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团市委关于印发《加强上海青年岗位能手技能资格评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 团市委
上海市劳动局、团市委关于印发《加强上海青年岗位能手技能资格评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劳技发(1995)81号
各区县劳动局、团委,各主管局(公司)、团委:
现将《加强上海青年岗位能手技能资格评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深化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有利于充分调动青年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引导青年职工岗位奉献,促进岗位成才。各级劳动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开展,可按照本《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制订有关激励青年成才的办法,从政策上、制度上保证本市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深入发展。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加强上海青年岗位能手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了适应上海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推动上海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深入开展。激发广大青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和造就新一代熟练的劳动者和跨世纪的优秀人才,根据共青团上海市委、上海市工业党委、上海市农村党委、上海市交通党委、上海市建设党委、上海市财贸党委、上海市外经贸党委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在上海青工中开展岗位能手活动的通知》的精神,特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青年岗位能手"是指年龄在35岁以下,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业务技能和理论知识,能够优质并超额完成岗位各项年度考核指标,创造了较好经济效益,并获得市、局(区、县、集团公司)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组委会授予的"青年岗位能手"称号的青年职工。
第三条对青年岗位能手的职业技能进行鉴定,既是对青年岗位能手的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岗位安全的综合考核和科学评价,也是对青年岗位能手的有效激励。它将引导全市青工钻研技术、业务,自觉参加职业教育与培训,走岗位成才的道路,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技能、敬业爱岗、争当能手的良好风气。
第四条各级"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组织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领导,通过制定青年岗位能手的岗位规范和标准;落实经常性的培养措施;建立青年岗位能手的评价奖励机制;完善与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相配套的各种物质依托、阵地依托,逐步形成促使青年岗位能手不断涌现的培养激励体系。
第五条各级部门要破除职业技能资格评定工作中的论资排辈,加强对青年岗位能手资格的评定工作,在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的同时,对青年岗位能手的职业技能资格评定应根据其实际工作水平,不受学历、资历、年龄的限制。
第六条获"全国青年岗位能手"、"上海市杰出青年岗位能手"称号者其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可由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组织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向市劳动局申报。
"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在取得能手称号后,一年内由区、县、局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或团委)推荐申报。
第七条职业技能资格分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4类。申报后的职业技能资格鉴定由市劳动局分别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海市技师评审委员会、上海市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鉴定(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局核发相应的技能资格证书。?
第八条在评选市"技术能手"、"优秀技师"等活动时,每次可由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负责10%的推荐名额进行直接推荐。
第九条对经鉴定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的青年岗位能手,应享受与职业技能资格相对应的待遇;在岗位评聘工作中应依据实际情况评聘相应岗位,除特殊情况外,不应以高评低聘等方式降低青年岗位能手的待遇。
第十条为促进"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共青团号活动"的健康发展。
对获得"全国青年文明号"、"上海共青团号"称号的集体,其主要负责人或核心成员可参照"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职业技能鉴定的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在开展青年岗位能手活动中,对在区、县、局及其以上一级共青团组织进行的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的青年技工,由市劳动局核发相应的技能资格证书(有关竞赛事宜应事先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二条各局(区、县、集团公司)可参照本《意见》精神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意见》由上海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各区县劳动局、团委,各主管局(公司)、团委: 现将《加强上海青年岗位能手技能资格评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深化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有利于充分调动青年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引导青年职工岗位奉献,促进岗位成才。各级劳动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开展,可按照本《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制订有关激励青年成才的办法,从政策上、制度上保证本市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深入发展。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加强上海青年岗位能手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了适应上海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推动上海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深入开展。激发广大青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和造就新一代熟练的劳动者和跨世纪的优秀人才,根据共青团上海市委、上海市工业党委、上海市农村党委、上海市交通党委、上海市建设党委、上海市财贸党委、上海市外经贸党委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在上海青工中开展岗位能手活动的通知》的精神,特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青年岗位能手"是指年龄在35岁以下,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业务技能和理论知识,能够优质并超额完成岗位各项年度考核指标,创造了较好经济效益,并获得市、局(区、县、集团公司)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组委会授予的"青年岗位能手"称号的青年职工。 第三条对青年岗位能手的职业技能进行鉴定,既是对青年岗位能手的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岗位安全的综合考核和科学评价,也是对青年岗位能手的有效激励。它将引导全市青工钻研技术、业务,自觉参加职业教育与培训,走岗位成才的道路,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技能、敬业爱岗、争当能手的良好风气。 第四条各级"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组织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的领导,通过制定青年岗位能手的岗位规范和标准;落实经常性的培养措施;建立青年岗位能手的评价奖励机制;完善与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相配套的各种物质依托、阵地依托,逐步形成促使青年岗位能手不断涌现的培养激励体系。 第五条各级部门要破除职业技能资格评定工作中的论资排辈,加强对青年岗位能手资格的评定工作,在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的同时,对青年岗位能手的职业技能资格评定应根据其实际工作水平,不受学历、资历、年龄的限制。 第六条获"全国青年岗位能手"、"上海市杰出青年岗位能手"称号者其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可由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组织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向市劳动局申报。 "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在取得能手称号后,一年内由区、县、局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或团委)推荐申报。 第七条职业技能资格分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4类。申报后的职业技能资格鉴定由市劳动局分别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海市技师评审委员会、上海市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鉴定(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局核发相应的技能资格证书。? 第八条在评选市"技术能手"、"优秀技师"等活动时,每次可由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负责10%的推荐名额进行直接推荐。 第九条对经鉴定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的青年岗位能手,应享受与职业技能资格相对应的待遇;在岗位评聘工作中应依据实际情况评聘相应岗位,除特殊情况外,不应以高评低聘等方式降低青年岗位能手的待遇。 第十条为促进"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共青团号活动"的健康发展。 对获得"全国青年文明号"、"上海共青团号"称号的集体,其主要负责人或核心成员可参照"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职业技能鉴定的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在开展青年岗位能手活动中,对在区、县、局及其以上一级共青团组织进行的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的青年技工,由市劳动局核发相应的技能资格证书(有关竞赛事宜应事先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二条各局(区、县、集团公司)可参照本《意见》精神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意见》由上海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九江市水利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字〔2002〕41号)和《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17号),九江市水利电力局更名为九江市水利局,为主管水行政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市林业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市地矿局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由市水利局承担。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办理取水许可证。
2、市建设局原承担的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由市水利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通报市环境保护局。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落实水法规、规章的决议、命令和行政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市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初审中型、审查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要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
(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市管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和河道采砂管理;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督。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供水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十)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
(十一)承担九江市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防治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归口管理农村"四荒"资源的开发治理。
(十二)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涉外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九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制订市内跨县(市)江河湖泊、设区市城区的防御洪水预案;组织制订全市重要水工程渡汛方案;对江河湖泊、分蓄洪区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全市防汛信息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3个职能科室:办公室、水政水资源科、计划财务科。
九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办公室)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