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落实1997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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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落实1997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决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认真落实1997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决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建立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制度,对于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央预算的监督,促进中央各部门严格预算管理,维护中央预算的法律严肃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1997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决定的落实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决定,1997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结果,要在1998年年底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因此,国务院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审计决定,进一步改进工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逐个分析产生问
题的原因,制定和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止问题再次发生。今后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查出问题的,审计署不仅要如数追回被侵占、挪用的资金,还要根据被侵占、挪用资金的数额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有关部门应对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给予一定的处
分,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二、落实审计处理决定工作,采取按业务主管部门归口负责、集中汇总报告的方式进行。财政部负责落实财政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执行审计处理决定情况,并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预算管理的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落实
措施,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执行审计处理决定情况进行组织落实;海关总署负责对19个直属海关执行审计处理决定情况进行组织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18个中央国库执行审计处理决定情况进行组织落实;审计署负责落
实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对各部门落实审计处理决定情况进行汇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督促检查,保证审计处理决定工作落到实处。1998年10月底前,各部门要将审计处理决定落实情况汇总送审计署,11月底前,审计署应将审计处理决
定的落实情况和结果汇总报国务院办公厅。
三、为了保证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处理决定的全面落实,使这项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今后国务院各部门落实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处理决定的工作,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分工和程序进行。



199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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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9月20日 财建[2007]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为了确保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不与粮争地 , 促进非粮替代稳步发展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的规定 , 我们制定了《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现予印发 , 请遵照执行。
附件: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供应,切实做到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不与粮争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以下简称原料基地)是指为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定点和示范企业提供农业作物原料与林业原料的基地。原料基地要充分开发利用荒山、荒坡、盐碱地等未利用土地和冬闲田。原料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除利用冬闲田外,不得占用耕地或已规划用作农田的未利用土地,利用冬闲田种植原料作物要确保不与粮争地;
(二)不作为地方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所补充的耕地;
(三)有利于生态保护,不造成水土流失;
(四)集中连片或相对集中连片,可以满足加工生产的需要。
第三条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原料基地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种子(苗)繁育、种植、抚育管护、土地平整等与原料基地相关的生产性支出;
(二)技术指导、工程验收、监督检查、方案审批等与原料基地相关的管理费用支出;
(三)财政部批准的与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原料基地采用“龙头企业+基地”的建设运营模式。龙头企业应当是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定点或示范企业。企业是原料基地建设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种子(苗)繁育、种植、抚育管护,并负责收购、加工、销售等,并投入必要的资金。企业要与种植、经营者签订合同,承诺收购能源林木果实或能源农作物,切实保障种植者利益。原料基地建设企业有权优先收购能源林木果实及能源农作物。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及上述要求,在适宜区域选择原料基地,并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细化到田边地头,详细说明原料基地建设实施内容与起始工作时间,测算原料基地投入及建成后的经济效益情况,具体申报原料基地财政补助。
第五条 申请原料基地财政补助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省级林业和农业部门应分别牵头,商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林业或农业原料基地用地情况等进行审核;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原料基地投入、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原料基地,省级财政部门商本级林业(或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向财政部申请原料基地补助资金,并同时报送原料基地实施方案。
第六条 财政部商国家林业局(或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对原料基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同时财政部将视情况组织力量对原料基地进行实地核查。财政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实地核查情况,审核批复原料基地补助资金。
第七条 林业原料基地补助标准为200元/亩;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按该标准及经核实的原料基地实施方案予以核定。农业原料基地补助标准原则上核定为180元/亩,具体标准将根据盐碱地、沙荒地等不同类型土地核定;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按具体标准及经核实的原料基地实施方案予以核定。
第八条 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一次性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实施进度情况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企业,将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原料基地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原料基地建设实施过程中,各级林业、农业、国土、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监督检查,确保按批准的方案实施。专员办按属地原则对补助资金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一)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是否专账核算;
(二)补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三)地方财政是否滞留补助资金;
(四)与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有关的其他事项。对核查发现的问题,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原料基地建成后,由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分别负责组织验收,财政部将根据验收结果及各专员办监督检查情况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5]42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行为,更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货币市场基金在编制基金收益公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时,除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 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披露7日年化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货币市场基金应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10000;其中,r1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1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rw为第w日基金净收益,Sw为第w日基金份额总额,rn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Sn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 -1}×100%;按月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 )×365/10000]×100%;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应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第四条 当“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参照如下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项 目 发生日期 偏离度 披露报刊 披露日期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
在%(含)以上

本条款中,“摊余成本法”、“影子定价”及“偏离度”的涵义参见《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 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货币市场基金至少应披露以下财务指标和数据: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净值收益率、累计净值收益率。在披露本期净值收益率和累计净值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在基金季度报告中,至少应披露基金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等财务指标和数据。
按日结转份额的本期(或累计)净值收益率={[ ]-1}×100%;其中,R1为期初(或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Ri为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Rn为报告期末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按月结转份额的本期(或累计)净值收益率={[ ]-1}×100%;其中,R1为报告期起始至首次转份额期间(或基金合同生效后首月)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Rm为第m-1次转份额至第m次转份额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Rl为报告期最后一次转份额至期末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其他有关指标的计算应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
第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净值表现应参照以下格式披露: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基金净值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个月
过去×年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基金净值收益率的计算参照本规则第五条。上述指标均以百分数形式表示,并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
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的计算参照本规则第五条。
第七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应参照以下内容和格式披露: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资产组合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债券投资
买入返售证券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证券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
其他资产
合计
(二)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 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上表中,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应取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的合计数,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应取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若报告期内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还应作如下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原因 调整期

(三)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 目 天 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其计算公式参照《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若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违规超过180天,还应作如下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平均剩余期限(天) 原因 调整期

2、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2 30天(含)—60天
3 60天(含)—90天
4 90天(含)—180天
5 180天(含)—397天(含)
合 计
若报告期末货币市场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还应参照以下格式在上表相应栏目下标注: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天以内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剩余存续期的涵义参见《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四)报告期末债券投资组合
1、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 央行票据
4 企业债券
5 其他
合 计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
上表中,附息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基金投资前十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
名称 债券数量(张) 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自有投资 买断式回购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表中,“债券数量”中的“自有投资”和“买断式回购”指自有的债券投资和通过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买入的债券卖出后的余额。
(五)“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 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
在0.25%(含)-0.5%间的次数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
的简单平均值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2、若本报告期内货币市场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应声明本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该类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3、本报告期内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4、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元)
1 交易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利息
4 应收申购款
5 其他应收款
6 待摊费用
7 其他
合 计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