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发布《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5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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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5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布《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5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2005年3月17日 财会[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现将《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5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予以公布。
附件: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5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附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5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和《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协议》的相关条款,现将2005年度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认可的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三)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单科成绩合格凭证。
互惠原则,是指外国籍公民所在国允许中国公民参加该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相应资格)考试,中国政府亦允许该国公民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
二、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已取得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合格人员可以申请豁免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两科目,具体申办手续见附3。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委会审定发布的2005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三、考试方式、时间与实施
(一)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文字方式解答。
(二)考试时间为2005年9月16日至18日。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如下:
9月16日 下午2∶00~5∶00 审 计
9月17日 上午9∶00~11∶30 税 法
下午2∶00~5∶30 会 计
9月18日 上午9∶00~11∶30 经济法
下午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三)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
(四)答题应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
(五)考试期间在北京、上海和香港三地设置专门考场,具体地点待考生领取准考证时再行通知。
四、报名时间、收费及方式
请各位考生在报名前认真阅读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办法、规则、守则及本简章的有关内容(请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自觉遵守。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应考人员必读》,以便按规定参加考试。
(一)在香港参加考试的考生
1.注册会计师考试代理机构:香港、澳门会计师公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以下称考试代理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代理事务所的零散考生进行集体报名,但不得代理非事务所的零散考生报名。
2.考试代理机构地址:(见附1)
3.报名日期:2005年4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具体时间由香港会计师公会、澳门会计师公会、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公告。
4.报名收费(参见附2):由各考试代理机构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确定向考生收取考试报名费、代理费和手续费,报名工作结束后,各考试代理机构按每位考生每科报名费480元港币,汇交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用于报名组织、资格审核、制发准考证、信息卡、命题、试卷印送、考场租用、阅卷及成绩发布等支出。
5.考试辅导教材:考生考试所需考试辅导教材及相关参考用书请在考试代理机构自行购买。
(二)在北京、上海参加考试的考生
1.报名地点:(1)在北京参加考试的考生在全国考办、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报名;(2)在上海参加考试的考生在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报名(以下统称报名地,地址附后)。
在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名的考生只能在北京、上海参加考试。如需在香港参加考试,请考生直接到香港会计师公会报名。
2.报名日期:2005年4月1日至4月30日(周六、周日休息);在上海、广州和深圳报名的具体时间根据当地情况由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自行公告。
3.报名费用(参见附2):在北京参加考试的考生每科报名费60元人民币,在上海参加考试的考生每人10元人民币手续费及每科报名费40元人民币。
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确定收取报名费的标准,并在报名工作结束后向全国考办汇交在北京考试的考生每科60元人民币报名费、在上海参加考试的考生每人手续费10元人民币及每科报名费40元人民币。
4.考生考试所需辅导教材及相关参考用书,请在报名地自行购买。
(三)报名者应提供如下证明:
1.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护照、身份证等);
2.有效的学历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证书,或上一年度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单科成绩合格凭证,或上一年度的准考证。
3.近期(上年或当年)免冠照片1张,规格为35mm×35mm。
报名人员经审查报名资格合格后,填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信息卡》,全国考办将于考前15天发放准考证。
4.符合本简章第二款所述豁免部分科目的考生提交的资料见附3。
(四)报名人员可申请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也可以申请参加部分科目的考试。
(五)报名人员可直接或委托他人报名。
五、考试用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全国考委会审定的2005年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考生可自行订购。
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有关参考资料,和举办考前辅导班,全国考办将保留对上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为方便考生复习应考,全国考办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开辟考试问题解答专栏,从2005年6月起,陆续回答考生在应考和复习中遇到的问题,请考生关注。
如果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办发传真,全国考办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会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kj@cicpa.org;审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sj@cicpa.org;财务成本管理问题请发送至examcw@cicpa.org;经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jjf@cicpa.org;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sf@cicpa.org。全国考办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办原则上不办理对考生个人的解答事项。
六、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试卷由全国考办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集中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委会认定,由全国考办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办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名代理机构或报名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全国考办将依据全国考委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5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1年。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五科合格凭证,向报名代理机构或报名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在领取全国考委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七、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并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应接受相应处罚。
八、报考人员考试前期领取准考证时,全国考办将向考生发放《应考人员必读》,该《必读》中将收录考试期间答题卡、答题卷、应考人员基本信息填涂(写)方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办法规则等,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附:1.全国考办及考试代理机构地址
2.报名费收取价格明细表
3.有关申请部分考试科目豁免事宜

附1:

全国考办及考试代理机构地址

全国考办北京地区港澳台及外籍考生考试报名地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五号广源大厦六层考试部

香港会计师公会
地址:香港金钟道八十九号力宝中心二座四楼

澳门会计师公会
地址:澳门水坑尾街十三号美美大厦十一字楼

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
台北市会计师公会
地址:台北市100南海路一号九楼之一

全国考办上海地区港澳台及外籍考生考试报名地点: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11楼

全国考办广东地区港澳台及外籍考生考试报名地点:
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广州市大德路187号九楼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

全国考办深圳特区港澳台及外籍考生考试报名地点: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深圳市深南路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十二楼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506-caikuai059f2_20050629.gif

附3:

有关申请部分考试科目豁免事宜

根据《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协议》及其实施协议,有关人员可申请部分考试科目豁免,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条件:已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考试且全部合格的人员。
2.豁免内容: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两科目。
3.提供资料:申请豁免人员需要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好的豁免申请表1张。(可到报名代理机构直接领取或登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下载打印。)
(2)香港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复印件1张。
(4)近期(上年或当年)免冠照片1张,规格为35mm×35mm。
4.申请方式:申请将采取邮寄方式。申请豁免人员将资料寄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6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考试部,邮编:100081。
5.申请回复:申请人员递交豁免申请后等待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一个月内予以邮寄回复,如果豁免申请审核通过将发放部分考试科目豁免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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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市直部门向上争取引进资金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市直部门向上争取引进资金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鼓励市直部门向上争取引进资金经费补贴办法》业经2008年4月12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鼓励市直部门向上争取引进资金经费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我市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激励和调动市直部门或单位向上争取引进资金的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上争取引进资金是指各部门或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从省以上部门或单位争取,用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种无偿和有偿资金。
第三条 对引进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市政府按引进资金额度给予部门和单位经费补贴。
(一)无偿资金:
1、引进资金100万元—1000万元(含本数)的,补贴20‰;
2、引进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以1000万元补贴20‰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整数的不进档)提高补贴标准5个千分点;
3、100万元以下的一事一议。
(二)引入有偿资金的,按《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三)对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最高补贴资金为100万元,多个不相隶属的部门或单位为同一项目争取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划分经费补贴数额。
(四)经费补贴资金来源: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其中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重要作用、影响较大的项目,所需经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由市主管领导提交市长办公会确定经费补贴数额。
第四条 对在争取和引进资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参照市委制定的相关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条 对争取和引进资金工作的考核认定:
(一)有争取资金职能的部门或单位,按当年争取资金超过上年的部分计算经费补贴。市财政局、发改委争取和引进资金经费补贴由市长办公会确定。
(二)其他非经济部门以当年实际争取的资金计算经费补贴。
(三)经费补贴以年度为计算期,按当年争取和引进资金的实际到位数额计算。
(四)补贴资金应用于补充部门和单位公用经费。
(五)下列资金不做为部门或单位争取和引进资金的数额:
1、国家及省规定有专门用途,每年数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资金;
2、各种救灾资金;
3、用于部门或单位自身建设的资金;
4、其他不应计入的资金。
(六)争取和引进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发改委等部门认定。
第六条 在向上争取资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争取引进资金的部门或单位申请经费补贴年终需填写《向上争取引进资金补贴申报审批表》报市财政局,同时还应向市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级机关的下拨资金计划书、批件复印件;
(二)资金到位进账单复印件;
(三)资金投入使用凭证复印件;
(四)资金投入所在地的政府证明;
(五)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年度经费补贴由市财政局等部门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直接将应由市本级承担的经费补贴拨给各部门或单位。应由县(市)区承担的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局直接将经费补贴拨给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九条 向上争取资金的部门或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贴资金,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要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灾害防御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灾害防御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浙政发〔2012〕2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海洋灾害防御“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海洋灾害防御“十二五”规划


  为提升我省重大海洋灾害防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编制《浙江省海洋灾害防御“十二五”规划》。本规划所指海洋灾害主要为风暴潮、灾害性海浪、赤潮、海啸等自然灾害,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核泄漏(核辐射)等造成的海洋次生灾害;规划范围为我省沿海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以及部分远洋船舶活动区域;规划期为2011年至2015年。鉴于《浙江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浙江省强塘实施总体方案》和《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等对海洋灾害防御工程性措施作了有关安排,本规划侧重于海洋灾害防御非工程性措施。本省范围内有关海洋灾害的观测与预警预报、应急管理、风险评估与区划、科普教育和宣传等,均应符合本规划要求。
  一、现状和形势
  (一)海洋灾害防御现状。我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西北太平洋沿岸,是易受海洋灾害影响的省份之一。我省历来高度重视海洋灾害防御工作,坚持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并重,着力推进海洋防灾减灾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1.海洋灾害防御工程设施日益完善。相继实施了“千里标准海塘”、“千里标准江堤”、“标准渔港”、“强塘固房”和沿海防护林建设等一系列工程,提高了沿海基础设施的防风御潮能力,在防范和应对历次海洋灾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业务不断加强。一批海洋观测站(点)相继建成使用,省级和宁波、温州两市海洋预报机构已开展了常规预警预报业务。同时,我省引进和开发了沿海风暴潮、灾害性海浪等数值预报模式,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准确率和精细化程度有了一定的提高。
  3.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初步建立。颁布实施了《浙江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成立了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沿海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初步形成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海洋灾害应急响应联动机制。
  但是,我省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特别是在非工程性措施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海洋灾害观测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全省6600多公里海岸线上只有21个海洋观测站(点);54%的沿海县(市、区)未设立海洋观测站(点);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2878个海岛中只有9个海岛设立了海洋观测站(点)。核电站、石化基地和沿海重点产业集聚区等重点部位的海洋观测站(点)较为缺乏,移动应急观测设施不足,海洋灾害观测基础数据难以全面准确掌握。
  2.海洋灾害预警预报水平不够高。精细化的海洋灾害业务化数值预报系统、高分辨率的海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以及高性能的计算系统尚未建立,还无法开展针对具体目标和具体岸段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业务。海洋数据信息共享度不高,尚未覆盖重要用海、涉海部门(单位)。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产品制作能力不强、内容形式单一,信息服务的通畅性、便捷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3.海洋灾害防范和应急能力不够强。目前,我省尚未系统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海平面上升及影响评价、海洋灾害隐患点普查等基础工作,缺乏对各类海洋灾害发生规律和风险分布的全面深入掌握,避灾能力亟待加强。同时,沿海市县一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体系不够完善,人员机构力量比较薄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应急响应任务的执行。
  (二)海洋灾害防御形势。
  1.沿海安全保障压力加大,对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步推进,沿海城市规模日益扩大,人口加速集聚,海洋防灾减灾责任更大、任务更艰巨,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进一步抓好海洋灾害防御工作,加强海洋灾害防范,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海洋经济发展任务加重,对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当前,我省正在深入实施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等国家战略,积极打造我国大宗商品国际物流中心以及海洋海岛开发开放改革、现代海洋产业发展、海陆协调发展、海洋生态文明和清洁能源等示范区,大量工业园区、滨海旅游区和大型基础设施将在滨海沿岸一带布局建设。面对沿海投资密度的加大和各类要素的集聚,必须进一步提升海洋防灾减灾能力和水平。
  3.生态环境承载压力加大,对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受全球气候变化、海平面上升、海洋污染等影响,近年来,我省沿海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风暴潮、灾害性海浪、赤潮等灾害发生频度和强度有所增大,海啸灾害的潜在风险在加大,海水入侵、海岸侵蚀、港湾淤积、外来物种入侵等现象时有发生。要站在建设生态文明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坚持标本兼治,实施海洋灾害综合防御,进一步提高海洋防灾减灾水平。
  二、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不死人、少伤人,最大限度减轻损失”为目标,在继续推进海洋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重点围绕海洋灾害风险管理、观测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等环节,突出抓好海洋防灾减灾基础工作、科技创新和机制建设等方面,强化海洋灾害防御非工程性措施,不断提升海洋灾害综合防御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始终把加强海洋灾害预防工作摆在首位,做到事前防范、未雨绸缪,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灾直接损失。同时,通过加强灾后组织救援,努力降低海洋灾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2.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根据沿海各地自然环境、主要海洋灾害特点和风险情况,全域规划、科学安排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布局,统筹制订海洋灾害防御规划、方案及措施。海洋灾害防御实行分级管理,省级主要负责海洋灾害观测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市县主要负责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区划、信息服务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沿海各级政府海洋防灾减灾职责,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海洋灾害防御工作。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海洋灾害防御要达到以下目标:
  ——海洋灾害观测:沿海县(市、区)和重点目标都建有海洋灾害观测站(点),初步形成布局合理、信息共享、运行稳定、自动化程度较高的海洋灾害综合观测网,实现主要海洋灾害观测的全覆盖。
  ——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基本形成以省市两级为主、县级为辅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业务体系,其中省级预报机构建立起保障性、临近性海洋灾害数值预警预报业务系统,实现主要海洋灾害数值模式业务化运行。
  ——海洋灾害信息发布:预警预报信息覆盖率达到90%以上。当地日常海洋预报和灾害预警信息能在省市两级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重大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能快速有效发送到受灾害影响乡镇(街道)、村(社区)、重点目标单位及居民。
  ——海洋防灾减灾管理:海洋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延伸到沿海市县,应急响应和服务覆盖到乡(镇)、村(社区)和重点目标,海洋灾害应急管理进一步加强。沿海县(市、区)海洋灾害风险调查全面完成,重点县(市、区)和重点区域主要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工作全面开展,海洋灾害风险管理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海洋灾害观测设施建设。按照统筹安排、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的要求,整合现有观测设施资源,合理布局海洋灾害观测站(点),积极构建海岸带、海岛、近海、外海和远洋观测体系。突出沿海产业集聚区、海洋灾害频发易发区和海洋灾害防御薄弱点,加强重点海域、岸段和重点开发保护海岛的海上浮标、综合观测平台和观测站(点)建设,加快建设海上平台观测站(点)和海上移动观测站(点),加强移动应急观测设施设备配置。
  (二)加强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加强风暴潮、海啸、赤潮、灾害性海浪等灾害关键预警预报技术研究与应用,建立海洋灾害精细化数值预警模式。加快海域核泄漏物、海上溢油、危化物等扩散漂移数值预报模型及预警技术研发,及时准确提供漂移方位、污染范围等辅助决策信息。利用手机短信、人民防空防灾警报、应急广播体系、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以及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多种渠道,做好重大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在滨海旅游区、海水浴场、港口物流区、临港工业区、重大涉海工程及企业等人口密集场所和重点区域,通过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播发海洋灾害预警信息。
  (三)强化海洋灾害风险防范措施。组织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调查,实施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工作,为合理布局经济社会发展空间提供科学依据。严格落实沿海地区生产、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辐射产品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重大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核泄漏(核辐射)等造成的次生灾害。加强海上作业和船舶安全监管,落实防风防浪措施。
  (四)增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完善省、沿海市、县(市、区)三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指挥平台,形成指挥有力、运转高效、分工明确、配合密切的全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体系。根据《浙江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的备案、检查、演练、评估制度,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风暴潮、海啸、灾害性海浪、赤潮及海上溢油、化学品污染及核泄漏(核辐射)等主要海洋灾害发生后,要迅速准确判断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按照相应灾种的应急响应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有序组织应急疏散、人员转移、抢险救援和灾后救助,认真做好种养殖、加工、流通等重点环节的卫生监督、疫病防控工作。
  (五)加强海洋灾害应急保障准备。统筹民政、防汛防台、卫生、海事等各方资源,完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救灾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落实必要的海洋灾害应急物资、装备器材等。充分利用人防、水利、民政等部门建设的应急疏散场所和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规划建设灾害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六)加强海洋防灾减灾知识普及。完善海洋防灾减灾教育长效机制,将海洋防灾减灾知识普及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纳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深入开展“防灾减灾日”和“海洋宣传日”活动,积极推进海洋防灾减灾科普基地建设,积极鼓励各类媒体开设海洋频道或专栏,加强海洋灾害识别、防御避险技能等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特别是海洋防灾减灾重点地区、重点人员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重点工程
  “十二五”重点实施海洋灾害综合观测网工程、海洋灾害预警网工程、海洋灾害信息服务网工程、海洋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工程和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工程(以下简称海洋防灾减灾“五大工程”)。
  (一)海洋灾害综合观测网工程。省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地政府提供建设用地用海,同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运行管理。
  1.海洋自动观测站。新建7个海洋自动观测站,用于观测潮汐、水温、盐度、风向、风速、气压、气温、相对湿度和能见度等要素。
  2.测波雷达站。新建5个测波雷达站,用于观测波浪和表层流等要素。
  3.海洋综合观测平台。建设一座综合性海洋观测平台,用于观测潮汐、海流、波浪、水温、盐度、风向、风速、气压、气温、相对湿度、降水、能见度、海况等要素。
  4.移动观测系统。配备100艘志愿船水文气象观测设备,购置海岸应急观测车,提高移动和应急观测能力。
  5.重点岸段视频监控系统。新增28个视频监控点,实时监控我省沿海情况。
  6.海洋观测数据传输网络。充分利用有线专网、VPN无线专网、卫星通信网等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升级现有海洋通信网络,建立浙江省海洋观测信息系统框架、省级海洋数据中心和远程数据备份中心,加强海洋、应急、渔业、气象、水利、环保、海事、交通运输、港航、海防、地震等部门海洋观测数据信息的交换、集成和共享,实现各类数据信息实时传输、接收、显示与备份。
  7.国家建设项目。新建6个海洋水文观测站,增设2个浅海浮标,改造升级已建浮标和海洋站。
  (二)海洋灾害预警网工程。省、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同级海洋预报机构承担具体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海洋灾害的预警。
  1.省海洋防灾减灾中心(浙江海洋环境监测及预警预报技术示范基地)。深入实施省政府与国家海洋局战略合作协议,借助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国家海洋二所的科研、人才、技术和信息等资源优势,共建省海洋防灾减灾中心。
  2.定量海啸预警系统。建立定量海啸预警及检索数据库,开展海啸数值预警技术研究,提高数值模拟计算和数据检索功能,力争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的15分钟内完成局地海啸预警预报制作,20分钟内完成区域海啸预警预报制作,25分钟内完成越洋海啸预警预报制作,并同步送达省级有关部门。
  3.省市两级海洋灾害预警业务系统。建设省级海洋数据集成分析评价系统,在做好常规预警预报服务的基础上,围绕风暴潮、赤潮、海浪等主要海洋灾害,开展精细化风暴潮灾害业务化预警模式、西北太平洋海面风场精细化预报系统、海浪灾害业务化预警模式等关键预警技术研究,建立精细化数值预警业务化模式,提高小尺度、临近性海洋灾害预警服务和应对突发性海洋灾害早期分析、预警业务的能力;建设沿海重大工程海洋灾害应急技术保障平台,开展沿海重大工程安全运行和事故应急预警与保障技术研究,研发海域核泄漏物、海上溢油、危化物等扩散漂移及搜救数值预报模型,提升沿海重大工程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舟山和台州两个市级海洋预报机构业务能力建设。
  (三)海洋灾害信息服务网工程。省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省海洋预报机构和渔船安全救助信息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市县级海洋预报机构和渔船安全救助信息中心配合。
  1.海洋灾害信息制作平台。省市两级海洋预报机构建设海洋灾害服务信息制作平台,配备处理多媒体信息的现代化设施,提高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产品向公共服务信息的快速转化能力。
  2.海洋灾害信息服务系统。建立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快速分发系统,将预警信息快速发送至相关应急部门,并借助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发布。
  3.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提升项目。实施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提升项目,通过拓展系统覆盖范围、加快系统扩容和终端更新、实施无线电短波通信网络化改造和系统软硬件设施升级改造,进一步完善信息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效率、优化服务质量。
  (四)海洋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工程。省市县三级海洋主管部门分级组织建设,省级海洋预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1.应急指挥组织网络。建立完善覆盖省、沿海市、县(市、区)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组织网络。
  2.应急指挥平台。利用有线和无线数据传输、卫星数据传输、远程实时监控、基于GIS的信息显示、多媒体实时交互、协同调度控制等多种技术,建立覆盖省和沿海市、县(市、区)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平台,实现灾害环境实时监控、灾害影响状况模拟、远程视频会商及应急指挥调度等多项功能。
  3.应急指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以风暴潮、海啸灾害为重点,以精细化预警和风险区划为基础,依托基础地理信息和社会经济数据,借助三维虚拟技术,开发与各级指挥平台相配套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
  (五)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工程。省海洋主管部门指导,市县两级政府组织实施。
  1.海洋灾害风险调查与隐患排查。在全省沿海地区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调查与隐患排查,摸清海洋灾害风险分布以及重大涉海工程、经济热点岸段等海洋灾害承载体情况。
  2.警戒潮位核定。综合考虑沿海各地自然环境、经济社会等因素,重新核定沿海主要岸段警戒潮位。
  3.主要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县域为单位,在全省沿海重点县(市、区)和区域开展风暴潮、赤潮、海啸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
  4.海平面变化影响调查与评估业务。重点研究海平面上升基本特征和规律、海平面上升趋势及其影响预测、气候变化与极端海洋灾害事件关系等课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沿海市县政府要把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摆上平安市县建设和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海洋防灾减灾管理责任制,作为政府和相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各类海洋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日常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沿海市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办事机构,并做好与防汛防台工作的衔接。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形成资源共享、信息速递、综合会商、应急联动的良好机制。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次生海洋灾害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二)加大投入力度。沿海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确保海洋防灾减灾“五大工程”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将业务运行、设施维护等相关费用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省财政将根据项目类别和各地财力状况予以相应补助。积极拓展海洋灾害防御资金来源渠道,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商业保险等多种方式,建立多元化的投入和风险分担机制。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出台海洋防灾减灾“五大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建设相关标准,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估。
  (三)完善机构队伍。推进海洋观测预警预报机构队伍建设,加强专业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保障。加大海洋观测、预报、风险评估等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完善科学合理的人才任用、评价和激励政策制度。加强海洋灾害防御专家队伍建设,为防范和应对海洋灾害提供决策咨询。抓好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加强防灾减灾业务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依托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做好海洋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强化科技支撑。发挥科技对海洋防灾减灾的重大支撑作用,抓好海洋灾害成灾规律、成灾条件、灾害预警、风险评估、防御对策及应急处置等基础研究,加强资料同化、海气耦合、预报模式等海洋预报关键领域的技术创新,不断提升海洋防灾减灾科技成果的现实转化能力。加强国内外海洋灾害防御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联合实施相关重大工程、科研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积极引进、消化和吸收海洋防灾减灾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五)加强法制保障。结合“六五”普法,加强海洋灾害防御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推进海洋灾害防御制度建设,适时出台我省海洋观测预报办法及相关规定,加快制定防止海上溢油、海上危化物泄漏、核泄漏(核辐射)等管理办法,提高海洋防灾减灾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

  附件:浙江省海洋防灾减灾“五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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