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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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

浙江省委 浙江省政府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
浙江省委 浙江省政府


省委办〔1989〕49号(1989年12月22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的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控制我省各级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临时出国(包括赴港澳地区)访问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干部因公出国的各项规定。领导干部出访,必须是为执行自己主管公务的工作访问,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非主管公务所必须的、与本人职级身份不相称的出访,不得占用下级单位出国名额和经费出访,不得授意外方邀
请出访,不得授意境外华人社团资助出访,也不得通过“港澳游”等因私途径出国(境)进行公务活动,也不得接受外商资助或境外中资企业邀请出访。
已离休、退休的干部,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二、省级正副职领导干部出访,由主管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上一年年底前和当年六月底前提出出访规划的建议,由省委书记办公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具体的出访事宜按规定逐项报批;未列入规划的临时紧急出访任务,由省委
书记或省长审定后,向国务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说明情况,专案报批。
三、市、地、厅、局正副职领导干部和县委书记、县长等领导干部出访,除工作上特殊需要外,一年不得超过一次。出访时间应尽可能缩短,访问一个国家(地区)一般限于一周之内,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任意延长在境外停留的时间。
四、领导干部率团出访,团组人员总数不超过五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人数,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
五、同一地区或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不得两人同团出访,也不得在短期内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
六、一般性经济、贸易、科技、学术、文化交流、展览、展销和专业考察团组,应由主管专业人员组成,无关的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参加。
七、控制友好城市间的一般性访问,不要有请必去。友好城市间的非重大纪念活动不派团参加。
八、跨地区、跨部门组团出访,即中央有关部门或其他省市(区)组团,借调人员出访,应同时按出访人员的隶属关系,报经批准。
九、对外赠送礼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受外方礼品,要按照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十、领导干部率团出访,我各驻外机构和公司一律不宴请或变相宴请,不赠送礼品、纪念品或提供零用钱。
十一、各级组织、人事、外事部门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切实履行审核、审批和监督的责任。不按规定报批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如有违反、应予追究,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纪检、监察、财政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本规定适用于各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相当职级的干部。



198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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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科技局


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建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一项旨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建设计划。为加强对我市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推动企业和行业科技进步方面的做用,并为组建省级工程中心作好储备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与开发的主体;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和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增强我市高新技术系列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国际化,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不断推出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承接相关行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带动行业和产业的发展;
  (三)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
  第五条 组建市级工程中心应根据我市产业的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确立中心组建规划和布局原则。
  第六条 由市科委牵头,会同市计委、经委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市确定的支柱产业、有发展潜力的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
  (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资金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上年销售总额的3%,并不少于100万元。
  (三)具有研究开发所需要的场地和技术设备,在全市该行业、领域中具有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
  (四)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并拥有15名以上研究开发人员。
  (五)经营管理机制健全,并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采取“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的办法,常年接受申报。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及《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并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送市科委、计委和经委。
  (三)市科委负责会同市计委、经委进行初审。对初审同意的项目,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四)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市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批复,予以认定,并抄送有关部门。
  (五)市科委与获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签定《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合同各方按《组建计划任务书》履行职责。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组织机构依照科学、精干、高效的原则,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设置。在管理体制上,一般采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依托单位及主要成员单位的行政和技术领导组成,管委会主要职责是:定期听取并审定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理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方向,协调工程中心成员单位的技术合作和经济事务等重大问题。
  中心主任由管委会按依托单位执行的人事干部制度任免或聘任。中心主任的职责是根据管委会的决定,主持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和相关保障条件,并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要参照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办法建立有关人事、劳动、分配、财务、奖惩科研项目管理等制度。要实行财政部制定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理使用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每年十二月前向市科委、计委、经委提交一年的工作汇报,并按规定完成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市科委每年一次会同市计委、经委及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建成的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并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考评不合格的,责成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三委联合发文撤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收回已核发的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的合并、撤消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凡经批准的市级工程中心,市财政给予一次性科技专项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的研究开发计划项目优先列入市科委、计委、经委的有关计划。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独立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计委、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
(财政部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完善所属市、县的财政管理体制(含省会城市的财政管理体制,以下简称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结合近年来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运行情况,现对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原则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各地比照中央对地方的分税制模式,陆续调整了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配套建立了转移支付制度。总体上看,现行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调动了各级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组织收人的积极性,基本保证了各级地方政府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妨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地区间财力差距呈扩大趋势,一些基层政府财政运转困难等。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治本之策是促进地区经济均衡发展,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量力而行办各项事业。从财政工作看,需要结合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近期内,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是: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切实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逐步缩小辖区内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国民经济及各项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突出重点,适当增强财政困难县(含县级市、旗,下同)、乡(含镇、苏木,下同)的财力;二是积极稳妥,在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同时,保证各级地方财政的平稳运行,省以下财力调整主要通过增量进行;三是简明规范,在确保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办法力求简单透明,统一规范,便于操作。

  二、合理界定省以下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和财政支出责任

  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依法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进一步明确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
  在明确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各级政府要各负其责,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凡属省、市(指地级市、州、盟,以下简称市级)政府承担的财政支出,省、市级财政应积极筹措资金加以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县、乡财政。省、市级政府委托县、乡政府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对县、乡财政的专项拨款,不留资金缺口,不得要求县、乡财政安排配套资金。属于共同事务,应根据各方受益程度,并考虑县、乡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负担比例,积极探索共同事务的经费负担办法。

  三、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收入

  各地要根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以及收入分布结构,合理确定各级政府财政收人占全省财政收人的比重。省以下地区间人均财力差距较小的地区,要适当降低省、市级财政收人比重,保证基层财政有稳定的收人来源,调动基层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省以下地区间人均财力差距较大的地区,要适当提高省、市级财政收入比重,并将因此而增加的收入用于对县、乡的转移支付,调节地区间财政收入差距。省、市级财政不得将因完善体制增加的收入用于提高本级财政支出标准或增加本级财政支出。

  省以下各级政府间财政收人的划分,要按照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采用按税种或按比例分享等规范办法,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人的做法,为推进企业的改组改制、兼并重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为了降低县。乡财政收入风险,保证县、乡财政收入的稳定,应当在兼顾税收征管效率的前提下,将年度间波动幅度大、流动性强、地区之间税基分布悬殊的税种作为省、市级财政收人或主要由省、市级财政分享。

  四、进一步规范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

  省、市级财政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助解决县、乡财政困难。在明确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省级财政要按照有关客观因素和开支标准,合理测算所属市级、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政权正常运转等基本财政支出需求。对县、乡财政收入不能满足基本财政支出需求部分,省、市级财政要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逐步加以解决。由市级政府确定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地区,省级财政要督促市级财政参照省级财政测算出的各县基本财政支出需求,出台弥补各县基本财政支出缺口的具体办法,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省、市级政府要承担起分级管理的应尽职责,除了中央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外,要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本级支出和专项拨款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

  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要力求公平、公正和合理,要通过公式化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转移支付的形式要力求简化并相对稳定。对原体制补助、原体制上解等较为确定的转移支付要进行归并。省、市级财政要采取措施保证中央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县、乡。

  五、根据乡经济状况合理确定乡财政管理体制

  各地要根据乡经济状况,区别对待,合理确定乡财政管理体制,妥善处理县与乡的财政分配关系,避免向乡财政转嫁支出。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其财政支出可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以保障其合理的财政支出需要;对经济较为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大、财政收入增长能够满足自身支出需要的乡,可实行相对规范的财政管理体制,以调动其发展经济和增加收人的积极性。要进一步加强对乡财政的管理,约束乡政府行为。乡财政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除接受中央转贷外,不得举债或为企业、建设项目出具担保。

  六、强化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一)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并区别轻重缓急,调整支出结构,合理确定财政支出顺序。要确保基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等按时足额发放。在基层政权基本财政支出需要没有充分保证的情况下,不得将财政资金投入到其他领域,更不能用于安排一些“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按国家规定由财政安排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性支出,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并全部纳入财政在国库开设的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工资发放。

  (二)要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解决财政供养人口过多、包揽过宽的问题。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实行定编定员,对超编人员,要采取措施,限期清理辞退。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改进事业经费的拨付办法,科学核定对事业单位的拨款数额。

  (三)要稳步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强化预算管理。通过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改革措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