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6省电信业务资产中市话初装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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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6省电信业务资产中市话初装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6省电信业务资产中市话初装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29号

福建、安徽、江西、广西、重庆、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安徽、江西、广西、重庆、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继续进行重组改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6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业务资产过程中有关市话初装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3年起到2011年期间,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福建、安徽、江西、广西、四川和重庆6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业务资产中,每年从“递延收入”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市话初装费,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市话初装费收入应全额转为任意公积金,并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分配股息红利。如进行分配,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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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六条第(五)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附: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1996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经济信息市场,保障经济信息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信息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经济信息的经营及其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经济信息,是指在经济运行中产生,由经济信息经营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收集、加工,以商品形态进入市场,向服务对象有偿提供的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

本条例所称经济信息市场,是经济信息经营场所和经济信息经营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信息产业,加强经济信息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并将经济信息产业的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经济信息经营活动,创办各种形式的经济信息经营实体。

第五条 对经济信息市场实行积极扶持、正确引导、协调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

从事经济信息经营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信息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信息市场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经济信息市场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信息市场宏观发展规划;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经济信息市场实施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制定经济信息市场管理规则及办法;

(四)负责经济信息市场情况的综合分析;

(五)组织、指导经济信息市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监督、检查经济信息质量,查处或者协同有关部门查处经济信息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各类专业经济信息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济信息市场的管理工作,接受经济信息市场综合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经济信息经营

第八条 从事经济信息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可靠的经济信息来源;

(二)有具备经济信息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施和场所;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经济信息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 经济信息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对向服务对象提供的经济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禁止经营下列经济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内容虚假或者失效的;

(四)国家不允许经营的其他经济信息。

第十二条 经济信息经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提供以书面资料、磁带、磁盘、胶片、光盘等为载体的经济信息产品;

(二)进行经济信息咨询和中介服务;

(三)提供经济信息网络服务;

(四)举办经济信息发布会、交易会;

(五)国家允许经营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经济信息经营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与服务对象在经济信息经营活动中需要订立合同的,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其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

(一)经济信息名称、内容和提供的方式;

(二)有效期;

(三)价款或者酬金以及支付日期和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协商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对经营经济信息的经纪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经济信息经营活动。

第四章 经济信息市场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信息市场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从事经济信息经营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经营条件、范围、价格、票证及其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信息市场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经济信息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文明执法,秉公办事。

第十八条 经济信息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使用统一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 经济信息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建经营性经营信息网络,除依法申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当服从经济信息市场综合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防止重复建设,并报同级经济信息市场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经济信息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直接引进境外经济信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报同级经济信息市场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向境外输出经济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经济信息市场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经济信息及其他禁止经营的经济信息,给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信息市场综合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济信息经营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经济信息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信息市场综合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从事经济信息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安全、保密、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物价、技术监督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经济信息市场综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5〕17号 印发时间:2005-3-23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方案》和《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培育发展流通大企业会议精神,激励全市流通企业争创服务品牌,提高经济效益,加快培育发展一批大型骨干流通企业,推动我市流通经济的快速发展,确定自2005年起在全市限额以上流通企业中开展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做大做强骨干流通企业为目标,通过政策引导和行业指导,激励流通企业争创服务品牌,提高经济效益,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全市流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主要工作目标:通过培育和激励骨干流通企业发展,力争2005年全市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营业收入过3亿元的达到20户,其中过10亿元企业6户;餐饮、住宿企业营业收入过3000万元的达到10户,其中过5000万元的企业6户。经过2-3年的努力,力争全市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营业收入过5亿元的达到20户;餐饮、住宿企业营业收入过5000万元的达到10户。
  二、活动内容
  在全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经营性企业中开展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创优,就是要不断提高商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优质服务创立企业的服务品牌;增效,就是要通过搞好服务,扩大销售,进一步增加营业收入、利润、上缴税金、职工收入和社会保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争30强,就是在全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经营性企业中考核评选流通30强企业,分别授予流通明星企业、优秀企业和先进企业称号。
  三、活动方法与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印发《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方案》和《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考核办法》,在全市流通工作会议上进行部署和动员,并通过新闻单位广泛宣传。
  (二)组织实施阶段
  组织全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经营性企业,按照活动内容及考核指标,制定各自活动方案和发展目标,扎扎实实推进活动开展。
  (三)考核评比阶段
  由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全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经营性企业上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选出全市流通30强企业,并进行表彰奖励。
  四、组织领导
  成立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和考核评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局,负责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年度考核工作。
  附: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吴明君(副市长)
  副组长:张志超(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守华(市人事局局长)
  李延永(市贸易局局长)
  成 员:卜德兰(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延柯(市人事局副局长)
  王克强(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王大伟(市卫生局副局长)
  段迎春(市计生委副主任)
  刘增敏(市环保局工会主席)
  邱承江(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高学光(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庆洪(市贸易局副局长)
  赵长亮(市国税局总会计师)
  石光华(市地税局副局长)
  谭培泉(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建立(市质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局,李延永兼任办公室主任。

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全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的考核,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经营性企业。
  二、考核指标
  (一)主要指标: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实缴税金、年职工人均收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总额5项指标。
  (二)参考指标:列入全国行业百强企业、省重点企业集团,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商品质量等方面获全国、省荣誉称号。
  三、考核指标认定
  (一)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年职工人均收入指标数据由市统计局审核认定。
  (二)实际缴纳税金指标数据分别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审核认定。
  (三)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指标数据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核认定。
  (四)参考指标由市贸易局审核认定。
  (五)对评选出的企业名单,经新闻单位公示后予以认定。
  四、考核办法
  (一)主要指标计分办法: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实缴税金3项指标按绝对值和增幅排名计分,其中绝对值占80%,增幅占20%。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总额、年职工工资收入两项指标按绝对值排名计分。具体办法如下:
  1.绝对值排名计分: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按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实际缴纳税金、年职工人均收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总额指标的绝对值大小分别进行排序,第1名得100分,依次每排后1名减1分,最低为0分。
  2.增幅排名计分: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按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实际缴纳税金指标的增幅分别排序,第1名得100分,依次每排后1名减1分,最低为0分。
  (二)参考指标计分办法:列入全国行业百强和省重点企业集团及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商品质量等方面获全国和省荣誉称号的企业在考核时给予适当加分。
  (三)综合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得分=各项指标得分×权数+参考指标加分
  营业收入指标的权数为30%,利润、实缴税金2项指标的权数各为25%,年职工人均收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总额2项指标的权数各为10%。
  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按考核得分分别排序,经综合考核后,从所有被考核企业中选出30强企业。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1.年度出现亏损的企业;
  2.欠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3.严重违反安全、质量、卫生防疫、环保、税收、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有关规定,出现重大事故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企业。
  五、奖励办法
  根据考核排名情况,对30强企业分别授予流通明星企业、优秀企业和先进企业称号,并授予相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相关荣誉称号,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表彰周期为2年。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