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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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九年,国务院及财政部分别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8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综字〔1989〕94号),对有关收入的征管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从执行情况看,全国大部分地区认真贯彻
国家的有关规定,促进了土地资源的有偿利用,加快了地方经济建设,但也有不少地方的征收管理工作薄弱,致使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中的收益严重流失,有的地方甚至违反规定,擅自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长期委托非财政部门“暂收暂付”,造成大量收入体外循环。为了认真贯
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必须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其收入的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入全部缴入国库。
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地通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获取的收入,要按国务院及财政部一九八九年颁发的有关规定,在一九九三年年底以前如实清算补交财政部门。逾期不交者,视同隐瞒收入予以没收;地方财政部门应在一九九三年年底以前,将所获收入按规定比例上
交中央财政,对拒不上交或不按比例足额上交的,除追缴入库外,还要按逾期天数加收2‰的滞纳金。
三、对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要严格按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92〕财综字第172号)执行,对不按规定缴纳收入的,比照本通知第二? 醢旆ù恚窗匆笾贫ㄊ凳┫冈虻牡厍】熘贫ㄊ凳┫冈颍⒈ú普勘赴浮? 四、国家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应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专款专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开展专项审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越权减免或截留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也不准将收入挪作他用。



199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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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汉堡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的协议

中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汉堡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谈判,就双方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上海直辖市、江苏省和浙江省。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汉堡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汉堡州、不来梅州和下萨克森州。

  双方总领事馆的设立日期将通过换文确定。

  二、两国政府将根据本国的法律和其他的法律规定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包括协助获得总领事馆馆舍及总领事馆人员住房,并对领事任务的执行给予一切方便。

  三、两国的总领事馆,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国际法的原则和国际惯例设立并执行职务。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适用于两国的领事关系。

  四、两国政府协议,汉堡总领事馆和上海总领事馆,经接受国同意,也可去其领区之外的地区执行领事任务。领区之外的地区,对汉堡总领事馆系指离汉堡总领事馆近于波恩大使馆的地区,对上海总领事馆系指离上海总领事馆近于北京大使馆的地区。两国政府保证,对于去领区外执行领事任务,将予尽快同意,其中包括必要时需办的旅行许可在内。

  五、本协议按照存在的状况亦适用于柏林(西)。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在波恩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政文〔2007〕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焦作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焦作市开行贷款资金及贷款项目,对贷款的审批决策、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贷款合同执行、贷后管理以及项目建设等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并对相关项目和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
市发改委、财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工商、税务、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上级和外部审计部门做好对开行贷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 审计对象是开行贷款项目的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等。

第二章 审计监督的组织
第四条 审计监督以市审计部门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当地社会审计、纪检监察、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审计监督小组。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审计监督分为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
(一)常规审计:市审计部门对开行贷款资金的审批与支付情况进行全面逐笔审计,对贷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对于大额的资金支付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相关项目及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
(二)专项审计:根据贷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一定比例的开行贷款项目作为对象,开展专项审计。
第六条 市审计部门应将对开行贷款项目的审计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 市审计部门要建立与开行稽核审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机制,共同协商审计计划的实施与审计意见的落实。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要点
第八条 贷款管理使用情况审计要点
(一)各融资、结算平台是否按规定程序向承贷主体转借贷款资金、转贷利率是否高于协议利率;借款合同及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合规、完备;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和支取贷款,是否符合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各项目单位在支取贷款前,配套资金和资本金是否筹集到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比例。
(二)贷款资金是否用于市政府批准和开行核准的项目,在使用中有无挤占、截留和挪用等问题;是否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有无闲置、浪费和影响资金使用效益问题;是否专户管理贷款资金,有无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等问题。
第九条 项目核算情况审计要点
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立了会计机构和专职会计人员,并按规定的会计制度组织核算,会计核算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有无挤占、挪用、转移项目资金、乱列成本、少计收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条 贷款项目工程管理情况审计要点
(一)各项目单位是否认真履行了基本建设程序,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三边”工程或改变规划等问题;是否实行了概算控制,概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有无计划外工程等问题。
(二)各项目单位是否健全了有效的内控制度,是否建立了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有无因工作失职或渎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各项目是否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是否实行了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无规避或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无证和越级承包工程等问题;工程监理是否履行了合同规定的职责,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否到位;各项合同是否齐全,合同条款与中标标书条款是否一致。
(三)有无虚列设计变更、高套预算定额,多计工程量和现场签证不实导致工程造价不真实准确等问题。
第十一条 贷款管理平台的审计要点
各管理平台是否能够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对资金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对实际用款单位的经营状况定期跟踪走访,发现恶化或异常情况及时防范风险;对实际用款单位的财会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监督整改。

第四章 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按季形成审计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提交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及开行。
第十三条 市审计报告应及时、全面反映贷款协议执行和信贷监管等信息。
市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经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开行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促进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和监督氛围的形成。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上级审计主管部门、开行和市有关部门报告,重要案件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审计权利和责任
第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有权了解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的凭证、账册、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权对被审计监督单位的原始凭证、有关资料等进行复印或复制,审计活动受法律规定,不受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干扰。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工作应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文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对本部门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质量负责,有关责任要求按国家相关法规和审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审计部门设立开行贷款监督举报中心举报电话: 0391—3569180,通讯地址:市人民路市政大厦1409室;开行审计监督举报电话:010—68307159,通讯地址:北京市阜城门外大街29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