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政办〔2010〕39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发行放映管理,推动文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社区居民观看电影的需求,根据《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2号)和《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5〕5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区公益电影放映是指在社区采用数字电影放映技术从事的公益放映活动。
第三条 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实行“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购买、群众受惠”的原则。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全面实施,协调解决工作运行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督促落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全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的下列日常管理工作:
(一)定期召开各区(县)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各区(县)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加强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每年年底将会同市目标办对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三)负责组织片源,定期向各区(县)放映工程领导小组提供影片目录;
(四)负责制定全市电影放映人员年度培训计划。
第五条 从事社区公益数字电影放映的设备,必须在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注册登记。
第六条 每年公益影片购买、放映设备维护、放映员培训及流动放映车年固定运行费用等由市财政审核列入预算。放映员工资、津贴等费用由各区(县)财政承担。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成立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落实完成每个社区每年放映公益电影不少于10场次的工作任务;
(二)加大对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的宣传力度,使社区电影放映工作成为社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群众科技文化素质的重要阵地;
(三)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推动社区文化建设,使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第八条 各区(县)放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社区公益电影放映的具体管理工作:
(一)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年度放映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放映工程的全面实施;
(二)负责辖区范围放映队人员管理及考核,落实放映员的津贴补助,按照流动电影放映操作相关规定制定放映员操作执行情况奖惩制度;
(三)负责放映设备日常管理工作,指定专人专管,制定设备使用、维护、保管、检查制度,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确保设备完好率;
(四)建立公益电影放映工作进展监督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对各街道、社区电影放映情况进行检查,对放映任务完成情况、放映质量、设备保养情况、放映员服务态度和居民群众的满意度以及对放映工作的意见等进行通报,发现问题及时向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汇报。每月需向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各放映队任务完成情况、观众人数等,上报时间为次月1日-3日之内(如遇节假日顺延);
(五)加大实施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作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文化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九条 各区(县)放映工程领导小组每月于第一个星期内按需求上报计划,计划经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乌鲁木齐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完成影片下载、授权、输入等工作。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要积极配合放映队工作,协助做好放映场地选择,组织好观众,维持好放映秩序,全力做好电影放映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乌鲁木齐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责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公益影片片源供应、设备维护维修和放映员技术培训,并成立三个技术服务和设备维护组,帮助各区(县)放映队解决技术难题和提供咨询服务,确保社区公益电影放映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员培训由乌鲁木齐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放映人员每年不少于10个课时的放映技术继续再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电影业务、职业道德等。
第十三条 各区(县)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应建立放映公示制度。定期将放映计划、放映队员、放映地点及放映时间、放映影片名称及场次等向居民群众公布,方便群众观看, 同时公布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2618183,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各区(县)放映队需建立完整的放映台帐和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影像、文字档案,记录并如实反映已放映影片的放映时间、影片名称、放映人员等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查看台帐、影像档案、走访群众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区(县)电影放映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放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六条 各区(县)社区公益电影放映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公益电影放映场次的;
(二)公益电影放映向居民群众乱收费的;
(三)放映质量不好,服务效果较差,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
(四)放映盗版、侵权音像制品的;
(五)设备、车辆丢失或人为损坏、损毁的;
(六)对社区公益电影放映管理不完善,责任不到位,影响目标任务完成的;
(七)其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 24日起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1月17日)
深卫发〔2005〕134号
《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
1-1医院(社会办)的设置
一、行政许可内容
医院(社会办)的设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九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十一条;
(三)《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第十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五)《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的数量及布局,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具体方式为:深圳市卫生局制定并公布许可评分标准,申请人可对照评分标准自行打分,市卫生局将受理材料提交市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分,市卫生局将专家评议委员会的评分结果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如申请人对公示的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卫生局申请复核。有多个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时,市卫生局根据分数从高到低予以许可,当分数相同时通过抽签予以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四)拟设立的医疗机构应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等法定的组织形式(但申请人为已设立的医院或者为已设立的专门从事医疗机构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设立非法人的医疗机构);
(五)必须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签订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义务;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有以上第2—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及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担任拟设立的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2份);
(二)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附签名字样);
2.企业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字样)、法人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包括简历、身份证(附签名字样)、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卫生部门出具的辞职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等;
(四)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申办社会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六)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设置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七)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其中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证明文件;场所为租赁的,提交租赁意向书及场所房地产证明文件;
(八)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原件3份)。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申请书》(附件1);《申办社会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附件2);《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告知事项和申请人承诺书》(附件3)。
上述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局。
各区卫生局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内,统一受理医疗机构的开办申请。受理时间由市卫生局在《深圳商报》及市卫生局网站公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设置不满100张床位的医院,由深圳市卫生局决定;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由广东省卫生厅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在公布的受理期限内,申请人向所在区的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卫生局将申请材料报市卫生局审核;
(三)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医疗机构选址;
(四)设置不满100张床位的医院由市卫生局将申请材料提交市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分;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由市卫生局将申请材料报广东省卫生厅决定;
(五)市卫生局将专家评分结果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对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卫生局申请复核;
(六)市卫生局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核发《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
(七)获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筹建期内筹建。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公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的时间共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不满200张床位的有效期为2年;200张床位以上不满400张床位的有效期为3年;400张床位以上的有效期为4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后方可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2门诊部、诊所(社会办)的设置
一、行政许可内容
门诊部、诊所(社会办)的设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九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十一条;
(三)《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第十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五)《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的数量及布局,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具体方式为:深圳市卫生局制定并公布许可评分标准,申请人可对照评分标准自行打分,受理机关将受理材料提交市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分,受理机关将专家评议委员会的评分结果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如申请人对公示的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受理机关申请复核。有多个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时,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根据分数从高到低予以许可,当分数相同时通过抽签予以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四)必须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签订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义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拟设立的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1.有前款第2—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2.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3.男性65周岁以上,女性60周岁以上的医务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2份);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附签名字样);
2.企业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字样)、法人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包括简历、身份证(附签名字样)、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卫生部门出具的辞职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等;
(四)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原件3份);
评分排序在公布的新增医疗机构数量范围内的申请人再提交以下材料:
(六)申办社会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七)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设置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八)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其中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证明文件;场所为租赁的,提交租赁意向书及场所房地产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申请书》(附件1);《申办社会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附件2);《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告知事项和申请人承诺书》(附件3)。
上述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局。
各区卫生局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内,统一受理医疗机构的开办申请。受理时间由市卫生局在《深圳商报》及市卫生局网站公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在公布的受理期限内,申请人向所在区的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申请材料中的第(一)至(五)项材料;
(二)区卫生局将申请材料提交市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分;
(三)区卫生局将专家评分结果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对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卫生局申请复核;
(四)评分排序在公布的新增医疗机构数量范围内的申请人进行选址,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申请材料中的第(六)至(八)项材料;
(五)区卫生局组织专家实地考察门诊部、诊所选址;
(六)区卫生局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核发《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
(七)获批准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在规定的筹建期内筹建。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公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的时间共40个工作日以及申请人补交本实施办法申请材料中第(六)至(八)项材料的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门诊部的有效期为1年;诊所的有效期为6个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后方可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