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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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199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12号),海关总署以署监〔1995〕185号予以转发。同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60号),规定对1993年底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凡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管理的,经
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比照1994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共同研究,决定对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作如下规定: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时,海关可不分企业工商登记时间,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海关总署以署监—〔1994〕234号文件转发)中的有关规定签
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及其它有关单证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免税。税务机关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的具体事宜。在具体受理外商投资企业退、免税申请时,税务机关要依企业工商登记时间和现行有关规定区别对待,认
真审核,严格审批。
三、因客观原因在海关总署署监〔1995〕184号文件规定的补签日期之前未能补签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但仍需补办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
996〕3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补办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须在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6个月内,向原出口地海关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办理补签报关单手续。对1997年1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补
办时间特准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止。
四、上述通知内容,各地海关应予公告,税务机关通知有关企业。






199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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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保障铁路运输设施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保障铁路运输设施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05〕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保障铁路运输设施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保障铁路运输设施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设施安全行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内容和分工
(一)整治内容:以《铁路法》、《安全生产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集中解决危及铁路运输设施安全的取土挖砂、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生产储运危险品、路边违法施工等突出问题,防止和减少事件危害,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二)工作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全省危及铁路运输设施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落实危及铁路运输设施安全的采矿、采石爆破、河道内采砂(长江干流除外)等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省水利厅负责督促落实全省危及铁路运输设施安全的长江干流内采砂、架设浮桥、拦河筑坝、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等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省交通厅负责督促全省公路建设中危及铁路运输设施安全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落实危及铁路运输设施安全的生产、储存危险品等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省公安厅负责督促做好专项整治中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上海铁路局蚌埠和南京办事处、合九铁路公司负责具体危及铁路安全问题的检查排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挖砂的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协同当地政府做好专项整治和有关执法工作。
二、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用一个月时间、分3个阶段进行。
(一)9月中下旬为调查摸底阶段。上海铁路局所属芜湖和蚌埠办事处、合九铁路公司对我省铁路沿线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摸排,并登记造册提出整改意见,于9月25日前分送所在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会同铁路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9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10月上中旬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市、县政府责成责任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制定措施,限期整治。对拒不整改或故意拖延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违法违规作业危及铁路运输设施安全、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危及铁路运输设施安全、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予以惩处。
(三)10月下旬为督查总结阶段。各市对本地区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总结,于10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于10月下旬对整改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在督查的基础上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并把任务和责任分解到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集中时间和力量,加大工作力度,按照铁路运输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要正确处理好地方与铁路、地方与部门、整治与发展的关系,力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负起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实施。上海铁路局所属铁路管理机构、合九铁路公司要与当地政府加强联系,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和有关执法工作。


农业部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的通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农市发[200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推进“十一五”期间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有力支撑,我部组织拟定了《“十一五”时期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以本规划为依据,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积极贯彻,进一步加强“十一五”期间本地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十一五”时期

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

  农产品市场体系,是流通领域内农产品经营、交易、管理、服务等组织系统与结构形式的总和,是沟通农产品生产与消费的桥梁与纽带,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体系之一。“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这要求农产品流通必须更加有序、规范、安全、高效。为此,必须加快推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综合服务,增强流通能力,提高流通效率,创造更好的市场流通条件,有效实现农产品价值,拉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一、“十五”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进展情况

  “十五”时期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快速推进,体现在:

  (一)市场体系发展。截至“十五”期末,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数量大体稳定在4300家左右,市场年成交额不断提高,2005年达到3600亿元;农贸市场数量稳中略降,约为25000家,但改造步伐加快,露天的马路市场和简易市场逐渐被具有固定场所和设施的规范市场取代;农产品在超市的地位不断凸显,上海、北京、青岛等城市超市农产品销售量已占到当地农产品零售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期货市场稳步发展,国家“十五”期间新批准棉花、食糖上市交易,使农产品期货交易品种达到9个,年成交额逾6万亿元。

  (二)政策环境改善。“十五”期间,国家加大了对农产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2002年农业部等6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2005年农业部印发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管理指南(试行)》和《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意见》,对农产品市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向、内容、功能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各地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三)市场主体多元。截至“十五”期末,农产品经纪人发展到500万左右,成为农产品运销的重要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15万个左右,在组织农民统一进入市场、增强竞争力、增加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到4300多家,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国合商业组织在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收购与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等领域中仍占据重要地位。

  (四)市场服务加强。截至“十五”期末,全国有28个省(区)开通了辖区内的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全国建立了“五纵两横”的“绿色通道”网络,促进了农产品流通和统一大市场的发展;农业信息化建设有力推进,全国31个省、80%左右的地(市)和40%的县都建立了农业信息局域网,开通了农产品供求信息全国“一站通”系统,市场信息服务得到强化;市场质量检测服务不断拓展,农业部支持建立质量检测中心的定点批发市场达225家,比“九五”期末的18家增长了11.5倍,农药残留检测能力迅速提升。

  二、“十一五”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面临的形势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为农产品市场体系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2006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农村建设的具体目标与要求。“十一五”时期,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将更加优化,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城乡统筹和谐发展的方针将得到贯彻落实,农产品市场体系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体系之一,将得到国家更多的政策支持,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

  (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为农产品市场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按照《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确定的目标,“十一五”期间,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将有一个新的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将达到5亿吨,棉花、油料和糖料产量分别达到680万吨、3200万吨和1.2亿吨,肉、蛋、奶、水产品、蔬菜、水果等也将有大幅增长,大量商品农产品进入市场交易,为市场繁荣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也对市场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为农产品市场发挥价值规律作用促进产销发展创造了更好的制度环境。“十一五”时期,国家将继续深化各项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不断向前发展,各种阻碍农产品自由流通的制度性障碍将逐步消除,全国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制度将更加完善,价格形成更加透明、公正,市场信息的传播更迅速,这些都为农产品市场发挥价值规律作用、更有效地引导农产品产销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农业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为农产品市场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十一五”时期,我国全面步入WTO后过渡期,农产品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一方面将有更多的国外农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参与流通,向全国辐射;另一方面我国将有更多的优势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寻找新的市场销路,这为农产品市场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为农产品市场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6年11月1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迈入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这部法律对农产品市场流通环节加强质量监督检查作出了明确规定,市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这对农产品市场加强相关组织机构建设、配备设备与人员、健全管理运行制度是一种有力的法律支持。

  (七)当前市场建设与运行中的矛盾与问题,为农产品市场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发达国家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相比较,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和不足。主要问题是: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东强西弱,产地市场尤其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农产品市场设施简陋、服务功能单一的问题仍然突出,制约着很多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低,市场主体呈小规模、大群体格局,流通效率不高,抗市场风险能力弱;农产品市场管理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维护市场秩序工作难度大;农村商品流通的信息化建设处于起步阶段。这些都对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提出了严峻挑战,更增强了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紧迫性。

  三、“十一五”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的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农业不断增效、农村加快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中心任务,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适应城乡居民对农产品数量、品种、质量消费需求日益提高的需要,加快市场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完善市场服务功能,拓展市场经营领域,全面推动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向现代化迈进,变市场约束为市场动力,提升我国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十一五”期间,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农产品市场体系是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加强规划,合理布局,增加投入,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市场建设又必须尊重经济规律,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自我积累与自我发展能力。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产品市场体系包含多种不同类型的市场形态,同样类型的市场之间也会因所处的地区条件不同,面临不同的发展环境。对于不同的农产品市场,应当根据各自发展的规律与特点,进行分类指导。应根据不同的农业区域特色、消费市场特点、市场发育程度、地区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情况,因地制宜指导市场体系建设。

  ——立足现实,循序渐进。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受到经济、社会、体制、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能脱离现实的客观环境凭主观意愿进行市场体系建设,必须立足现实,充分考虑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与市场发展环境,循序渐进地向前推进。

  ——完善设施,创新管理。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不仅要加强各类市场的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场的环境条件,还要注重创新管理方式,积极采用先进的流通方式与管理方式,健全各项科学管理制度,以便同步提升市场体系的软件与硬件水平,使市场的各种功能更有效地得到发挥。

  (三)发展目标

  到2010年,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扶持下,基本建立起以现代物流、连锁配送、电子商务、期货市场等现代市场流通方式为先导,以批发市场为中心,以集贸市场、零售经营门店和超市为基础,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备、制度完善、有较高现代化水平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产品市场整体运行状况接近同期发达国家的中等水平。具体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市场基本功能明显增强。通过加强建设和改进管理,使农产品市场基础设施普遍得到改善,市场管理与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市场集散商品、形成价格、传播信息等基本功能和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

  ——市场主体经营能力显著提高。通过扶持引导,使市场主体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能力不断提高,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通过建立诚信机制,促进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平等竞争。

  ——市场监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能力初步形成。通过普遍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完善日常检测与结果报告制度,推动在农产品市场开展经常性的质量安全检测,使市场切实担负起监督控制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职责。

  ——现代流通方式得到有效推进。通过推动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促进订单交易、拍卖交易、网上交易的发展;通过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期货市场、电子商务,进一步拓宽农产品市场流通渠道,提高流通效率。

  四、“十一五”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与建设重点

  (一)加快农产品市场改造步伐

  ——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组织实施升级拓展工程。推进10个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即市场地面硬化、水电道路系统改造、交易厅棚改扩建、储藏保鲜设施、加工分选及包装设施、客户生活服务设施、市场信息收集发布系统、市场管理信息化系统、质量安全检测系统、卫生保洁设施。拓展10个方面的业务功能,即实行场地挂钩、开展加工配送、监管质量安全、推进规范包装、强化信息服务、发展现代流通、壮大市场主体、开拓对外贸易、维护安全交易、完善公共服务。

  ——积极改造农贸市场。实行退路进厅,取消马路市场,建设场所相对固定的大厅式交易市场,完善场地、道路、水电、垃圾处理等必要设施。继续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行“农改超”,提升市场档次。大力发展社区便利店,建立新型农产品零售网络。

  (二)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

  ——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批发市场和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建立新型、高效的农产品营销网络。支持建立一批跨区域的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提高农产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能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城市建立农产品品牌直销连锁店。

  ——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培育大型农业网站,强化农产品市场信息收集发布。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网上交易平台,探索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完善农业网上展厅,扩大农产品网上宣传、推介力度。

  ——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稳步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选择条件成熟的品种及时组织上市交易,增加农产品期货交易品种。加强期货市场资源的开发利用,扩大影响面,延伸服务范围,使更多农产品生产、加工、贸易企业和农民能够参与期货市场的活动,维护自身利益。

  (三)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积极培育、壮大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围绕农产品流通政策、运销贮藏加工技术、质量安全知识与法规、农业科技等内容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培训,向农产品经纪人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帮助他们提高素质,增强市场开拓能力。积极引导农民营销合作组织发展,鼓励运销大户、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领办营销合作组织,提高农民参与农产品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推进农产品分等分级和包装上市

  加快制订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分等分级标准,积极宣传农产品分等分级知识,鼓励农民和经销商按统一标准对农产品进行分等分级,实行规格化包装,提升农产品整体形象。积极引导在农产品集中产区和产地批发市场,建立农产品分选、包装设施,为农产品产后分等分级和包装提供条件。

  (五)加强农产品营销促销服务

  积极利用WTO规则,加大对农产品营销促销服务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营销促销服务平台,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工贸易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营销促销服务。进一步充实、完善农产品网上展厅,利用互联网全面展示和推介我国优质、安全、特色农副产品,为沟通产销创造条件。加强农产品营销促销公益广告宣传,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声誉,扩大市场影响。培育大型农产品展会,增强展会的品牌影响,推动农业交流,促进农产品贸易。支持国内农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参加国外大型农产品博览会,扩大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影响,不断开拓国际农产品市场。

  五、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撑体系,要纳入政府公共财政支持范畴,加大投入,重点支持,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推动其快速发展。

  (一)加强领导。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现代农业的一个重要抓手,是拓展农业部门产业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各级农业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为市场发展积极争取优惠政策,帮助协调解决市场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增加投入。积极争取计划、财政等部门的投资,重点支持农产品市场的水电路系统、信息收集发布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系统、电子统一结算系统、环保卫生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同时,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为市场建设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争取更多的信贷支持。各级农业部门要逐步调整现有农业资金的投入结构和支持重点,向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倾斜,扶持市场发展。通过政策引导,吸引企业、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投入农产品市场流通设施建设,并积极利用外资,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促进市场建设与发展。

  (三)强化服务。加强对农产品市场建设的规划,引导市场建设合理布局,积极指导市场实施升级改造工程;支持建立农产品市场流通行业协会,推动市场之间加强交流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完善、落实全国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减轻农产品运销环节的税费负担;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促进产销衔接,引导农产品有序流通。

  (四)加强执法。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农产品市场流通环节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配备必要检测设备,充实检测技术人员,完善检测报告制度,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把好质量安全关口。同时,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流通法规,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法》,规范农产品市场行为,理顺管理体制,为农产品高效、有序、安全流通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五)组织培训。对农产品市场管理人员进行现代市场建设与运营管理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保障市场升级改造的顺利进行和先进交易方式的推广应用。对市场信息和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技能,保证工作质量。对从事农产品运销的个人和团体进行营销技能和政策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营销能力,并积极引导其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提高组织化程度,逐步向法人化、企业化经营方向发展。

  (六)搞好宣传。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重大进展、积极效果与典型经验,扩大社会影响,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为推进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