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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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6年2月1日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1992年7月13日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6年9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扫除文盲的规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居住的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扫盲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任务,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扫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本单位负责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配备扫盲专职干部,加强对扫盲工作的宣传教育、管理和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 扫盲工作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行政领导责任制和专职干部责任制,限期完成扫盲任务。对限期内完成扫盲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表彰和奖励;对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检查,限期完成;对严重
失职者,由当地人民政府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五条 扫盲经费采取多渠道办法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应当根据当地扫盲教育的实际,从教育事业费中划出1-3%;农村从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中提取10-20%单独列项,用于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扫盲教育。扫盲经费不得挪用、
挤占或截留。
厂矿企业、国营农牧场扫盲费用,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文盲者,应予表彰。
第六条 办学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可以聘用业余扫盲教师,付给合理报酬。扫盲教师应受全社会的尊重。
扫盲教师从事扫盲教育的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扫盲对象应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安排积极参加扫盲学习,在规定的期限内脱盲。扫盲对象无故不参加扫盲学习,要批评教育,帮助改正。
第八条 扫盲教育应从实际出发,采用多种形式,多种办法进行。
扫盲识字课本采取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编教材。扫盲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免费参加学习,对贫困户中的扫盲对象免费供应课本。参加本民族文字扫盲学习或其他民族文字扫盲学习,参加集体学习或人个自学,经考核合格者,均为脱盲。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妨碍和干扰扫盲教育。
第十条 个人脱盲标准是:使用汉语言文字扫盲的农、牧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扫盲的,应熟记和书写现行文字全部字母,学会拼音,通过扫盲学习,扫盲对象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书报,记简单的帐目,书写简单的
应用文。
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是:所属每个单位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出生的年满十五周岁以上人口中非文盲人数,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在农牧区达到95%以上,在城镇和企事业达到98%以上,复盲率低于5%。
第十一条 达到脱盲标准的扫盲对象,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考核,并对合格者发给脱盲证书。
达到扫盲标准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验收办法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达到扫盲标准的单位,应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成人教育活动,组织脱盲人员继续学习文化和科学知识,巩固扫盲成果。
第十三条 全社会都应关心和支持扫盲工作。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在完成本单位扫盲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协助所在地的扫盲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扫盲规划或实施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扫盲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划自行安排,所需经费在兵团职工教育经费中解决。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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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


冯××在明知他人提供给其的洗发水为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飘柔、海飞丝、潘婷等品牌的情况下,先后七次向应××、谷××二人销售货值约150余万元人民币的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的飘柔、海飞丝、潘婷洗发水,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被告人应××、谷××在明知冯××提供给其的洗发水为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飘柔、海飞丝、潘婷等品牌的洗发水的情况下,先后七次共同将冯××提供给其的货值约150余万元人民币的假冒宝洁(中国)公司生产的飘柔、海飞丝、潘婷等品牌的洗发水销售给日化产品经销商黄××,被告人应××、谷××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应××、谷××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一、被告人应××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三、被告人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

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前提条件是“明知”即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标的商品还要销售,何为“明知”?这两个字立刻让聪明的人找到开脱的理由:“我根本不知道是假冒商标的商品”,法律是严密的,当然没有这么容易,是否“明知”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判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规定了两个处罚档次,即销售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额较大
两高解释第二条:“……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数额巨大
两高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判刑依据与假冒商标罪是不一样的,假冒商标罪判刑的依据有两个:非法经营数额和非法所得,而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判刑的依据只有一个:销售金额,其实销售金额可以认为就是非法经营数额。两罪的标准是一样的,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判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案例中,几名被告的的销售额有一百五十多万元,为什么只判处3年的有期徒刑?这是在04年前两高解释没有出台的案例,两高解释明显加重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该案如果发生在两高解释出台后,几名被告的刑期将都是3年以上了。

关于公布首批国家水利风景区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公布首批国家水利风景区的通知

(水综合〔2001〕400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和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经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批准北京十三陵水库等18个单位(景区)为“国家水利风景区”(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风景区建设的扶持和指导,鼓励水管单位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开展水利风景区建设工作,并不断提高景区管理、服务质量,为建设秀美山川,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做出新贡献。

附件:

首批国家水利风景区名单
(排名按行政区划)

(北京市)十三陵水库旅游区

(黑龙江省)红旗泡水库红湖旅游区

(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度假区

(江苏省)江都水利枢纽旅游区

(浙江省)海宁市钱江潮韵度假村

(宁波市)宁波天河生态风景区

(浙江省)奉化市亭下湖旅游区

(安徽省)龙河口水利旅游区

(安徽省)太平湖风景区

(福建省)福清东张水库石竹湖风景区

(山东省)沂蒙湖

(河南省)南湾风景名胜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薄山湖水利旅游区

(广东省)飞来峡水利枢纽旅游区

(贵州省)镇远舞阳河水利旅游区

(贵州省)织金恐龙湖水利旅游区

(新疆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北湖旅游区

(淮委)石漫滩水库风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