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领事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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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领事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领事条约》的决定


(1993年9月2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10月31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领事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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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62号


《泸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20日泸州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刘国强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泸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防御雷电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雷电天气监测,并按照职责发布雷电天气预警预报。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天气预警预报。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和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要求发布的雷电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后,应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

媒体传播的雷电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应当是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预警信息,不得擅自更改内容。

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

(三)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四)学校、医院、交通运输、通讯、广播电视、金融证券、文化体育、商业、旅游、文物、电力等公共场所和设施;

(五)大型娱乐、游乐场所和设施;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应当重新报审。

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所需资料予以审查。

防雷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防雷装置的设计负责。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由施工单位按照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

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为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损毁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

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一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检测,并由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改正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检测资质证。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证书。

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应当执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雷减灾管理规定,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建设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使用要求,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到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调查工作。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鉴定的,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情况。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工程、重点工程、易燃易爆和危险场所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资质认定以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防雷减灾: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3)防雷装置: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后施行。2001年12月4日颁布的《泸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同时废止。







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的通知


国艾办发〔2004〕4号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
(2004-2008年)》的通知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协调会议制度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经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和当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

2004~2008年

(修定稿)



一、背 景

为遏制艾滋病在我国的传播和蔓延,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国务院先后下发了《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在贯彻落实《中长期规划》和《行动计划》的工作中,我国形成了政府社会齐抓共管,以卫生为主导的多部门共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新局面。近年来,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国家多部门和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下,取得了显著成效,大城市和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预防知识知晓率有了大幅度提高。但是,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得还很不平衡,与艾滋病防治实际需求相比,无论在广度、深度和持久性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差距,农村、边远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尤为薄弱。

为进一步加大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充分发挥国家各部门和全社会的优势与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大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有利时机遏制艾滋病在我国的流行,确保《中长期规划》和《行动计划》艾滋病防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指导方案。



二、目 标

总目标: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采取多种传播、教育和干预的有效形式,更加广泛、深入和持久地开展全民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的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的普及宣传,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风范,建立健康的行为,改变不健康的行为;同时,反对社会歧视,倡导相互关爱的道德风尚,为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具体目标:到2005年,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75%以上;在农村达到4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达到80%以上。

到2008年,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85%以上;在农村高流行地区(成人感染率≥0.5%)达到75%以上,中流行地区(成人感染率0.21-0.49%)达到65%,低流行地区(成人感染率≤0.2%)达到5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达到90%以上。



三、原则与策略

(一)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大力开展全民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与重要时段集中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相结合;

(三)对一般人群以普及知识为主,对高危人群以结合干预措施的宣传教育为主;

(四)重点做好农村地区和广大青少年、妇女及流动人群的宣教工作;

(五)认真把握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政策性。



四、措施与要求

(一)大力提高大众媒体的宣传频度,扩大宣传教育工作覆盖面

宣传、新闻出版等部门要保证大众媒体全年宣传工作的连续性和频度要求;卫生、教育等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和技术支持。

1、广播电视新闻、专题、文艺等各类节目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内容列入日常规划,积极宣传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和防治知识,有关卫生健康栏目以突出科普知识教育为主。中央电视台和广播电台以及各省级电视台和广播电台,要在黄金时间和主要频道播出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节目或公益广告,保证每周播出不少于2次,并不断增加播出频次;在重点地区和高流行地区要设立固定栏目进行集中宣传,平均每天播出1个以上有关节目或公益广告;

2、全国各主要报纸、期刊要定期刊登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文章或公益广告,保证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到2005年,全国各主要报纸、期刊达到每周或每期刊登1次以上;各省级主要报纸、期刊(发行量居前五位)要定期刊登,重点地区或高流行地区达到每周或每期刊登1次以上,其它报刊类每月也应有相应内容;刊载率要逐年提高,到2008年,全国和各省级主要报纸、期刊达到每周或每期刊登2次以上;重点地区和高流行区达到每周或每期刊登2次以上;

3、各主要互联网站要设有艾滋病防治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栏目,内容定期更新并与本站主页建立直接链接。到2005年,三大门户网站(搜虎、新浪、网易)均应设有宣传专栏和直接链接,主要综合类网站的专栏设置和直接链接率达到80%;到2008年,主要综合类网站的宣传专栏和直接链接率达到100%。



(二)加大农村地区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基层宣传网的作用

宣传部门要着力抓好农村基层宣传网络的建设和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农业部门要给予密切协调配合;卫生与文化部门提供适合农村地区的和少数民族语言的知识手册和宣传材料;人口计生系统也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宣传服务网络的作用,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和服务。

1、充分发挥农村地区基层宣传网的作用,利用有线广播等贴近农民群众的有效宣传形式,进行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到2005年,每个乡镇广播站要有1套以上录音材料;重点地区和流行地区乡镇的宣传广播每周2次以上,其它地区乡镇每周1次以上;到2008年,每个乡镇广播站要有3套以上录音材料;重点地区和流行地区乡镇的宣传广播每周4次以上,其它地区乡镇每周2次以上;

2、村村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挂图和刷写宣传标语。到2005年,每村至少有六条标语口号,村宣传栏设置率达到100%;

3、各地要以“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等群众性活动为载体,纳入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内容。各地各部门要为农村开展宣教活动提供宣传材料。到2005年,农村地区达到至少每户一册,少数民族地区的宣传材料要印制为该民族的语言;

4、充分利用群众集中的地点和时机(如农贸集市、节假日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定期举办巡回展览或其它文艺宣传活动。



(三)继续加强学校的宣传教育工作

以教育为主,卫生和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持久地开展学校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1、对各类大、中学校的校医和健康教育的任课教师进行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培训。到2005年,达到100%;

2、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对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到2005年,发放率达到100%;

3、将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纳入各类大、中学校教学计划,保证初中6课时,高中4课时;大学开设专题讲座或将其内容纳入健康教育等有关课程,专题讲座或教学课时平均每学年1课时以上。到2005年,各类大、中学校完全开课率达到100%;

4、在各类大、中学校的图书馆、阅览室要备有一定数量的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读物;到2005年,达到80%;到2008年,达到100%;

5、在各类大、中学校的校园宣传栏中要设有专门的宣传园地,内容定期更新。到2005年,达到70%以上;到2008年,达到85%以上。



(四)将经营性娱乐服务场所作为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

文化、公安、工商、人口计生和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行娱乐场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及干预措施的宣传教育,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要给予技术支持。

1、对经营性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进行开业前和每年至少一次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及考核,到2005年,经营者年培训率及考核合格率均达100%;

2、对经营性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培训,到2005年,从业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率达到100%;

3、在经营性娱乐场所醒目地方张贴宣传画,在方便顾客自取的地方放置宣传材料。到2005年,达到80%或以上;到2008年,达到100%。



(五)针对青少年、妇女、流动人群、高危行为人群和脆弱人群的特点,开展广泛的和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人口计生、卫生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及社团组织要结合自身特点,充分发挥群众工作系统和工作网络的优势,在大众的普及教育中,抓好重点人群和高危行为人群的宣传工作并配合相应的干预措施。

1、在全国企业职工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纳入职工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到2005年,职工培训率达到60%以上;到2008年,职工培训率达到85%以上;

2、大中型企业要设立宣传栏,职工文化俱乐部每年开展2次以上的专题讲座,在俱乐部方便自取的地方放置宣传材料。到2005年,达到50%以上,到2008年,达到85%以上;

3、针对青少年的特点,制作浅显易懂的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系列宣传材料;利用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学校和城市社区青年中心,重点做好外来务工青年、城市闲散青少年的宣传教育;

4、在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青春红丝带”面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到2005年,示范区内每个青少年每年接受1次或以上的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培训,在每个乡、村建立一支青年志愿者宣传教育小分队;

5、将艾滋病性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列为全国妇联“女性素质工作”的重要内容,以“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等活动为载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对广大妇女特别是年轻女性和具有高危行为的妇女进行宣传教育,并配合相应的干预措施;

6、在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对15岁至49岁的妇女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到2005年,每人接受1次面对面宣教率达到100%;到2008年,每人接受2次以上面对面宣教率达到90%以上;

7、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要结合生殖健康教育,发放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资料及健康教育处方。到2005年,直辖市、省会城市、旅游城市及高流行地区达到85%以上;到2008年,直辖市、省会城市、旅游城市及高流行地区达到100%,其它地区达到90%以上;

8、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立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栏。到2005年,直辖市、省会城市、旅游城市及高流行地区达到90%以上,其它地县市达到80%;到2008年,均达100%;

9、医院的性病门诊或性病诊疗专门机构要对求诊者及其配偶或性伴进行心理咨询,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并配合干预措施进行针对性较强的宣传教育工作。到2005年,求诊者和咨询者的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率达到100%;

10、在星级饭店/宾馆的大堂、招待所和旅店注册服务台要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材料。到2005年,星级宾馆/饭店达到80%以上,其它招待所和旅店达到70%以上;到2008年,星级饭店/宾馆达到90%以上,其它招待所和旅店达到80%以上。



(六)积极做好过往旅客的宣传工作

铁路、民航、交通、海关、质检和城建等部门要积极进行过往旅客的宣传工作,卫生部门要给予技术支持。

1、将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纳入各类交通工具的宣传广播内容中,到2005年,达到100%;

2、在各类交通工具中设置公益广告并放置供乘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材料。到2005年,达到60%以上;到2008年,达到80%以上;

3、在民用航空航站楼、铁路火车站候车厅(室)、港口候船厅(室)、长途汽车站候车厅(室)和城市地铁沿线各站台放置供旅客自取的宣传资料。到2005年,民用机场航站楼、大中城市所有铁路、公路、港口候机/船/车厅(室)及城铁站台的宣传材料摆放率达到80%以上;到2008年,达到100%;

4、有电子显示屏的候机/船/车厅(室),要定期播放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公益广告和宣传节目。到2005年,达到每天播放1次以上;到2008年,达到每天播放3次以上;

5、在民用机场、铁路的特等、一等和二等火车站、港口适宜的地方设置公益广告牌或宣传专栏,每半年更新一次内容。到2005年,达到60%以上;到2008年,达到80%以上。



(七)推动大中城市主要路段的公益广告牌建设

宣传、工商、文化、城建、园林、旅游等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设立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公益广告和宣传栏。卫生部门要给予技术支持。

各大中城市、旅游城市和高流行地区城镇的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要设立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科普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到2005年,达到50%以上;到2008年,达到70%以上。



(八)加强羁押、强制管理场所的宣传教育工作

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强对羁押、强制管理场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卫生部门要给予技术支持,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给予密切配合。

1、在对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教、监狱等羁押收容场所的监管民警和医务人员进行的岗位培训中纳入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等相关知识。到2005年,民警和医务人员的培训率达到100%;

2、上述羁押场所心理咨询室的咨询师和医务人员要为羁押人员提供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咨询服务。到2005年,心理室咨询师和医务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3、上述羁押场所要将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工作日程并针对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羁押人员特点进行宣传教育。到2005年,羁押人员回归社会前的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培训率达到100%。



五、保障措施

(一)按照《中长期规划》及其实施指导意见和《行动计划》的要求,各级政府有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督导、检查评估方案;

(二)中央财政要加大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的投入,地方各级政府要应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所需,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的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筹措更多的资金用于宣传教育工作;

(三)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国家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检查和评估小组,根据本《方案》并结合《中长期规划》和《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对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中期和终期考核评估;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本《方案》的要求进行督导和检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及各省级有关单位要将年度宣传教育工作汇报上报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

(五)各级卫生部门要协助各地制定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对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开展的艾滋病防治宣教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当地宣教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