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4:27:14   浏览:8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管三字[2002]9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2002年以来,部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特别在一些煤矿,爆破器材丢失、被盗案件连续发生,严重危及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暴露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尤其是使用环节上存在重大隐患。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多次做出批示,要求加强爆炸等危险物品的管理。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国办发[2002]52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有关法规与安全规范,严格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及民用爆破器材丢失被盗案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督促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为契机,结合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依法督促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建立健全民用爆破器材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与管理责任,确保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等全过程的安全。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民用爆破器材专项整治工作。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民用爆破器材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有些地方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基础薄弱特别是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民用爆破器材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和厌战思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区、本系统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地、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储存仓库、储存室的管理。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达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特别是对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限期搬迁或限量储存等措施;严格仓库的保管、看护制度,落实人防、技防和犬防等措施;严格人员和爆破器材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登记;健全使用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严防民用爆破器材丢失和被盗。

四、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储存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岗位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健全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法规,加大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的监督监察力度,狠抓储存管理责任的落实。对责任不落实造成民用爆破器材丢失、被盗或发生爆炸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00二年十一月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船舶购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交通部


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船舶购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12月4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船舶”船舶种类多、技术要求高、建设周期长、一次性投资大,为加强前期工作、年度购置、建造和资金安排等计划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船舶”是特指交通部沿海海(水)监局、长江与黑龙江省港监局、长江与黑龙江航道局、海上救助打捞局等为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使用的船舶。这些船舶是保证航道畅通,航标正常设置、维护,港口、航道测量,维护港口水域水上交通秩序,水上巡逻,救生救助打捞的重要设施。
第三条 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船舶的购置原则上由国家投资建造。
第四条 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船舶购置计划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为交通部计划管理部门。
第五条 船舶购置必须是已纳入交通部五年船舶发展计划中的船型,其基本原则是:先确定五年计划,后确定年度计划;先安排设计,后安排建造;先签订造船合同,后批准开工;先单船初建,后批量建造。
第六条 用船单位应系统地积累船舶技术资料,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按照资料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类管理,妥善保存,每年三月份以前向部报送船舶基础资料报表(交通部计划司计运字〔1992〕109号文附件一交业计5表),并将新建、报废、转卖、调出船舶予以注明。

第二章 前 期 工 作
第七条 “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各单位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预测,水运客、货运量发展水平、港口吞吐量和航道发展规划,结合船舶正常更新,确定自身业务发展规模,编制五年船舶发展建议计划,按要求上报部计划管理部门并抄送有关司局。
第八条 部计划管理部门在编制五年船舶发展计划时,根据“统筹规划、综合平衡、远近结合、需要与可能结合”的原则,在与各单位交换意见后,会同有关的业务司局初审,报部批准后正式实施。
第九条 经批准的五年船舶发展计划是安排年度船舶购置计划的依据。
第十条 列入五年船舶发展计划的船型,凡属新型船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在对国内外同类船舶发展现状充分调研基础上,根据业务特点提出新型船舶设计任务书,报部计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的业务司局审批。
第十一条 船舶设计既要考虑国内外科学技术的发展,使船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又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做到“安全可靠、实用先进、经济合理、维修方便。”
第十二条 船舶设计任务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船舶用途;
(三)船舶航区;
(四)船舶应满足的规范和应取得的船级;
(五)船舶限定的主尺度;
(六)船舶主要技术经济性能要求;
(七)在何种限定条件下的航速和工程技术指标;
(八)主机种类、主要机电通导设备要求;
(九)特殊施工设备要求,工程技术参数;
(十)船员及定员、舱室标准;
(十一)适航性;
(十二)其它应予明确的要求。
第十三条 审批新型船舶设计任务书,应当根据国家制订的船舶技术政策、能源政策,力求简化和统一,要符合标准化、通用化和系列化的要求。
第十四条 船舶设计任务书批准后,用船单位即可组织开展设计工作。设计工作按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设计三阶段或按初步设计与详细设计两阶段进行。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由用船单位选择委托。船舶设计合同及所有附件向部计划管理部门报备。单船估价500万元以上船舶(或设计费用30万元以上)的设计合同要得到部计划管理部门的确认。设计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设计依据和要求;
(三)船舶主要要素和技术指标;
(四)每个设计阶段达到的深度及阶段完成时间;
(五)设计文件清单、图纸发送单位与数量;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七)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八)设计单位与船舶承造厂的配建要求;
(九)设计费及支付办法;
(十)违约金和设计失误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二)名词和术语解释;
(十三)其他应予明确的问题。
第十六条 凡预估造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船舶,方案与技术设计审查需有部有关的业务司局及计划管理部门人员参加;方案或技术设计审查意见需经部计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下阶段工作。
凡预估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部有关的业务司局及计划管理部门人员视情况参加方案或技术设计审查。方案与技术设计审查意见做为下一阶段设计工作的技术依据。
第十七条 凡预估造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小型船舶和非机动船,其设计任务书的审批和设计工作,由用船单位掌握,有关资料报部备案。
第十八条 采用母型船进行重大修改设计的,比如:修改主尺度、更换主机、改变用途、主要施工机具改型等,需将修改设计方案报部计划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复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九条 列入部前期工作计划的船舶,其设计费用在船舶建造费用中列支。
设计合同费用应包括各阶段的审查费用。
第二十条 设计费用的确定(含方案、技术、施工三个设计阶段),取预估船价的3%~6%,船舶造价高,取下限;技术难度低,取下限;工程船、科研船可适当偏高。也可采取定额方式确定设计费用,但设计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船价的6%。
船舶造价一般按500万元以下、500~999万元、1000~2999万元、3000万元以上划档,相应的设计费为船价的6%、5%、4%和3%。
第二十一条 船舶设计费和建造费为船舶总投资。

第三章 船舶购置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根据年度资金计划落实情况和船舶前期工作情况,分轻重缓急安排年度船舶购置计划。
第二十三条 列入年度购置计划的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报船型是五年船舶发展计划中的船型;
(二)新船型已经完成技术设计,设计单位完成船检部门指认修改的部分,并具有船检审查认可的书面证明或签章。
(三)修改设计达到上款相同进度;
(四)用船单位与建造厂签订的有效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上述条件后,各单位以正式文件(附船舶建造合同)报部计划管理部门和主管司(局)。
第二十五条 用船单位与建造厂签订的有效合同的生效,以交通部批准下达计划为准,各用船单位不得擅自让船厂开工,否则,引起的一切费用纠纷由批准开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船舶购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由于特殊原因船舶建造达不到原计划进度,应不晚于每年十月中旬将年度调整计划报部。
第二十七条 对批量船舶的首制船必须高度重视,设计阶段的审查会议,要有三个以上使用该类船舶单位及船检部门的专家参加;建设阶段,要有详细的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大纲;交船以后,经过三个月(或主机运行300小时)以上运行,由用船单位组织专家对其技术性能是否达到原设计要求予以鉴定,并提出改进意见。在此基础上,方可安排后续船舶。
第二十八条 批量船舶首制船的技术评估,应当具备如下内容:
(一)组织与会专家考察实船航行或作业;
(二)提供设计、建造、实船测试资料和用户使用三份报告;
(三)讨论并形成专家鉴定意见和纪要。
第二十九条 船价中包含首制船的技术评估费用。

第四章 船 舶 建 造
第三十条 船舶主要机电设备的选用,凡国内已经生产或引进专利在国内生产,并经过国家鉴定或实船使用证明质量已经过关、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维修管理方便、配件易于解决、价格合理,应优先选用;对那些没有经过鉴定、质量不过关、性能不稳定、尚处于试验阶段的新产品,一般不装船使用。
第三十一条 船用设备进口要严格控制,对于进口设备价格(含进口关税、增值税)与国内同类产品大致相同的,可酌情选用;属于确需进口的设备,进口设备清单报部计划管理部门商有关的业务司局审查后批复。
第三十二条 船舶舱室布置装修、生活设施,要实用经济,不要追求高标准,反对豪华奢侈。
第三十三条 船舶建造合同签订前,用船单位应要求承造船厂提供详细报价资料,以便于商务谈判的顺利进行。报价资料仅有几大项而缺少细目的、船价留有缺口的,不能签订正式建造合同。
第三十四条 船舶建造合同必须每页小签,凡文字有改动的地方也须小签;合同的主签人必须是单位法人,如代签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正式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 船舶建造合同应当使用交通部编制的《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资金船舶建造合同样本》(详见附件)。合同具体条款可以根据每艘船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或增删。
第三十六条 船舶建造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帐号;
(二)船舶建造内容、数量、质量和依据,在依据中应列明主要设计说明书、主要图纸和供货厂商表(附设计单位设计图号);
(三)船舶概述与船级,包括船舶结构、用途、航区、主尺度及主要技术指标,主要机电设备型号,取得何种船舶证书。
(四)何种限定条件下的航速、燃油消耗量和工程技术指标;
(五)设备与材料供应方式;
(六)合同价格及付款办法;
(七)施工设计或施工工艺图纸审查、认可和船舶监造;
(八)质量保证;
(九)试航(工程作业)与验收;
(十)争议的解决;
(十一)交船时间、地点和优惠期;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三十七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根据情况变化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十八条 船舶建造合同的违约规定,包括航速、燃油消耗量、工程技术指标、船舶质量和交船期(优惠期以外)。上述四方面视船舶具体情况确定,也可根据情况增加违约项目。违约罚金必须定量约束,并累进计算。
第三十九条 用船单位应当给予承造船厂在交船时间上的优惠期,优惠期时间一般为15天、30天、45天三档。选择哪一档作为优惠期视船舶大小、技术复杂程度由双方商定。
第四十条 船舶建造合同除进口设备外,合同价格一般为封闭价;当合同约定第一期付款在合同生效时,则付款期数不得少于五期;当合同约定第一期付款在船舶开工时,则付款期数不得少于四期。无论采用何种付款办法,第一、二期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0%,尾款不少于10%。
第四十一条 船舶建造期间,更改主要设备型号和修改设计,必须经过原批准单位审查并送船检部门审查认可后方能进行,并由责任一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此影响交船时间和船价的增减,应在补充合同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 船舶建造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影响或船检规范修改并要求本船遵守时,承造船厂必须出具有效法定证明。由此引起的不能如期交船和经济损失,由合同双方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报请各自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用船单位要指定监造组首席代表并明确授权范围。监造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船舶建造合同的执行,签认工程进度;
(二)根据图纸和技术文件的要求,监督检查船舶建造质量;参加各阶段的验收,督促船厂消除由于施工质量不良而产生的缺陷;
(三)配合厂方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四)按季写出船舶监造工作情况报告,上报用船单位和部计划管理部门及有关的业务司局;
(五)其它有关业务。
第四十四条 监造组成员要严格按《监造人员实用工作手册》进行工作。
第四十五条 监造组首席代表在整个建造期间不宜更换,如必须更换时,新任人员应了解前任人员的工作,不得擅自推翻前任人员的决定。如发现不妥处,应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
第四十六条 用船单位应根据船舶进度适时派遣接船员到厂,其中主要船员须不迟于系泊试验前一个月到厂。当承造船厂做试航(工程作业)试验有困难时,用船单位可派船员协助,但安全等事宜仍由船厂负责。
第四十七条 新建船舶必须符合中国船舶检验局(ZC)或中国船级社(CCS)的有关规范、规则,并取得船舶检验部门颁发的各项证书;进口设备已取得ZC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船舶建造厂的选择,打破行业界线,鼓励公平竞争,以质量可靠、重合同、守信誉、价格合理为原则。
第四十九条 较大型船舶的建造鼓励招标选厂。在进行招标选厂工作时,发送给各投标厂的技术文件必须一致。
第五十条 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对用船单位提出严肃批评,情况严重的,将取消计划,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船单位负责。
(一)挪用资金,以至影响船舶建造正常进行的;
(二)在设计、建造阶段采用不正当手段提高设计、建造费用的;
(三)在建造过程中有意降低标准以得到经济好处的;
(四)将船上设备挪用上岸的;
(五)采用招标方式时各投标单位所得技术文件不一致的。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国内造船。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由交通部负责。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资金船舶建造
合同样本》

附件: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资金船舶建造合同样本
目 录
第一条 工程内容、建造数量及依据
第二条 概述与船级
第三条 材料和设备
第四条 合同价格及付款办法
第五条 合同价格的调整
第六条 监 造
第七条 工程变更及修改
第八条 试航与验收
第九条 建造地点与交船
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十三条 合同签署与生效
本合同于一九九 年 月 日在××地点由下述两方签订
甲方: 乙方:
(单位全称)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地址全称) (地址全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一条 工程内容、建造数量及依据
1.1 工程内容
1.2 建造数量
1.3 建造依据
本船由甲方委托××××××××××进行设计,技术设计
经送CCS审查认可,由×××××××××负责施工设计。
下列文件作为本船建造依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
部分:
a/技术规格书 (图号: )
b/全船说明书 (图号: )
c/船体结构说明书 (图号: )
d/舾装说明书 (图号: )
e/轮机说明书 (图号: )
f/空调说明书 (图号: )
g/机械说明书 (图号: )
h/电气说明书 (图号: )
i/总布置图 (图号: )
j/舯横剖面图 (图号: )
k/机舱布置图 (图号: )
l/轮机国内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
m/轮机进口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
n/电气国内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
o/电气进口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
p/甲板机械订货明细表 (图号: )
q/舱室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
r/主要舾装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
s/工程机械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
〔注:凡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船舶应给出上述可能的全部图
号,500万元以下的船舶应给出a、b、e、h、i、k和主要订货明
细表图号;
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应列入此款中,如:本船供图协议、由设计单位提供的并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厂商表、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口设备的明细表以及有关文件的文号等。
如图纸与全船说明书不一致时,以全船说明书为准。
如全船说明书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则以本合同为准。
1.4 工程编号(指工厂的生产工程编号)
乙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船舶的建造,不经甲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船舶建造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乙方自办的第三产业。
1.5 乙方承担甲方提出的有关技术方面的保密义务。
第二条 概述与船级
2.1 概述
2.1.1 用途
2.1.2 船型
2.1.3 航区
2.1.4 船舶主尺度
总 长
垂线间长
型 宽
型 深
设计吃水
2.1.5 船舶主要工程技术指标
1)系柱拖力:最大系柱拖力为 千牛顿
2)吊重:(给出何种限制条件下的起吊重量)
3)挖深及其它工程作业指标:(给出何种限制条件下的挖深及其工程指标要求)。
2.1.6 动力装置
主机生产厂 主机型号 主机台数
最大持续功率(千瓦) 转速
齿轮箱生产厂及型号 速比
发电机组:原动机型号 功率(千瓦) 转速 台数
发电机型号 功率(千瓦) 生产厂
2.1.7 航速、主机燃油消耗率和自持力
1)试航速度:
船舶在试航压载状态,吃水 米,船体无污底,风力小于蒲氏风力3级,深静水,主机功率为 千瓦,航速不小于公里(或节)。
2)燃油消耗率:
主机在其制造厂车间座台上试验,在ISO标准工况下,其合同最大持续功率(千瓦) ,转速为 转/分,燃油消耗率为
克/千瓦·小时+3%。
3)自持力:本船主机在常用功率(85%MCR),油水舱柜装满,续航力不小于 公里(或节),自持力不小于 天。
2.1.8 建造工艺
本船建造工艺按乙方的造船工艺和惯例进行。
2.2 船级和规范
2.2.1 本船的建造、入级,应满足本船建造合同签字之日已公布实施的必须满足的本船说明书中规定的规范和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由中国船级社代表中国政府对船舶进行法定和船级检验,按中国船级社的规范和规则进行设计,建造和检验,并取得下列船级符号:
〔★ CSA Tug Lceclass B,★CSM〕
2.2.2 本船交船时,应取得中国船检局的证书。申请船舶建造检验和入级由乙方办理,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支付。
第三条 材料和设备
3.1 本船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包括进口的),除按本船说明书或另有协议应由甲方供应外,均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双方认定的厂商表,由乙方负责订购。甲方有权参加双方商定的船舶主要设备的验收及厂商表中规定的主要设备、材料的技术谈判。
3.2 按照规定,由乙方供应的从国外进口的设备、材料和税金等,均已列入本合同价内,由乙方支付。进口设备开箱时,乙方应通知甲方驻厂代表参加。
3.3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者补充。
3.4 乙方隐瞒原材料与设备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与设备而影响船舶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修理和减少船价。
3.5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要按要求妥善保管,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3.6 乙方由于原材料、设备、备品、供应品订货困难等原因影响建造进度时,征得甲方或甲方驻厂首席代表同意后,可采用符合船检要求的代用品。凡涉及船舶性能及验船规范的,还应征得船检部门的同意。
3.7 机电设备及辅助机械系统的备品、备件、工具,文件及说明书乙方应按规范要求和制造厂的标准随机备件清单(或按双方议定的清单)在交船时交给甲方。如有欠交部分,应征得甲方同意,在双方议定的日期补交或作减帐处理。上述清单应编入完工资料中。
第四条 合同价格及付款方法
4.1 合同价格
4.1.1 本船合同价格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计价、结算及支付。
4.1.2 本船每艘船舶的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整(¥ )。
4.1.3 上述合同价格包括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口设备和材料的费用,暂按 万美元计,汇率暂按 元人民币/美元,折算人民币(大写与小写)元整,进口部分价格按对外商务合同和实际支付日汇率进行调整。
4.1.4 上述合同价格包括施工设计、船检审图等费用,包括由甲方支配的监造费和接船费及该船的技术评估费 万元整(¥ )。
4.1.5 上述合同价格包括进口设备的关税、增值税、手续费、监管费等,总计为进口设备的 %。
4.1.6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因甲方提出正式书面意见发生的项目变更或修改而引起的加减帐在交船时,同本条款4.2款规定的最后一期付款一起结算。
4.1.7 上述价格为无条件的最终封闭价。
4.2 国内部分付款方法。
4.2.1 乙方应在船舶建造前将该船的建造计划书面通知甲方,除第一期款外,其余各期付款要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当期的进度付款要求,以使甲方及时准备款额。
4.2.2 第一期付款
A)合同经甲方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 )。以电汇发出的日期为准(以下类同)。
B)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 )。
4.2.3 第二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开工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以邮局邮戳日期为准,以下类同),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 )。最迟不超过十五(15)个工作日(以下类同)。
4.2.4 第三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大合拢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 )。
4.2.5 第四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下水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 )。
4.2.6 第五期付款
在甲、乙双方签订《交接船议定书》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 ),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经双方认可的加减帐、赔偿金、罚金等项目一起结算。
乙方同意甲方扣留船价的 万元人民币做为质量保证金,如质量保证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则保证期满后退还乙方。
4.3 进口部分付款要求
4.3.1 进口设备的对外商务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该商务合同价格的 %款额。
4.3.2 根据乙方书面通知,在开具进口设备信用证前至少45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格的 %款额。
4.3.3 以上是常规付款约定,如进口设备商务合同的付款要求有变化,则甲乙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并以补充协议为准。
4.4 逾期补偿
如甲方未按本条款规定的日期付款,则甲方除付清价款以外,还应支付合同规定付款日期的次日算起一直到向乙方实际付款日止应付金额的利息,利息以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发生利率计算。乙方不能因此影响船舶的正常工期。
第五条 合同价格的调整
5.1 交船期
5.1.1 本船交船日期不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交船日期(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补充协议“允许的延误”除外,下同)的当天午夜12时,本船的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如有加减帐除外)。
5.1.2 本船从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交船日期,即 年 月 日午夜12时起,每天从本船合同价中扣除 %,计人民币 元整(¥ ),并以120天为限。如在合同规定的交船期后的120天尚不能交船,甲方有权拒收该船或另行商定交船日期及船价的减价。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1.3 如果甲方要求提前交船并与乙方达成协议,则甲方应付给乙方赶工费,从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前当天午夜12时开始,每提前一天,在本船合同价的基础上增加赶工费人民币 元整(¥ )。
5.1.4 本船在建造中,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延期交船,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后十五(15)天时,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并双方签订修改交船日期、赔偿金等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2 航速
如有因建造厂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实际试航航速未达到设计要求,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三至零点五(0.3~0.5)节(不含0.3节),则应扣除本船合同价的千分之五(5‰);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五一至零点七(0.51~0.7)节,则应扣除本船合同价的百分之一(1%);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八(0.8)节以上,甲方有权拒接船舶或降价接船,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3 其它应要求的技术保证指标和违约责任(如拖轮系柱拖力、工程作业船的起吊重量、挖泥船的挖深、排距指标等)。
第六条 监造
6.1 图纸审查和认可
6.1.1 施工设计图纸审查按双方议定的审查目录,由乙方一式二套,分期分批送甲方审查认可。甲方在收到图纸后2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查意见,并将一套标注审查意见的图纸退回乙方。如甲方到时未提出意见,则表示甲方已对原图认可。乙方对甲方的书面意见应在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如乙方未按时答复,则认为乙方已接受甲方所提的意见。如果图纸和信函邮寄,则收退图纸和信函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6.1.2 乙方应分别给甲方和甲方驻厂代表提供二套施工图纸,同时,把建造过程中由乙方发出的“修改通知单”送甲方驻厂代表一份。
6.2 甲方代表
6.2.1 甲方代表在船舶进度达到(接船厂书面通知)时进厂监造,甲方要任命首席代表。
6.2.2 为甲方代表工作方便,乙方应免费提供甲方驻厂代表的通讯、办公室、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给予住宿、伙食及交通的方便(其费用由甲方自理)。
6.2.3 为使甲方代表检验方便,乙方应为甲方及时提供施工建造进度报告。
6.3 甲方代表的权力
6.3.1 乙方应允许甲方代表进入本厂与本船建造有关的各工作场所。
6.3.2 如果甲方代表需到各设备协作厂进行检查验收,乙方应疏通渠道,但交通等费用由甲方自理。
6.3.3 本船在整个建造期间规定的一般验收和试验项目,由乙方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参加试验和检查项目的时间和地点,甲方代表应及时书面确认。乙方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而进行的检验是无效的。如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试验、验收及检查,又未事前提出异议,则认为甲方代表自动弃权,乙方在船厂检验部门和船级社验船师参加下的试验、检验结果对双方有效。
6.3.4 在检查与试验验收中,如果甲方代表发现本船建造中使用的材料、设备与设计不符或施工质量问题,则应将上述情况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迅速处理。如乙方不同意甲方的书面意见,可书面通知甲方代表,阐明理由。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则应相互协商解决。如还有分歧,则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来解决。如经裁决,乙方并无不当,甲方应承担此争议引起工程延期的责任和赔偿乙方停工的损失。但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停止与该分歧无关的建造项目,或拒绝验收与该分歧无关的项目。
6.3.5 甲方代表在厂方或工地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工厂的规章制度。如非因厂方或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过错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时,乙方不承担责任。反之,乙方应承担医疗及善后责任。
第七条 工程变更及修改
7.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都要严格遵照执行。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停止执行合同,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提出方负责赔偿。
7.2 在本船建造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提出修改变更合同内容,需经对方的认可并签订修改变更的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修改变更引起合同交船期的变动、价格的调整及其他问题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7.3 本合同签订后,由于船舶规范、规则修改并要求本船遵守时,由此修改而引起费用增加,应调整本船合同价格。如引起交船期延长,应视为允许的延长。价格的调整和交船期的延长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7.4 若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达不成协议,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试航、(工程作业)与验收
8.1 通知
乙方在十五(15)天前以电报或书面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关于本船的下水时间、试航(工程作业)时间。在七(7)天前以电报或书面传真方式将确定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这一通知后,应在三(3)天内书面传真或电报回复乙方已接到该通知,并按时派人员参加本船的试航(工程作业)。如甲方未能提出异议又不能按时派人参加试航(工程作业),则认为甲方已放弃参加本船试航(工程作业)权利,乙方可在中国船级社验船师参加下进行试航(工程作业)。经验船师签认的试航、试挖记录报告,应视作甲方已认可。
8.2 实施办法
8.2.1 系泊试验前60天,乙方提出“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大纲”送甲方及船检部门认可。
8.2.2 乙方应在消除系泊试验时发现的缺陷后进行正式试航(工程作业),试航(工程作业)时发现的缺陷应在交船前消除。
8.2.3 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由乙方负责。试航(工程作业)内容按双方认可的“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大纲”进行。甲方应根据安全航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人员。试航(工程作业)期间因气候突变不能继续进行时,双方可协商暂时中止试航(工程作业),未完成的项目推迟到其后的第一个气候良好的日子继续进行。试航(工程作业)因气候不良而推迟,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这种延误应视为允许的延误。
8.2.4 本船试航(工程作业)所需的燃油、滑油、滑油脂的供应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试航(工程作业)后所剩余的各种油料,甲方按双方签字认可的数量,以结算日油料市场价格结算,作加减帐处理。
8.3 验收
8.3.1 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结束时,乙方与甲方参加试航(工程作业)的代表应就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结果进行协商并签署相应的试航(工程作业)文件。
8.3.2 如试航(工程作业)结果有不符合全船说明书及试验大纲的要求时,乙方应会同甲方代表调查其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必要时组织再试航(工程作业)。
8.3.3 甲方和乙方对本船试航(工程作业)或再试航(工程作业)的结果发生争议时,应尽快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交船
9.1 交船日期和地点
9.1.1 本合同交船日期为:一九九 年 月 日,优惠期
天(或:本合同交船期为合同生效后 月)。
9.1.2 交船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 码头。
9.2 交接船
9.2.1 具体交船日期应由乙方提前十五天(15)天书面通知甲方,提前五(5)天向甲方确报。
9.2.2 当本船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发现的缺陷已经消除,收尾工程项目全部完成,所有设备均能正常运转,所有的备品、备件、工具及规定的证件、图纸、技术文件均已点交完毕,本船的技术性能符合本合同和全船说明书的要求。乙方即可通知甲方及甲方代表接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并确信本船经验船师检验合格,应按时接船。接船时,由甲乙双方委派的代表签署《交接船议定书》。《交接船议定书》签字之日为正式交接船日期。
9.3 交接船证件
交船时,乙方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有关文件。
9.3.1 《交接船议定书》及倾斜试验报告一式陆(6)份,甲、乙双方各执三(3)份。
9.3.2 按2.2.2款规定的中国船检局(ZC)颁发的证书(正副本各一份)。
9.3.3 乙方质量检查部门的《质量证书》一式肆(4)份。码头试验、航行试验(工程作业)报告一式二(2)份。
9.3.4 外购设备的随机技术文件、合格证及说明书一式叁(3)份。
9.3.5 备件清单、属具清单一式叁(3)份。
9.3.6 造船厂《建造证书》。
9.3.7 《商业发票》。
9.3.8 完工图纸叁套,按双方商定的时间提交。
9.3.9 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第2.2.2款规定的证书提交甲方。如果证书在交船时未能得到,乙方负责提供认可和签字的临时证书,以供甲方使用,并在交船后短期内补交。
9.4 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在建造期内本船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其风险由乙方承担。《交接船议定书》一经甲乙双方签署,本船所有权转移归甲方,其风险同时转移归甲方。
9.5 本船的移离
甲方应在本船交接签字后十五(15)日内,将本船移离交船码头,如逾期不移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船的停泊费。
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
10.1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即交船期)内,因受到地震、海啸、台风、飓风、暴风、水灾、瘟疫等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或由于材料设备供应厂发生类似上述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船舶进度延期应视为允许的延迟。
10.2 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二十(20)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有当地法定部门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时,乙方应以同样方式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
11.1 缺陷的责任及范围
自双方代表签署本船《交接船议定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为本船保修期,在此期间凡属乙方施工、工艺、以及材料、设备质量而引起的缺陷、故障和损坏,由乙方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
凡属甲方保养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故障和缺陷以及易损零件的正常磨损,由乙方负责修复,甲方承担费用。
11.2 缺陷的通知
甲方在保修期内发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任何缺陷应迅速以传真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说明损坏和缺陷的性质及程度。甲方发给乙方的关于在保修期内发生的损坏和缺陷的通知,乙方在本船保修期满后七(7)天内收到应是有效的(如果是以信函的方式发出则以邮戳为准)。
11.3 缺陷的处理
11.3.1 本船的保修原则上应由乙方安排进厂修理。
11.3.2 如船舶在乙方所在地之外的港口或在航行中发生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船舶不能等待返回乙方解决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派人前往确认处理。如乙方不能派人,应在收到甲方电报后五(5)天内电告甲方,甲方可在就近船厂或维修站进行修理或更换机件。如修理或更换项目确属乙方保修范围,由甲方提供有关验船机构的检验证明和修理厂发票,其费用由乙方承担。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属于乙方,由甲方随船带给乙方。
11.3.3 本船在保修期届满前,甲方提出保修时,应由乙方按照本条款第11.1款的规定安排本船的保修。若甲方提出水线下的保修工程,需要进坞检查确定,则船进坞后如经经核实,水线以下确有由于乙方建造质量引起的缺陷的损坏,则进坞费和缺陷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水线以下无上述缺陷则进坞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
12.1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和争议,都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以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 如对本船的建造、机械设备或有关本船的材料或工艺质量引起争议或意见分歧,应该通知双方协商解决。当协商解决不了时,可提请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并提供检验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是终决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合同签署与生效
13.1 本合同的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在本合同正本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及在甲方得到其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并在乙方收到甲方第一期应付款额的百分之五十(50%)后立即生效。
13.2 合同签订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13.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十(10)份,双方各执五(5)份。
副本及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甲方单位印章 乙方单位印章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进一步适应金融体制改革和建设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对现行的业务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所属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业务资金管理工作是我行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作任务较重。因此,各级行要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并为资金管理部门应用微机创造条件,从而进一步强化业务资金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本办法规定联行汇差及汇出汇款资金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清算的原则。鉴于目前尚未设置“省辖汇出汇款”会计科目,因此,凡办理省辖联行业务的分行,其汇出汇款资金暂按“汇出汇款”科目余额折半清算。即。汇出汇款资金一半留给分行,由分行预拨给辖内汇票承兑行;另一半上交总行,由总行预拨跨省、区的承兑行。
三、本办法中的存、借差资金额度是指往年累计存(借)差资金、累计上交或返还的重点建设资金净额(包括承包资金)之和扣除1988年以来总行累计拨付的自有资金后的资金差额。
四、为使各行正确执行调拨资金利率,特对现行调拨资金利率说明如下:
1、存差行的利率:计划内上交的资金月利率为7·2‰;超计划上交的资金(指存差行超过存差资金额度而上交的资金)月利率为6·6‰;占用总行的资金(指未交存差资金,反而借用总行的资金)月利率为7·2‰。
2、借差行的利率:计划内借用资金、超计划借用资金(指借差行超过借差资金额度而借用的资金)、上交的资金(指未用借差资金额度,反而上交总行的资金)月利率均为6·6‰。
3、临时借款实行浮动利率,即根据资金供需情况,参考调拨资金、资金市场利率确定。
五、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各行应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告总行。

附: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强化调控职能,保证计划内重点建设和正常营运资金的合理需要,灵活调度,组织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资金、信贷资金、清算资金及其它资金。
第三条 业务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计划、分别管理、统筹调度、相互融通、讲究效益。统一计划,即全行各项业务资金的收支必须纳入资金调拨计划;分别管理,即对不同渠道的资金实行分别管理;统筹调度,即对各渠道的资金统一安排,合理调度;相互融通,即在金融机构之间拆借资金,调剂资金余缺;讲究效益,即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讲究银行自身的经营效益。

第二章 业务资金分项管理原则
第四条 财政资金。指中央和地方财政交由建设银行经办的预算资金、委托贷款基金,以及财政性存款。
一、财政预算资金实行先拨后用,存大于支,保证支付的原则。各级承办财政拨、贷款的行,必须按照基建支出预算和用款进度,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请领资金。预算拨、贷款支出应控制在财政拨存的资金数额内,不得透支。
二、财政委托贷款基金实行先存后贷,以存定贷的原则。委托贷款余额必须控制在委托贷款基金数额内。
三、财政性存款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信贷资金。指以信用等方式筹集和分配的货币资金。
一、信贷资金来源与运用差额实行计划管理、差额调拨的原则。计划管理是指各级行按计划应上交的资金,必须足额上交;按计划应由上级行调拨的资金,必须及时下拨。差额调拨是指按照存、借差资金额度进行调拨。
二、自有资金是我行的信贷基金。分别存入各行帐户内,实行只进不出,不得自行冲减的原则。特殊情况必须冲减时,应按照管理权限,报总、分行资金管理部门审批。
三、委托贷款基金结余是指企业单位委托我行发放贷款的基金结余。委托贷款基金坚持来源正当,符合规定,先存后贷,以存定贷的原则。委托贷款余额必须控制在委托贷款基金数额之内。
四、各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上级行核定的计划实施,其资金必须纳入信贷计划,统一平衡。
第六条 清算资金。指联行汇差和汇出汇款资金。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清算的原则。每旬末,全国联行汇差及汇出汇款资金由总行清算;省辖联行汇差及汇出汇款资金由各省、自治区分行清算。联行往来轧差为付方余额的由上级行通过调拨资金拨付;联行往来轧差为收方余额的和汇出汇款资金由上级行在调拨资金中抵扣或由下级行上交。各级行不得占用联行汇差和汇出汇款资金发放贷款。
第七条 其它资金。指未列入上述范围而参与全行运营的资金,各行必须加强管理,在保证正常运用的前提下,做到合理地参与全行资金周转。

第三章 业务资金的调度与融通
第八条 建设银行的业务资金调拨实行“划分范围,分级负责,灵活调度,提高效益”的原则。
一、划分范围。根据资金的管理权限,划分总、分行(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的业务资金供应范围。总行供应的范围是:
1、中央财政拨、贷款资金。包括中央预算拨款、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和特种拨改贷等资金。
2、其它贷款资金。包括中央基建设备储备贷款、中央基建临时贷款、煤代油基建贷款、清理拖欠设备贷款、中央委托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基金在经办行的中央委托贷款)和国家投资公司其它委托贷款等资金。
3、全国联行往来轧差后为付方余额的资金。
分行及分行以下行处供应资金的范围,由各行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分级负责。各级行在各自的资金供应范围内,搞好资金的匡算和预测工作,积极组织资金;认真做好计划调度,保证按计划上交资金,调节资金流向,努力做到头寸存量合理适度。
三、灵活调度。根据辖内各行资金余缺情况,采用多种调拨方式,抽多补少,综合平衡,统筹运用,灵活调度。
四、提高效益。各级行要加速资金周转,减少不合理占用和在途资金,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益。
第九条 业务资金实行计划调拨。各级行要按旬编报业务资金调拨计划。
一、编制依据。各行应根据存、借差资金额度和旬末有关会计科目余额,结合拨(贷)款用款进度、联行汇差及汇出汇款资金,预计的本旬头寸增减变化情况等资料进行编制。
二、编制方法。各行应按上级行规定的计划项目和内容(附式一)自下而上逐级编报。计划必须如实编报,不得虚报冒领资金。
三、编报时间。分行编制的调拨资金计划应于旬后四日内报到总行,地(市)级支行应于旬后二日内报到分行,县级行应于旬后一日内报到管辖行(节假日不顺延)。上报方式可采用电话(传真)、电报形式。如遇上报数字变化,应于报出计划一日内上报更正。在执行过程中,如需退回资金,应征得上级行同意后,再行划款。
第十条 业务资金调拨。
采取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逐级调拨。一般采取“先预拨、后补拨”的办法。调拨资金时,由资金管理部门填制“建设银行调拨资金通知单”(附式二)一式两联,盖章后自留一联,另一联转会计部门。
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在途,有条件的分行在辖内可以采取以下调拨方式:
(一)横向调拨。即上级行根据所属行资金头寸情况,通知一个所属行将资金直接汇划给另一个所属行。调出行在汇出资金后,填制“建设银行横向调拨资金通知单”(附式三)一式六联。盖章后一联自留,一联转会计部门划款,其余四联分别寄上级行和调入行资金管理部门各两联。
各行资金管理部门审查盖章后一联转会计部门。上级行减少调出行的调拨资金,增加调入行的调拨资金。
(二)越级调拨。即上级行在调拨资金时,将资金越过一级直接调给经办行。上级行实行越级调拨时,由资金管理部门签发“建设银行越级调拨资金通知单”(附式四)一式六联,盖章后,两联自留,其余四联分别寄经办行及其管辖行资金管理部门各两联。各行资金管理部门将其中一联转本行会计部门记帐。管辖行增加由上级行调拨资金,同时增加对经办行的调拨资金;经办行增加由管辖行调拨资金。
(三)转帐调拨。即上级行根据资金调度需要,用转帐的方式对下级行调拨资金。转帐时,由上级行资金管理部门填制“建设银行转帐调拨资金通知单”(附式五)一式六联,盖章后,两联自留,两联送会计部门转帐;两联寄下级行资金管理部门,其中一联转会计部门。
第十一条 临时借款。指建设银行系统内因资金临时不足和特定用途而发生的一种短期借用资金。借款行提出书面申请报上级行审批后,由上级行资金管理部门填制“建设银行临时借款通知单”(附式六)一式四联,盖章后,一联自留,一联转会计部门记帐划款;两联寄借款行资金管理部门,其中一联转会计部门。
临时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四个月,借款利率、结息时间由上级行确定。临时借款必须按期归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必须提前十天向上级行申请展期。逾期不还的,由上级行按逾期额,加收利息。
第十二条 拆借资金。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拆借资金实行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拆借资金的数量、期限、利率、用途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拆出、拆入和归还资金时,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汇款,不得通过联行划款。
第十三条 为了平衡资金余缺,上级行可以调用下级行的资金。下级行接到上级行的交款通知(附式七),必须按期汇交资金。逾期不交的,按调拨资金利率上浮50%加收迟交费,由上级行扣收。
第十四条 为保证全行资金正常运转,各级行对联行汇差、汇出汇款及按计划应上交的资金,必须按时清算,及时上交。任意多占或长期多占资金的,上级行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加罚利息、扣调或停调资金、扣减贷款规模等,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行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上、下级行要定期核对调拨资金、临时借款、累计存(借)差资金额度以及相互占用的资金。如有不符,要及时查对。

第四章 调拨资金清算及利息结算
第十六条 调拨资金的年度清算,统一由上至下进行,而且上下级行必须同时点、同口径、同额度、分层次完成,不得跨月。即上级行编妥会计决算后,由资金管理部门填制“调拨资金清算通知单”(附式八)一式两联,经资金管理部门和会计部门盖章后,寄下级行资金管理部门,其中一联转会计部门转帐。
总行对分行清算范围包括:中央预算基建拨款支出、中央地质勘探拨款支出、联行往来资金。
分行对地方预算基本建设、地质勘探等项拨款支出及省辖联行往来资金的清算可比照上述要求办理。
贷款资金不办理清算。
第十七条 调拨资金和临时借款利息结算。
一、业务资金调拨中属于上级行供应资金范围的部分不计息;超过上级行供应范围的部分和信贷资金,按上级行规定的利率和计算方法计息。
二、调拨资金利息由下而上按旬计算,一年分四期结算。即上年的十二月至本年二月,三月至五月,六月至八月,九月至十一月。
三、总、分行之间的调拨资金利息结算,由分行填制“调拨资金利息计算表”(附式九)后,上报总行一份,并于三、六、九、十二月二十日之前结清利息。
四、总行收到分行划(寄)来的利息和“调拨资金利息计算表”,应先行记帐,然后根据资金平衡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如有不符,由总行办理调整利息手续。
五、临时借款按日积数计息。计息起止日期为:自借出行汇出之日起至还款行划出款之日止。
六、分行对所属行的利息结算方法及划息时间由分行确定,但必须在每季终了前逐级办理完毕,以便全面反映各行的财务成果。

第五章 业务资金管理工作的组织及职责
第十八条 业务资金管理工作是一项全行性的工作,各级行必须加强领导,分行及分行以下的行处要成立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各有关业务部门领导组成,并由一位行长分管负责。其职能是定期对资金管理全过程进行研究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工作要有相应的机构办理。总行在计划部设资金处,各分行设资金管理部门,配置3至5人;地(市)级支行配备2至3名专职资金管理人员;县级行可配备1名专职人员。各级行资金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各级行的资金管理部门应按照业务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一、做好基础工作。要记好有关台帐,主要有:领(借)资金、资金调拨、资金头寸、融通资金、临时借款、自有资金、累计存(借)差资金额度。注意积累历史资料,摸索资金运动规律。
二、根据会计部门和业务部门提供的情况资料,负责审查、汇总、编报业务资金调拨计划。
三、加强资金分析与预测,随时掌握全行资金动态和资金余缺情况,搞好资金平衡调度与融通,保证资金供应,减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定期向本行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供资金信息,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和措施。
五、管辖行要定期向下反馈资金动态与信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加强业务培训与指导,帮助辖内行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会计部门要及时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供人民银行往来存款户余额、资金平衡表(或软盘)、会计电旬报,以及调拨资金、临时借款、拆借资金等业务资金收帐通知。根据资金管理部门提供的调拨资金、临时借款、拆借资金和调拨资金年度清算等数据办理记帐、划款手续;如遇大额联行划款或解付,应及时通知资金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计划部门要及时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供信贷收支(差额)计划、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为了综合平衡和调拨资金的需要,拨(贷)贷、建经、筹资等部门应提供年度投资计划,已下达的拨款限额、贷款指标,以及贷款回收、大额存款、债券到期资金落实情况、用款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资金管理部门要做好资金分析工作。下级行要定期向上级行报送资金分析报告。分行每季要写出有内容、有重点、有分析、有典型的资金分析报告,于季末十五日内报送总行。报告的主要内容有:(1)本期资金状况及资金变化原因;(2)资金供应到位情况(突出重点项目);(3)资金使用效益,包括灵活调度,减少在途,积极融资,压缩占用,提高资金利用率;(4)存、借差资金额度完成情况和资金预测;(5)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促进资金管理工作,各级行对业务资金调拨计划的编报和资金营运效益及分析报告水平应定期进行考核。总行对分行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和考评。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属行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实行。总行1986年11月4日印发的《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调拨计划表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 │电报│ │ │
│ 项 目 │代号│金 额 │备注│
├─────────────────────────┼──┼───┼──┤
│(一)上旬止已调资金 │ │ │电报│
├─────────────────────────┼──┼───┤代号│
│ 上旬止总行供应范围内的资金[(二)+(三)+(四)] │ × │ │栏有│
├─────────────────────────┼──┼───┤"×"│
│(二)上旬止总行供应的拨(贷)款实际支用额 │ │ │号的│
├─────────────────────────┼──┼───┤不上│
│(三)上旬止应调入(+)或调出(-)联行汇差资金 │ │ │报. │
├─────────────────────────┼──┼───┤ │
│(四)上旬止应调出(-)汇出汇款资金 │ │ │ │
├─────────────────────────┼──┼───┤ │
│(五)上旬止总行多供应分行资金[(一)-(二)-(三)-(四)] │ × │ │ │
├─────────────────────────┼──┼───┤ │
│(六)上旬止总行少供应分行资金[(二)+(三)+(四)-(一)] │ × │ │ │
├─────────────────────────┼──┼───┤ │
│(七)本期止累计存(-)借(+)差资金额度 │ │ │ │
├─────────────────────────┼──┼───┤ │
│(八)上旬止借差行超计划借用资金 │ │ │ │
│ [(一)-(二)-(三)-(四)-(七)] │× │ │ │
├─────────────────────────┼──┼───┤ │
│(九)上旬止借差行超计划上交资金 │× │ │ │
│ [(二)+(三)+(四)-(一)+(七)] │ │ │ │
├─────────────────────────┼──┼───┤ │
│(十)预计本旬总行供应资金的支用额 │ │ │ │
├─────────────────────────┼──┼───┤ │
│(十一)预计本旬借用(+)或上交(-)信贷资金 │ │ │ │
├─────────────────────────┼──┼───┤ │
│(十二)本旬申请(+)或上交(-)资金合计 │ │ │ │
├─────────────────────────┼──┼───┤ │
│(十三)预计下一旬申请(+)或上交(-)资金 │ │ │ │
├─────────────────────────┼──┼───┼──┤
│ 补 充 资 料 │ │ │ │
├─────────────────────────┼──┼───┤ │
│(一)上旬止人行往来存款 │ │ │ │
├─────────────────────────┼──┼───┤ │
│(二)上旬止同业往来 │ │ │ │
├─────────────────────────┼──┼───┤ │
│(三)上旬止库存现金 │ │ │ │
├─────────────────────────┼──┼───┤ │
│(四)上旬止借入人民银行年度性借款 │ │ │ │
├─────────────────────────┼──┼───┤ │
│(五)上旬止借入人民银行季节性,日拆性借款 │ │ │ │
├─────────────────────────┼──┼───┤ │
│(六)上旬止拆入资金 │ │ │ │
├─────────────────────────┼──┼───┤ │
│(七)上旬止拆出资金 │ │ │ │
└─────────────────────────┴──┴───┴──┘
负责人: 经办人:
附式一(附表):业务资金调拨计划编制说明
───────────┬───────────────────────────────────
计划项目 │ 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
───────────┼───────────────────────────────────
(一)上旬止已调资金 │521调拨资金--总行业务资金户
───────────┼───────────────────────────────────
上旬止总行供应范围内 │"(二)上旬止总行供应的拨(贷)款实际支用额"+"(三)上旬止应调入
的资金[(二)+(三)+(四)]│(+)或调出(-)联行汇差资金"+"(四)上旬止应调出(一)汇出汇款资金"
───────────┼───────────────────────────────────
(二)上旬止总行供应的 │102核定中央基建限额存款限额-103中央基建限额存款+104核定中央地质
拨(贷)款实际支用额 │勘探限额-105中央地质勘探限额存款+106核定中央预付下年度限额-107中央预付
│下年度限额存款+108中央上年度拨款支出+112核定中央专项限额-113中央专项限
│额存款+431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基金(付方余额)+432中央预算基建贷款
│+466国家基建基金投资公司贷款(总行填)+468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
│+408中央基建设备储备贷款+434中央基建临时贷款+436清理拖欠设备
│贷款+438煤代油基建贷款+452中央委托贷款-451中央委托贷款基金
│+460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470国家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
│+474特种拨改贷+602垫付基建贷款利息科目中的"026中央垫付基建
│贷款利息户".
───────────┼───────────────────────────────────
(三)上旬止应调入(+)或 │525上年联行往来(付方余额)+531联行往帐(付方余额)+533联行来帐
调出(-)联行汇差资金 │(付方余额)-525上年联行往来(收方余额)-531联行往帐(收方余额)
│-533联行来帐(收方余额)
───────────┼───────────────────────────────────
(四)上旬止应调出(-)汇 │643汇出汇款(有省辖联行往来的分行按科目余额的50%计算填列)
出汇款资金 │
───────────┼───────────────────────────────────
(五)上旬止总行多供应 │"(一)上旬止已调资金"-"(二)上旬止总行供应的拨(贷)款实际支用额
分行资金[(一)-(二)- │"-"(三)上旬止应调入(+)或调出(-)联行汇差资金"-"(四)上旬止应调
(三)-(四)] │出(-)汇出汇款资金"


───────────┼───────────────────────────────────
(六)上旬止总行少供应 │"(二)上旬止总行供应的拨(贷)款实际支用额"+"(三)上旬止应调入(+)或
分行资金[(二)+(三) │调出(-)联行汇差资金"+"(四)上旬止应调出(-)汇出汇款资金"-"(-)上旬
+(四)-(一)] │止已调资金"
───────────┴───────────────────────────────────
───────────┬───────────────────────────────────
计划项目 │ 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
───────────┼───────────────────────────────────
(七)本期止累计存(-)借 │累计存差资金额度计算方法:往年上交的存差资金+(往年上交重点建设
(+)差资金额度 │资金-往年返还重点建设资金)+(本期止上交重点建设资金-本期止返
│还重点建设资金)+1988年以来累计拨付分行的自有资金
│累计借差资金额度计算方法:往年总行拨补分行的计划内借差资金-
│(往年上交重点建设资金-往年返还重点建设资金)-(本期止上交重点
│建设资金-本期止返还重点建设资金)-1988年以来累计拨付分行的自有
│资金
───────────┼───────────────────────────────────
(八)上旬止借差行超计 │"(一)上旬止已调资金"-"(二)上旬止总行供应的拨(贷)款实际支用额"-"
划借用资金 │(三)上旬止应调入(+)或调出(-)联行汇差资金"-"(四)上旬止应调出(-)
│汇出汇款资金"-"(七)本期止累计存(-)借(+)差资金额度"

───────────┼───────────────────────────────────
(九)上旬止存差行超计 │"(二)上旬止总行供应的拨(贷)款实际支用额"+"(三)上旬止已调入
划上交资金 │(+)或调出(-)联行汇差资金"+"(四)上旬止应调出(-)汇出汇款资金
│"-"(一)上旬止已调资金"+"(七)本期止累计存(-)借(+)差资金额度"

───────────┼───────────────────────────────────
(十)预计本旬总行供应 │参考上旬止总行供应资金的实际支用额,结合业务部门提供的情况,测算本旬
资金的支用额 │的拨(贷)款支用进度和联行汇差及汇出汇款资金情况填列.
───────────┼───────────────────────────────────
(十一)预计本旬借用(+) │根据本行资金头寸和实际需要填列.
或上交(-)信贷资金 │
───────────┼───────────────────────────────────
(十二)本旬申请(+)或上 │"(十)预计本旬总行供应资金的支用额"+"(十一)预计本旬借用(+)或上
交(-)资金合计 │交(-)信贷资金"
───────────┼───────────────────────────────────
(十三)预计下一旬申请 │参考累计存(借)差资金额度,以及信贷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结合总行
(+)或上交(-)资金 │供应资金的实际需要填列.
───────────┴───────────────────────────────────
───────────┬───────────────────────────────────
计划项目 │ 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
───────────┼───────────────────────────────────
补 充 资 料 │
───────────┼───────────────────────────────────
(一)上旬止人行往来存 │502人民银行往来
───────────┼───────────────────────────────────
款 │
───────────┼───────────────────────────────────
(二)上旬止同业往来 │507同业往来(付方余额)
───────────┼───────────────────────────────────
(三)上旬止库存现金 │518库存现金
───────────┼───────────────────────────────────
(四)上旬止借入人行年 │503借入人民银行资金(年度借款户)
───────────┼───────────────────────────────────
度性借款 │
───────────┼───────────────────────────────────
(五)上旬止借入人民银 │503借入人民银行资金(季节性借款户+日拆性借款户)
───────────┼───────────────────────────────────
行季节性、日拆性借 │
───────────┼───────────────────────────────────
款 │
───────────┼───────────────────────────────────
(六)上旬止拆入资金 │519同业拆入
───────────┼───────────────────────────────────
(七)上旬止拆出资金 │522同业拆出
───────────┴───────────────────────────────────
附式二:建设银行调拨资金通知单
单位:万元
┌─────┬────┬────┬─────┐
│调入行名称│ │ 金 额 │ │
├─────┴────┼────┴─────┤
│备 注: │ 签 章: │
│ │ │
│ │ │
└──────────┴──────────┘
负责人: 经办人: 制单日期 19 年 月 日
附式三:建设银行横向调拨资金通知单
单位:万元
┌─────┬───────┬─┬────┬───────┐
│调出行名称│ │调│ 全 称 │ │
├─────┼───────┤ ├────┼───────┤
│汇出日期 │ 年 月 日 │入│ 帐 号 │ │
├─────┼───────┤ ├────┼───────┤
│金 额 │ │行│开户银行│ │
├─────┴───────┼─┴────┴───────┤
│ 根据 行 年 月│调入行或上级行签章: │
│日通知,我行已将资金汇出. │ │
│ 调出行签章 │ │
└─────────────┴──────────────┘
负责人: 经办人: 制单日期 年 月 日
附式四:
建设银行越级调拨资金通知单
单位:万元
┌─────┬───────┬─┬────┬───────┐
│调出行名称│ │调│ 全 称 │ │
├─────┼───────┤ ├────┼───────┤
│汇出日期 │ 年 月 日 │入│ 帐 号 │ │
├─────┼───────┤ ├────┼───────┤
│金 额 │ │行│开户银行│ │
├─────┴───────┼─┴────┴───────┤
│ 备 注: │ 签 章: │
│ │ │
└─────────────┴──────────────┘
负责人: 经办人: 制单日期 年 月 日
附式五:建设银行转帐调拨资金通知单
主送: 行 抄送: 单位:万元
┌──────┬──────┬──────┬────┐
│转出帐户名称│ │转入帐户名称│ │
├────┬─┴──────┼────┬─┴────┤
│转帐日期│19 年 月 日 │金 额│ │
├────┴────────┼────┴──────┤
│ 备 注: │ 签 章: │
│ │ │
└─────────────┴───────────┘
负责人: 经办人: 制单日期: 年 月 日
附式六:建设银行临时借款通知单
单位:万元
┌─────┬────┬────┬────────┐
│借入行名称│ │ 金 额 │ │
├─────┼────┼────┼────────┤
│ 帐 号 │ │ 利 率 │ 月利率 │
├─────┼────┼────┼────────┤
│ 开户银行 │ │归还日期│ 年 月 日│
├─────┴────┼────┴────────┤
│ 备 注: │ 签 章: │
│ │ │
└──────────┴─────────────┘
负责人: 经办人: 制单日期: 年 月 日
附式七:建设银行上交业务资金通知
行:
根据你行资金头寸和占用我行资金情况,令你行于 年 月 日前
将资金 万元汇交我行,如逾期不交则按 %计收迟交费.
一九 年 月 日
附式八:调拨奖金清算通知单
行:
你行 年度会计决算已经审查完毕,请按本通知单第二项所列金额,
于 年 月 日办理清算转帐手续.
┌───────────┬────┬────┐
│ 项 目 │ 金 额│备 注 │
├───────────┼────┼────┤
│一.年末调拨资金户余额 │ │ │
├───────────┼────┤ │
│二.当年应转销支出合计 │ │ │
├───────────┼────┤ │
│ 中央拨款支出 │ │ │
├───────────┼────┤ │
│ 加:联行来帐(付方)余额│ │ │
├───────────┼────┤ │
│ 减:联行往帐(收方)余额│ │ │
├───────────┼────┤ │
│三.当年调拨资金结余 │ │ │
└───────────┴────┴────┘
资金管理部门章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会计部门章
附式九:调拨资金利息计算表
编报行名称:
┌───────────────────────┬────────┬────────┬────────┬───────┬────┐
│ 金 额 │ 月 份 │ 月 份 │ 月 份 │ 合 计 │利息(元)│
│ ├──┬──┬──┼──┬──┬──┼──┬──┬──┼───────┤(11)=(10│
│ │上旬│中旬│下旬│上旬│中旬│下旬│上旬│中旬│下旬│(10)=(1)(2)+( │)÷3× │
│ 项 目 │ │ │ │ │ │ │ │ │ │3)+(4)+(5)+(6)│ 利率 │
│ │(1) │(2) │ (3)│(4) │(5) │ (6)│ (7)│ (8)│ (9)│ +(7)+(8)+(9)│ │
├───────────────────────┼──┼──┼──┼──┼──┼──┼──┼──┼──┼───────┼────┤
│(一)已调资金 │ │ │ │ │ │ │ │ │ │ │ × │
├───────────────────────┼──┼──┼──┼──┼──┼──┼──┼──┼──┼───────┼────┤
│(二)总行供应资金的拨(贷)款实际支用额 │ │ │ │ │ │ │ │ │ │ │ × │
├───────────────────────┼──┼──┼──┼──┼──┼──┼──┼──┼──┼───────┼────┤
│(三)应调入(+)或调出(-)联行汇差资金 │ │ │ │ │ │ │ │ │ │ │ × │
├───────────────────────┼──┼──┼──┼──┼──┼──┼──┼──┼──┼───────┼────┤
│(四)应调出(-)汇出汇款资金 │ │ │ │ │ │ │ │ │ │ │ × │
├───────────────────────┼──┼──┼──┼──┼──┼──┼──┼──┼──┼───────┼────┤
│(五)总行多供应分行资金[(一)-(二)-(三)-(四)] │ │ │ │ │ │ │ │ │ │ │ │
└───────────────────────┴───────────────────────────────────────┘
┌───────────────────────┬────────┬────────┬────────┬───────┬────┐
│ 金 额 │ 月 份 │ 月 份 │ 月 份 │ 合 计 │利息(元)│
│ ├──┬──┬──┼──┬──┬──┼──┬──┬──┼───────┤(11)=(10│
│ │上旬│中旬│下旬│上旬│中旬│下旬│上旬│中旬│下旬│(10)=(1)(2)+( │)÷3× │
│ 项 目 │ │ │ │ │ │ │ │ │ │3)+(4)+(5)+(6)│ 利率 │
│ │(1) │(2) │ (3)│(4) │(5) │ (6)│ (7)│ (8)│ (9)│ +(7)+(8)+(9)│ │
├───────────────────────┼──┼──┼──┼──┼──┼──┼──┼──┼──┼───────┼────┤
│(一)已调资金 │ │ │ │ │ │ │ │ │ │ │ × │
│(六)总行少供应分行资金[(二)+(三)+(四)-(一)] │ │ │ │ │ │ │ │ │ │ │ │
├───────────────────────┼──┼──┼──┼──┼──┼──┼──┼──┼──┼───────┼────┤
│(七)本期止累计存(一)借(+)差资金额度 │ │ │ │ │ │ │ │ │ │ │ × │
├─────────────┬─────────┼──┼──┼──┼──┼──┼──┼──┼──┼──┼───────┼────┤
│(八)借差行超计划借用资金 │计算结果为正数时填│ │ │ │ │ │ │ │ │ │ │ │
│ ├─────────┼──┼──┼──┼──┼──┼──┼──┼──┼──┼───────┼────┤
│[(一)-(二)-(三)-(四)-(七)]│计算结果为负数时填│ │ │ │ │ │ │ │ │ │ │不计息 │
├─────────────┼─────────┼──┼──┼──┼──┼──┼──┼──┼──┼──┼───────┼────┤
│(九)存差行超计划上交资金 │计算结果为正数时填│ │ │ │ │ │ │ │ │ │ │ │
│ ├─────────┼──┼──┼──┼──┼──┼──┼──┼──┼──┼───────┼────┤
│[(二)+(三)+(四)-(一)+(七)]│计算结果为负数时填│ │ │ │ │ │ │ │ │ │ │不计息 │
├─────────────┴─────────┼──┼──┼──┼──┼──┼──┼──┼──┼──┼───────┼────┤
│(十)应收(+)或付(-)上级行利息 │ │ │ │ │ │ │ │ │ │ │ │
├───────────────────────┼──┼──┼──┼──┼──┼──┼──┼──┼──┼───────┼────┤
│ 合计[(六)+(九)-(五)-(八)] │ │ │ │ │ │ │ │ │ │ │ │
├───────────────────────┼──┴──┴──┴──┴──┴──┴──┴──┴──┴───────┴────┤
│ 备 注 │ │
└───────────────────────┴───────────────────────────────────────┘
注:1.本表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调拨计划表"有关数字同口径填列.
2.存差行超计划上交资金利息=超计划上交资金÷3×(超计划上交资金利率-计划内存差资金利率)
3.借差行超计划借用资金利息=超计划借用资金÷3×(超计划借用资金利率-计划内借差资金利率)
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编报日期: