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省、市来山西投资建设煤矿的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17:50   浏览:90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省、市来山西投资建设煤矿的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省、市来山西投资建设煤矿的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为了加快山西能源基地建设,经研究决定,欢迎并鼓励兄弟省、市来山西投资建设煤矿。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由外省、市提供无偿投资,山西进行建矿,优先优惠供给煤炭
1、根据目前山西地方建矿需吨煤投资一百二十元的实际情况,按用煤省、市提供的资金数额,以一百二十元供一吨煤的标准,连续供给对方煤炭十年。
2、供煤价格以当年国家规定的上火车价计算。另外每吨加收十元上站短途运费和二十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3、用煤省、市提供资金后的第二年由山西负责供煤。
4、煤炭运输由山西省和投资省、市共同向国家申请列入晋煤外运计划。
5、运费按现行国家规定的办法由用煤省、市负担。
二、投资省、市来山西独资建设煤矿
1、外省、市来山西独资建矿生产的煤炭由投资省、市自行支配。
2、独资建矿要按照国家颁发的各类矿井标准的要求进行装备。
3、由山西负责划定建矿地点、矿界、开采煤层和储量,并优先提供建矿及生产用的水、电、路等条件。独资矿归山西行业管理。
4、建矿所需基建指标由山西向国家计委申请解决,并由山西提供砖、瓦、灰、砂、石等地方建筑材料。
5、山西省可为投资省、市提供煤矿生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保证安全生产。
6、煤炭开采期限为二十年。开采期满后,全部资产移交山西省。
7、煤炭运输由投资省、市和山西省共同向国家申请,列入晋煤外运计划。
8、外省、市在山西的独资煤矿要照章交纳一切税费(含资源税)。吨煤加收二十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三、投资省、市与山西省合资建矿
1、矿井建成投产当年即开始供煤。供煤期限为十五至二十年。期满后全部资产移交山西省。
2、根据所建矿井的总投资,经双方协商确定投资比例。基建指标由山西向国家申请解决,建设物资由双方按投资比例负担。
3、在供煤期限内,投资省、市可按股分得煤炭产量和利润。投资省、市所分得的煤炭可自行支配。
4、合资煤矿要照章交纳一切税费(含资源税)。吨煤加收二十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5、煤炭运输由山西省和投资省、市共同向国家申请,列入晋煤外运计划。
以上三种投资建矿办法,各投资省、市可以任选一种,与山西省计委统一签订协议,并报双方政府批准后生效。



1989年5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西藏自治区地厅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疗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西藏自治区地厅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疗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100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西藏自治区地厅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疗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8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九日

西藏自治区地厅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疗养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西藏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正、副地厅级干部和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地厅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到珠海、三亚疗养服务工作,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西藏干部身体健康的关心和照顾,参照自治区省级领导干部休假去内地疗养的有关办法,以及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公务接待费用开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员选派应与内地疗养基地的接待能力相结合,全区地厅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划每4年轮换疗养一次。
地厅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疗养前,应先由所在单位与疗养基地联系,并填写《干部疗养介绍信》。疗养结束后,由疗养干部在《干部疗养结算单》上签字。自治区财政厅依据疗养基地提供的《干部疗养介绍信》和《干部疗养结算单》按季度与疗养基地进行结算。
第三条 地厅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利用年度休假时间到珠海或三亚疗养(每次疗养只能去一处),疗养时间不超过20天,那曲、阿里地区地厅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次不超过30天。
疗养时间应计入休假时间内,疗养人员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自行前往,并尽量避开旅游高峰期。
第四条 珠海、三亚疗养基地委托企业管理,市场化运作。疗养期间,疗养基地统一安排疗养人员参观两次,并集中安排两次宴请(迎接和欢送各一次)。
第五条 全区地厅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疗养期间发生的食宿费、考察费、宴请费,按照明补的原则,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并与疗养基地统一结算。往返疗养基地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在休假探亲费用中报销。自治区财政补助疗养基地的费用标准为:
食宿费400元/人•天,其中:餐费200元/人•天,住宿费:200元/人•天;
考察费300元/人•次,门票:260元/人•天,车票:40元/人•天;
宴请费250元/人•次。
第六条 地厅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疗养基地发生的通讯费、洗衣费等服务费用和超过规定疗养时间的费用,以及随行家属等人员在疗养基地的各项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干部疗养介绍信
2.干部疗养结算单



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

本于维护人的健康价值,保障海峡两岸人民健康权益,促进两岸医药卫生合作与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医药卫生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一、合作领域


  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在下列领域进行交流合作:

  (一)传染病防治;

  (二)医药品安全管理及研发;

  (三)中医药研究与交流及中药材安全管理;

  (四)紧急救治;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领域。

  二、合作方式

  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进行医药卫生业务交流与合作:

  (一)推动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定期工作会晤、考察参访、技术交流及举办研讨会等;

  (二)交换、通报、查询及公布相关业务资讯、制度规范及实际运作措施;

  (三)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三、联系主体

  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四、工作规划

  双方同意分别设置下列工作组,负责商定具体工作规划、方案:

  (一)传染病防治工作组;

  (二)医药品安全管理及研发工作组;

  (三)中医药研究与交流及中药材安全管理工作组;

  (四)紧急救治工作组;

  (五)检验检疫工作组;

  (六)双方商定设置的其他工作组。

  各工作组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召开会议,商讨资讯交换和通报项目、内容、格式、频率及联系窗口等相关事宜。

  必要时,各工作组得商定变更相关事宜,并得另设工作分组。

  第二章 传染病防治

  五、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就可能影响两岸人民健康之传染病的检疫与防疫、资讯交换与通报、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疫苗研发及其他事项,进行交流与合作。

  传染病范围、类别依双方各自规定及商定办理。

  六、检疫与防疫措施

  双方同意依循公认检疫防疫准则所规范的核心能力,加强合作,采取必要检疫及防疫措施,避免或减少传染病传播至对方。

  双方同意对在己方发现对方的疑似或确诊传染病病人,进行适当处置或协助返回原居住地治疗。

  七、传染病疫情资讯交换与通报

  双方同意平时应以书面方式定期互相交换传染病疫情及卫生检疫等资讯。

  双方同意尽速通报可能或已构成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并持续沟通及通报相关资讯。如接获对方查询时,应尽速给予回应与协助。

  重大疫情通报的内容,包括病例定义、实验室检验数据、疫情来源、病例数、死亡数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等。必要时,双方得商定变更通报内容。

  如有对方人民在发生重大疫情方受感染的资讯,该方应通报对方。

  八、重大疫情处置

发生重大疫情方,应即时采取有效监测及处置措施;必要时,得请求对方积极提供协助。

  发生重大疫情方,于对方请求时,应提供疫情调查情况,并积极考量协助对方实地了解疫情。

  九、共同关切的传染病防治交流与合作

  双方同意就共同关切的传染病防治策略、检疫标准、处置措施及其实务演练、检验技术与实验室标本以及疫苗研发等,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医药品安全管理及研发

  十、合作范围

  本协议所称医药品,指药品、医疗器材、保健食品(健康食品)及化妆品,不包括中药材。

  双方同意就两岸医药品的非临床检测、临床试验、上市前审查、生产管理、上市后管理等制度规范,及技术标准、检验技术与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交流与合作。

  十一、品质与安全管理

  双方同意就下列两岸医药品事项,建立合作机制:

  (一)非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LP)、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及生产管理规范(GMP)的检查;

  (二)不良反应及不良事件通报、处置与追踪;

  (三)伪、劣、禁及违规医药品的稽查,并交换资讯及追溯其来源。

  十二、协处机制

  双方同意建立两岸重大医药品安全事件协处机制,采取下列措施妥善处理:

  (一)紧急磋商,交换相关资讯;

  (二)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蔓延;

  (三)提供实地了解便利;

  (四)核实发布资讯,并相互通报;

  (五)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时通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六)督促应负责的厂商及其负责人妥善处理纠纷,并就受损害厂商及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给予积极协助。

  十三、标准规范协调

  双方同意在医药品安全管理公认标准(ICH、GHTF等)的原则下,加强合作,积极推动双方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协调性,以提升医药品的安全、有效性。

  在上述基础上,进行医药品检验、审批(查验登记)及生产管理规范检查合作,探讨逐步采用对方执行的结果。

  十四、临床试验合作

  双方同意就彼此临床试验的相关制度规范、执行机构及执行团队的管理、受试者权益保障和临床试验计划及试验结果审核机制等,进行交流与合作。

  在符合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标准下,以减少重复试验为目标,优先以试点及专案方式,积极推动两岸临床试验及医药品研发合作,并在此基础上,探讨逐步接受双方执行的结果。

第四章 中医药研究与交流及中药材安全管理

  十五、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就中药材品质安全保障措施、中医药诊疗方法研究、中医药学术研究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交流与合作。

  十六、品质安全


  双方同意进行下列合作:

  (一)中药材品质安全标准及检验方法的交流合作;

  (二)相互协助中药材检验证明文件查核及确认。

  十七、输出检验措施

  双方同意采取措施,保障输往对方的中药材符合品质安全要求:

  (一)输入方应及时通知输出方最新制度规范、检验标准、检测方法及限量要求,并由输出方转知相关机构及企业,要求企业对输往对方的中药材,依输入方要求取得检验证明文件,保证品质和安全;

  (二)输出方应对申报输出的中药材实施检验,并对输入方多次通报的品质安全不合格项目,根据需要实施密集输出检验。

  十八、通报及协处机制

  双方同意建立两岸中药材重大的安全事件、不良反应及品质安全问题通报及协处机制,并依第十二条所定措施妥善处理。

  十九、中医药研究与交流

  双方同意共同商定中医药研究与交流优先合作项目,建立交流平台,积极举办交流活动,促进中医药发展。

  第五章 紧急救治

  二十、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就两岸重大意外事件所致伤病者的紧急救治措施、资讯交换及伤病者转送等事项,进行交流与合作。

  二十一、紧急救治措施

  双方同意对在己方因重大意外事件所致伤病的对方人民,提供紧急救治,协助安排收治医院,并采取其他适当医疗措施。

  二十二、紧急救治资讯交换

  双方同意重大意外事件发生方,应尽速提供对方伤病者名册、伤病情形、收治医院和联系方式,以及其他相关资讯。

  二十三、紧急伤病者转送协助

  双方同意重大意外事件发生方,于对方请求时,应积极协助办理伤病者转送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四、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对于执行本协议相关活动所获个人资料、营业秘密及其他资讯予以保密。但依请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十五、限制用途

  双方同意仅依请求目的使用对方提供的资料。但双方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二十六、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资讯交换、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等,使用商定的文书格式。

  二十七、协议履行与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本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十八、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除另有约定外,协商应于请求提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举行。

  二十九、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三十、签署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十二月二十一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