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保护复利绝对不能挽救社会信用
陈深红
一、[概述]
法官为何不能吐旧纳新,解放思想?支持计算复利的法规已分颁发16年了,是什么原因让法官不依法支持复利?我实在是百思不解。
《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1993]8号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清形势,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要严格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进一步加强和改革经济审判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把情况吃透,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搞好审判工作。”
1995年听徐闻县党校的老师讲《政治经济学》课时说“资本主义国家对复利是保护,我国解放前对复利是保护,现今我国对复利不保护是国情不同。”从那时起,给我留下了悬疑:国情不同,资金占用的计息方法就不同?理由何在?愚者千虑必有一得,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目前法官审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基本都不支持债权人对于逾期付息计算复利的请求,使违约成本低于诚信的成本,这是非法干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破坏了社会信用、经济有序运行及社会和谐。
君子忧道不忧贫,我虽不是君子,也是忧道,而不忧贫。如果国民都行之有道,法官都判之有理,社会和谐,虽贫也乐在其中。
现在社会信用非常之差主要是因为“逾期付利息法官判决不支持复利”造成。
从杜甫的茅屋被秋风所破歌 “安得广厦千万间,吾户独破受冻死亦足!”联想到法官若能理智地认识了“逾期付息,法律是支持计算复利的”对提高社会信用有很大的促进,“吾债权独被侵害而受穷亦乐唉!”。
社会信用差使我打官司有30多桩,得知有90%以上的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是因为违约能占便宜。一开始的几个案我就觉得判决不合理,但法官都说法律不支持复利。那时我说:“是法律荒唐使法官判决也荒唐”。我曾对一位副院长谈及社会信用问题,他说“有钱千万不要借出去,钱一到别人的手就是别人的,收不回来”很多人也是这么说。我想:这还是社会?对此,我忧心如焚,是谁造成的?谁都有缺钱的时候,诚实信用,互相借贷,才能促进资金流通,经济得到发展。另一位庭长也像副院长那样对我说,后来他反而请我帮他朋友向别人贷些高利息的钱投资,短时间他的朋友能获利润4万元。我曾多次听人说过“前几年农村还有人借贷,现在几乎不敢了。”神圣的法官们,你不觉得可悲吗?,
打官司后,我总觉得法律不支持复利是不合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使命感油然而生。1999年写了《为什么赖债人这么多》一文,分析了不计复利会导致社会信用差,想建议立法机关补充支持复利的法规。那位副院长鼓励我寄给中央法工委。经过不懈地学习法律,我才发现支持复利的法律早已颁发,但很多法官还是认为法律不支持复利,造成错误判决,引导了赖帐的人越来越多。
法官必需认清,各经济主体只有在平等地位和公平地进行竞争,优胜劣汰,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正确理解法律是保护逾期付息计算复利,经济有序运行必需依赖于法律。
为什么支持复利法规已颁发16年法官未接受呢?本人反复推敲:应是受马克思名言“资本来到人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流着肮脏的血”及《资本论》中的剩余价值理论误导。一提复利(利滚利),人们更厌恶借贷资本家对这一剩余价值的追求。也就是资本中的复利是“罪恶” 已经深深扎根在人们头脑中成为信仰了,所以,在立法的开始就不敢承认复利。
在社会实践中发现了问题,所以,后来司法解释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规则都支持复利了。但又被2001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适用合同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主编吕伯涛的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第125条、第7条)。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复利问题应否保护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确认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规则看,是不承认复利的。因此,对于该法实施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仍应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处理,对复利不予确认和保护。”这个错误观点阻碍了借款合同正确实施。
二、[利息与利率]
(一)利息与利率的含义
当个人或企业向银行贷款时,都要支付利息。即使用自有资金,不需向别人支付利息,但失去了将这笔资金存入银行而将来获得的利息。所以,占用资金是要付出代价的,这代价就是利息。也就是说,利息就是因占用资金而支付的费用。而利率就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所支付的利息和本金之比。此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一年或更短些。
资金利息的大小取决于利率的高低和资金占用的时间。在同等的利率情况下,占用的时间越长,则利息越大,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资金具有时间价值。
资金具有时间价值,主要是因为资金转变为生产资料所在劳动的作用下,会产生超过投入资金的收入,此超过部分就是利润。正因为如此,有时将利息的含义扩展为利润,而利率就要相当于利润率。从广义上讲,把资金借给别人使用也是一种投资。
(二)单利和复利
1.单利
当支付的利息和占用资金的时间、本金及利率成正时,此利息就是单利。
单利的计算公式是:利息=本金×利率×期限。本利和=本金×(1+利率×期限)。公式中利率与期限可以年为单位,也可以月或日为单位。单利的利息为算术级数增加。
如果用I表示利息,则单利可以表示为: I=Pin ;如以F代表本利和,则:F=P+I=P+Pin =P(1+in)。式中P——本金;n——利息期数(如年数),即占用资金的时间;I——单位利息期的利率(如年利率)。
[例1]某人以6%的年利率借款1000元,借期5年。按单利计算。求5年后应归还的利息多少?
[解]P=1000; n=5;i=6%; I=Pin=1000×0.06×5=300元
单利计算的一个特点就是只有本金才计利息,计息期的利息不再计算利息,即在贷款期末一次计算利息,而不管贷款期限多长。
2复利
计算单利时,利息是在贷款期末一次计算的,而在复利计算中,是在贷款期内每一计息期(一般为一年或更短些)计算一次利息,并把这次的本息和作为下一期计算利息的本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利滚利”。
[例2]某人以6%的年利率借款1000元,借期5年。按复利计算。求5年后应归还的利息。
根据复利的定义,其计算过程如下表。
表2—1
铜陵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文件
铜政〔2000〕2号
关于印发《铜陵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年元月十三日
铜陵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化学事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迅速、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化学危险品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群众,指导、组织群众防护、撤离,消除化学事故危害后果而采取的救援行动。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自救和事故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三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应以预防为主,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品以及担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称市救援指挥部)负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化学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修订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挥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三)对群众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确定化学事故重点防护单位和重点防护区域,组织化学事故重点防护区域内有关单位的联防救援行动;
(五)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化学事故预防工作;
(六)组建和训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七)对化学事故进行调查,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肇事者和责任人;
(八)决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市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防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化学事故重点防护单位、化学危险品重点目标单位、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在市救援指挥部统一指导下,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组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负责本单位化学事故的自救,并参加联防救援行动。
第八条 化学危险品重点目标单位由市民防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危险品的性质、数量、设备状况和可能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化学危险品重点目标单位在危险部位均应设置相应的监测报警装置。
第九条 市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对化学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救援行动提供依据和方案。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条 发现化学事故时;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迅速报警(报警电话为:2818199)。
第十一条 化学事故发生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市救援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警;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害源,组织职工自救,并向市救援指挥部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市救援指挥部可根据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实施救援时,有权调动社会各种应急救援力量、设备和物质。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组织安全警戒,维持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灭火和洗消,并会同公安部门营救受害群众;
(二)环保部门负责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化学危险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对受害群众进行医疗救护;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送救援物资、疏散受害群众;
(五)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
(六)电信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
(七)卫生、医药、物资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救药品、器材和其他救援物资,保证应急救援急需;
(八)建设部门负责组建抢险抢修专业队,进行事故现场道路及倒塌建筑物的清理,保障水、电、气的供应;并协助公安部门营救受害群众;
(九)铜化集团公司负责组织磷镀厂、焦化厂建立防化分队进行事故现场救援,并快速取样、检测、分析,为现场指挥部组织救援提供第一手资料。
第十四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和社会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在接到市救援指挥部指令后,应立即实施救援,不得违抗和拖延。
第十五条 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化学事故;按就近救援的原则,先由运输人员自救;必要时可请求本单位或事故发生地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救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和物资。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六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日常工作经费主要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第十八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十九条 因化学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的,由事故单位负责赔偿;应急救援中支援单位所耗费的费用,由事故单位予以补偿。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对以下单位和个人,由市救援指挥部或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严格遵守本办法,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减少或避免化学事故造成的损失并经查属实的。
第二十一条 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救援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的;
(二)不接受市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的;
(三)在应急救援行动中不服从市救援指挥部统一调动、指挥的;
(四)发生化学事故时,事故单位不立即报警,不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源,不组织自救的;
(五)擅自动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O年元月十四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