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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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54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

  
临汾、阳泉、大同、石嘴山、三门峡、金昌、石家庄、咸阳、株洲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按照2003年全国环境质量的考核结果,我局2004年7月公布了全国大气污染严重的城市名单,引起了城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各城市积极开展了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下大力气,精心组织,切实采取得力措施,争取环境空气质量尽快得到改善。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城市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工作,并在2004年底前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我局审定。达标规划应深入分析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确定合理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分阶段目标,并提出确保达标的具体措施和重点治理项目。

  二、抓紧完成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工作。各城市的容量测算工作应根据我局的具体要求,实事求是进行。容量测算的结果于2004年9月底前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我局审定。对于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的城市,政府应严格控制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必须要上的项目,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我局审批的项目将严格按照城市的环境容量和达标情况进行要求,并监督政府承诺的污染物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强化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认真开展颗粒物源解析工作。各城市应认真作好城市大气的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科学地确定城市空气中各类颗粒物的来源情况,为有针对性地提出措施提供保障。

  四、积极调整能源结构,加快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调整能源结构和布局是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地应加强能源使用管理,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制定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转运、存放的管制办法,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高污染燃料的划分方法要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规定执行。有关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应报我局备案。

  五、加强执法监管,确保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企业仍然是影响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各地应加大对影响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污染源的管理力度,确保其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对重点污染源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各地要建立在市政府领导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的环境保护长效工作机制,将目标分解到位,确保各项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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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发〔2006〕19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9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衡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长、市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以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不突破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实行考核,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严格按有关规定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有效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井将结果报省市人民政府;规划期的其它年份,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经批准跨县市区的易地补充耕地面积,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采用抽样和动态巡查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国家、省级、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接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关于禁止市直党政机关配备使用超编超标小汽车的规定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黄冈市委办公室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禁止市直党政机关配备使用超编超标小汽车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军分区党委,
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关于禁止市直党政机关配备使用超编超标小汽车的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黄冈市委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2月31日




关于禁止市直党政机关配备使用超编超标小汽车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款配备小汽车的控购管理,防止党政机关违规配备小汽车,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实行定编管理。由市政府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按各单位人员、职务及现有车辆等情况,结合各单位的工作实际,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核定车辆编制数上限。现有车辆超编的,必须变卖,未变卖的不得更新车辆。
二、严禁购买超标小汽车。任实职的正市(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可购买价格在30万元以内的车辆;其他在职市(厅)级领导干部和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可购买价格在25万元以内的车辆。
三、车辆行驶未满20万公里,且购车未满5年的,不得更换新车。
四、各单位购车必须提前向市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写出申请,由市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审核编制情况、单位车辆实际情况、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职工工资是否到位等,符合购车条件的,再按申请的先后顺序核发编制,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由市采购办统一购买,各单位不得自行购买。
五、市级领导每年更新和新购车辆不得超过市级领导车辆编制总数的20%,购车资金由市财政局解决,并直接负责购车。属更新车辆的,原车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交拍卖中心公开拍卖,收入归财政。市直党政机关每年购车不得超过可购车总量的20%。
六、交警车管部门以及交通养路费征稽部门,凭市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核发的走编证办理车辆入户等相关手续巴掌。
七、从现在起,用公款配备超编超标小汽车的,一律不得改作外事或机关公务接待用车,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没收,公开拍卖,收入上交国库。对有关责任人先行免职,然后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第三款规定,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一)具备更新车辆条件,购车未超编超标,但未向市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申请,未经市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核发编制和市采购办采购的,给予购车单位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擅自购买超编车、超标车或不具备更新条件更新车辆的,给予购车单位有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至撤销职务处分;
(三)资金来源不当购车以及在干部职工工资、职工养老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不能到位的情况下购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交警车管部门、交通养路费征稽部门未审查定编证,擅自办理车辆入户手续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五)车辆编制管理机构不认真审查申请购车单位资金来源及其他有关情况·违规发放车辆编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于其他违纪行为,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八、各县市区参照此规定和黄办文[2004]22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地的具体管理办法;市直财政单位拨款(含部分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党的关系属地方管理的垂直管理部门(不合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配备使用小汽车参照此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