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15:27   浏览:92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修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修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10月16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85年10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决
定》修正)

规定
第一条 官井洋是我国著名的大黄鱼产卵场。为切实保护大黄鱼资源,加强对官井洋大黄鱼的繁殖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为龟鼻、佛头角、虎屿头、瓦窑前、东安、大屿、舟子角、东洛岛、可门角、陶沃、虎尾、鸡公山岛、斗帽岛、白称潭、打石场、叠石、青屿、渔潭北顺次连线所围的水域。保护区界各点的经纬度附后。
保护区界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设置“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标志。
第三条 在保护区内,禁止围缯和拖网作业;严禁炸鱼、毒鱼、电力捕鱼、敲■作业等破坏水产资源的捕鱼方式。
第四条 保护区流动作业的禁渔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定置作业的禁渔期为每年的6月16日至9月15日。
第五条 保护区内的渔业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管理站”(以下简称管理站)颁发。
禁渔期间,如确需科研、探捕的,须持有管理站颁发的特别许可证,并悬挂由管理站制定的特殊标志。
第六条 对在保护区内从事渔业生产的,管理站可征收大黄鱼繁殖保护、增殖费。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禁止向保护区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及其它污染物和废弃物。保护区周边不得安排有严重污染的工业项目。城澳港口岸的建设项目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产使用,保证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及其周边海域的水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动态监测,对保护区周边的海域实行排污总量控制,严格控制设置排污口和排放污染物,保持保护区的水质达到《海水水质标准》的一类标准要求。
第九条 对繁殖保护大黄鱼资源有显著贡献,或使大黄鱼资源免受重大损失的,管理站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管理站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管理站”是保护区的专门管理机构,在省水产厅的指导下,实施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应用解释权属省水产厅。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调整后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经纬座标

第一点 龟 鼻 北纬26度36分50秒、东经119度42分24秒;
第二点 佛头角 北纬26度42分25秒、东经119度43分30秒;
第三点 虎屿头(岱岐头) 北纬26度43分0秒、东经119度47
分18秒;
第四点 瓦窑前(关厝埕) 北纬26度40分12秒、东经119度5
4分18秒;
第五点 东 安 北纬26度40分0秒、东经119度55分24秒;
第六点 大 屿 北纬26度37分36秒、东经119度55分54秒;
第七点 舟子角 北纬26度33分54秒、东经119度56分24秒;
第八点 东洛岛 北纬26度25分30秒、东经119度55分0秒;
第九点 可门角 北纬26度25分48秒、东经119度49分12秒;
第十点 陶 沃 北纬26度26分48秒、东经119度49分42秒;
第十一点 虎 尾 北纬26度33分6秒、东经119度47分48秒;
第十二点 鸡公山岛 北纬26度34分15秒、东经119度47分4
8秒;
第十三点 斗帽岛 北纬26度36分3秒、东经119度47分33秒;
第十四点 白称潭 北纬26度36分21秒、东经119度46分24
秒;
第十五点 打石场 北纬26度37分3秒、东经119度45分28秒;
第十六点 叠 石 北纬26度36分57秒、东经119度45分9秒;
第十七点 青 屿 北纬26度36分47秒、东经119度44分26
秒;
第十八点 渔潭北 北纬26度36分42秒、东经119度44分0秒。

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决定
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经审议,决定对《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为龟鼻、佛头角、虎屿头、瓦窑前、东安、大屿、舟子角、东洛岛、可门角、陶沃、虎尾、鸡公山岛、斗帽岛、白称潭、打石场、叠石、青屿、渔潭北顺次连线所围的水域。保护区界各点的经纬度附后。


二、第七条修改为:“禁止向保护区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污染物和废弃物。保护区周边不得安排有严重污染的工业项目。城澳港口岸的建设项目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保证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及其周边海域的水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动态监测,对保护区周边的海域实行排污总量控制,严格控制设置排污口和排放污染物,保持保护区的水质达到《海水水质标准》的一类标准要求。”
四、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管理站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调整后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经纬座标为:
第一点 龟 鼻 北纬26度36分50秒、东经119度42分24秒;
第二点 佛头角 北纬26度42分25秒、东经119度43分30秒;
第三点 虎屿头(岱岐头) 北纬26度43分0秒、东经119度47分18秒;
第四点 瓦窑前(关厝埕) 北纬26度40分12秒、东经119度54分18秒;
第五点 东 安 北纬26度40分0秒、东经119度55分24秒;
第六点 大 屿 北纬26度37分36秒、东经119度55分54秒;
第七点 舟子角 北纬26度33分54秒、东经119度56分24秒;
第八点 东洛岛 北纬26度25分30秒、东经119度55分0秒;
第九点 可门角 北纬26度25分48秒、东经119度49分12秒;
第十点 陶 沃 北纬26度26分48秒、东经119度49分42秒;
第十一点 虎 尾 北纬26度33分6秒、东经119度47分48秒;
第十二点 鸡公山岛 北纬26度34分15秒、东经119度47分48秒;
第十三点 斗帽岛 北纬26度36分3秒、东经119度47分33秒;
第十四点 白称潭 北纬26度36分21秒、东经119度46分24秒;
第十五点 打石场 北纬26度37分3秒、东经119度45分28秒;
第十六点 叠 石 北纬26度36分57秒、东经119度45分9秒;
第十七点 青 屿 北纬26度36分47秒、东经119度44分26秒;
第十八点 渔潭北 北纬26度36分42秒、东经119度44分0秒。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1997年7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03号)







《四川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试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16日起施行。







省 长 张中伟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行为,方便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办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成都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成都电监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日常监督检查。



省、市(州)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成都电监办颁发和管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成都电监办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做到科学审查、规范运作,依法办理电工进网作业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人员应当参加国家统一考试。



第七条 成都电监办负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八条 参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的,由成都电监办颁发考试合格通知书。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在成都电监办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条 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可以通过省政府政务中心以及电子网络向成都电监办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市(州)经委提出申请。



市(州)经委受成都电监办委托受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条件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 市(州)经委受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及时转报成都电监办并抄报省经委。



第十三条 成都电监办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市(州)经委转报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同省经委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完成对申请人的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成都电监办在颁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省经委的意见,省经委应当回复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到成都电监办注册。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和续期注册。注册有效期为3年。



成都电监办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时,应当同时办理初始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期注册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的,视为未注册,不得从事进网作业。



注册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中止从事进网作业,需要再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经成都电监办续期注册,方可从事进网作业。



第十六条 成都电监办应当自收到续期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期注册的决定。作出准予续期注册决定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作出不予续期注册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续期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成都电监办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进网作业的被许可人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并对被许可人从事进网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专项清理整顿活动由成都电监办会同省经委共同进行,市(州)经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成都电监办和省、市(州)经委依法对从事进网作业人员进行下列检查:



(一)进网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



(二)进网作业范围是否符合许可的作业范围;



(三)进网作业行为、安全保障措施是否符合进网作业规定。



第十九条 成都电监办和省、市(州)经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被许可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成都电监办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6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


(1999年8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依照法定条件审核股票发行申请,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发审委提出的审核意见,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组成办法
第四条 发审委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外的有关专家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发审委当然委员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稽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会计师;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发审委其他委员为:
国家宏观调控部门的专家8名;
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专家8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专业人员15名;
证券交易所的专家6名;
国有银行的专家5名;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专家1名;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科研单位的专家5名;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律师协会和其他有关专业社会团体的专家8名;
证券业内专家8名;
大学教授3名;
社会知名人士5名。
第五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熟悉宏观经济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了解证券业务;
(三)未在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担任职务,并且未从事与发行审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工作;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 发审委除当然委员外,其他委员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聘任或者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商有关部门、单位后聘任。
发审委除当然委员外,其他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但是,每次换届时应当至少更换1/3的委员,每个委员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发审委委员的;
(三)2次无故不出席或者连续3次不能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四)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五)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门同时作为发审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发审委审核工作所需费用,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支付。

第三章 委员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资格、条件等,审核证券经营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编制和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部门对股票发行申请的初审报告。
第十条 发审委委员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享有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 发审委委员有权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发行申请单位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接触。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举报任何上述单位或者个人试图给予馈赠或者与之进行接触的情况。
发审委委员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为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关证券买卖的咨询。
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时,遇有下列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的亲属为发行申请单位或者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持有发行申请单位发行的股票的;
(三)发审委委员的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申请单位或者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经营机构有行业竞争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委员为发行申请单位提供过有关发行业务的咨询,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的其他利害关系。
前款第(一)、(二)、(三)项所称亲属,是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第十四条 发审委除当然委员外,其他委员的身份应当保密。发审委委员不得在发审委会议以外的场合公开其发审委委员身份,不得以发审委委员的名义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外的部门、单位组织的活动,不得泄露发审委委员名单。
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发审委委员不得在发审委会议以外的场合透露发审委会议议程、出席会议的人员、讨论内容、表决结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考核、监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发审委审核工作会议以分组会议形式轮流召开。
发审委委员分为8个组,每组10名委员。各组设组长1名,由各组委员选举产生。
发审委审核工作会议由各组组长召集。组长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本组其他委员召集。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当不少于8人。
第十八条 发审委办事机构应当在发审委审核工作会议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及发行申请材料送达与会委员。
第十九条 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会议。发审委委员应当以审慎的态度发表意见,并对发行申请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申请单位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暂缓表决。
第二十一条 发审委审核工作会议对发行申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发审委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2/3即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对未通过的发行申请,发行申请单位可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发审委另外一组进行复审。复审申请只能提出1次。
第二十三条 发审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发审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形成的原则性指导意见以规范的形式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审核,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