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4:44:38   浏览:86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察[200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八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
             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的状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改善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培养食品安全信用意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市场秩序,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为目的,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综合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的建设,加快形成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试点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一)试点工作的目的
  通过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探索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培育企业的良好信用,增强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充分发挥信用制度的奖惩作用,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长效机制,为全面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积累经验。
  (二)试点工作的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先易后难、先点后面”的工作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注重行业指导,加大舆论宣传,突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不断提高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2.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总体规划,统一安排;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共同做好试点的配套和衔接工作。
  三、试点单位的基本条件
  试点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重视和支持;食品安全管理基础较好、水平较高;积极、主动并有能力进行试点工作。
  四、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信用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工作要贯穿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的始终。宣传教育要突出主题、注重实效。精心组织好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社会信用基础知识、食品安全事故案例、信用典型案件和食品放心工程等的培训教育工作,切实提高试点单位的信用知识水平。
  (二)制定信用制度规范
  试点单位通过信用征集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披露制度、分类管理制度等的制定和实施,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1.制定食品安全信用征集制度。包括综合反映试点行业和地区食品安全信用的各类信息的征集原则、征集方式、征集渠道、征集内容、征集标准以及具体征集要求等。
  2.制定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包括试点行业和地区食品安全信用的评价机构、评价指标、评价原则、评价等级、评价方法以及评价效力等。
  3.制定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制度。包括试点行业和地区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披露机构、披露原则、披露方式以及披露要求等。
4.制定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的差别确定不同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信用差异对企业的奖惩功能。
  (三)建立管理服务系统
  1.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明确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三个环节中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2.探索和培育食品安全信用服务系统。明确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食品安全信用服务的内容和程序等。
  五、试点工作的具体步骤
  试点工作从2004年4月起至2006年4月,共二年的时间。试点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启动阶段(2004年4月~6月)。主要工作内容:
  1.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全国的试点工作。
  2.选择试点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选择4~5个地区和2~3个行业进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选择1~2个地区进行试点,试点单位成立试点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和协调试点工作。
  3.制定工作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发布试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提出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把握好试点工作的方向、重点和进度。各试点单位要精心组织和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试点工作方案,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4.召开全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动员会议,全面部署试点工作。
  5.开展教育和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信用基础知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具体试点要求等。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4年7月~2005年11月)。主要工作内容:
  1.试点单位要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围绕“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迅速摸清试点单位食品安全的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时间:一个半月完成)
  2.试点单位可采用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方法,确定第一批条件成熟、基础较好的生产经营企业作为试点企业。
  3.试点单位在对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收集和整理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和披露制度,并开始启动实施试点工作。(时间:三个月内完成)
  4.试点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时间:二个月完成)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单位的工作进行具体指导、督查,了解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适时召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交流会议。
  7.召开中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高层论坛。
  8.编印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简报。及时介绍各试点单位的情况,交流各地试点工作的进程和经验。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5年11月~2006年4月)。主要工作内容:
  1.试点单位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试点单位应注意总结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中出现的带有规律性的问题,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或提出应深入研究解决的课题,以便对全面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可借鉴的经验。2006年3月底前将总结报告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全面实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和意见,以指导全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3.召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总结会议,并对食品安全信用卓著的企业和试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六、试点单位
  (一)试点城市:吉林省辽源市、黑龙江省大庆市、福建省厦门市、湖南省常德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二)试点行业:肉类行业、粮食行业、儿童食品行业。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政发〔2008〕18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鹤岗市中央下放地方
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程)的管理,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棚户区是指列入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范围,矿工家庭占50%以上,集中连片2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成立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主管城建副市长、市人大副主任、鹤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监察局、法院、公安局、信访办、电业局、各区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棚户区改造办公室,隶属市政府管理(以下简称“棚改办”),工作人员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其他人员在塌陷区治理办
公室师专毕业生中选调。市政府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设立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车辆和设备,安排拨付足额的工程管理费用,保证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统一配套、分期实施。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改善我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中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第二章 工程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棚改办具体负责规划、建设方案、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具体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地方性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负责定期上报工程建设情况、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七条 市发改委负责项目规划、立项,争取年度投资计划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拔付及监督检查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使用管理工作;市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年度审计工作;市监察局负责招投标管理、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的监察工作。
  第八条 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各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拆迁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基数测算、回迁安置等工作。各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抽调专职人员,采取区领导包片、街道领导包块、居民委包户的办法,层层落实包保责任,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完成。
第三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九条 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必须认真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建设管理。
  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工程必须根据国家批复的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编制切实可行的总体和年度建设方案,具体确定工程总平面布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单项工程概算等内容,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内容组织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市政府为责任主体,项目法人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高度重视全力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为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程序。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开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实行招投标。严格履行招标、投标、评标程序。基础设施及公建部分工程建设,要委托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工程设计要选用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要选用三级以上(含三级)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建设。棚户区改造工程选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省规定标准,努力提高工程科技含量,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
  第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负责制,招标确定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并具备一定经验和良好社会责任的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全程实行监理。
  第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办公室要与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商、搬迁安置户以及其他经济活动有关的单位,依照《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棚改办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档案。从工程设计到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资料,都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档案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严格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棚户区改造工程严格遵守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技术上进行有效管理,使有限的改造资金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在设计中要使建筑结构合理,户型适中。对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第四章 工程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棚改办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棚户区改造方案及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 棚改办根据国家要求的建设工期和省发改委批复的实施方案,编制项目总体建设计划,上报省发改委。
  第二十一条 棚改办在总体建设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情况,按单项工程编制年度计划并上报省发改委。
  第二十二条 棚改办根据棚户区改造工程投资概算及详细规划,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如确需调整,需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应在本年度内完成。如确实不能完成且不需调整计划的,要及时上报省发改委,经省发改委同意后,在下一年度内完成。
第五章 工程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础建设配套资金通过国家补助、省政府补贴、地方政府补贴筹集。国家、省补贴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争取落实;市级配套资金由市政府每年列出财政计划。
  第二十五条 住宅建设资金通过政策减免、居民个人出资、市场运作、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省政府已定的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如下:免收土地登记费、征地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基金等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原搬迁面积以内的部分免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超出部分减半收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棚户区消防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原搬迁面积以内部分免收土地契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搬迁面积房屋部分,经地税主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另外,还规定要一律免收市级管理权限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适当减免企业(经营)性收费。结合我市实际,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如下:
  一、全免的有16项: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搬迁面积房屋部分所需的建设用地以划拔的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免收棚户区拆迁补偿交易契税、招投标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占道费、破道费、平土费、道路清洁费、公厕拆迁费、水土流失防治费、防洪保安费、环评费、地震安评费、地质灾害评估费、散装水泥保证金、价调基金。
  二、减半收取的有19项:动迁管理费、土地测量费、土地评估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电力线路动迁费、防雷检测费、房产测绘费、拆迁承办费、土地勘察费、合同协议公证费、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图纸审查费、工程设计费、自来水入网费、供热入网费、规划勘察设计费、规划技术服务费、煤气入网费。
  第二十七条 居民个人出资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棚户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标准内部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二是异地迁建的棚户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有照面积部分,按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与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补交结算差价。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积极与省财政厅协调,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市开源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承贷主体,负责与省财政厅综合平台签转借协议,偿还贷款本息等事宜。
  第二十九条 工程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单独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三十条 棚户区改造财务管理工作要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工程经费支出和拨付环节严格遵循有关财经纪律规定,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三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工程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
第六章 搬迁安置管理
  第三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分两部分进行:原址重建和异地迁建。原址重建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参照现行建设用地拆迁政策执行。异地迁建补偿安置工作,参照塌陷区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异地迁建安置是指原地居住在棚户区的居民搬迁后,到新建小区进行安置。
  第三十五条 异地迁建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租赁安置等三种安置方式。
  第三十六条 异地迁建棚户区居民要求产权调换的,原房屋有照面积部分,按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差价。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房面积部分,4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进行购买,超出4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新楼市场价格购买。
  第三十七条 异地迁建有照房屋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在评估作价的基础上予以上浮,砖混结构的上浮10%,砖木结构的上浮15%,简易结构的上浮20%。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上浮。
  第三十八条 异地迁建的棚户区居民要求货币补偿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按评估机构作价为补偿标准,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补偿。
  第三十九条 异地迁建的棚户区居民选择租赁安置的,经有关部门按廉租房标准核准后,对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45平方米以下住房可采取租赁的方式进行安置。可将安置居民的拆迁补偿安置款专项存储,作为租赁期间的备付租金,逐期用于支付部分房租,也可以作为居民的租赁保证金,以息补租。承租人可以全部租赁承租屋,也可以采取购买部分产权,剩余部分租赁的方式承租。
  第四十条 异地迁建棚户区居民的无照房屋,2001年5月23日市政府5号令实施前建设的无合法手续的房屋(以当年建筑房屋所购材料的发票或收据标准,没有发票或收据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鉴定),按以下原则给予补偿:
  一是与有照主房一体超出房照面积部分(不包括后建部分),按有照住宅房屋评估作价的70%进行补偿;
  二是独立住人房屋(独立户口、独门独院),按照与其结构、层新相同的有照住宅房屋评估作价的60%进行补偿(可选择租赁安置);
  三是持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准建手续,但没有房屋产权证照的,应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完产权证照后,按有照房屋评估作价给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对异地迁建棚户区居民房屋产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按有照住宅评估作价,并对从事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营业执照和纳税年限给予适当上浮(截止时间为拆迁公告下发之日)。经营12个月至24个月的,在评估作价的基础上上浮5%,经营24个月至36个月的上浮10%,36个月至48个月的上浮20%,经营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0%。房屋补偿估价上浮后,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估价的补偿数额。经营时间不满12个月的,不予上浮。
  第四十二条 对异地迁建的棚户区居民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300元。
  第四十三条 对持有特困、低保证的异地迁建的棚户区居民,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对持有残疾证的按残疾证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一级3500元/户;二级3000元/户;三级1500元/户;四级以下1000元/户。
  第四十四条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异地迁建的棚户区居民,按搬迁先后顺序和规定的回迁楼房公开自选楼层、户型,交纳楼层差价款。
  第四十五条 异地迁建的棚户区居民房屋附属物(门斗、偏厦子)、猪舍、禽舍、青苗、花草、树木、室内装璜、围墙、菜窖、不具备居住条件的仓库、厂房等自行处理,不予补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房屋,不予补偿。工厂、商服用房,不在改造范围之内。
  第四十六条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入住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期缴纳租金,并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违反合同约定的,必须退回廉租住房。
  第四十七条 成立房屋年限鉴定专家小组,对棚户区改造工程拆迁范围内新建房屋进行鉴定,对新建房屋限期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阻挠棚户区改造工作,对影响棚户区改造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一、被拆迁房屋有产权证照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
  二、有相关部门审批但手续不全的被拆迁房屋,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合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违法建设或违法建筑,并做出限期拆除决定,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

  第四十九条 被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拆迁应提供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但其不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由公证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内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由公证员和在场强迁组织者在记录上签字。
  第五十条 对煽动群众闹事、围攻、辱骂、欧打拆迁工作人员者,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改造后住宅区管理
  第五十一条 要充分考虑多数居民的生活负担能力,切实做好改造后住宅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在新建小区中,要适当建设经营性公共建筑,以经营收益作为住宅区管理维护费用的补充资金。物业管理可依托居民自治组织,建立新建安置住宅小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消费需求、意向和支付能力,提供管理维护房屋以及其配套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等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合理收取服务费用。
  第五十二条 实行住房维修基金制度,明确保修期内的责任主体和维修资金渠道。采取业主缴存及政府补贴等方式,建立新建安置住宅的专项维修基金,保证住房维修需要。
第八章 项目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实行月报制度,各项目部要明确专人按月向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报送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并对填报内容和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 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将不定期对改造工程的安全、质量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各项目工程每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根据各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奖惩,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工程要纳入法制化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要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对2005年度国产烟叶、卷烟中农药残留量和转基因成分进行监督检测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对2005年度国产烟叶、卷烟中农药残留量和转基因成分进行监督检测的通知




各有关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郑州烟草研究院:
根据2005年度烟草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决定继续开展国产烟叶和卷烟中农药残留量以及出口烟叶中转基因成分的监督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检单位分工
委托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负责烟叶和卷烟样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抽检工作,由质检中心及上海、云南和湖北省烟草质检站(以下简称省级站)共同承担检测任务。委托中国烟草进出口烟叶检测站(以下简称“进出口检测站”)承担出口烟叶中转基因成分检测任务。请你们认真制定检测方案,科学、公正地开展检测工作。
二、抽样任务的分工和要求
委托有关省级站承担抽样工作,承检单位可派人员到相关省份指导抽样工作。具体抽样方法由承检单位按标准要求确定,并提前传送至抽样单位。
1.请有关省级站在辖区内有关卷烟生产企业抽取近3个月内生产的国家局公布的百牌号1个主规格卷烟样品5条,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抽样单,于5月底前寄送至质检中心。请有关卷烟生产企业积极配合抽样工作。
2.请云南、贵州、湖南、湖北、四川、重庆、河南、山东、陕西、广东、广西、福建、黑龙江、辽宁、新疆、浙江等16个省级质检站抽取本辖区内2005年生产的烟叶样品(包括烤烟、白肋烟和香料烟),所抽样品以县(或县级市)为单位(见附件1),每个烟叶类型(或品种)按上、中、下部位分别抽取1个样品(每个样品1千克),并于9月底前寄送至质检中心。抽样时应认真填写“烟叶产品抽样单”(见附件2)。
3.请云南、贵州、湖南、湖北、四川、重庆、河南、山东、陕西、福建、黑龙江、新疆等12个省级站抽取本辖区2005年出口烟叶基地生产的烟叶样品,在每个产烟地县(见附件1,不含非出口产烟县)将所辖各烟站收购的烟叶按多点(至少30个点)进行取样,取样点应覆盖收购季节内整批烟叶,每点掐取叶片叶尖2~3厘米,各点所取小样混合后作为一个检测样品,填写“烟叶产品抽样单”(见附件2),并于9月底前寄送至进出口检测站。进出口检测站应派人员到曾经出现有转基因的烟叶产地(或出口备货基地)进行重点跟踪抽样,并及时检测,请所在地省级质检站给予配合和支持。
4.有关抽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与质检中心和进出口检测站联系。质检中心电话:0371-7672608或7672612;联系人:杨进、辛宝君;通讯地址: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枫杨街2号;邮编:450001。进出口检测站电话:0453-6585311、6582499、6582706;联系人:郭兆奎、万秀清、颜培强;通讯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地明街63号黑龙江省烟草科研所;邮编:157011。
5、请有关省级局、工业公司将此通知及时转发至有关省级质检站、烟叶产地和卷烟生产企业。各单位的领导要对行业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维护行业信誉,积极支持和关心此项工作。
三、检测数据的汇总与报送。
农残检测工作应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检测数据由质检中心汇总后,上报国家局科教司。转基因检测工作应在今年底前完成,并由进出口检测站将检测结果分别报送国家局科教司和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若在检测中发现有转基因情况,应及时报告。
四、抽检费用
抽样工作的相关费用由各有关省级局承担;出口烟叶样品转基因检测费用由当地烟草公司承担;农残检测费用由国家局拨付部分补助性经费,不足部分请上海、云南和湖北省级局承担。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