地,通过等高耕作法(横坡耕作)减轻与防止坡耕地水土流失和沙尘暴危害,控制坡耕地地表径流,强化土壤水库集蓄功能。其技术要点:采用小型免耕沟播机沿等高线播种,苗期追肥和植保;收获后留茬免耕越冬,留茬高度15cm以上。
3.农田覆盖抑蒸抗蚀耕作技术模式
该模式主要应用秸秆覆盖、地膜覆盖、沙石覆盖等形式,主要在作物生长期、休闲期与全程覆盖等不同覆盖时期,促进雨水聚集和就地入渗、增加农田地表覆盖、抑蒸土壤水分蒸发、减轻农田水蚀与风蚀。其技术要点:因地制宜选择适合的覆盖材料和覆盖数量;免耕施肥播种或浅松播种,保证播种质量;进行杂草及病虫害防治。
四、西北绿洲农业区
(一)区域特点
本区主要包括新疆和甘肃河西走廊、宁夏平原的164个县(场),总耕地面积0.57亿亩。本区地势平坦,土壤以灰钙土、灌淤土和盐土为主。海拔700~1100m,气候干燥,年降雨量50~250mm,属中温干旱、半干旱气候区;光热资源和土地资源丰富,但没有灌溉就没有农业,新疆、河西走廊地区依靠周围有雪山及冰雪融溶的大量雪水资源补给,而宁夏灌区则可引黄灌溉。种植制度以一年一熟为主,是我国重要的粮、棉、油、糖、瓜果商品生产基地。
(二)技术需求
西北绿洲农业区主要问题是灌溉水消耗量大,地下水资源短缺,并容易造成土壤次生盐渍化;干旱、沙尘暴等灾害频繁,土地荒漠化趋重,制约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本区域保护性耕作的主要技术需求包括:以维持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通过秸秆等地表覆盖及免耕、少耕技术应用,有效降低土壤蒸发强度,节约灌溉用水,增加植被和土壤覆盖度,控制农田水蚀和荒漠化。
(三)主要技术模式
1. 留茬覆盖少免耕技术模式
该模式利用作物秸秆及残茬进行覆盖还田,采用免耕施肥播种或旋耕施肥播种,有效减少频繁耕作对土壤结构造成的破坏,控制土壤蒸发,增加土壤蓄水性能,并减轻农田土壤侵蚀。其技术要点:前茬作物收获时免耕留茬覆盖或秸秆粉碎还田,土壤封冻前灌水,休闲覆盖越冬;次年春季根据地表茬地情况进行免耕播种或带状旋耕播种,一次完成播种、施肥和镇压等作业;生育期根据需要进行病虫草害防治和灌溉。
2.沟垄覆盖免耕种植技术模式
该模式利用作物残茬等覆盖,采用沟垄种植并结合沟灌技术,应用免耕施肥播种,有效减少耕作次数和动土量,在控制土壤蒸发同时减少灌溉水用量,并控制农田土壤侵蚀。其技术要点:冬季灌水,春季采用垄沟免耕播种机或采用垄作免耕播种机在垄上免耕施肥播种,苗期追肥、植保、灌溉,采用沟灌方式进行灌溉。
五、华北长城沿线区
(一)区域特点
本区属风沙半干旱区的农牧交错带,主要包括河北坝上、内蒙中部和山西雁北等地区的66个县,总耕地面积0.64亿亩。每年春季在强劲的西北风侵蚀下,少有植被的旱作农田,土壤起沙扬尘而成为危害华北生态环境的重要沙尘源地。本区地势较高,海拔700~2000m,天然草场和土地资源丰富;土壤以栗钙土、灰褐土为主;气候冷凉,干旱多风,年均温1~3℃,年均风速4.5~5.0m/s,年降雨量250~450mm。种植制度一年一熟,主要作物为小麦、玉米、大豆、谷子等。
(二)技术需求
华北长城沿线区主要问题是冬春连旱,风沙大,土壤沙化和风蚀问题严重,生态环境非常脆弱,造成农田生产力低而不稳。本区域保护性耕作的主要技术需求包括:增加地表粗糙度,减少裸露,减少或降低风蚀、水蚀,抑制起沙扬尘,遏制农田草地严重退化、沙化趋势;覆盖免耕栽培,减少或降低农田水分蒸发,蓄水保墒、培肥地力、提高水分利用效率等。
(三)主要技术模式
1.留茬秸秆覆盖免耕技术模式
该模式利用作物秸秆及残茬进行冬季还田覆盖,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和增加土壤有机质,采用免耕施肥播种减少动土并保障春播时土壤墒情。其技术要点:秋收后留茬秸秆覆盖,播前化学除草,免耕施肥播种;生育期病虫害防治,机械中耕及人工除草。
2.带状种植与带状留茬覆盖技术模式
该模式主要适用于马铃薯种植区,重点针对马铃薯种植动土多、农田裸露面积大及风蚀沙尘严重问题,通过马铃薯与其它作物条带间隔种植技术与带状留茬覆盖技术减少土壤侵蚀。其技术要点:马铃薯按照常规种植方式,其它作物采用免耕施肥播种机在秸秆或根茬覆盖地免耕播种;苗期管理中重点采用人工、机械及化学措施进行草害防控;作物收获后,留高茬免耕越冬,留茬高度20cm以上。
六、黄淮海两茬平作区
(一)区域特点
主要包括淮河以北、燕山山脉以南的华北平原及陕西关中平原,涉及北京、天津、河北中南部、山东、河南、江苏北部、安徽北部及陕西关中平原等8个省份480个县(场),总耕地面积3.8亿亩。本区气候属温带—暖温带半湿润偏旱区和半湿润区,年降雨量450~700mm,灌溉条件相对较好。农业土壤类型多样,大部分土壤比较肥沃,水、气、光、热条件与农事需求基本同步,可满足两年三熟或一年两熟种植制度的要求,主要作物为小麦、玉米、花生和棉花等,是我国粮食主产区。
(二)技术需求
本区域农业生产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小麦-玉米”两熟制的秸秆利用问题已为农业生产的一大难题,发生大量秸秆焚烧现象;化肥、灌溉、农药的机械作业投入多,造成生产成本持续加大;用地强度大,农田地力维持困难;灌溉用水多,水资源短缺,地下水超采严重。本区域保护性耕作的主要技术需求包括:农机农艺技术结合,有效解决小麦、玉米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的作物出苗及高产稳产问题;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壤肥力,提高农田水分利用效率,节约灌溉用水;利用机械化免耕技术,实现省工、省力、省时和节约费用等。
(三)主要技术模式
1.小麦-玉米秸秆还田免耕直播技术模式
该模式将小麦机械化收获粉碎还田技术、玉米免耕机械直播技术、玉米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技术,以及适时播种技术、节水灌溉技术、简化高效施肥技术等集成,实现简化作业、减少能耗、降低生产成本,以及培肥地力、节约灌溉用水目的。其技术要点包括:采用联合收割机收获小麦,并配以秸秆粉碎及抛洒装置,实现小麦秸秆的全量还田;玉米秸秆粉碎机将立秆玉米秸粉碎1~2遍,使玉米秸秆粉碎翻压还田;小麦、玉米实行免耕施肥播种技术,播种机要有良好的通过性、可靠性、避免被秸秆杂草堵塞、影响播种质量;进行病、虫、草害防治,用喷除草剂,机械锄草、人工锄草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治理杂草。
2.小麦-玉米秸秆还田少耕技术模式
该模式同样以应用小麦机械化收获粉碎还田技术、玉米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技术为主,但在玉米秸秆处理及播种小麦时,采用旋耕播种方式,实现简化作业、降低生产成本,及秸秆全量还田培肥地力、节约灌溉用水。其技术要点包括:采用联合收割机收获小麦,并配以秸秆粉碎及抛洒装置,实现小麦秸秆的全量还田,免耕播种玉米,机械、化学除草;秋季玉米收获后,秸秆粉碎旋耕翻压还田并播种小麦;进行病、虫、草害防治和合理灌溉。
第六章 建设方案与布局
一、建设方案
根据工程建设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确定建设方案如下:
(一)工程区建设方案
保护性耕作兼具生产性、生态性和公益性,在大面积推广初期,需要以国家投入为主导,在各类型区典型县份,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乡镇,采用集中连片、整村推进的方法,建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工程区。近期,以机械化为主体的保护性耕作可作为全国保护性耕作的突破口,在东北和黄淮海平原玉米和小麦种植区的示范推广应注重完善和提高保护性耕作的关键技术和体系,在西北水土流失地区加强农艺与农机相结合的研究和试点示范。中期,在东北、黄淮海农艺与农机已初步成龙配套的地区,在进一步完善耕作模式和技术体系、认真做好经验和成果总结的基础上,加大示范与推广的力度。
工程区建设以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和农机专业服务组织为主要依托力量,集成配套运用各类农艺措施,规范实施保护性耕作技术,切实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县域及周边地区,促进区域保护性耕作的发展。
工程区建设以配置保护性耕作专用机具、维修机耕道、平整土地以及机具棚库等附属设施建设为主要内容,同时配置相应的示范培训样机和仪器设备。中央和地方财政将对专用机具购置等给予适当补助。
(二)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方案
根据保护性耕作发展形势和过程建设需要,规划建设技术支撑服务体系。除继续利用好现有省市农机推广、试验鉴定单位以及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的技术力量外,重点依托中国农业大学和部级农机推广、鉴定机构,进行国家保护性耕作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功能定位:技术研发和理论研究,跟踪、吸收和消化国外先进技术,完成数据采集,情报收集;特定技术与机具研究,保护性耕作专用机具试验鉴定、选型推荐,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等;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技术创新、优化组装和集成配套,建立信息处理与服务、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熟化和转移、特定技术创新与研究等技术创新研究平台。
主要职能:建立技术创新研究平台,整合研究力量,解决制约保护性耕作带有普遍性的技术“瓶颈”问题,提供保护性耕作技术与发展研究服务;开展技术模式研究,完善和定型适合我国不同类型区域不同农艺和耕作特点的保护性耕作推广技术模式、机具系统和综合技术体系;开展推广机制研究,探索有中国特色的保护性耕作推广应用的路子,研究保护性耕作有效载体和建立长效机制的理论体系;开展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不断总结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加强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工程技术中心下设科研开发部、培训推广部、机具试验检测部。
科研开发部以中国农业大学为主建设,基于整合发挥校内所有保护性耕作研究力量的作用,基于建立我国保护性耕作发展研究龙头,支持开展必要的实验室改扩建,配套野外观测、室内试验、信息处理等科研仪器设备,承担保护性耕作机具研发、技术模式研究、农机农艺措施优化、实施效果监测等任务。
培训推广部以农业部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为主建设,配置图文音像教材编制、信息服务、田间试验等设备,开展推广机制研究,保护性耕作应用理论创新,承担保护性耕作技术培训宣传、信息服务、推广机制研究、标准制订、合作交流等任务。
机具试验检测部以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为主建设,改造试验室,配置机具性能试验、田间测试、制造质量检验等仪器设备,承担保护性耕作机具性能试验、质量检测、机具选型等任务。
国家保护性耕作工程技术中心建成后,总体上由农业部统一协调运行,按照各自任务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加强信息互通、协作配合,为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和普及应用提供指导。
二、建设布局
在六个类型区内,从生态环境、耕地规模、保护性耕作社会认知程度、机械化基础等方面考虑,提出了可操作性较强的项目县确定原则。主要有:
——项目县耕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0万亩(农垦国有农场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耕地面积标准宜适当放宽,原则上应在5万亩以上)。同时还要考虑北京、天津等大中城市周边县市的特殊性。
——项目县的综合机械化水平原则上应达到40%以上(经济落后、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等地区可适当调减),项目县所在区域以平原或半丘陵地区为主。
——生态脆弱区、沙尘尘源区、土地退化区等治理任务较大的地区要重点考虑。
——已开展过保护性耕作试验示范,农民对改革传统耕作方式、实施保护性耕作有一定认识。当地政府重视,对推广保护性耕作有积极性。
根据以上原则,经各省推荐,规划选择了北方600个县(场)开展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约占区域内县(场)总数的51%。其中:一年一熟区437个,一年两熟区163个。
分区布局:东北平原垄作区126个,东北西部干旱风沙区74个,西北黄土高原区114个,西北绿洲农业区78个,华北长城沿线区45个,黄淮海两茬平作区163个。
第七章 建设内容与规模
本规划建设内容包括保护性耕作工程区和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两个方面。
一、保护性耕作工程区建设
工程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四部分:(1)更新配置保护性耕作专用机具。(2)实施机耕道修缮、土地平整等田间工程。(3)建设机具停放场、库棚等附属设施。(4)项目县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服务能力建设。
共计配置各类保护性耕作专用机具9.1万台,示范样机4674台,仪器设备2.88万台件,修建机库棚、备料间、维修间等218万平方米,技术培训业务用房6万平方米,平整土地3078万立方米,修缮机耕道2.5万千米。
上述工程区建设内容中,更新配置保护性耕作专用机具因各区所实施的技术模式及实施环境条件的不同,机具类别、品种、型号互不相同。其他三项建设内容按统一模式设计,待实施前进行可行性研究时,按工程建设区的实际情况,予以区别和细化。
(一)东北平原垄作区
在本区域178个县(场)中选择126个县(场),建设保护性耕作工程区,每个工程区面积4万亩,总面积504万亩。
每个工程区配置100马力左右拖拉机、破茬复垄施肥播种机、大型深松机、除草机、机载式植保机械等专用机具164台,示范样机7台,配置培训宣传、效果监测、信息采集、交通工具等仪器设备48台件。修建机库棚等4300平方米,培训用房100平方米,修缮机耕道50千米。
(二)东北西部干旱风沙区
在本区域83个县(场)中选择74个县(场),建设保护性耕作工程区,每个工程区面积4万亩,总面积296万亩。
每个工程区配置80~100马力拖拉机、免耕施肥补水播种机、秸秆还田机、大型深松机、除草机、机载式植保机械等专用机具180台,示范样机8台,配置培训宣传、效果监测、信息采集、交通工具等仪器设备48台件。修建机库棚等4300平方米,培训用房100平方米,修缮机耕道50千米。
(三)西北黄土高原区
在本区域195个县(场)中选择114个县(场),建设保护性耕作工程区,每个工程区面积3万亩,总面积342万亩。
每个工程区配置60~70马力拖拉机、免耕施肥沟播机、秸秆还田机、大型深松机、除草机、机载式植保机械等专用机具138台,示范样机8台,配置培训宣传、效果监测、信息采集、交通工具等仪器设备48台件。修建机库棚等3300平方米,培训用房100平方米,修缮机耕道约38千米,平整土地27万方。
(四)西北绿洲农业区
在本区域164个县(场)中选择78个县(场),建设保护性耕作工程区,每个工程区面积3万亩,总面积234万亩。
每个工程区配置70~80马力拖拉机、免耕施肥沟播机、秸秆还田机、大型深松机、除草机、机载式植保机械等专用机具138台,示范样机8台,配置培训宣传、效果监测、信息采集、交通工具等仪器设备48台件。修建机库棚等3300平方米,培训用房100平方米,修缮机耕道约38千米。
(五)华北长城沿线区
在本区域66个县(场)中选择45个县(场),建设保护性耕作工程区,每个工程区面积3万亩,总面积135万亩。
每个工程区配置70~80马力拖拉机、免耕施肥沟播机、秸秆还田机、大型深松机、除草机、机载式植保机械等专用机具140台,示范样机8台,配置培训宣传、效果监测、信息采集、交通工具等仪器设备48台件。修建机库棚等3300平方米,培训用房100平方米,修缮机耕道约38千米。
(六)黄淮海两茬平作区
在本区域480个县(场)中选择163个县(场),建设保护性耕作工程区,每个工程区面积3万亩,总面积489万亩。
每个工程区配置70~80马力拖拉机、免耕施肥沟播机、秸秆还田机、大型深松机、除草机、机载式植保机械等专用机具149台,示范样机8台,配置培训宣传、效果监测、信息采集、交通工具等仪器设备48台件。修建机库棚等3300平方米,培训用房100平方米,修缮机耕道约38千米。
二、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根据保护性耕作发展形势和过程建设需要以及现有基础,规划只进行国家级的保护性耕作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根据建设方案,国家保护性耕作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内容包括:
(一)土建工程
改扩建实验室700平方米。其中:科研开发部改扩建实验室500平方米;机具试验检测部改造试验室200平方米。
(二 )仪器设备
配置各类仪器设备共65台件。其中:
科研开发部:配置仪器设备31台件。包括:机具开发与试验设备6台;水蚀风蚀仪器2台;土壤水分、水势、导水率等仪器设备9台件;农田温室气体排放测试设备3台;其它仪器设备11台件。
培训推广部:配置仪器设备18台件。包括:编辑排版、速印等培训教材编印系统5台件;电视录像采编系统4台件;网络服务器、数据收集及影像处理等信息网络平台设备9台件。
机具试验检测部:配置仪器设备16台件。包括:功率、油耗、牵引力等动力机械测试仪器6台;零部件可靠性、检测等仪器3台;地表平整度、土壤蓬松度、播种性能综合试验台等田间测试仪器设备7台。
第八章 效益分析
本规划实施后,将建成高标准的保护性耕作工程区2000万亩,并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发展保护性耕作。工程区农业装备水平大幅提高,传统耕作习惯得到改变,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机农艺等多学科农业技术相结合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普遍应用,农业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三级保护性耕作技术支撑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推动发展保护性耕作的支撑能力得到较大提高。预计至2015年,通过项目建设与辐射带动,新增保护性耕作面积约1.7亿亩,占我国北方15个相关省(区、市)及苏北、皖北总耕地面积9.8亿亩的17%左右。
一、社会效益
通过规划的实施,可有效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保护性耕作技术的认知水平和接受能力,农民主动采用保护性耕作的步伐将大大加快,同时也可提高农民科学种田的意识,促进形成学知识、用技术的良好氛围,提高农业劳动力的整体素质。保护性耕作工程的实施将进一步推进农业机械的应用,提高农机化水平,大大减轻农民的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并有效缓解农村劳动力结构性短缺压力,进而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保护性耕作工程的实施能够促进农业专业化服务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组织化程度,推动优势农产品规模化、专业化和标准化生产,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
二、生态效益
工程实施后,可以有效减少工程区及周边地区地表裸露,减轻风蚀强度,平均减少农田扬尘量50%左右,降低空气中浮尘含量,降低沙尘天气发生的强度和频率;减少耕地表土流失量40%~80%,减少有机质和氮、磷、钾等养分的流失,可持续提高土壤蓄水能力;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改善大气环境。
三、经济效益
工程实施后,每个生产周期平均可减少田间作业工序1—4次,每年可减少柴油消耗4—5万吨,节省化肥投入50—70万吨,节水3—6亿立方米,亩均降低生产成本15—30元,与传统耕作相比粮食增产5%以上;经测算,2000万亩工程区每年降低各类生产成本3—6亿元;增产粮食2.5亿公斤以上;工程区内每年节本增效总收益达5.5亿元以上。
第九章 环境技术风险评价及规避措施
尽管保护性耕作技术已经被许多国家采用并取得良好效果,但在我国仍作为一项正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型耕作技术。在保护性耕作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技术与农业生产环境变化趋势的分析研究,认真总结国外推行保护性耕作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以及前一时期我国实施保护性耕作示范工程的经验模式,逐步加以完善,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一、病虫草害问题及其规避措施
根据国外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实践看,免耕措施可能导致农田滋生杂草和某些病虫害加重。从我国的多年实践看,草害主要是在长城沿线农牧交错区表现比较明显,病虫害的影响程度与常规耕种模式相比并不突出。因此,对实行保护性耕作农田的杂草控制是主要矛盾。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就是在解决了化学除草后,保护性耕作才得以大面积普及。我国在示范应用保护性耕作技术的同时,也非常重视病虫草害防治,不同区域针对杂草类别及其不同生理阶段已选择出相应的除草药剂及灭杀时机;同时,还结合区域特点,推广机械除草技术,主要是使用带有除草翼刀的松土机械,结合中耕等作业切断草根,干扰和抑制杂草的生长,达到控制或清除杂草的目的。从我国近年来的应用实际看,效果比较显著,基本可以有效控制杂草发生。
从国内外保护性耕作技术体系中杂草控制措施看,化学除草是一种效率很高,但对环境可能产生的污染已引起有关人士的关注。从国外的经验看,一是开发新的低毒、低残留高效专用除草剂。二是机械除草,减少除草剂的使用。美国就是通过采用这两种措施,使除草剂的使用量减少了2/3。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也在积极开发新型除草剂,同时,也在引进国外机具的基础上,开发出两大系列多种型号的深松、浅松除草机,并已批量生产。另外,一些地方在试点实践中,还总结出许多结合倒茬、接茬作业进行除草的经验,效果很好。
二、土壤耕层紧实和板结问题及解决措施
关于免耕技术对土壤耕层容重变化及土壤板结问题,在我国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出现争议的原因是免耕技术应用区域及土壤类型不同而引起的。国外保护性耕作技术的应用实践已证实:免耕技术可以有效避免传统长年翻耕形成的“犁底层”,采用深松深耕等少耕技术也可以有效打破犁底层。我国部分地区采用保护性耕作发生土壤耕层紧实及土壤板结问题,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应用区域有问题,保护性耕作适宜气候相对干旱、农田水分含量相对不高的地区,如果在降水量大、土壤含水量经常保持很高的区域可能出现土壤板结问题。二是应用土壤类型有问题,在地势低洼、土壤粘重的农田,不适宜保护性耕作技术,否则可能出现土壤板结问题。
当前我国推行保护性耕作的区域主要是北方地区,选择的农田主要是风蚀水蚀严重的轻质土壤。此外,我国应用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是将少免耕技术与秸秆还田和覆盖技术结合,不会出现土壤耕层紧实、土壤板结问题。为避免此类风险,本工程将在实施区域选择上严格把关,确保项目区的技术适宜性。
三、技术模式适应性问题及优化措施
保护性耕作不仅仅是耕作技术的变革,还同时带来农作物栽培制度、农田管理措施及传统农耕习惯与管理模式等一系列变化,必须针对各地区具体的自然条件、种植制度、经济水平,建立适应不同类型区、不同作物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病虫草害防治方法及配套机具等方面的综合技术体系,解决当前示范推广中的机具、植保、水肥高效利用、技术模式等瓶颈问题,并加快技术的组装、集成、配套和保护性耕作技术的广泛应用。
规划中推荐了一批具有较强通用性的技术模式,这些模式是经过多年的研究和试验示范形成的,实践证明这些模式能够适应各区域的生产要求。但是从近年来示范应用情况看,在大面积推广时,个别地方可能会因为模式不适应或实施中农民掌握不好、专用农机具的适应性可靠性不够、农机农艺结合不够紧密等问题,影响实施效果,甚至造成产量波动。
应对措施,一是加强实施中的技术指导和效果监测。规划中的模式是推荐模式,而不是强制模式,各地可以在保护性耕作原则下,结合推荐模式,因地制宜的创新适合本地特点的技术模式。与此同时,拟建的国家保护性耕作工程中心将组织技术力量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形成的新模式,集成推荐给所在区域农民。二是加强示范引导。针对目前我国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状况,在保护性耕作发展的初始阶段,以国家为主导来示范推动,引导农民正确采用这一先进技术。三是进一步强化农机和农艺的结合,重视保护性耕作技术体系中农艺的基础地位,加强作物秸秆管理、作物轮作、播种质量、除草灭虫、水肥利用、机具选择和操作等关键技术环节的把握,切实保障保护性耕作技术集成配套的质量和效果。四是加强机具的研发改进,重点在专用农机具的适应性和可靠性提高、播种质量保证、免耕施肥技术改进等进行完善。五是加强宣传和培训。使农民掌握保护性耕作技术路线和操作规范,提高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保护性耕作技术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农机、农艺等多部门和农作物栽培、土肥、种子、植保等多个技术领域,关系到农作物整个生长周期各个环节。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和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和相关人员职责。农业部负责制定《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并对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进行动态性追踪与检查监督。落实工程建设任务,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制度和机制。
项目县的农业、农机、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切实解决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各方面问题,为农民群众采用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农机和农业管理部门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组织管理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机手、村民参与项目实施。同时,制定、推行适合当地条件的保护性耕作模式,保证粮食稳产增产,提高效益。
二、严格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各级农机和农业管理部门要在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认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的基础调研、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项目申报立项和衔接准备等前期工作。工程建设期内,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初步设计和基本建设相关管理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承担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认真搞好项目竣工验收,及时移交固定资产,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项目建成后,要积极推进项目运行机制的改革创新,探索项目资产管理和运营模式的新思路新方法,要从运作机制上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依靠农民实现技术的普及与应用。为确保项目投入的农业机械和场库棚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发挥作用,项目建设要充分依托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和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项目建设和示范任务,直接向农民提供保护性耕作作业服务。国家补助投资购置的各类新型保护性耕作专用机具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使用若干年以后,可根据相关规定,将产权移交给合作组织或合作社,确保项目所购置机具形成真正的生产能力。各有关省应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在制定本省具体实施方案中对固定资产产权及其移交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依托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建立保护性耕作发展的长效机制
项目县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从农机社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