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婚生子抚养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11:09:50   浏览:81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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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婚生子抚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婚生子抚养问题的批复

1980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法民字〔1980〕10号关于高玉兰非婚生子抚养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送材料和卷宗所载,王桂芳之子郭才生前与高玉兰恋爱过程中致高怀孕,高于1979年1月23日生一男孩后即及时送给事先找妥的收养人徐金柱抚养,后王桂芳以“留后代”为由要求抚养,虽经喜桂图旗人民法院及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归王桂芳抚养,但因生母高玉兰与收养人徐家均不同意,执行不通,而你院拟改变原判决。
经我们研究,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精神,处理这类案件,应以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从该案实际情况看,收养人徐金柱夫妇未生育子女,对所争之男孩从出生到现在已抚养一年多了,又有较好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应该承认此抚养关系和予以保护。至于王桂芳虽与此男孩有血缘关系,但孩子生父已死,生母为孩子利益着想,有权决定送人抚养,况且王桂芳家抚养条件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因此,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即改判由收养人徐金柱继续抚养为宜。对王桂芳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说服其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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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外国专家鸢都友谊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外国专家鸢都友谊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7〕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上属驻潍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潍坊市外国专家鸢都友谊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ΟΟ七年七月七日

  潍坊市外国专家“鸢都友谊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促进和推动我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应聘、应邀在我市农业、工业、科研、教育、卫生、文化、金融、体育、新闻出版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三条 “鸢都友谊奖”是我市对外国专家设立的专项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鸢都友谊奖”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外国专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获得“鸢都友谊奖”:

  (一)积极引进项目、资金、新品种、新技术,在我市现代农业、农产品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农业设施建设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为我市农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市企业产品升级换代、科技攻关提出技术指导和建议,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卫生、体育、对外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外国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为我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鸢都友谊奖”的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潍坊市外国专家鸢都友谊奖审批表》,经所在县市区或聘请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统一组织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申报单位按《潍坊市外国专家鸢都友谊奖审批表》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一式三份,并附有关说明外国专家工作情况的材料(含工作照片或光盘等)。所报材料应翔实可靠。

  (三)需要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外国专家进行表彰时,可写出专题报告,随时申报评审。

  第七条 荣获“鸢都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市政府举行授奖仪式,为其颁发“鸢都友谊奖”荣誉证书。

  授奖仪式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对颁奖期间不在我市的获奖外国专家,可根据情况在外国专家再次来我市时或采用其他方式举行授奖仪式。

  对已经获得国家外国专家局授予“友谊奖”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授予“齐鲁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一般不再授予“鸢都友谊奖”。对我市做出较大贡献的,可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

  凡是获得过“鸢都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论在我市工作次数多少,时间长短,不再重复授予。

  第八条 潍坊市外国专家“鸢都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鸢都友谊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市长、市人事局局长担任,委员由人事、外事侨务、公安、教育、科技、经贸、外经贸、卫生、农业等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过程中,市人事局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 对获得“鸢都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不影响外国专家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可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其先进事迹。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的同意。发稿前,应提交市人事局审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李鹏委员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过去一年中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按照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议的要求,完成了常委会的工作任务,立法、监督等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会议同意报告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和对今后一年工作的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继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坚持立法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努力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实现在本届任期内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要把增强实效作为改进监督工作的重点,加强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督促和支持国务院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要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总结地方人大的工作经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要加强同全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自觉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继续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奋发努力,恪尽职守,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