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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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区。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在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对广大群众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群众正常的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六条 禁止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将点燃的烟花爆竹抛(射)向人群、行人和住宅,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每日的22时至次日7时期间燃放烟花爆竹,但农历除夕夜除外。
第八条 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制定燃放安全方案,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报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九条 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经福建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合格的烟花爆竹。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至八条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没收烟花爆竹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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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

卫生部


卫生部印发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

卫医政发〔201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部署,全面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标准》)。现将《工作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院要按照要求,扎实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到2010年底,所有三级医院必须启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并在2011年全面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各类医院要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认真落实《工作标准》,保证工作进度,切实把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做实做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指导辖区内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注重工作实效,确保优质护理服务的有效落实。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督导检查,并将《工作标准》纳入到对医院的评价考核内容中,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和工作标准进行督导评估,保证工作效果。

附件: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

一、医院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2.院领导定期进行行政查房,及时听取意见,采取改进措施,提高护理服务水平。

(二)制订并落实工作方案。

1.根据医院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工作方案,有明确的进度安排,各有关部门职责清晰、分工协作。

2.工作方案能够有效落实。

(三)加强培训工作。

1.全院各部门和医务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的目的、意义、工作实质和具体措施等。

2.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相关文件、规范,组织开展全员培训,使护理管理者和护士充分认识改革护理工作模式的必要性,为患者提供整体护理服务。

(四)加强宣传交流。

1.加大宣传力度,在全院营造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患者提供优质护理服务的活动氛围。

2.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在全院推广,让更多患者受益。

二、临床护理管理

(一)健全并落实规章制度。

1.建立健全护理工作规章制度,制订并落实疾病护理常规和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及标准。中医医院和开设中医病房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认真执行《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

2.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护士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护理质量考核标准,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探索实施护士的岗位管理。

(二)落实护理管理职能。根据《护士条例》和医院的功能任务,建立完善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护理部对护理工作质量和护理人员进行管理,并具备相应能力。

(三)合理调配护士人力。

1.护理部能够根据临床护理工作需要,对全院护士进行合理配置和调配。护理部掌握全院护理岗位、护士分布情况。

2.科护士长、病房护士长可以在科室、病房层面根据工作量调配护士,体现以患者为中心。

3.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建立机动护士人力资源库,保证应急需要和调配。

(四)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

1.根据护士工作量、护理质量、患者满意度等要素对护士进行综合考评。

2.将考评结果与护士薪酬分配、晋升、评优等相结合。

3.护士的薪酬分配向临床一线护理工作量大、风险较高、技术性强的岗位倾斜,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三、临床护理服务

(一)病房管理有序。

1.病房环境安静、整洁、安全、有序。

2.不依赖患者家属或家属自聘护工护理患者,陪护率明显下降。

(二)公示并落实服务项目。

1.根据《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病房实际,细化分级护理标准、服务内涵和服务项目,在病房醒目位置公示并遵照落实。

2.患者的护理级别与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相符。

(三)护士配备合理。

1.依据护理工作量和患者病情配置护士,病房实际床位数与护士数的比例应当≥1:0.4。每名责任护士平均负责患者数量不超过8个。

2.一级护理患者数量较多的病房,护士配置应当适当增加。

(四)实施责任制整体护理。

1.病房实施责任制分工方式,责任护士为患者提供整体护理服务,履行基础护理、病情观察、治疗、沟通和健康指导等护理工作职责,使其对所负责的患者提供连续、全程的护理服务。

2.每个责任护士均负责一定数量的患者,每名患者均有相对固定的责任护士对其全程全面负责。

(五)规范护理执业行为。

1.责任护士全面履行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医学照顾,协助医师实施诊疗计划,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及时与医师沟通,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康复指导,提供心理支持。

2.临床护理服务充分体现专科特色,丰富服务内涵,将基础护理与专科护理有机结合,保障患者安全,体现人文关怀。

3.按照《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要求,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的中医病房临床护理服务充分体现中医药特色优势,开展辨证施护和中医特色专科护理,配合医师积极开展中医护理技术操作,提高中医护理水平。

(六)护士分层管理。在实施责任制护理的基础上,根据患者病情、护理难度和技术要求等要素,对护士进行合理分工、分层管理,体现能级对应。

(七)护患关系和谐。

1.责任护士熟悉自己负责患者的病情、观察重点、治疗要点、饮食和营养状况、身体自理能力等情况,并能够及时与医师沟通。

2.患者知晓自己的责任护士,并对护理服务有评价。

3.护患相互信任支持,关系融洽。

(八)合理实施排班。

1.兼顾临床需要和护士意愿、合理实施排班、减少交接班次数。

2.病房排班有利于责任护士对患者提供全程、连续的护理服务。

(九)简化护理文书书写。结合专科特点,设计表格式护理文书、简化书写,缩短护士书写时间。

(十)提高患者满意度。

1.定期进行患者满意度调查。调查内容客观,调查资料可信度高。

2.了解患者对护理工作的反映,听取患者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采取可持续改进的措施,不断提高患者满意度。

(十一)护理员管理使用(适用于有护理员的病房)。

1.建立完善的护理员管理制度,严格限定岗位职责。

2.护理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协助护士完成非技术性照顾患者工作。

3.护理员不得从事重症监护患者和新生儿的生活护理,不得从事护理技术工作。

四、支持保障措施

(一)改善护士工作条件和待遇。

1.落实《护士条例》中规定的护士合法权益。

2.充实临床一线护士数量,稳定临床一线护士队伍。临床一线护士占全院护士比例≥95%。

3.提高临床一线护士福利待遇,实行同工同酬。

(二)完善支持保障系统。

1.建立健全支持保障系统,形成全院工作服务于临床的格局。

2.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病房护士从事非护理工作,为患者提供直接护理服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4〕1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四年一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四)产业升级改造骨干项目;
  (五)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
  (六)其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本省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青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分重点在建项目、重点预备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三类。已批准开工报告或已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列为重点在建项目;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列为重点预备建设项目;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列为重点前期项目。上年未完工的重点在建项目,原则上转列为下一年度重点项目。
  第五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每年年初确定,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部门、本地区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条件进行综合平衡后,向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为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进行综合平衡,提出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三)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建设地点、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批准机关、日期、文号;
  (三)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计划开工日期、建设工期以及项目进展情况;
  (四)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及有关文件;
  (五)环保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省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在建项目、预备项目和前期项目建议名单;
  (二)指导和督促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协调解决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协调、监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
  (四)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
  (五)参与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六)向省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报告省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七)承办省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组建其直接管理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法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负责建设项目地方自筹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的筹措到位;
  (三)负责解决项目建设中需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解决的有关问题;
  (四)对主管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管理。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建设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采取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须经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应根据省重点项目工程进度对资金的需求,安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财政部门和有资金自筹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优先安排并及时拨付财政资金或自筹资金,经银行评审同意给予贷款的项目,有关银行应当按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安排贷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十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除享受《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的政策外,在以下方面给予优惠:
  (一)对在前期工作阶段的重点项目,加快审批程序;
  (二)对重点建设项目,发展计划、财政和金融部门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第十三条 电力、供水、交通、铁路、民航、邮电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生产用电、用水、物资运输和邮电通信方面的需要,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征地拆迁、社会治安以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为重点建设项目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五条 为省重点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当按照省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要求,同步安排建设;为配套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进行全面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应按月向省重点办及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
  第十八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按照《青海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执行,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对挪用、截留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予以追还,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扰乱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