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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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已废止)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
1993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关税政策,鼓励、促进科技交流和技术引进,积极发展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软件费,是指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境内征造、使用、出版、发行或者播映该项货物的技术和内容,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著作权费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第三条 软件费应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一并计入完税价格,并按该货物(如有载体则按该载体)进口之日所适用的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纳税义务人对进口货物及其软件费采取分别订立合同,分别付款的,应当在该项货物进口时主动向海关报明,并交验有关合同。
第四条 对含有软件费的进口货物,如属于免税进口或者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上属于不征关税商品(如书籍、设计图纸等),其软件费也免征或者不征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按照有关规定征税或免税;如属于减税货物,其软件费也按进口货物(如有载体则按该载体)减税比例相应减征,并按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由海关实施监管。
第五条 为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对国内企业通过与境外签订的技术许可合同、顾问咨询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以及为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先进技术(包括设计、工艺、诀窍、数据、经验、方法、研究成果等)时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注)
第六条 进口录有计算机程序的软盘(片、带)凭机械电子部电子行业发展司出具的证明,其软件费按《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的载体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第七条 国内企业进口机器设备由境外技术人员在境内安装、调试、进行技术指导及培训等,为此向境外支付的技术服务费用,如在进口合同中单独列明,经海关审定属实,不计入完税价格。
第八条 软件费均指在合同中与其进口货物价格分列的专门费用,与货物价格不分列的软件费用,应视为货物本身的价格,不属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征免税范围。
第九条 含有软件费的货物进口时,纳税义务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如有伪报、瞒报软件费以偷逃关税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3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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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镇江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镇江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8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提升全市区域技术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核心竞争力,我市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为保证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科技局、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镇江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镇江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镇江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江市科技局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具体管理工作;镇江市财政局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符合镇江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技术领域;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镇江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外资比例不超过50%(留学生创办企业除外);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市科技局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按基金项目申请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单位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管理单位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单位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项目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立项审查方式采取专家评审方式。

  第十三条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管理单位聘请,并进入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单位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管理单位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管理单位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七条管理单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综合决定创新基金的立项。

  第十八条经批准准备立项的项目,将在镇江科技信息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预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预立项项目异议期。

  第十九条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管理单位在异议期满后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管理单位暂不签定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根据复议情况决定项目立项或撤消。

  第二十条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批准的项目,管理单位将在镇江科技信息网网站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不立项项目的申请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镇江市科技局、各地区(行业)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单位依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的相关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半年报和年报。

  (二)管理单位、各地区(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定期抽查项目执行资金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管理单位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和检查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单位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管理单位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管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二十八条项目由管理单位依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相关工作规范进行验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镇江市科学技术局会同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莱索托王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莱索托工作的议定书(1997年)

中国政府 莱索托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莱索托王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莱索托工作的议定书


(1997年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莱索托王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莱索托王国政府(以下简称莱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11名具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的医疗队赴莱索托工作(见附件)。他们将受莱索托卫生和社会福利部的领导。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莱索托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医疗队的具体工作地点是伊丽沙白女王二世医院。工作期限为两年。在需要的时候可能要请医疗队或某个队员到其他医疗机构处理急诊或会诊。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莱索托工作期间中方负担:
  1、医疗队员的工资及生活费;
  2、交通用车(含油料、维修费);
  3、医疗队员从中国至莱索托的国际旅费;
  4、医疗队所需要的部分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中国至医疗队工作地点的运费。上述药品和器械由中国医疗队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在莱索托工作期间莱方负担:
  1、医疗队员在莱索托工作期满后,由莱索托至中国的旅费;
  2、免费提供医疗队员的住房(包括水电和必要的家具、卧具、灶具);
  3、在莱索托工作所需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4、医疗队员的安全(含保安和看守人员)和意外事故的赔偿、车辆保险和司机;
  5、免除医疗队员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和其他税款以及由中国运至莱索托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它生活物品的报关、提货并免收各种税款。

  第六条 本议定书第四条规定的中方负担的各项无偿援助总额约肆佰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除中方为医疗队供应的药品外,如莱方还需要中方提供药品时,可采取下列办法办理:
  1、由莱方提供所需药品的清单,交中国医疗队报中方;
  2、由中方向莱方提供所需药品的总价格;
  3、莱方及时向中方付款。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享受中方和莱方规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莱索托的法律和莱索托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工作期满之日止。本议定书在期满前六个月,如签约的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其有效期将自动顺延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五日在马塞卢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莱索托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林廷海          克勒波列 A·茂甫

 附件:        中国医疗队人数分配单

  医疗队科别、人数如下:
  放射科       2人
  普外科       1人
  妇产科       1人
  内科(普通)    2人
  麻醉师       1人
  骨科        1人
  小儿外科      1人
  牙科        1人
  翻译        1人
  以上专业人员必需具有基本学历,有3-4年的专科训练,至少有5年的临床经验。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莱索托工作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莱索托王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莱索托工作的议定书,已于1996年11月5日由我驻莱索托大使林廷海和莱索托王国外交大臣克勒波列A.茂甫(KELEBONE A.MAOPE)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马塞卢签字。
  现将议定书的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的正本(中、英文)已送外交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