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部分城市进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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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部分城市进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部分城市进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8月17日发布的银发[2000]262号规定本文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福建、广东、河南、湖北、河北、甘肃、吉林、云南分行,深圳
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
司、财务公司: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以贷款证制度为基础,以城市金融机构为主体,利用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建立的一个联接全国各级人民银行和城市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登记和咨询的网络系统。该系统近期以发挥预警监测功能、强化金融监管、防范信贷
风险为目的,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信用咨询服务;今后将逐步扩大系统的信息量,更好地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已组织开发统一的信贷登记咨询管理系统软件,拟于8月份在部分城市进行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1999年分批向全国推广。各省级分行不再组织开? ⒒蛲菩欣嗨迫砑?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目的。了解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订制度的意见;发现系统管理软件在功能、技术和操作规程上的问题,为改进和完善软件系统提出修订方案;总结中国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共同组织推动建立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经验。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试点工作将在全国贷款证制度实施领导小组的组织下统一进行,具体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和支付与科技司共同组织推动。
中国人民银行各试点城市行要明确一名主管行长负责试点工作,并通过由主要商业银行参加的贷款证制度实施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组织领导。
各试点城市的商业银行分行要积极参与配合该系统的试点工作,督促企业办理贷款卡,并认真执行贷款登记制度,做好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城市分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联网调试工作。
四、各试点城市要提前做好系统管理软件试运行的前期准备工作。7月底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行要准备好通讯网络;有关商业银行要配备好试点所需设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要在7月份完成培训工作,在8月份正式试点开始时要做到人员到位、设备到位、网络联通,以确保试? 愎ぷ鞯乃忱小?
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试点城市名单
1.浙江省: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
2.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
3.广东省:广州市东莞市珠海市
4.吉林省:长春市
5.河北省:石家庄市
6.甘肃省:兰州市
7.河南省:郑州市
8.湖北省:武汉市
9.云南省:昆明市
10.深圳市



199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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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为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省财政拨款;
二、专项资金正常运作中依法取得的收入;
三、社会各界及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市场运作方式,主要用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的贷款贴息、贷款担保。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属于我省鼓励和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重点领域、技术工艺成熟、可形成生产规模、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并按规定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担保。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省科委和省财政厅,具体由两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负责管理,其职责为制定、公布专项资金支持指南,专项资金年度贷款担保、贴息项目的审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考核,专项资金损失核销的审定,有关实施细则
或办法的制订、审批。
组建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作为专项资金的具体运作机构,负责受理专项资金贷款担保、贴息申请,组织对申请项目(企业)的初步审查、评估,并报管理小组审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合同,组织项目的实施,项目终止、失败时的善后处理,项目执
行情况分析,项目执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及管理小组交办的工作。
担保业务由服务中心委托省级有资质的单位具体运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运作应遵循政策性、规范性、科学性和低风险、高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性作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 贷款贴息主要支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的转化。一般按贷款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以专项资金进行担保的项目贷款总额不得超过专项资金实有数额的10倍,单项贷款担保所需担保资金不得超过专项资金实有数额的25%,同时一般不得超过申请单位净资产的50%。
经审定批准担保的项目,凡申请者为法人的,应在与申请单位签定担保合同的同时,签定反担保合同。按有关法规规定,可根据担保贷款的数额和担保时间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担保风险补偿。
专项资金只作一般担保。
第八条 每年由管理小组公布专项资金支持指南、重点,由申请单位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服务中心对申请单位的资格、资信、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组织科技、经济、金融、法律、管理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后,报管理小组批准,并按管理小组审批意见,与项目单位签定实施
合同后,拨付项目资金,组织项目的执行。
申请的受理、评估、审查、报批、合同签定和资金运作实施细则由服务中心拟定报管理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为提高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成功率,降低专项资金运营风险,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防范风险和监控机制,制定化解风险的具体办法,对担保及贷款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进行项目执行过程监督检查,以及早发现问题,防微杜渐,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挽回损失。
第十条 专项资金提供担保的贷款必须按合同使用,一经发现挤占挪用,服务中心应立即运用法律手段撤回担保。
专项资金提供的贷款贴息不得虚报、挤占挪用,一经发现,服务中心应立即停止贴息并通过法律手段将已贴息款予以收回。
第十一条 对担保贷款项目失败,项目承担单位无力偿还贷款,或担保贷款项目并未失败,项目承担单位以非法、无理手段拒不清偿贷款,服务中心在承担偿付责任的同时,应按照有关法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同时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进行追偿,以尽
可能减少损失。
第十二条 对担保贷款项目失败造成的损失的核销办法,以及对服务中心营运专项资金的奖励和处罚实施细则,由管理小组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为规范、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运作,除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外,由省财政厅、省科委每年至少一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000年2月21日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20批)公示

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20批)公示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有关规定,现对通过技术审查、拟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20批)》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10-62079577,传真:010-82011829,电子邮箱: atestsc@rioh.cn。
  附件: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公示第20批)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207/t20120718_1273138.html


2012年7月18日



文档附件: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公示第20批).xls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207/t20120718_12731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