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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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删去“重庆”两个字。
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并处以”后增加“500元以下”字样,第二款“并处以”后增加“200元以下”几个字。
三、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罚款收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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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垫首付不违规

一、代垫首付是商品房促销手段,本质是民间借贷

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出的“低首付”“首付代付”等促销手段,购房人只需缴纳购房款首付中的一部分,其余首付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垫付,其余款项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购房人购房后,除了清偿银行的借款外,还应清偿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借入的首付款项。

二、代垫首付可能一定程度削弱宏观调控效果,容易引发次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19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184 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等文件,都对住房消费贷款“首付比例”有严格的规定,旨在控制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的风险。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代垫首付当中,自行承担相应的成本和风险,代垫首付不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并非骗取贷款的行为

实践中往往会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垫款项难以得到清偿的情形。
从现有法律严格分析,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垫付首付、变相降低首付比例等增加房贷风险的行为,目前尚无全国性的、细致的效力性或禁止性规定,更无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而且不能被认定为是骗取贷款的行为,任何申请贷款的人其首付是否是借的或者是跟谁借的,应该说都是管不着的事情。因此上述“变通”仍属于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很难被认定为违法或违规,应为合法有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火车站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火车站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第249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铁路火车站在站外指定他人预售票行为应如何定性的有关问题请示》(湖工商公字[2002]1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火车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火车站利用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独占地位,拒绝提供预售票服务、拒绝发售当日卧铺票、软硬座票,要求旅客接受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客票代售服务,其实质是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