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7年向农家书屋推荐重点音像电子出版物选题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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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7年向农家书屋推荐重点音像电子出版物选题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公布2007年向农家书屋推荐重点音像电子出版物选题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新出音管【2007】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处:
  农家书屋工程是一项由政府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的利国惠民工程,是我们新闻出版部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目前,农家书屋工程已进入了全面实施的阶段,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农”读物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配合中央统一部署,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我司于2007年9月下发了《关于组织2007年向农家书屋推荐重点音像电子出版物选题(第二批)的紧急通知》(新出音[2007]231号)。该通知下发后,在规定时间内共收到全国共上报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选题1287种。
  总署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选题进行了论证,经认真评审、遴选,确定了《2007年向农家书屋推荐重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选题目录(第二批)》,现将该目录公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新闻出版局对该目录中的重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工作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出版单位具体落实推荐制品的出版、再版及供货问题,保证市场供应。
  二、各地方新闻出版局组织做好本地推荐制品的宣传、展示、展销等工作,集中展示、展销此次推荐的重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同时,要进一步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农民开拓发行渠道,及时把农民所需的优秀制品送到农民手中。
  三、各地方新闻出版局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将本次选定的百种优秀音像电子出版物和本地农家书屋的建设相结合,更好的为农村、农民提供高质量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2007年向农家书屋推荐重点音像电子出版物
选题目录(第二批)
一、文艺类100种
序号 选 题 名 称 出 版 单 位 载体
1 百年经典——纪念中国唱片一百周年 中唱总公司 CD
2 《新音乐—— 长征路》(1-3辑) 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 CD
3 颂歌献给党 方圆电子音像出版社 AT
4 中华正气歌 广东音像出版社 CD
5 歌曲八音盒 中国唱片上海公司 CD
6 《流淌的歌声》(1—20) 太平洋影音公司 CD
7 卡拉OK金曲系列 湖北九通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8 宋祖英——百年留声 广东音像出版社 DVD
9 中国电影百年歌曲精品荟萃 中国唱片上海公司 CD
10 “八荣八耻”正气歌 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 DVD/CD
11 军歌嘹亮 湖南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12 《印象中国》系列 广东音像出版社 CD
13 名家名乐演奏系列 上海文艺音像电子出版社 CD
14 林中之声 云南教育音像电子出版社 VCD
15 江西新民歌精品系列(新农村新风采) 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 CD
16 彝音天籁 云南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 CD
17 新疆少数民族器乐曲 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AT
18 嘹歌飞扬 广西民族音像出版社 DVD
19 唱起春天的故事——纪念伟人邓小平同志诞辰一百周年音乐专辑 广西民族音像出版社 CD
20 草原歌典 内蒙古文化音像出版社 CD
21 丝路乐舞 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22 丝路旋律 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23 少儿舞蹈表演系列 上海文艺音像电子出版社 VCD
24 跳云南——民族健身舞系列①~⑩集 云南教育音像电子出版社 VCD
25 亲子碰碰车:儿歌大宝典 中国唱片上海公司 CD
26 中国优秀少儿影片校园典藏集 上海电影音像出版社 VCD
27 唱出童年的快乐——优秀童谣选 新蕾音像出版社 CD
28 中国寓言 西安电影制片厂录音录像出版社 CD
29 姜昆相声百段珍藏版 河北百灵音像出版社 DVD
30 中国相声一百年 河北百灵音像出版社 DVD
31 岳飞传 天津音像公司 AT
32 杨家将 天津音像公司 CD
33 黄梅戏精粹系列 安徽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34 黄梅戏经典唱腔 安徽教育出版社 VCD
35 黄梅戏经典唱段 安徽教育出版社 VCD
36 中国越剧大考 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 CD
37 湖南地方戏经典系列 湖南文化音像出版社 VCD
38 《中国川剧丑角精选》(1-6) 四川文艺音像出版社 VCD
39 《中国川剧大幕戏》(1-7) 四川文艺音像出版社 VCD
40 《中国川剧折子戏》1-18 四川文艺音像出版社 VCD
41 《秦腔名戏经典唱段选》(一、二) 陕西音像出版社 VCD
42 《中国秦腔音配像系列》(1-5集) 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 VCD
43 伟人毛泽东 中央新影音像出版社 DVD
44 周恩来外交风云 中央新影音像出版社 DVD
45 脊梁 中央新影音像出版社 DVD
46 文化巨人——孔子 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 VCD
47 晋商 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 DVD
48 牛玉儒 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 DVD
49 西游记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DVD
50 红楼梦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DVD
51 水浒传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DVD
52 三国演义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DVD
53 故宫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DVD
54 再说长江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DVD
55 中国工农红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音像出版社 DVD
56 台湾往事 中国华艺音像实业有限公司 DVD
57 百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 DVD/VCD
58 圆明园 北京科影音像出版社 DVD
59 我的长征 北京科影音像出版社 DVD
60 党旗在田野上飘扬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61 天降小子 潇湘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社 VCD
62 黄帝内经 广东音像出版社 DVD
63 保姆 广东音像出版社 DVD
64 守候幸福 广东音像出版社 DVD
65 福星临门 广东音像出版社 DVD
66 家有儿女 广东音像出版社 VCD/DVD
67 快乐星球 广东音像出版社 VCD
68 Q城宝贝 广东海燕电子音像出版社 DVD
69 新梁山伯与祝英台 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 DVD
70 霓虹灯下的哨兵 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 DVD
71 恰同学少年 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 DVD
72 抗日小奇兵 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 VCD
73 宝葫芦的秘密 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 VCD
74 国歌 潇湘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社 VCD/DVD
75 重返滇缅路—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 厦门音像出版社 VCD
76 八荣八耻 厦门音像出版社 VCD
77 古田会议——胜利从这里开始 福建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78 小平,您好 中国唱片广州公司 CD/VCD
79 重生与辉煌——纪念唐山抗震30周年 方圆电子音像出版社 DVD
80 西柏坡 方圆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CD-ROM
81 中国共产主义运动的先驱——李大钊 方圆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CD-ROM
82 感动中国— 洪战辉事迹报告会 湖南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83 抗日名将左权 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 VCD/DVD
84 见证与体验——香港回归十周年纪念 江西教育音像电子出版社 DVD
85 飞天之路——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纪实 中国电子音像出版社 DVD
86 新起点(二十集大型政教片) 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87 新西藏 中央文献音像社 DVD
88 我们新疆好地方 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89 儿女情长 上海电影音像出版社 VCD
90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系列光盘影库 吉林音像出版社 VCD
91 百年中国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DVD
92 复兴之路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DVD
93 井冈山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DVD
94 乡村爱情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DVD
95 文化站长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DVD
96 周恩来 江苏电子音像出版社 CD-ROM
97 长征——红军走过的地方 江苏电子音像出版社 CD-ROM
98 红色的故事 浦东电子出版社 CD-ROM
99 中国名剧——黄梅戏 安徽教育出版社 CD-ROM
100 中国剪纸 安徽教育出版社 CD-ROM



二、教育类100种
序号 选 题 名 称 出 版 单 位 载体
101 世界名著半小时 高等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 CD
102 中国名著半小时 高等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 CD
103 鲁迅笔下人物 人民教育出版社人教电子音像出版社 DVD
104 唐之韵——唐诗 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 DVD
105 儿童健康成长问答 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 VCD
106 儿童必读常识 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 VCD
107 《全国青少年文明礼仪影视教材》(小学版)\(中学版) 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 VCD
108 《芥子园画谱技法讲座》系列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音像出版社 VCD
109 《名师教你画》系列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音像出版社 VCD
110 少儿书法系列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音像出版社 VCD
111 《现代儿童趣味美术》系列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音像出版社 VCD
112 鹏博士“青春不陌生”系列教育产品——雨季的阿吉、花季的小雅 电子工业出版社 VCD
113 青春偶然事件 北京科影音像出版社 DVD
114 为生命护航 北京科影音像出版社 DVD
115 新时期学生安全预防与自护 中国少年儿童音像出版社 VCD
116 神童笔心算 中国少年儿童音像出版社 VCD
117 世界著名童话故事 中国少年儿童音像出版社 VCD
118 消防安全教育卡通片——安博士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教育系列卡通片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VCD
119 幼儿启蒙大全 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 VCD
120 实用儿童舞蹈大全 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 VCD
121 孩子想知道的科学知识 新蕾音像出版社 CD
122 《史记》(一)、(二) 新蕾音像出版社 AT
123 王子与贫儿 新蕾音像出版社 AT
124 世界儿童寓言童话 上海外语音像出版社 VCD
125 眼保健操 上海外语音像出版社 VCD
126 新农村少儿舞蹈美育教材 安徽教育出版社 VCD\DVD\CD
127 特级教师、优秀教师小学语文示范课 福建教育音像出版社 VCD
128 小学生必读古诗词80首 福建电子音像出版社 AT
129 知荣明耻教育课堂 中国青少年儿童音像出版社 VCD
130 中小学安全教育读本 黑龙江教育出版社 VCD
131 钢笔书法规范字基础训练 黑龙江美术出版社 VCD
132 论语 扬子江音像出版社 AT
133 增广贤文 扬子江音像出版社 AT
134 《幼儿园童趣舞蹈》(1) 扬子江音像出版社 VCD
135 《少儿舞蹈精选》(1) 扬子江音像出版社 VCD
136 绘画入门技法 吉林音像出版社 VCD
137 写好楷书 江苏音像出版社 VCD
138 谚语故事精选 天津音像公司 AT
139 中国传统文化经典儿童读本 云南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 CD
140 儿童自救宝典 福建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141 土豆姐姐系列——故事屋 福建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142 蟾童 福建电子音像出版社 SVCD
143 《中国通史》系列 中国唱片广州公司 CD
144 火星娃学汉字 广东音像出版社 VCD\DVD
145 快乐嘟嘟 广东音像出版社 VCD
146 我们都是好娃娃 广西音像出版社 DVD
147 学会生存 湖北九通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148 新童谣系列 湖北九通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149 西方经典文化启蒙故事系列 湖北九通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150 Billy猪快乐奇境英语系列 湖北九通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151 跟我学拼音 湖北九通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152 现代胎教 湖北九通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153 《胎教散文诗》(胎儿篇) 湖北九通电子音像出版社 CD
154 胎教音乐 湖北九通电子音像出版社 CD
155 婴幼智能开发园系列 湖北九通电子音像出版社 CD配卡
156 儿童早期教育系列 湖北九通电子音像出版社 CD
157 中国传统文化经典诵读系列 湖北九通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CD\AT
158 《超级童声》(1-4) 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 VCD
159 超级妈妈宝典—— 优生优养优教 湖南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160 关注孩子心灵成长 湖南教育音像出版社 VCD
161 双语阅读·童话 湖南教育音像出版社 VCD
162 中小学思想品德教育系列短剧 湖南教育音像出版社 VCD
163 卡通英语歌谣 湖南教育音像出版社 VCD
164 卡通英语故事 湖南教育音像出版社 VCD
165 学校鼓号队训练与演奏 湖南教育音像出版社 VCD
166 小学思想品德故事 湖南教育音像出版社 VCD
167 小学英语歌谣集 湖南教育音像出版社 AT
168 小学英语故事集 湖南教育音像出版社 AT
169 中华传统美德故事 湖南教育音像出版社 AT
170 宝莲灯 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 VCD\DVD
171 大耳朵图图 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 DVD\VCD
172 英文小天才 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 DVD\VCD
173 孔子圣贤之道 天健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174 中华美德故事 天健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175 巫山的故事在梦里 天健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176 卡通宝贝系列 西南师范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177 小小动物园系列 西南师范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178 中国传统节日系列 西南师范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179 未成年人教育系列 新疆音像出版社 VCD\DVD
180 新疆故事画丛 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181 《中国传统道德图本》(上、下) 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182 《学做好孩子》(1-3) 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183 汉语入门 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AT
184 聪明宝宝“双语”启蒙教育——看图、认物、识字、会话 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185 “雪莲花”原创少儿双语教育系列 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186 安全为天 从我做起——煤矿工人安全生产培训教学片 高等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187 建筑装饰装修工人培训教程 时代传播音像出版社 VCD
188 建筑识图一日通 时代传播音像出版社 VCD
189 物业工程管理培训 时代传播音像出版社 VCD
190 初级服装制作工 时代传播音像出版社 VCD
191 保健刮痧师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VCD
192 家政服务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VCD
193 气焊技能入门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VCD
194 《唐宋名家诗词故事》(唐诗篇) 北京科海电子出版社 CD-ROM
195 婚姻家庭法律一点通 人民法院出版社 CD-ROM
196 劳动争议法律一点通 人民法院出版社 CD-ROM
197 中华传统美德格言 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 CD-ROM
198 说孔子 上海高教电子音像出版社 CD-ROM
199 中华典故故事 北京科海电子出版社 CD-ROM
200 西游记 北京科海电子出版社 CD-ROM

















三、科普、百科类100种
序号 选 题 名 称 出 版 单 位 载体
201 大国崛起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DVD
202 百家讲坛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DVD
203 大家 北京科影音像出版社 DVD
204 跟着大师看奥运 北京科影音像出版社 DVD
205 直面危机 北京科影音像出版社 DVD
206 身边的科学 上海教育音像出版社 VCD
207 身边的奥秘 上海教育音像出版社 VCD
208 预防艾滋病学校健康教育师资培训视听教材 中国卫生科教音像出版社 VCD
209 为了孩子的健康系列 上海高教电子音像出版社 DVD
210 青少年近视的预防与治疗 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 VCD
211 老年实用保健 上海高教电子音像出版社 DVD
212 婴儿的科学喂养 上海高教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213 婴幼儿的科学养育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214 科学防控禽流感 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 VCD
215 农家小医生保健 山东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216 农村家庭医学常识 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AT
217 急救快车 中华医学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218 抑郁症的预防与治疗 中华医学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219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高等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 DVD
220 厨房我当家——家庭营养保健系列 高等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221 《吃出健康》系列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音像出版社 VCD
222 《中华名菜》系列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音像出版社 VCD
223 《烹饪技术培训》系列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音像出版社 VCD
224 《速食先锋》系列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音像出版社 VCD
225 幸存者安全自救教育宝典 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 VCD
226 珍爱生命 拒绝毒品 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 VCD
227 新疆地区低温、寒潮、雪灾防范与自救 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AT
228 水仙花家常雕刻技艺 福建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229 八段锦——中老年健身运动 广东珠江音像出版社 VCD
230 福娃 广东音像出版社 VCD\DVD
231 太极武学——传统套路 河北百灵音像出版社 VCD
232 世界遗产之中国档案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DVD
233 换种活法——百岁长寿不是梦 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AT
234 神奇的和田玉 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235 新十万个为什么 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236 家庭医生 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237 家庭护理基础知识 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238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 华盛音像出版社 VCD
239 火灾预防与自救 华盛音像出版社 VCD
240 交通与安全 华盛音像出版社 VCD
241 道路交通安全法 华盛音像出版社 VCD
242 戒毒后的自我护理 华盛音像出版社 VCD
243 自然灾害预防与自救 华盛音像出版社 VCD
244 科学家的故事——暨我愿以身许国 北京财经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245 幸福生活.家庭保健系列 西南师范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246 家常川菜烹饪法 重庆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247 风味川菜烹饪法 重庆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248 家庭烹饪窍门 重庆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249 幼儿知识百科 中国唱片上海公司 VCD
250 走出迷雾——伪科学揭秘 北京科影音像出版社 北京师范大学音像出版社 CD
251 神气宝贝千千问 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 VCD
252 《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片——教学片与多媒体教学资源库》(初中) 人民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CD-ROM
253 《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片——教学片与多媒体教学资源库》(高中) 人民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CD-ROM
254 安徽——中国东部的香格里拉 安徽教育出版社 VCD
255 皖赋 安徽教育出版社 VCD
256 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黄山 安徽教育出版社 VCD
257 中国记忆 北京科影音像出版社 DVD
258 走遍中国之六大古都 北京科影音像出版社 DVD
259 儿童科学只是培养——我想知道 新蕾音像出版社 AT
260 搜寻天下——中国乡土民俗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DVD
261 搜寻天下——徒步旅行家之乡村游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DVD
262 壮族人文始祖布洛陀祭祀大典2005 广西民族音像出版社 VCD
263 梦幻漓江 桂林贝贝特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264 阳朔—仙境之旅 桂林贝贝特电子音像出版社 DVD
265 商贾将军 云南音像出版社 DVD
266 东寺街.西寺巷 云南音像出版社 DVD
267 经典昆明 云南音像出版社 DVD
268 和顺——财富背后的故事 云南音像出版社 DVD
269 中国思茅茶歌.酒歌 云南音像出版社 VCD
270 石林情 云南音像出版社 VCD
271 中国哈尼族-梯田奇观 云南音像出版社 VCD
272 阿哥阿妹跳脚来 云南音像出版社 VCD
273 彝族烟盒舞 云南音像出版社 VCD
274 走遍云南 云南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 DVD
275 “经典新疆”系列 新疆音像出版社 CD\VCD\DVD
276 丝路之谜 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277 神美新疆 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278 新疆民歌风光赏析 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279 新疆经典民乐风光赏析 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280 黄山神韵 安徽教育出版社 CD-ROM
281 百年奥运 广东科技出版社有限公司 CD-ROM
282 婚姻与家庭教程 广西工学院音像电子出版社 CD-ROM
283 数码摄影基础 广西工学院音像电子出版社 CD-ROM
284 汽车驾驶与欣赏 广西工学院音像电子出版社 CD-ROM
285 3天电脑入门 四川远程电子出版社 CD-ROM
286 新手学电脑疑难解答600问 四川远程电子出版社 CD-ROM
287 电脑入门步步高 四川远程电子出版社 CD-ROM
288 电脑入门傻瓜书 四川远程电子出版社 CD-ROM
289 新编电脑入门实用大全 四川远程电子出版社 CD-ROM
290 外行学电脑一册通 四川远程电子出版社 CD-ROM
291 电脑入门开机就会 四川远程电子出版社 CD-ROM
292 电脑入门学用查 四川远程电子出版社 CD-ROM
293 电脑上网学用查 四川远程电子出版社 CD-ROM
294 电脑操作速学速查手册 四川远程电子出版社 CD-ROM
295 新手学电脑 四川远程电子出版社 CD-ROM
296 电脑入门·打字·上网一本通 四川远程电子出版社 CD-ROM
297 电脑基础操作一日通 四川远程电子出版社 CD-ROM
298 电脑常用技巧一学就会 四川远程电子出版社 CD-ROM
299 新手学电脑3日速成 四川远程电子出版社 CD-ROM
300 电脑入门一点通 四川远程电子出版社 CD-ROM















四、农业技术类300种
序号 选 题 名 称 出 版 单 位 载体
301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系列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02 绿色食品茶叶配套生产技术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03 绿色食品大豆配套生产技术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04 绿色食品稻米配套生产技术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05 绿色食品根茎类蔬菜配套生产技术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06 绿色食品瓜菜类蔬菜配套生产技术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07 绿色食品茄果类蔬菜配套生产技术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08 番茄无公害生产全程质量控制技术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09 根茎类蔬菜病虫害及防治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10 瓜菜类蔬菜病虫害及防治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11 豆类蔬菜病虫害及防治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12 番茄需肥特性与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及营养失调症状识别与防治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13 黄瓜需肥特性与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及营养失调症状识别与防治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14 辣椒需肥特性与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及营养失调症状识别与防治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15 梨树需肥特性与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及营养失调症状识别与防治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16 《果树嫁接实用技术》(第二版)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17 黑玉米栽培技术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18 名特优新蔬菜:食用菊花栽培技术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19 《日光棚室温、光、水、气、肥调控技术》(第二版)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20 《十二种特种经济作物栽培技术》(第二版)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21 《蔬菜育苗与嫁接技术》(第二版)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22 薯芋类蔬菜病虫害及防治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23 《水稻病虫草害防治技术》(第二版)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24 甜瓜无公害生产全程质量控制技术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25 黄瓜无公害生产全程质量控制技术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26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与肥料及农药施用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27 优质牧草黑麦草高产栽培与利用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28 优质牧草饲用甜高粱高产栽培与利用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29 《优质牧草栽培与综合利用》(第二版) 中国农业出版社 隆兴音像出版社 VCD
330 菜园大夫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31 果树高效栽培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32 建个大棚收益高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33 油豆角的大棚栽培 双季茭白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34 果树修剪整形基础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35 苦丁茶栽培与加工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36 金花茶高产栽培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37 退耕还林-改变生态 林果并重退耕致富种木豆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38 缓释控释化肥应用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39 麻编工艺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40 饲料添加剂的安全使用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41 风味小吃集锦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42 麦棉双高产栽培技术 秸秆收获机的使用和维护 秸秆揉搓机的使用和维护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43 膜下滴灌技术 大棚温室软管滴灌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44 干旱半干旱地区造林技术 液体生态地膜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45 大葱栽培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46 生物肥料 优质有机肥的生产与应用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47 水稻抛秧 种好超级稻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48 防治草原病虫害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49 旱稻 水稻地膜覆盖栽培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50 楝树栽培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51 担架式高效宽幅远射程机动喷雾机使用方法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52 甜菜纸筒育苗栽培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53 常温烟雾机使用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54 砍瓜栽培技术 救心菜栽培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55 秸秆快速腐熟还田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56 保健型蔬菜栽培技术-叶用枸杞、紫苏菜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57 红豆杉繁殖栽培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58 姜荷花栽培技术 三色堇种植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59 秸秆颗粒燃料制作和炉具使用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60 甘草栽培与加工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61 芽苗菜的高产栽培技术 芽苗菜无土栽培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62 深池浮板栽培技术 象牙菜栽培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63 微生物抗旱诱导剂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64 沙土地施肥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65 抗生素与寡糖生物饲料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66 苹果梨栽培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67 乳酸菌接种生产酸菜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68 花生地膜覆盖栽培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69 寒地水稻优质米生产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70 板栗保鲜贮藏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71 香瓜高产栽培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72 香椿栽培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73 黄瓜制种与精量播种技术 合理施肥提高黄瓜品质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74 山茶花的繁殖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75 转基因抗虫棉栽培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76 抗旱节水型播种机使用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77 黄粉虫生产与利用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78 夏谷高效配套栽培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79 荞麦栽培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80 苦苣的栽培技术 藤三七温室栽培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81 五味子栽培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82 玉米精少量播种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83 生姜高产栽培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84 魔芋的加工利用 蜜枣的加工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85 大球盖菇栽培技术及初加工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86 辣椒栽培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87 彩色大白菜栽培技术 茄子嫁接技术 茼蒿大棚栽培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88 药菊栽培与加工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89 丹参无公害栽培技术 玄参无公害栽培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90 玫瑰栽培与加工技术 中国春兰繁殖栽培新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91 水稻三大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92 日光温室杏树的丰产优质栽培技术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93 棉花病虫害防治 农业教育声像出版社 VCD
394 逆来顺受赚百万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395 葡萄地里种出了值钱菜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396 林中闲地捞出来的财富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397 野生的蓝莓出深山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398 节能藕池的秘密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399 黄金瓜为啥这么甜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400 全身是宝的杨梅树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401 麦草还田种水稻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402 芦笋带来的商机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403 只赚不赔种蘑菇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404 菠萝叶提取麻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405 空气里种土豆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406 如何种好洋蔬菜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407 大蒜田巧套种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408 规模化种植蝴蝶兰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409 紫菜养殖有新法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410 云南咖啡种植技术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411 种植养殖标准化系列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412 食用菌保鲜技术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413 南方魔芋北方种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414 一亩地的葫芦卖到18万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415 黑木耳变脸记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416 越冻越甜冰葡萄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417 金针菇一年种三茬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418 有机茶治虫防病有三招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419 过冬番茄病害问诊记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420 蕨菜做“绝”粉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421 水果蔬菜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422 根与菌的默契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DVD
423 农药——安全使用新技术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VCD
424 中国农业实用科技大全—配方施肥 中国农影音像出版社 VCD
425 行走式节水灌溉 北京天盛科学技术音像出版社 DVD
426 冬枣树的周年管理 金盾音像出版社 DVD
427 食用菌栽培基本技术 金盾音像出版社 VCD
428 食用菌栽培技术 吉林音像出版社 VCD
429 蔬菜的种植技术 吉林音像出版社 VCD
430 水果的种植技术 吉林音像出版社 VCD
431 中草药种植技术 吉林音像出版社 VCD
432 花卉、树木的种植技术 吉林音像出版社 VCD
433 规模化花卉栽培系列 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434 蔬菜种植及病虫害防治技术系列 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435 药用植物种植技术 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436 水稻高产优质栽培系列 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 VCD
437 蔬菜主要病虫害防治实用技术 浙江音像出版社 VCD
438 设施草莓栽培实用技术 浙江音像出版社 VCD
439 茶树主要病虫害防治实用技术 浙江音像出版社 V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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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8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8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 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第八条修改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五、删去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改为第二款,第四款改为第三款并修改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七、第十四条修改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九、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十、第二十条修改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十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十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十三、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十四、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十五、第四十条修改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十六、删去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十七、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十九、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十、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二十一、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二十二、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二十三、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四、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二十五、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二十九、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三十、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二、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三、删去第六十八条。

三十四、将有关条文中的“专利局”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正)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四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五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六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六十一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农副业船舶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农副业船舶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副业船舶的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以及农民个人或联户所有的各类机动、非机动农副业船舶,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各类农副业船舶,凡从事田间农业生产活动的为农船,凡从事营业运输或其它副业的为副业船。
第三条 农副业船舶由市港航监督机关负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职交通管理员,负责本行政区内农副业船舶的管理;业务上由县港航监督机关领导。
第四条 农副业船舶所有人必须持船舶来源的有效凭证,经乡(镇)交通管理员审核同意,向所在地的县港航监督机关申领船舶登记证书和船名船号牌后,方可使用。
农副业船舶的转让、买卖、报废、灭失等,须持生产大队或村民委员会证明、经乡(镇)交通管理员审核同意后,向原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过户、转港、注销等手续。
第五条 各类机动农副业船舶和非机动副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处(所)检验,取得合格证书,并办理船舶保险。
参加营业运输的副业船舶还必须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 机动农副业船舶的驾驶、轮机人员,非机动副业船的驾长,必须经过培训,并经港航监督机关考试或考核,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农副业船舶应按规定定额配备领有合格证书的船员。
第七条 跨县航行的农副业船舶应向县港航监督机关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手续,其船员应向县公安局申领《船民证》。
第八条 农副业船舶和船员的各种证件以及船名船号牌,必须随船携带,以备查验;严禁转借、冒用、涂改、抽页、伪造、抵押或买卖;因毁损不能使用或遗失时,应书面申述原因,附具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交通管理员审核同意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
第九条 农副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和船员必须做好船舶的安全工作,保持农副业船舶的适航状态,严格按照船舶证书核定的项目作业,不得超越航区航行;不得超重、超高、超宽装载;不得违章拖带;未经核准,不得载人搭客,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条 农副业船舶发生交通事故,随船船员应迅速向就近港航监督机关报告,听候处理;船舶或船运物资在通航水域沉没,随船船员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立即在沉船、沉物位置设置有效标志,并迅速组织打捞。
第十一条 农副业船舶被窃、飘失,船员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立即向事发地及船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港航监督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藏匿、买卖来路不明的农副业船舶或船用机具;发现无主农副业船舶应送交或报告当地港航监督机关。
第十二条 农副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月向港航监督机关缴纳船舶管理费,船舶管理费标准由市交通运输局确定。船舶管理费统一平衡,主要用于乡(镇)交通管理和农副业船舶船员培训。
第十三条 建造农副业船舶,必须严格遵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事先将设计文件和图纸送县船舶检验所审查批准,施工前办理申请制造手续。未经船舶检验所检验合格的农副业船舶,航行属具或消防、救生设备配备不齐的农副业船舶,禁止出厂。
第十四条 外省、市农副业船舶及其船员,必须持有当地县以上港航监督机关或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各种有效证件,并按规定办妥船舶进出港口签证手续后,方准进出本市。
第十五条 农副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港航规章,服从港航监督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或指使、纵容他人违反本办法的,港航监督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扣留或吊销证件、五百元以下罚款等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律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上海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