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三峡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4:59:04   浏览:87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三峡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三峡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皖政办(2001)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资金使用管理,做好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迁移我省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3号)、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国三峡委办发字〔2000〕03号)和省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领导小组会议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移民资金是指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拨付的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以及与移民安置相关的规划费、科研费、培训费。
迁入地政府管理的三峡移民外迁安置资金包括: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及迁入地管理补助费。
第三条 三峡移民资金按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发布的规划测算标准执行。
第四条 三峡移民资金与安置任务挂钩,实行安置资金与安置任务“双包干”。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由安置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生产安置费用于因安置移民而进行的耕地、果园、山林调整;增加或改造排灌设施、添置农机具、农业开发补偿等。
第七条 基础设施费用于移民建房宅基地征用、平整,移民村、点道路、供电、供水等设施建设。移民购买旧住房,可按人均2000元标准返还给移民。
第八条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在2年内按月发给移民户,用于生活费用。
第九条 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在移民迁入后3个月内发给移民户。
第十条 困难户补助费用于困难移民户的建房补助和生产生活补助,由安置县统筹安排使用,但不能平均发放,在移民落户后1年内发放完毕。
困难移民户名单根据迁出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名单确定。
第十一条 管理补助费拨给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市、县,用于接收安置三峡移民的组织、考察、宣传等费用的补助。但不得用于个人福利。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移民资金使用计划根据移民安置计划确定,资金不留缺口。
第十三条 移民资金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安置县三峡办应于每月10日前向省三峡办报送上月会计月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报县领导小组负责人和市三峡办。省三峡办对安置县上报的报表审核后,按期上报三峡建委移民局和省领导小组负责人,并抄送重庆市移民局。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按三峡建委移民局统一标准执行。
移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截留和克扣;不得转为定期存款,不得购买债券、股票;不准搞帐外帐,私设“小钱柜”;不准支付赞助和各种摊派集资;不得为任何单位提供资金担保。
第十四条 省、市、县三峡办要强化财务管理,单独建帐,严格资金拨付手续。资金下拨必须由业务主管处(科)申请,处(科)领导审核,经省、市、县三峡办负责人签批拨款。
第十五条 三峡移民规划费、科研费、培训费的管理,按三峡建委移民局专项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三峡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必须按基建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拨款。三峡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未列项的不拨付前期工作费;未批准开工的,不预付工程款;工程未竣工验收的,不全额付款。房屋、桥梁、涵闸、道路、水渠、机井排灌站以及其它需要质量考核的工程,要留5%的资金到竣工验收满一年后再支付。所有工程项目都要单独建帐管理。
第十七条 三峡移民安置县的移民资金财务管理集中在县三峡办,不下伸到乡、村和项目建设单位。移民项目建设资金支报由县三峡办直接办理;国家补助给移民个人的各项资金,由县三峡办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组织联合发放小组进行发放,移民领款后,签字盖章,张榜公布,并在县三峡办建帐、建档。
第十八条 三峡移民经费在各级移民机构暂存期间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纳入资金使用计划,用于移民安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作为机关福利。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要按照移民资金存入方的要求支付资金,对不符合存入方付款要求的资金使用项目,应拒绝支付。
第二十条 三峡移民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资金管理、分配、使用单位要定期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资金计划和财务资料。审计部门要将三峡移民资金的审计纳入工作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原则上安排审计一次。
第二十一条 省三峡办每季度对县移民资金财务稽查一次。对群众提出异议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当予以受理并组织专项稽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挪用、贪污三峡移民资金,或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安排给三峡库区移民的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三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1年3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正)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正)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自然保护区工作。市(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自然保护区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在自然保护区管理、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第六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各种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地区或已遭到破坏而经保护可恢复同类自然生态系统的地区;
(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
(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分级建立。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及有关论证材料,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地)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报批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应严格掌握标准,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严格控制范围,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解决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第九条 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界标。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解除和范围的调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地)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属事业单位,其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配备,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行政隶属关系报请同级编制部门或人民政府审批,所需的基建投资和事业经费按现行计划、财政体制办理。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三)组织调查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数量,建立健全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情况;
(四)进行植被、土壤、气象、生态等方面的科学考察和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途径;
(五)对珍稀动物、植物的生态进行观察研究,负责珍稀动物、植物资源的引种、驯化、保护和发展,拯救濒于灭绝的物种;
(六)加强社会合作,为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服务;
(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然资源状况,将自然保护区划为核心区、实验区。核心区只供进行观测研究。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驯化培育珍稀动物、植物等活动。
第十五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批准机关的同意。
第十七条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保护管理费。保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第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严禁进行生产性采伐。进行抚育间伐和次生林改造的,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狩猎、挖土、采石、筑坟、围湖(围海)造田、野外用火等损害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和污染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探矿、开矿等活动,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勘探、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标志、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狩猎、野外用火的,污染自然保护区环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自然保护区的林木进行生产性采伐的,或者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抚育间伐和次生林改造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的,给予劝阻警告,劝阻警告不听的,可处以一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二)在自然保护区内挖土、采石、筑坟以及从事其它破坏自然资源、自然景观活动的,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四)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垦或者围湖(围海)造田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三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勘探、开采矿产资源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毁坏自然保护区标志、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五千元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罚没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9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密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利用税务系统广域网络传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并在具体办理出口退税审核过程中,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行电子数据核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传输内容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应上传(具体数据结构见附件),总局处理后下发给各地。对1997年12月的数据实行试传输,1998年1月1日起正式传输。
二、传输时间
各地必须于每月12日前将上月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即传递至总局通讯服务器(IP地址为:130.9.1.1)的CENTRE目录的DL子目录下;每月15日前接受总局下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即从总局网络服务器的LOCAL目录的

DL子目录下获取属于本地的数据。
三、传输方式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由省级单位进行汇总,形成上报数据源文件(源文件类型为DBF文件),用ARJ应用程序压缩后,通过广域网络上报总局。
四、数据命名方式
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1997年9月份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为例,总局下发数据压缩文件名为DL2102.979,其对应源数据文件名为DLS2102.DBF;上报数据压缩文件名为DL2102.979,其对应源数据文件名为DLB2102.dbf。
五、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规则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为12位,由各地退税部门统一管理,在当年本地区范围内,用以唯一地标识每一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采用打印方法,应明显地标记在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单证每一联的右上方。该12位数编码的规则为:
xx(2) xxxx(4) xxxx(4) xx(2)
年 行政区划 各地自定义 项号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数据结构
附件: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数据结构
--------------------------------------------------
| 序 | 字段名称 | 字段类型 | 字段 |小 数 点|字段含义 |
| 号 | | | 宽度 |位 数 | |
|---|----------|----------|----|-----|-----------|
|1 |NO |Character | 12 | |代理证明编号 |
|---|----------|----------|----|-----|-----------|
|2 |DATE |Date | 8 | |开具日期 |
|---|----------|----------|----|-----|-----------|
|3 |CPCODE |Character | 10 | |出口企业代码 |
|---|----------|----------|----|-----|-----------|
|4 |WT_CPNAME |Character | 26 | |委托企业名称 |
|---|----------|----------|----|-----|-----------|
|5 |NSRDJ_NO |Character | 15 | |委托方纳税人识别号 |
|---|----------|----------|----|-----|-----------|
|6 |WT_CPCODE |Character | 10 | |委托方海关企业代码 |
|---|----------|----------|----|-----|-----------|
|7 |BGD_NO |Character | 12 | |出口报关单号 |
|---|----------|----------|----|-----|-----------|
|8 |LJ_DATE |Date | 8 | |离境日期 |
|---|----------|----------|----|-----|-----------|
|9 |HXD_NO |Character | 10 | |核销单号 |
|---|----------|----------|----|-----|-----------|
|10 |CMCODE |Character | 10 | |商品代码 |
|---|----------|----------|----|-----|-----------|

|11 |CMNAME |Character | 20 | |商品名称 |
|---|----------|----------|----|-----|-----------|
|12 |CMUNIT |Character | 8 | |计量单位 |
|---|----------|----------|----|-----|-----------|
|13 |BG_QNT |Numeric | 15 |4 |出口数量 |
|---|----------|----------|----|-----|-----------|
|14 |USD_AMT |Numeric | 13 |2 |美元离岸价 |
|---|----------|----------|----|-----|-----------|
|15 |HT_NO |Character | 14 | |委托合同号 |
|---|----------|----------|----|-----|-----------|
|16 |YM |Character | 4 | |所属年月 |
|---|----------|----------|----|-----|-----------|
|17 |SWCODE |Character | 10 | |税务机关代码 |
|---|----------|----------|----|-----|-----------|
|18 |FLAG |Character | 1 | |标志 |
|---|----------|----------|----|-----|-----------|
|19 |SH_USER |Character | 20 | |审核人 |
|---|----------|----------|----|-----|-----------|
|20 |OP_USER |Character | 8 | |操作人 |
|---|----------|----------|----|-----|-----------|
|21 |OP_DATE |Date | 8 | |操作日期 |
|---|----------|----------|----|-----|-----------|
| 合 | | | 243| | |
| 计 | | | | | |
--------------------------------------------------
上述字段具体含义,参见出口退税软件及相关说明。



199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