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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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办〔2003〕40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正确评价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县区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含城市街道办事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市、县区所属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地方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地区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对其直接违反财经法规,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等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晋升、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
 二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列为任中审计名单的;
 三党委、政府指令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或者上次经济责任审计截止时间不满一个整会计年度的;
 二已被纪检监察机关、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三已经死亡、失踪或不在国内居住的;
 四任职单位已被撤并的;
 五已被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独立、公正进行岗位的;
 六有特殊原因,经批准,不宜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
  第五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任中审计、离任审计两种方式。离任审计原则上遵循“先审计、后离任”原则,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或者暂缓审计的,必要时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党委、政府批准。
  对于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以近三年为审计重点,必要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第六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
  一市、县区党委和组织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除下列情况之外,原则上由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1、县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经县区党委或政府同意后,由市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2、县区副县级的乡镇、开发区等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情况下,由县区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3、县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二上级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三单位部门、企业管理的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单位部门、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单位部门、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指导、监督、检查,审计计划及审计结果报告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参加审计实施工作。对审计对象是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关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单位部门、企业在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第九条 审计机关按照本办法对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专项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分工
  第十条 市、县区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政府,纪委、组织部、检察院、审计局、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信访局、工交企业工委、农业工委、建设工委、教育工委、商业工委等有关领导组成。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纪委、组织部、检察院、审计局、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信访局等单位派员组成。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职责分工:
 一根据干部监督工作需要,提出本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
 二向审计机关提供被审计对象和单位有关情况及相关资料;
 三必要时参与审计实施工作;
 四对审计机关移交的因审计手段限制而难以查清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审计查出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立案查处,对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送行处理,并将上述结果及时反馈给审计机关;
 五将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廉政档案,作为廉政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职责分工:
 一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需要提出本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
 二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或党委、政府指令,出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三向审计机关提供被审计对象和单位有关情况及相关资料;
 四必要时参与审计实施工作;
 五将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考核档案,并负责与其谈话,通报审计情况。在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评和职务任免中,将审计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并将审计成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分工:
  一向审计机关提供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及相关资料;
  二必要时参与审计实施工作;
  三协助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中涉及财政财务收支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并作为加强和完善财政经济管理的依据;
  四将经济责任审计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 信访部门主要职责分工:
  一向审计机关提供涉及被审计对象和单位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及相关资料;
二必要时参与审计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主要职贡分工:
一向审计机关提供涉及被审计对象和单位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情况及相关资料;
二必要时参与审计实施工作;
三受理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案件移送单位。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主要职责分工:
一将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充分协商后提出的本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名单,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依法组织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四对从事经济责任审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承办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社会审计组织及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和质量监督;
五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负责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任期内主要经济目标完成情况;
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执行睛况和决算;
三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决策及其效益情况;
六执行财经法规情况;
七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八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九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任期内企业经营效益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企业资产质量状况;
三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及资本运营情况;
四企业对外投资、固定资产购建及处置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企业应上缴的各项税费解缴情况;
六企业执行财经法规情况;
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八企业领导人员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九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底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下一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经过与审计机关协商,拟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名单,报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中,确需调增审计项目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与审计机关充分协商,并报党委、政府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时,应考虑审计机关的实际承担能力,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有重点地确定审计项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组织部门出具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负责将“审计通知书”副本转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一份。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单位、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其本人履行经济职责有关情况,听取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收集相关材料。在此基础上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审计方式、延伸审计单位、其他审计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进点实施审计时,应召开有被审计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提出有关工作要求,通报审计实施安排。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应在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可以采取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到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或者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向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在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企业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企业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组,逾期未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企业提交的意见进行审核,根据所审核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做出评价,出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提交本级党委、政府,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 审计评价应当区分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被审计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加以说明。 审计机关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审计职权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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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资发规划〔2011〕80号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中央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中央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围绕做强做优、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以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为中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以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为依托,大力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与国家发展需要相结合。企业科技创新活动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将国家发展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统筹创新布局,在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挥引领和骨干作用。
  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要把握企业科技创新的内在规律,加强科技规划导向,确保组织机构落实、科技投入增长和重要研发平台建设。要努力突破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激发科技创新体系中各要素的创新活力,增强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
  坚持立足当前和谋划长远相结合。要围绕主导产业,针对制约企业发展的技术瓶颈,确定科技创新方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满足企业当前发展需要。要结合国内外科技发展趋势,着眼提升长远竞争力,注重前瞻性、战略性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强技术储备,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坚持掌握核心技术与提高系统集成能力相结合。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选择具有良好发展基础的重点领域,集中优势资源,实现重点突破,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要注重系统集成能力的提升,完善企业功能和业务链,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增强工程化能力,实现从单项技术创新向系统化、集成化创新的转变。
  (三)总体目标。通过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到“十二五”末,中央企业创新能力明显提升,科技投入稳步增长,创新体系和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一批中央企业成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在部分领域实现从技术跟随到技术引领的跨越。
  科技投入稳步提高。基本建立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科技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平均达到2.5%以上,其中研发投入的比重达到1.8%以上;制造业企业科技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5%。创新型企业研发投入比重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部分创新型企业达到或接近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
  研发能力明显增强。建成一批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实验室和试验基地,国家级研发机构达到340家以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大幅提升。研发周期明显缩短,研究开发成功率、新产品产值率居行业先进水平。
  科技创新体系更加完善。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开放式科技创新体系基本确立。企业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目标清晰、定位准确。科研组织架构进一步健全,科研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研发运行机制高效顺畅,科技人才队伍结构合理,科技成果转化高效,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良好的企业创新文化和创新环境基本形成。
  科技创新成效显著。重点行业的一批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核工业、航天、航空、新能源、新材料、信息通信及智能电网、油气勘探、高速铁路、海洋工程等领域的一批科技成果居国际领先水平,实现产业化和工程化。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知名品牌。累计拥有有效专利数明显增加,专利质量显著提高,2015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较2010年翻一番。
  二、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重点任务
  (四)加强科技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企业要将科技创新作为集团公司发展的核心战略,做好顶层设计和总体谋划,坚持突出主业的方针,确立企业科技创新的发展路线,制定科技发展规划,依据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明确科技工作的目标、方向和任务。加强重点产业技术领域研究,确定重点科技专项和优先发展技术项目,切实做好科技规划的组织实施和跟踪评价。创新型(试点)企业要加强与国际一流企业的全面对标,制定并落实创新型企业建设方案。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研发体系。建立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研发体系,明确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基层技术研发部门在创新链条中的职责定位,形成工艺及技术开发、应用研究、基础研究相配套的梯次研发结构。加强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建设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提升试验研发手段。有条件承担国家重点研发任务的企业,要做好国家级基础和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积极探索高效顺畅的研发运行机制,推动研发、设计、工程及生产的有机结合,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中央研究院”。转制科研院所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打造行业共性技术平台,更好地为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六)优化配置企业科技资源。进一步加强企业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实现内外部资源有机结合。加大内部科技资源整合力度,着力解决企业科技资源分散、专业交叉重叠和技术重复开发等问题,完善创新链条,实现科技力量的有效协同。积极利用外部科技资源,通过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并购等方式获取创新资源。积极吸收利用海外优质科技资源,探索建立海外研发机构,开展国际化研发。
  (七)着力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围绕企业总体发展规划,按照“创新储备一代、研究开发一代、应用推广一代”的原则,选择重点领域,集中力量,加大投入,组织联合攻关,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增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鼓励企业根据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研发任务,突破制约行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引领行业技术进步。重点支持企业围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电动车、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技术研发,取得重大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八)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坚持科技创新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相结合,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运作模式和工作机制,推动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集中管理。保持专利数量快速增长,提高发明专利比重。在主导产业和关键技术领域形成一大批核心专利与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侵权预警和风险防范制度,探索建立“专利池”,有条件的企业要研究专利布局策略。加强知识产权成果运用,重视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提高知识产权成果的资本化运作水平。
  (九)加强主要领域技术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发挥中央企业具备的标准工作基础和优势,推动科技创新活动与标准工作的良性互动,支持具有创新成果的企业联合开展标准的研究与制定,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广。推动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上升为技术标准,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增强国际标准话语权。
  (十)加强合作创新。加强产学研结合,建立合作的长效机制,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健康发展。加强企业间、产业链上下游的合作创新,形成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开放式合作机制,提高创新效率,降低创新风险。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国外企业开展联合研发,引进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发挥中央科技型企业在行业共性技术和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的技术优势,更好地为行业发展和中小企业服务。鼓励中央企业间加强合作。
  (十一)加强服务创新。建立服务创新技术支撑体系,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综合集成各领域先进技术,持续开展商业模式创新,提高市场应变能力。制造业企业要加大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的融合,实现由产品制造向系统设计集成和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发展。服务业企业要围绕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提高研发、信息、物流等综合支撑能力。
  (十二)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加快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的科技人才队伍。完善科技人才评价、选拔、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对科技人才与经营管理人才实行分类管理,健全科技人才技术职务体系。加强对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通过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及深化产学研合作,培养造就一批具有世界前沿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立健全科技带头人和科技专家制度。逐步加大对科技人才的激励力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给予特殊奖励。做好中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吸引海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
  (十三)进一步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健全科技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提升科技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加强科技统计调查分析、技术档案管理、科技情报、知识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加强技术经济等软科学研究,准确把握创新方向,提高科技管理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加强创新模式与方法的研究,提高创新效率。采用新技术、新工具改进科技管理。推广先进科学管理方法,加强科技政策的培训与交流,增强科技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对创新政策的把握和理解。做好中央企业科技创新信息平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中央企业之间科技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十四)加强企业创新文化建设。积极开展群众性创新文化建设活动,鼓励群众性技术革新和技术发明,调动群众积极性,群策群力,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大力弘扬敢于创新、勇于竞争、诚信合作、宽容失败的精神,着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文化氛围。把鼓励创新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发扬企业家开拓创新精神,培养研发人员潜心研究、甘于奉献的精神,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热情和活力。
  三、推进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政策与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要把科技创新工作摆在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突出位置,加强和改进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领导班子要将科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负责科技创新工作,明确分工,落实领导责任。企业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从战略高度认识科技创新的重要意义,加强创新理论知识学习,提高工作的自觉性。科技、规划、投资、财务、人力资源、法律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并落实责任,形成合力,推动重点科研任务的落实。切实加强对子企业创新工作的分类指导与监督管理。
  (十六)建立健全科技组织管理机构。加强科技管理组织机构建设,做到机构编制落实、制度健全。根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需要,设立专职科技管理部门,明确职责定位。大型企业集团要发挥科技部门专业管理优势,强化统一管理,提高集团公司科技管控能力。加强科技决策的科学化和程序化,根据需要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等科技决策和咨询机构。企业董事会组成人员中应考虑聘任熟悉科技工作的外部董事。
  (十七)完善企业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加大改革力度,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建立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确保企业研发投入随营业收入的增长而不断加大。将科技投入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建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制度。完善科技考核指标体系,探索将重大科技成果和成果应用与转化纳入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企业赋予科技管理部门一定比例的业绩考核权重。探索建立对骨干科技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落实管理、技术等重要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股权、期权、分红权等激励试点工作。完善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设立科技奖励专项资金,表彰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企业还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探索、完善推动科技创新的有效机制。
  (十八)进一步拓宽科技投入的资金渠道。在确保企业研发投入持续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创新科技投入体制机制,广泛利用社会资金。加强科技与金融的合作,探索利用风险投资基金、企业债券、保险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筹集科技投入资金。优化项目运作方式,提升科技管理水平。推动科技型企业引入民间投资、外资等战略投资者或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筹集资金。
  (十九)进一步加强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与管理。结合中央企业布局结构调整,积极推进转制科研院所与大企业集团、中央企业之间科技资源的调整重组。组织协调中央企业围绕重大科技难题和行业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研究提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和办法,开展创新能力评价。探索并适时开展科技创新奖励活动。建立国资委科技专家库和科技咨询制度。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与申报工作。发挥创新型企业的示范作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进企业科技创新交流常态化。进一步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科技创新政策的完善与落实,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争取更多支持,为企业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十)进一步完善国资委支持中央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在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中,进一步完善将中央企业研发费用视同业绩利润的考核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范中央企业科技投入口径、范围。根据企业主业特点,强化对科技投入和产出的分类考核;根据创建国际一流企业的要求,研究提出进入A级企业科技投入的基本条件。探索建立企业科技创新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上市公司中开展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激励试点;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非上市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对科研设计企业在工资总额方面实施分类调控。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以资本性支出为主,重点支持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裨焊鞑课⒏髦笔艋梗?
  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党中央、国务院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加大了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力度,采取了一系列工程和管理措施,解决了一些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问题。但是,饮用水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加重,一些农村地区饮用水存在苦咸或含有高氟、高砷及血吸虫病原体等问题,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把以人为本真正落到实处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认真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尽快组织编制全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进一步明确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通过合理保护和配置水资源、大力防治水污染、开展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推行节约用水和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优先满足饮用水需求,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各地区要根据规划编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要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禁止破坏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要大力治理污染,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对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并限期治理整顿或拆除;对排污超标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或搬迁。要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
  四、加大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力度
  进一步加大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工作力度,采取集中供水、分质供水、分散供水以及农村卫生环境整治等工程措施,重点解决高氟、高砷、苦咸和污染水以及严重缺水地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中央继续安排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投资,对中西部地区重点扶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东部较发达地区要率先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尽早实现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要强化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管理,切实做好前期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程序实施。要建立良性循环的供水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五、加快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各地区要加快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技术改造,提高供水能力,扩大供水范围。要按照多库串连、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原则,加快城市供水水源的建设,提高城市供水安全的保障水平。凡饮用水水源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应当提出强制性的技术措施,制订水厂技术改造规划,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进水处理工艺。要把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作为重点,优先改造漏损严重和对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改善供水水质。各地区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逐步实现污水深度处理,不断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六、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
  各地区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并定期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督促限期整改。各供水单位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检测供水水质,并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饮用水水质国家标准,积极开展相关检测方法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七、建立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健全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各大中城市要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要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当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供水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